顾芹芹 刘 建 楼坚锋 姚丹青
(上海市种子管理总站,上海市闵行区 201103)
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不仅是农民购种及判断良种的重要参考依据[1],而且对种子生产经营企业(以下简称“种子企业”)展示企业形象和种子管理部门监管种子市场都具有重要作用[2-3]。自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和《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标签管理办法》)实施以来,通过强化对种子企业的服务指导,加强对相关从业人员的宣传培训及加大对种子市场的监管力度[4],上海市种子市场上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的印制和标注水平有了显著提高,但在部分内容的标注上仍存在问题,需引起各方重视。为进一步提高上海市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的印制和标注水平,笔者拟在总结现状的基础上,对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不规范标注的几种常见问题进行梳理,明确处罚原则,并针对这些问题,提出改进措施,以供相关人员参考。
《种子法》和《新标签管理办法》首次提出了信息代码和风险提示的概念,并且明确信息代码要以二维码的形式进行标注,以实现种子来源可查询、可追溯。从近两年上海市种子市场日常监管和专项检查的结果可知,几乎所有种子企业印制的种子包装都有清晰完整、制作合格的二维码标识,通过手机扫描,即可追溯到《新标签管理办法》规定的四项关键信息。
从目前种子市场上农作物种子包装和标签来看,以往较为常见的品种名前后加修饰词、夸大宣传、含有不实的文字及图片等现象不断减少,种子标签上对农作物品种的介绍更加准确、客观、规范。
自《种子法》和《新标签管理办法》实施以来,各种子企业规范种子标签的主体意识不断增强,尤其是蔬菜种子标签标注的质量指标低于国家标准的现象显著减少。
在检查中发现,一些种子企业,尤其是蔬菜种子企业,在作物种类、种子类别和品种名称这三项内容的标注中经常出现以下问题:(1)作物种类未标注或标注错误,往往宽泛地标注为“叶菜类”“茄果类”或“豆类”[5]等,比如番茄种子,应标注为“番茄”而不是“茄果类”;(2)在标注的“作物名称”栏里,将品种名称和作物种类混在一起,诸如“合作903番茄”“抗热605青菜”等;(3)种子类别漏标或标注不规范,如将“杂交种”错标为“一代杂交”“提纯杂交种”等。
在检查中发现,少数种子企业出于降低种子包装袋成本等考虑,明知种子包装袋上印制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信息过期或印错,却未及时重印替换[6],而是采取重新喷印或压印的方式将正确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信息印制在种子包装袋口处,以致出现一个种子包装袋有两个生产经营许可证证号的现象。
具体为:(1)质量指标的表述不规范,如把“发芽率”写成“芽率”,“水分”写成“水份”;(2)质量指标的标注不合要求,如品种纯度、净度和水分百分率尚未保留一位小数,发芽率指标未保留整数;(3)标注质量指标时遗漏百分号或没有明确特性值的区间范围等。
通过检查发现,部分企业为了满足不同客户需求,用钢印或喷码方式将净含量内容印制在封口处,以节约成本。
目前,大多数种子企业已开始使用“检测日期和质量保证期”来标注种子,但在规范标注上问题较多。具体为:(1)描述不准确,把“检测日期”标成“检查日期”“检验日期”等;(2)质量保证期标注不规范,按照《新标签管理办法》规定,质量保证期应按月份标注,不超过12个月,但有些种子企业还是以年为单位进行标注;(3)部分种子企业自己创造性标注,如标注为“种子使用寿命:三年”“建议使用时间:2019-11-30前”等;(4)检测日期没有按照示例进行标注,如检测日期“2019年06月”错标为“2019/6/30”“2019-06”和“20190630”等。
很多种子企业在品种适宜种植区域、种植季节和使用说明等几项常规内容的标注上还不是很规范。例如,有的标签没有分门别类地标注各项内容,而是将各项内容混在一起;有的含糊其辞,表述不明确,如“适应性好,适播期较长”等。
对于药剂处理的种子,较多种子企业在标注上存在问题,主要有以下几种:(1)缺项,漏标种子药剂处理的相关信息和图片标识,仅简单标注“种子有毒,避免食用”或“已拌药,有毒勿食”等内容;(2)种子药剂处理的毒性没有明确标注,或者标注的字样与图片标注不匹配,如种子“低毒”,却标注红色骷髅标志等。
按照《新标签管理办法》要求,农作物种类、种子类别、品种名称、品种审定或者登记编号、种子净含量、种子生产经营者名称、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编号、注册地地址和联系方式、“转基因”字样、警示标志等信息,应在同一版面标注。但通过检查发现,部分种子企业出于排版方便或美观等原因的考虑,在印制种子标签时,未将上述内容放置在同一版面。
目前,上海市已依据《种子法》《新标签管理办法》等种子相关法律法规,制订了《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农作物种子管理行政处罚的裁量基准(试行)》,更加明确地规定了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的违法行为及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对于无种子标签的假种子、质量指标标注低于国标的劣种子、种子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和没有使用说明的情况及涂改标签等违法行为,可参照《种子法》《新标签管理办法》《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农作物种子管理行政处罚的裁量基准(试行)》的相关规定严格执行。
目前在市场检查中发现较多的问题,主要是标签和使用说明内容不缺失、但部分指标标注不规范的标签。建议:若问题标签涉及本市种子企业的,采取及时约谈、加强指导等措施,督促企业积极整改;若问题标签来自非本市种子企业,则可通过种子经销商(销售门店)反馈,也可通过加强省份间种子管理部门的沟通交流,从而不断改善。
通过提高培训力度和扩大培训范围,不断提高种子企业、种子经销商(销售门店)的社会责任感和广大农户的自我保护意识,督促种子企业重视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的制作,引导农户到信誉度好、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制作准确规范的种子企业购种,从而推动种子行业的良性发展。
上海市、区两级种子管理部门和执法部门应加强合作和联动,齐抓共管,对监管中发现的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标注不合法、不真实、不规范的种子企业,严格按照《种子法》《新标签管理办法》和《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农作物种子管理行政处罚的裁量基准(试行)》相关规定进行引导教育和处罚处理。通过加大处罚力度,不断推动种子企业对标签和使用说明进行规范制作。
充分发挥种子协会等行业组织的作用,通过行业座谈、优秀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展示等方法,鼓励种子企业对标签和使用说明进行规范制作,并将标签和使用说明制作准确规范作为“诚信企业”评比的一项硬指标,以此在种子企业间营造标签和使用说明规范制作的良好行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