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月29 日,农业农村部发布公告,公布了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以下简称《目录》)。
《目录》首次明确了家养畜禽种类33 种,包括其地方品种、培育品种、引入品种及配套系。其中,传统畜禽17 种,分别为猪、普通牛、瘤牛、水牛、牦牛、大额牛、绵羊、山羊、马、驴、骆驼、兔、鸡、鸭、鹅、鸽、鹌鹑;特种畜禽16 种,分别为梅花鹿、马鹿、驯鹿、羊驼、火鸡、珍珠鸡、雉鸡、鹧鸪、番鸭、绿头鸭、鸵鸟、鸸鹋、水貂(非食用)、银狐(非食用)、北极狐(非食用)、貉(非食用)。《目录》属于畜禽养殖的正面清单,列入《目录》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管理。
《目录》制定坚持依法、科学、公开。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和畜牧法有关规定,农业农村部以两次全国性畜禽遗传资源调查成果为基础,加快推进《目录》制定工作,先后征求了36 个中央和国家机关、各省级人民政府以及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产业界专家学者意见,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经过多轮修改和科学论证,正式向社会公布《目录》。
《目录》所列畜禽遗传资源是城乡居民重要农畜产品供给的主要来源。2019 年,我国肉类、禽蛋、牛奶总产量分别达到7649 万吨、3309 万吨、3201 万吨,肉类及禽蛋总产量连年位居世界第一。改革开放40 年来,畜牧业发展步入快车道,总产值近3 万亿元,成为农业农村经济的重要支柱产业,为满足日益增长的畜禽产品消费需求,提高人民群众生活水平作出了重要贡献。
《目录》的制定和实施,对于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和畜牧法规定,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具有重要意义;对于准确把握畜禽范围,规范畜牧业监督管理工作,正确处理好资源保护利用与产业发展的关系,促进畜禽养殖业健康发展和农牧民持续增收具有现实意义。
农业农村部要求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以《目录》公布为契机,抓紧组织学习贯彻,积极开展宣传解读,加强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利用和品种创新,规范畜禽生产经营管理,强化技术指导和服务,严格种畜禽及动物卫生监督,加快畜禽种业和畜牧业高质量发展,确保畜禽产品供给和质量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