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万福,田二霞,赵青扬,秦 秀
(1.南京财经大学 会计学院,江苏 南京 210023;2.东北财经大学 会计学院,辽宁 大连 116025)
自党的十九大召开以来,审计体制改革步伐加快,审计监督职能在健全国家治理体系中发挥的作用愈加受到人们的重视。然而,作为民间审计的主体,一些会计师事务所在实务中并未很好地履行审计监督职责,部分事务所为了承接更多业务,频频出现低价揽客行为,例如,安丘万达、山东世纪鸢飞等5家事务所因涉嫌低价承接业务,遭到了山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的约谈,协会对其不正当竞争行为提出了警示。面对审计市场的这些恶性竞争现象,我国相关监管部门十分重视对事务所低价揽客行为的治理,相继出台了一系列规范收费和保证服务质量的管理办法和通知文件,比如国家发改委和财政部颁布了《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中注协发布了《关于坚决打击和治理注册会计师行业不正当低价竞争行为的通知》,要求坚决打击和治理低价揽客等恶性竞争行为。厘清事务所低价揽客的经济后果及其影响机制对于加强审计监管、促进审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和审计师责任委员会早在1978年就关注到审计市场上的低价揽客不正当竞争策略[1],近年来的研究甚至发现低价揽客现象同时存在于国际四大和非四大所[2]。与美国类似,中国也存在低价揽客竞争问题,这些问题在小规模事务所中尤其凸显[3],事务所变更后会发生明显的初始审计定价折扣[4],这意味着新任事务所存在低价揽客现象。会计师事务所由于采用低价方式招揽客户,导致其注册会计师可能为了降低审计的变动成本而减少必要审计程序,致使被审计客户存在的部分重大错报问题难以被发现,从而为管理层提供了盈余操纵空间。
我国商务部发布的《中国非金融类上市公司财务安全评估报告》指出,2017年有超过4成上市公司存在严重的财务报表粉饰嫌疑,而盈余管理活动是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的主要途径之一。由此可见,一些会计师事务所并未发挥好在防范财务舞弊方面的“监督”作用。事务所作为产生上述现象的幕后推手之一,近年来被诉讼或惩戒的案例屡见不鲜,其面临的诉讼和惩戒风险不断提高。例如,由于在审计雅百特2015年年报时未勤勉尽责,2019年众华事务所受到了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那么,企业的盈余管理活动会受事务所低价揽客行为影响吗?若会,当面临更大的诉讼风险时,企业的盈余管理程度与事务所低价揽客之间的关系是否会被削弱?若两者之间关系确实会因诉讼风险的增加而被削弱,即诉讼风险从中发挥了调节效应,那么这种调节效应在大型事务所和小型事务所之间是否存在显著差异?这些问题尚缺乏有说服力的经验证据。围绕这些问题,本文以诉讼风险为切入点,基于盈余管理视角实证检验了诉讼风险对事务所低价揽客行为经济后果的影响。研究发现:总体而言,事务所的低价揽客行为会加剧被审计公司的盈余管理,这主要体现于非十大所的低价揽客行为中;诉讼风险的增加会削弱事务所低价揽客与公司盈余管理之间的正向关系,诉讼风险的这种调节作用在非十大所审计的企业以及进行正向盈余管理的企业中尤其显著。这些结果表明,诉讼风险在削弱事务所低价揽客行为给企业盈余管理带来的影响方面扮演着重要角色,并且这一影响在小所中更加显著。本研究有助于为监管部门有针对性地规范小所的审计定价行为及改善法制监管环境提供经验证据。
本研究的主要贡献在于:第一,既有文献多从事务所低价揽客现象的存在性、低价揽客行为对审计质量的影响等角度研究事务所低价揽客行为及其经济后果[4-7],但鲜有文献探讨诉讼风险在影响事务所低价揽客经济后果中扮演的角色,本文以诉讼风险为切入点,对事务所低价揽客与公司盈余管理之间的关系进行深入分析,有助于从诉讼风险视角丰富审计师行为决策相关文献,为诉讼风险在“削弱低价揽客行为对盈余管理的负面影响”方面所发挥的作用提供经验证据,为学术界、政府相关部门和实务界人士深化理解诉讼风险、审计定价与审计质量之间的内在联系提供经验参考;第二,本文发现,存在低价揽客行为的事务所审计的客户公司有着更高程度的盈余管理,这种关系主要由非前十大所低价揽客所驱动,这对于规范我国数量众多的小型事务所的审计定价行为具有一定参考价值;第三,本文揭示了诉讼风险在事务所低价揽客行为对公司盈余管理影响中所起到的作用,有助于为监管部门制定审计监督与定价政策、改善监管效果提供经验参考;第四,本文在进一步区分企业盈余管理方向后,研究发现,相比于进行负向盈余管理的公司,事务所低价揽客的经济后果以及诉讼风险的调节作用在进行正向盈余管理的公司中更显著,这一发现有助于更加清晰地区分不同盈余管理方向下事务所低价揽客行为的经济后果,同时丰富盈余管理相关研究。
事务所低价揽客究竟是一种正常的市场行为,还是事务所之间的一种不正当竞争,目前理论上存在两种经典的观点。其中,以DeAngelo为代表的交易成本观认为,低价揽客是审计师为了获得准租金的一种理性竞争反应。交易成本的存在使得审计师在低价揽客行为上具有成本优势,即审计师在连续审计时可以稳定地获取准租金收入,若客户更换审计师则要面临新的交易成本[8]。然而,以Dye为代表的准租金信息观认为,当准租金信息难以公开获取时,客户有动机向审计师支付准租金以获得满意的审计报告[9],从而导致低价揽客现象的发生,因此,事务所低价揽客是由于准租金信息的不可观察所致,而不是交易成本的存在,在审计费用公开披露的情况下,初始低价揽客现象将不会存在。
在经验证据方面,以上两种观点都有被证实,例如,与Dye的观点一致,澳大利亚资本市场的强制披露审计费用政策减少了低价揽客现象,但美国资本市场的低价揽客行为却又支持了DeAngelo的观点,因为它在审计费用规定披露后依然存在[10]。而且,Desir等还发现,低价揽客现象在国际四大和非四大所中均存在[2]。
部分关于事务所低价揽客行为的研究还探讨了低价揽客对审计独立性的影响,如Ghosh等发现,客户越重要,事务所越可能为争取该客户而压价,这显然会损害审计独立性[11]。龚启辉和刘桂良基于中国的经验证据也发现低价揽客影响了审计独立性[12]。韩洪灵和陈汉文研究发现,准租金和低价折扣引起的审计独立性问题会随着审计费用的公开披露而得到消除或减轻,这支持了证监会关于审计费用的强制性公开披露政策[6]。然而,Magee和Tseng却持相反观点,认为审计师的低价揽客行为并不必然影响审计独立性[13]。Kwon等通过探讨会计师事务所低价揽客与审计质量之间的关系,发现两者并不明显相关[14]。
近年来,伴随着会计师事务所被诉讼案例的增多,学术界对会计师事务所面临的诉讼风险愈加关注。已有文献将会计师事务所诉讼风险的影响因素概括为两个方面:外部法制环境和事务所转制。关于前者,部分学者认为,较低的投资者保护会弱化会计师事务所面临的诉讼风险压力[15],但在法制健全的地区,监管者发现舞弊的概率越高,越能有效执行已做出的惩罚判决[16],因此,事务所的舞弊成本就越高,此时一旦审计失败,事务所面临的诉讼风险将越高。关于后者,已有研究表明,会计师事务所转制后会显著提高事务所及其审计师的法律责任,因而事务所面临的诉讼风险会随之增加[17-18]。
从实践来看,我国的法律制度环境相对于欧美等发达国家还较为薄弱,事务所审计面临的诉讼风险偏低[19-20],这往往会造成较低的审计质量。但是,随着我国法制环境的不断完善,事务所面临的诉讼风险逐渐加大,为避免审计失败带来的严厉监管处罚[21]和声誉损失[22],事务所有强烈动机提高审计质量,减少企业可操控性应计利润,抑制企业盈余管理活动[23]。
此外,部分学者探讨了诉讼风险与审计收费之间的关系,如Bronson等指出,在美国交叉上市的外国公司支付的审计费用较高,这主要归因于其诉讼成本增加[24]。Abbott等通过研究企业反向并购活动来考察诉讼风险对审计收费的影响,发现在反向并购的样本中存在着近三成的诉讼风险溢价[25]。
综观已有国内外文献,鲜见学者探讨事务所低价揽客行为如何影响企业盈余管理。而且,有关事务所诉讼风险的研究多围绕诉讼风险决定因素、诉讼风险如何影响审计质量以及诉讼风险和审计收费的关系展开,鲜见文献探讨诉讼风险、低价揽客和公司盈余管理之间的内在联系。因此,本文拟基于盈余管理视角,实证检验诉讼风险对事务所低价揽客行为经济后果的影响。
当前,我国审计市场上会计师事务所数量众多、整体规模偏小且服务差异性低,采取较低价格达成审计合约成为事务所之间的一种重要竞争手段,这种白热化的审计市场竞争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事务所的低价揽客行为。对于事务所自身而言,为了获得更多的审计业务以维持自身运营及发展,可能会给予客户一定的审计定价折扣,例如,Cameran等发现,新任事务所会花费更长的审计时间但却给予客户较高的审计费用折扣,这意味着事务所低价揽客行为的发生[5];韩洪灵和陈汉文研究发现,小型事务所之间的同级变更存在局部低价揽客现象[6];张睿等发现,同时变更事务所和签字注册会计师或仅变更事务所而至少一名签字注册会计师不变时均会发生初始审计费用折价现象[7]。
事务所的低价揽客行为对其客户企业的盈余管理很可能存在正反对立的两方面影响。一方面,存在低价揽客行为的事务所审计的客户公司可能有着更高程度的盈余管理,即客户以没收抵押金(初始定价折扣)相威胁,要求审计师出具符合自己意愿的审计报告。同时,从收益和成本的角度来说,事务所低价揽客行为使得自身业务收入降低,为节约审计投入成本,审计师更可能主动减少必要的审计程序,缩短审计时间和审计范围,这无疑会使得审计师更难以识别被审计客户财务报告中存在的重大错报[8,26],审计质量降低,从而为企业从事盈余管理活动提供更大空间。从审计服务的供需角度来说,低价揽客的事务所作为供给方,其地位和议价能力相对较低,为了挽留客户,低价揽客的事务所亦可能故意忽略公司的一些违规行为,这无疑也会让客户加剧盈余管理行为。
同时,事务所规模也可能会影响企业的盈余管理程度。已有研究发现,高声誉“大所”更愿意提供高质量的审计服务[27],其客户公司的盈余管理程度相对较低,且这一结论在前十大所和国际四大所审计的企业中都得到了证实[28-29]。基于此,本文进一步探讨了前十大所和非前十大所低价揽客对其客户企业盈余管理的影响是否存在显著差异。对于前十大所而言,一方面,考虑到自身的声誉,前十大所可能不会因为低价揽客而减少必要的审计程序,此时,审计师仍然能有效地识别和遏制企业的盈余管理,从而企业的盈余管理程度并不容易显著地增加;另一方面,即使前十大所采取低价折扣的方式招揽客户,从审计业务中获取较少的审计费用,其直接降低审计质量的动机也会相对更弱,因为大所比小所的业务收入更多,足以弥补此项审计收费的减少。不同于发达国家的审计市场,中国审计市场以小型会计师事务所居多为主要特征[30],事务所之间竞争激烈,事务所往往会通过价格竞争来低价招揽客户[31]。而事务所的竞争压力主要取决于客户变更事务所的交易成本[32],由于小所规模较小,相对议价能力较弱,与大所相比处于竞争劣势,客户变更审计师的交易成本更低,因此出于竞争压力及交易成本考虑,非十大所更可能向低价揽客的客户妥协,更有动机为了挽留客户和降低交易成本而迎合客户管理层,从而为企业的盈余管理行为提供更多的操纵空间。
另外,存在低价揽客行为的事务所审计的客户公司也可能有着更低程度的盈余管理。一些研究表明,当事务所存在低价揽客行为时,其审计质量可能并不会受到显著影响,甚至还会更高[33-35]。当事务所低价揽客导致审计师收取的费用过低时,审计师挽留客户的动力也会降低,考虑到审计师在审计过程中存在质量控制底线,并不会因为审计费用过低而显著降低审计质量[36]。同时审计师为将审计风险控制在可以接受的水平,避免未来因审计失败而承担高额诉讼赔偿,尤其在审计高风险客户时更可能增加审计投入[37-38],加强对审计质量的控制,从而更可能识别和遏制客户企业的盈余操纵行为。
此时,对于前十大所而言,出于维护自身声誉的考虑,为避免未来审计失败带来的声誉受损或诉讼风险,低价揽客的前十大所在审计时更加谨慎,更有可能发现客户错报的情形,同时要求客户披露真实可信的会计信息[39],从而更可能识别和遏制其客户公司的盈余管理行为。对于非前十大所而言,其低价揽客行为更多是出于长期挽留客户、获得更多未来收益的目的,因而,在维持自身审计风险的前提下,更可能在审计过程中迎合管理层的要求,在一定程度上容忍管理层的盈余操纵行为,此时,进行低价揽客的非前十大所在识别和遏制客户公司盈余管理方面发挥的效果将会减弱。因此,基于以上两方面的对立分析,我们提出以下竞争性假设。
H1a:存在低价揽客行为的事务所审计的客户公司有着更高程度的盈余管理,这种关系主要由非前十大事务所低价揽客所驱动。
H1b:存在低价揽客行为的事务所审计的客户公司有着更低程度的盈余管理,这种关系主要由前十大事务所低价揽客所驱动。
以往研究显示,事务所诉讼风险的增加很可能影响审计质量。由于事前声誉诉求及事后声誉惩罚,加之诉讼事件的高随机性及高风险性,事务所或其审计师更可能在面临较高的诉讼风险时,为了防止承担连带责任而提高审计质量[40]。在诉讼风险增加促使事务所加强审计力度的情况下,企业为了应对不当盈余操纵被识别和遏制带来的风险,更可能适当减少盈余管理活动。以往研究发现,当国际“四大”所处于法制环境比较完善的国家和地区时,其审计质量就会提高[41],被审计企业的可操控性应计利润也更少[42]。
那么,当诉讼风险增加时,事务所低价揽客与企业盈余管理之间的关系会发生变化吗?依据H1a,若事务所低价揽客行为与公司盈余管理之间呈正向关系,那么,当事务所面临的诉讼风险较高时,出于对高昂诉讼成本及其未来市场声誉惩罚的考虑,其更可能保持甚至增加审计投入,从而至少维持原来的审计力度和风险水平。相应地,企业在从事更多的盈余管理活动时就更容易被识别和遏制。因此,当事务所面临的诉讼风险增加时,即使为获得业务竞争优势而给予客户一定折扣,公司的可操控性应计利润也并不会轻易增加。
进一步地,诉讼风险对于前十大和非前十大所的影响亦可能存在一定差异。由于前十大事务所具有较强的声誉品牌效应,即使存在低价揽客的前十大所接受的客户具有相对较低的诉讼风险,为了维护自身声誉,避免审计失败带来的声誉损失,前十大所亦可能保持甚至提高原有的审计质量,抑制客户公司盈余管理。但是,仅凭大所的品牌声誉效应尚不足以有效保障高质量的审计供给,因为这种事前“软约束”还需要可信过硬的事后威胁相配合[20]。不同于欧美等发达国家,新兴转轨背景下的我国审计诉讼风险环境仍很宽松,加之因可享受政府赋予的超国民待遇,大所特别是国际大所的诉讼风险一般偏低[43]。而诉讼风险的倒逼效应可能是激励大所高质量审计的最大诱因[43],在诉讼风险相对较低的中国审计市场,前十大所面临的诉讼风险提高可能不足以使其较大程度地增加审计供给,以显著提升审计质量,此时诉讼风险对前十大所审计质量的影响可能相对较小。此外,由于前十大所拥有更多的社会资本和更强的赔偿能力,在其遭遇审计失败时,即使面临高诉讼风险,也有较强的能力去利用各种政治资源或社会关系,提前消除未来可能发生的正式诉讼;同时,无论诉讼风险高低,高声誉大所相对于小所而言往往更愿意提供高质量的审计服务[27],因而,诉讼风险对前十大所审计质量的影响可能相对较弱,即使低价揽客的前十大所面临较高的诉讼风险,其对客户企业盈余管理的抑制效果也可能相当有限。相对而言,高诉讼风险对于非前十大所的影响更为严重。由于非前十大所招揽业务的压力更大,承受诉讼成本的能力更低,为避免未来诉讼风险带来客户流失、市场份额减少等不利影响,其更可能在低价揽客中出于对诉讼风险的考量而尽可能维持审计力度,这意味着诉讼风险的加大对低价揽客与企业盈余管理之间关系的影响在非前十大所中可能更加显著。
依据假设H1b,若事务所低价揽客行为与公司盈余管理之间呈负向关系,则诉讼风险较高时,事务所更有可能顾虑高昂诉讼成本及未来审计失败所带来的市场声誉惩罚,更进一步增加审计投入,从而保证审计风险维持在可接受水平以内。这意味着事务所在面临较高的诉讼风险时,其低价揽客对企业盈余管理的抑制作用很可能会增强。同时,相比于非前十大所而言,前十大所由于拥有更多的客户和“客户准租金”,其审计失败成本更高[19]。一旦审计失败,前十大所面临的诉讼成本和声誉损失对其的不利影响将远大于小所[19]。因而,当诉讼风险增加时,前十大所更可能增加审计投入,从而更容易识别和遏制其客户企业的盈余管理活动。因此,基于以上分析,我们提出以下两个带有对立性质的假设。
H2a:诉讼风险的加大会减弱事务所低价揽客与企业盈余管理之间的正向关系,这一影响主要体现于非前十大事务所。
H2b:诉讼风险的加大会增强事务所低价揽客与企业盈余管理之间的负相关关系,这一影响主要体现于前十大事务所。
1.盈余管理指标的衡量
本文以可操控性应计利润衡量公司盈余管理程度。借鉴Dechow和Dichev[44],我们对模型(1)进行逐年分行业回归,以其残差表示可操控性应计利润,盈余管理程度变量(ABSDA)为残差绝对值。具体模型如下:
ΔWCi,t/TASTi,t=α+β1CFOi,t-1/TASTi,t+β2CFOi,t/TASTi,t+β3CFOi,t+1/TASTi,t+εi,t
(1)
其中,ΔWCi,t为公司i在第t年的营运资金总计,等于折旧和摊销前营业利润减去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CFOi,t-1、CFOi,t和CFOi,t+1分别表示公司i在第t-1年、t年和t+1年的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TASTi,t是公司i在第t年年初和年末的平均总资产。
2.低价揽客指标的衡量
四川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在2012年对会计师事务所收费行为的规定中明确指出,凡收费或报价低于收费标准80%的为不正当低价竞争行为。借鉴这一对不正当低价竞争行为的界定,本文把事务所对某一上市公司连续两年审计收费同比低于80%,即连续两年的审计收费降低幅度在20%以上,定义为审计该公司的事务所发生了低价揽客行为,低价揽客变量(LOW_BALLING)取值为1,否则为0。
3.诉讼风险指标的衡量
借鉴吴昊旻等的研究[20],本文以王小鲁等编写的市场中介组织发育和法律制度环境分指数来度量法律诉讼风险环境的威慑效应[45],该指标越大,表明该地区法制环境越好,诉讼风险越高。由于市场中介组织发育和法律制度环境分指数只截至2014年,本文对其进行了如下处理:考虑到法制环境总体情况的相对稳定性,借鉴既有文献[46],本文以2014年的数据替代2015年和2016年的数据。进一步地,当该指数大于其中位数时,法律诉讼环境变量(LAW)取值为1,代表相应地区的诉讼风险较高;反之,LAW取值为0。
本文通过对模型(2)和模型(3)进行TOBIT回归,分别检验事务所低价揽客与公司盈余管理之间的关系以及诉讼风险对事务所低价揽客与企业盈余管理活动间关系的影响:
ABSDAi,t=α0+α1LOW_BALLINGi,t+∑βjCONTROLSj,i,t+YEARFE+INDUSTRYFE+εi,t
(2)
ABSDAi,t=α0+α1LAWi,t+α2LOW_BALLINGi,t+α3LAWi,t×LOW_BALLINGi,t+∑βjCONTROLSj,i,t+YEARFE+INDUSTRYFE+ζi,t
(3)
其中,ABSDA表示企业盈余管理程度,LOW_BALLING表示事务所是否低价揽客,LAW代表诉讼风险。此外,本文参考以往有关研究[47-50],控制了如下变量:公司成长性(Q),等于经行业中位数调整的托宾Q值;公司规模(SIZE),等于年末总资产的自然对数;销售增长率(GROWTH),等于前后两期营业收入变化率;资产负债率(LEV),等于总负债除以总资产;总资产收益率(ROA),为净利润与总资产之比;上市年限(AGE),等于截至当期公司上市年龄;经营现金流量(OCF),等于经营活动现金流除以总资产;应收账款比率(AR),为应收账款与总资产之比;事务所规模(AF_RANK),按照事务所当年所审计公司资产规模总和排名;存货比重(INV),等于存货与总资产之比;产权性质(SOE),当公司为国有企业时取1,否则取0;事务所任期(TENURE),等于公司当年所聘事务所连续审计公司年数;事务所变更(SWITCH),当年审计上市公司的事务所与上一年不同时取1,否则取0;事务所行业专长(SEP),等于某一事务所在同年度同行业审计的公司资产总和占所有事务所在该年度该行业审计的公司资产总和的比重;年度固定效应(YEARFE)和行业固定效应(INDUSTRYFE)。
本文以2007—2016年A股上市公司为研究样本,剔除金融行业上市公司,剔除ST、*ST和PT类公司,剔除同时发行B股或H股的公司以及相关变量缺失的样本。本文数据主要来源于CSMAR数据库和Wind数据库,为排除极端值的影响,对连续变量按上下1%进行了Winsorize处理。另外,本文参考2007年至2016年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发布的前百家会计师事务所排名,将每年度排名前十位的事务所定义为当年“前十大事务所”。
表1 主要变量的描述性统计
表1报告了主要变量的描述性统计结果。从表1可见,非十大所审计的样本多于前十大所。从Panel A可知,ABSDA的标准差为0.037,最小值和最大值分别为0.001和0.203,可见,不同公司的盈余管理程度存在一定差异;约有2.3%的样本公司聘请的事务所存在低价揽客行为;有近46.1%的样本公司被审计时面临相对较高的诉讼风险。从Panel B和Panel C可知,非十大所审计的公司的ABSDA的平均值和中位数高于前十大所审计的公司。Panel D的差异性检验初步表明,非十大所审计的公司,其盈余管理程度要高于前十大事务所审计的公司。另外,前十大所审计的公司,其LOW_BALLING和LAW的均值均高于非十大所审计的公司,该结果初步表明,相对而言,前十大所审计的公司更可能低价揽客,并面临更高的诉讼风险。从Panel E、Panel F、Panel G可知,相比于事务所低价揽客当年,其低价揽客随后第1年至低价揽客随后第3年的审计收费(LNAFEE)均显著更高。这些结果表明,相比于事务所低价揽客当年,其低价揽客行为发生的随后几年内,审计收费水平基本回归正常水平。从Panel H可知,LOW_BALLING与ABSDA显著正相关,初步表明在不考虑其他因素的情况下,存在低价揽客行为的事务所审计的客户公司有着更高程度的盈余管理。LAW与ABSDA显著负相关,初步表明企业盈余管理活动随着事务所诉讼风险的增加而减少。
表2报告了事务所低价揽客行为与企业盈余管理之间的关系。由第2列可知,LOW_BALLING系数显著为正,表明存在低价揽客行为的事务所审计的客户公司有更高程度的盈余管理,支持了假设H1a。进一步地,第3列和第4列分别报告了前十大所和非十大所样本分组检验结果。第3列中,LOW_BALLING系数不显著,说明存在低价揽客行为的前十大所审计的企业其盈余管理程度并未显著增加;第4列中,非前十大所LOW_BALLING系数显著为正,表明存在低价揽客的非前十大所审计的企业其盈余管理程度显著增加。这些结果表明前十大事务所的低价揽客行为对企业盈余管理活动的影响并不明显,非前十大事务所的低价揽客行为显著影响了企业盈余管理活动。因此,假设H1a得到进一步支持。
表2 低价揽客与盈余管理的回归结果
表3报告了诉讼风险对事务所低价揽客与企业盈余管理间关系的影响。由第2列可知,LOW_BALLING的系数显著为正,表明当事务所低价揽客时,被审计企业的盈余管理程度会显著提高,LAW×LOW_BALLING系数显著为负,表明诉讼风险会显著削弱事务所低价揽客行为与企业盈余管理的正向关系,即在诉讼风险较高的地区,低价揽客会减弱对企业盈余管理的负面影响,这与假设H2a的预期一致。第3列和第4列分别报告了前十大所和非前十大所样本分组检验的结果。在3列中,LOW_BALLING及LAW×LOW_BALLING均不显著,说明诉讼风险的增加对前十大所不存在明显的削弱作用。在4列中,LOW_BALLING系数显著为正,LAW×LOW_BALLING系数显著为负,表明非前十大所诉讼风险的增加,对其低价揽客与企业盈余管理之间的正向关系起到了显著的削弱作用,即诉讼风险的调节作用主要存在于非前十大所审计的样本,这些结果进一步支持了假设H2a。
表3 低价揽客与盈余管理:诉讼风险的调节效应
为了进一步检验审计师低价揽客的经济后果是否会因盈余管理方向不同而呈现显著差异,本文根据模型(1)计算得出的可操控性应计利润的符号方向不同,将样本划分为正向盈余管理(DA+)和负向盈余管理(DA-),并用这两个变量替换盈余管理程度变量(ABSDA),分别对模型(2)和模型(3)重新进行回归分析。
表4报告了不同盈余管理方向下的回归结果。从表4可见,相比于进行负向盈余管理的公司,事务所低价揽客的经济后果以及诉讼风险的调节作用在进行正向盈余管理的公司中更显著。
表4 基于不同盈余管理方向的进一步检验
表5 Logit回归及Balance Test结果
为了尽可能避免事务所低价揽客(LOW_BALLING)样本的自选择问题,我们采用倾向分匹配法(PSM)作了进一步检验。具体而言,本文借鉴朱小平和余谦、刘斌等、张奇峰等的研究中关于事务所低价揽客影响因素的设定[51-53],选择了事务所任期(TENURE)、是否为“国际四大”审计(BIG4)、事务所规模(AF_RANK)、公司经济业务的复杂程度(SUB)、公司规模(SIZE)这五个变量作为PSM样本匹配的协变量。其中,BIG4表示公司聘请的事务所是否为“国际四大”,是取1,否则取0;SUB表示公司经济业务的复杂程度,等于上市公司当年纳入合并报表范围的子公司数的平方根;其他变量定义同前。
首先,我们通过事务所低价揽客变量(LOW_BALLING)对上述变量进行Logit回归(参见表5的Panel A)。由表5的Panel A可见,TENURE、BIG4、AF_RANK、SUB、SIZE的系数基本都显著,说明上述变量基本都对低价揽客存在显著影响。其次,我们使用1∶1匹配方法,对存在低价揽客的事务所进行匹配,找出倾向得分最接近的控制样本,并进一步作了平衡检验(Balance Test),表5的Panel B结果显示,实验组(Treatment)与控制组(Control)并无显著差异。最后,我们对模型(2)和模型(3)重新进行了回归分析,结果未发生实质性变化(参见表6)。
表6 PSM匹配样本回归结果
为增强本文研究结论的稳健性,我们采用异常审计收费(比正常值少的部分)重新定义事务所低价揽客变量(LOW_BALLING),以进一步验证前文结论。首先,本文借鉴已有研究[54-55],构建模型(4)进行回归分析,以其残差表示异常审计收费(ABFEE)。具体模型如下:
LNAFEEi,t=α0+α1LOSSi,t+α2FOROPSi,t+α3EMPLOYEESi,t+α4NSEGMENTSi,t+α5GCOi,t+α6DELAYi,t+α7BMi,t+α8SIZEi,t+α9LEVi,t+α10ROAi,t+α11INVERCi,t+α12AGEi,t+α13BIG4i,t+α14GROWTHi,t+YEARFE+INDUSTRYFE+εi,t
(4)
其中,LNAFEE表示审计收费,等于审计费用的自然对数;LOSS表示是否亏损的哑变量,若公司当年净利润为负值时取值为1,否则取0;FOROPS表示外汇业务规模的哑变量,若公司当年的外币报表折算差额不为零时取值为1,否则为0;EMPLOYEES表示员工人数,等于上市公司员工人数的平方根(以千计);NSEGMENT表示公司业务分部数量;GCO表示审计意见的哑变量,若审计师当年出具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则取值为1,否则取0;DELAY表示审计延迟,等于审计意见签署日与财政年度最后一天的天数差;BM表示账面市值比,等于公司当年权益的账面价值除以权益的市场价值;INVREC表示应收账款和存货占比,等于应收账款与存货的总和再除以资产总额;BIG4表示公司聘请的事务所是否为“国际四大”,是取1,否则取0;其他变量定义同前。该模型中还控制了年度固定效应(YEARFE)和行业固定效应(INDUSTRYFE)。
其次,我们将负向异常审计收费(ABFEE<0)的样本(审计收费比正常值少的部分)由小到大排序后五等分。处于前三等分的样本,其事务所低价揽客变量(LOW_BALLING)取值为1,表示事务所当年审计收费偏离正常水平幅度较大,存在低价揽客行为;处于后两等分的样本以及所有正向异常审计收费(ABFEE>0)的样本,其事务所低价揽客变量(LOW_BALLING)取值为0,表示事务所当年审计收费不存在低价揽客行为。最后,我们基于上述重新定义的事务所低价揽客变量(LOW_BALLING)对模型(2)和模型(3)重新进行了回归分析,发现实证结果仍支持前文的研究结论(参见表7)。
表7 基于异常审计收费的稳健性检验
由于计算企业操控性应计利润指标的方法较多,不同方法得出的可操控应计利润存在一定差异。为增强前文实证研究结论的稳健性,本文借鉴以往研究[47],通过对修正的DD模型进行逐年分行业回归,以其残差表示可操控性应计利润,MABSDA为残差绝对值,然后对模型(2)和模型(3)重新进行回归。具体的修正DD模型如下:
ΔWCi,t/TASTi,t=α+β1CFOi,t-1/TASTi,t++β2CFOi,t/TASTi,t+β3CFOi,t+1/TASTi,t+β4ΔSALESi,t/TASTi,t+β5PPEi,t/TASTi,t+ηi,t
(5)
表8 基于修正DD模型的稳健性检验
其中,ΔSALESi,t是公司i从第t-1年到t年的销售增长额;PPEi,t是公司i在第t年的固定资产原值;其他变量同前。表8结果表明,前文的研究结论并未发生实质性变化。
由于我国的审计市场竞争较为激烈,所以当公司提出的要求未被审计师满足时,便有可能对审计产品支付较低价格(即较低审计费用),此时审计收费很大程度上并不是由事务所决定,而是由客户决定的。这意味着是客户支付较低审计费用的决定在左右事务所的审计结论,而不是事务所的低价揽客行为影响了客户盈余管理。
为排除以上情况对研究结论的影响,我们作了如下思考:如果上述可能性成立,即“审计收费是由客户决定的,不是由事务所决定的,当公司提出的要求未被审计师满足时,便有可能对审计产品支付较低价格”,那么,这种情况会促使我们观察到,那些对审计产品支付较低价格(支付较低审计费用)的公司,其盈余质量较好(至少不差),因为审计师不愿满足公司提出的盈余管理等要求,坚持客观公正,执意在识别公司的盈余管理后要求纠正,才导致客户公司支付较低审计费用。这种情况显然有助于驱动形成以下实证结果,即存在低价揽客的事务所审计的客户公司有着更低程度的盈余管理(事务所低价揽客与企业盈余管理之间存在负向关系),这与前文研究结论相反。因此,这种可能性的存在将会导致我们更难发现本文的研究结论,但实证结果是,我们仍然发现,事务所低价揽客与公司盈余管理之间存在正相关关系,这表明在考虑以上情况后,本文的研究结论仍然是稳健的。
本文当初选取十大所进行分组检验,主要是出于对中国审计市场实际情况的考虑。不同于美国等发达国家的审计市场,中国审计市场的一大特征在于其具有高度的分散性[56],这种较为分散的审计市场结构使得事务所之间竞争激烈,审计师招揽新客户和挽留老客户的压力较大[48],此时审计师有较强动机通过审计折扣的方式低价揽客[30]。如Francis等研究指出,“四大”事务所在中国的市场份额较小,而美国等发达国家的审计市场主要由“四大”所主导[57]。基于中国审计市场的实际情况,不少会计审计类国际顶级期刊采用“是否为十大所审计”分组检验中国审计市场上的现实问题[31,58-59]。
表9 基于四大所的进一步检验
为进一步凸显事务所“规模”大小差异的作用,本文按“是否被四大所审计”对模型(2)和模型(3)做了进一步的分组检验。表9结果表明,在四大所样本中,LOW_BALLING、LAW×LOW_BALLING的系数均不显著。在非四大所样本中,LOW_BALLING的系数均显著为正,LAW×LOW_BALLING的系数显著为负,且LAW×LOW_BALLING系数的绝对值小于LOW_BALLING。该结果从“四大”所角度进一步验证了本文的主要结论,即与大所相比,小所的低价揽客行为在加剧企业盈余管理方面产生的经济后果更为严重,而较高的诉讼风险可缓解这一行为带来的不良后果。
近年来,会计师事务所低价揽客行为频发,该现象产生的经济后果值得我们深入探究。同时,上市公司财务舞弊案频繁曝出,管理层操纵盈余的现象屡见不鲜,这表明部分事务所并未发挥好其在防范财务报告舞弊方面的“把关”作用,致使事务所承担的诉讼成本不断增加。因此,明晰诉讼风险、事务所低价揽客与公司盈余管理之间的相互关系,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本文以诉讼风险为切入点,基于盈余管理视角实证检验了诉讼风险对事务所低价揽客行为经济后果的影响。研究发现,存在低价揽客行为的事务所审计的客户公司有着更高程度的盈余管理,但这种关系主要体现于非十大所的低价揽客行为中;当事务所面临的诉讼风险增加时,其低价揽客行为与公司盈余管理之间的正向关系将会有所减弱,诉讼风险的这种调节作用在非十大所审计的企业中尤其显著。在进一步区分盈余管理方向后,我们发现,相比于进行负向盈余管理的公司,事务所低价揽客的经济后果以及诉讼风险的调节作用在进行正向盈余管理的公司中更显著。这表明,与大所相比,小所的低价揽客行为在加剧企业盈余管理方面产生的经济后果更为严重,而较高的诉讼风险可缓解这一行为带来的不良经济后果。因此,抑制企业盈余管理,应有针对性地规范小所的审计定价行为,加大其低价揽客的诉讼成本。
本文有助于丰富事务所低价揽客行为经济后果的有关文献,帮助实务界人士从诉讼风险视角深入理解事务所低价揽客行为对公司盈余管理活动的影响。同时,本研究对规范数量众多的小型事务所的审计定价行为具有一定参考价值,亦有助于为政府相关部门制定审计监督和审计定价相关政策、提升监管效果提供经验参考。
基于前文结论,我们提出以下几点建议:第一,健全审计收费制度,规范小所的审计定价行为。为抑制事务所通过低价揽客手段引发的恶性竞争行为,相关监管机构和政府部门应当根据地域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制定相应的审计收费标准,比如在其与客户签约时,应提交分项目的审计收费预算表,若后续审计收费存在额外变动也应注明并阐述原因,以此规范其审计定价行为,还可以要求事务所在年报中披露审计费用明细情况。第二,完善审计师责任追索和民事赔偿机制,净化法制环境,提高低价揽客的诉讼成本。第三,为规范审计行业定价行为,让审计服务产品更好地实现以质定价,中注协等相关部门可根据注册会计师的专业素养、职业道德、执业经验、工作业绩等方面建立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信誉评级机制,定期进行评级和审查,并按照其表现随时调整等级,以保证审计质量,促进事务所以质定价。
在研究展望方面,未来研究可更多关注事务所低价揽客对审计意见类型、事务所变更等方面的影响,以及诉讼风险在其中扮演的角色,从而为事务所低价揽客行为经济后果相关研究提供更多的经验证据。在研究局限方面,文章通过审计收费来定义事务所低价揽客行为存在一定的不足,因为审计费用折扣只是事务所低价揽客的间接证据,审计成本才是衡量低价揽客行为的直接证据,遗憾的是,由于审计成本不易被研究者观察[54],我们未能获取审计成本相关数据来更好地衡量低价揽客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