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宝祥
(南通市海门区海门港新区管理委员会,江苏 南通 226156)
在我国城镇化发展的过程当中,农村地区人口也在此当中向着城镇地区转移,使得土地城镇化速度加快。与此同时,农村宅基地具有较为严重的闲置情况,土地浪费情况较为明显。在该情况下,则需要能够积极采取措施推动改革,更好的满足农村发展需求。
就目前来说,我国农村宅基地制度存在的问题有:第一,所有权主体虚位。很长时间以来,我国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权、所有权即通过法律进行了分割与明确。在相关法律当中,虽然指出了农村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相关成员仅仅是具有使用权,但该种理念在实际操作当中还具有较为模糊的情况,使得很多农户认为具有对应土地的所有权,并因此使宅基地在发展当中出现了一定的问题;第二,配置制度不合理。在相关法律当中,明确了宅基地不需要支付费用。该制度的存在,则使得部分使用者因缺少认识而出现浪费土地的情况,没有履行相应的义务;第三,资产难以显化。在部分地区中,宅基地基地在流转方面存在困难,无法实现闲置土地的利用,该情况的存在,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农村宅基地资产价值。
在具体落实宅基地退出机制中,确认登记发证、注册认证可以说是重要的基础性内容。根据批准注册认证,在农民财产权利保护方面则具有了坚实的基础,如从中心角度对其进行定性,在具体确权方面则相对简单。而如果从边界视角进行定量,在确权方面则将具有困难。只有对宅基地进行精确的定义,才能够更好的发展宅基地确权工作。此外,也需要做好标准的把握,积极采取措施解决宅基地的解决方式,包括有违法建房以及超标准建房等等。
对城乡统一发展的土地制度进行建立,对补贴相关制度进行积极的完善,在做好对应宅基地制度建设的基础上,积极完善宅基地退出机制,以此对宅基地发展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对于该系统来说,是对原系统的一种创新,能能够在加快农村住宅用地发展的情况下,实现土地利用率的提升。就目前来说,我国发展主要为存量土地发展,在实现土地集约的基础上,更好的满足绿色发展要求。
在土地系统进一步发展改进当中,土地制度也在多个方面获得了发展。对于该种制度来说,即是在保证目的原则不发生变化的情况下,根据具体发展情况制定相应的政策。制度发展范围方面,也处于不断扩大的过程,从个别集体向着大部分农村发展,甚至向着更高行政区域扩展。在我国,因不同区域具有复杂的地理环境,不同区域也将因此具有了不同的经济发展状况。在具体农村宅基地政策变化方面,则需要充分结合实际做好适合制度的运用,以此对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发展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目前,我国正处于工业化发展中期,也是对建设用地具有较高需求量的阶段。农村人口迁移方面,将受到较大来自政府政策的影响。在政府指导下,将符合条件的农村人口转变为城镇化人口,并结合当地实际实现这部分土地的操作。在具体建设用地指标方面,需要能够同本地区人口流向、规模、分布等相适应,在具体指标方面需要向城镇聚集,以此实现土地利用效率的提升。在此当中,做好地随人走政策的实施十分关键。具体来说,即是农民向着哪里迁移,对应的宅基地也需要对应转移,以此使土地资源能够获得合理的流动,保证其在具体城镇化发展中能够充分的发挥出作用,也能够对城乡发展间存在的矛盾进行解决。
在该项改革方面,即是在不减少耕地总量、限制建设用地的基础上,以多种措施的应用调整土地结构,以此实现利用率的提升。对象方面,宅基地在具体建设中具有多种类型,首先为具有一定宅基地的农户,具有多余的宅基地。其次为只有一处宅基地的农户,但该户的劳动力在城镇当中具有稳定的工作与收入,且目标留在城市。对于一种情况,政府可以通过对应补贴制度的制定实现一定宅基地的获取,对于第二种情况,在本人同意退出宅基地后,则可以为其进行城镇购买补助补贴,实现对城镇住房的置换。
退出方式方面,即是在对农民意愿充分尊重的情况下,以多元方式对其进行补偿,使其能够退出宅基地,包括有宅基地置换城市房屋、退出现金补偿与城镇住房置换等。不同地区在具体对补偿方式进行确定时,则需要能够对补偿费用进行详细的测算,做好出让金的控制,以此保证金融、土地市场具有双平衡的特征。对于新建设完成、没有将老宅交付给集体的情况,则可以对倒逼机制进行应用,以收费方式处理超出规定的面积。
农村宅基地改革是现今我国农村发展的一项重要内容。在未来工作中,需要能够充分明确改革目标,通过对农村宅基地的科学改革进一步推动我国农村的健康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