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互联网金融创新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

2020-12-17 05:02张雪仪辽宁大学
营销界 2020年31期
关键词:金融交易维权权益

张雪仪(辽宁大学)

■引言

互联网技术的深入改革与完善,使得原本需要通过线下交易方式来进行金融产品消费的人民群众,有了更加方便快捷的交易方式。这种金融行业传统交易方式改进的现状,使得原本较为精英化的金融行业工作,逐渐走向大众,能够进行相关金融产品消费的消费群体也发生了一定的变化,但面对互联网新形势下的金融创新,仍然需要进行切合时代发展的改进与完善,否则相应的金融创新是无法达到消费者的日常交易要求的。

■现阶段存在的问题分析

想要根据新形势下互联网技术金融创新的过程,来采取适当的措施帮助消费者进行权益保护。那么相关技术研究人员首先要对现阶段互联网技术创新过程中金融交易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的研究与探讨。下文将对相关问题进行深入的研究与分析。

(一)消费者隐私无法得到保障

网络相关的金融消费者想要在互联网技术下,进行线上的金融产品消费与交易,那么首先相关消费者要在互联网中进行个人信息的刊登,通常情况下,整个交易过程需要消费者进行个人姓名以及相关联系方式控制家庭地址的填写。有一些交易流程还需要让消费者进行有效身份证件的认证与信息填写。在安全性能达标的情况下,消费者在相关互联网中进行的个人信息填写会以数据的形式储存在相应的消费平台数据库中,倘若相关企业以及工作人员,能够恪守企业的相关规章制度,保障消费者个人信息不外泄,那么消费者的隐私权益仍然可以受到较为妥善的保护。但是很多情况下,企业与个人并不能够完全抵抗外界利益的诱惑,坚守相关公司的规章制度进行个人信息的保护。让相关企业与个人自主进行消费者隐私的出卖,那么消费者的隐私泄露风险将会获得极大的提升,这会使得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极大的侵犯。当然,除了企业与个人自主将消费者隐私数据出卖给不法分子,使其利用消费者的隐私信息进行不法行为之外,还有许多不法分子会依仗自身在信息技术方面的专业知识,来针对会收集用户信息进行数据登记的企业进行相关数据库平台攻击。倘若相应的企业在用户数据,存放方面存在着网络安全漏洞,那么不法分子就很有可能能够通过非法手段进入公司内部的数据库存储平台进行相应客户信息资料的偷窃。倘若这种情况一直存在,那么消费者的隐私也无法得到较为充分的保障。

(二)商家信用无法得到认证

由于在网络技术下进行相应的金融交易活动,本身就存在着比线下交易更大的交易风险。许多网络交易活动虽然能够缩短相应的交易距离,使得交易成本得到完善的控制,但由于无法实地考证,因此许多消费者在进行消费的过程中无法对商家的资质以及相应的商业信用进行认证。在商家信用无法得到认证的情况下,消费者贸然的进行金融交易活动,很有可能会由于信息不对等,而导致自身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在现阶段的金融交易平台中,也没有较为科学合理的网络管理安全机制来帮助进行日常交易的监管,但是倘若消费者的权益受到了侵害,在现阶段的法律帮助下,也无法高效的进行相应财产损失的追回。因此从这个方面来看,倘若商家信用仍旧无法得到认证,线上的网络金融交易活动仍然无法在相关信用能够得到普遍认证的前提下进行,那么未来的互联网金融创新就无法取得十分明显的改进与完善。

(三)消费者维权意识不足

很多消费者在进行互联网的日常消费过程中,并没有进行个人隐私信息保护的相对应意识。在知晓个人隐私信息已经泄露之后,也通常不会对相关事件引起足够的重视,仍然是怀揣着侥幸心理来进行日常的金融交易活动。消费者这种严重不足的维权意识,很可能会给予不法分子进行违法犯罪行为滋生的土壤,一旦相关不法分子使用了消费者的个人隐私来进行违法犯罪的活动,消费者想要进行相应的维权,就会变得更加繁琐与麻烦。

■相关权益保护措施分析

将使得互联网技术下的金融创新能够得到改进与完善,就需要针对上述问题来采取具有可行性的措施,来进行金融交易活动消费者的权益保护。下文将对相关措施进行深入的研究与探讨。

(一)提升工作人员的职业素养

前面已经说过,在互联网技术下的线上金融交易活动中,消费者最容易受到侵害的权益就是个人的信息隐私权。消费者个人信息隐私的泄露,通常是由于相关工作人员在进行用户资料收集以及资料登记的过程中,由于无法拒绝外界利益的诱惑,通过职业的便利与不法分子达成某种非法交易的默契,通过倒卖相关消费者的个人隐私信息来进行金钱的获取。这样一来,消费者的个人隐私信息就由于工作人员的个人职业素养无法达到标准而受到了侵害。为了使得这一类事件发生的概率能够得到控制,相关企业在进行线上交易活动展开的过程中,要注意进行工作人员职业素养的培育,严厉禁止相关依照职务便利来获取钱财的恶性事件的发生。相关企业应当将此纳入到日常的规章制度中,召集全体员工进行深入的学习。除此之外,企业在进行新员工的招聘过程中,在进行员工专业技术知识考查的同时,还要注意对员工的职业素养进行考查。对于职业素养不达标的员工应当予以拒绝录用。如果相关企业负责进行用户资料信息统计与记录的工作人员能够恪守职业道德,严格按照公司的规章制度来进行用户资料的保密,那么进行线上金融交易活动的消费者个人隐私信息外露的几率就会大大下降。这是能够给消费者的个人权益起到绝佳保护作用的。

(二)加强相应技术研发

相关企业在进行消费者信息收集与记录过程中,通常要运用到专业的数据库统计平台来进行有关消费者的信息记录与归纳。如果相关平台的网络安全存在漏洞,那么信息就很可能存在泄露的可能。因此对于会在互联网平台上与消费者进行在线金融交易活动的企业而言,在规范员工言行举止的同时也要对企业进行消费者信息统计的相关数据库平台进行定期的技术维持与检修。一旦发现相关数据库平台存在安全漏洞,要立马采取措施来进行相关漏洞的填补及相应数据库平台的更新,确保相应的数据库平台不会由于自身的安全漏洞而给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相关技术研究人员可以尝试构建专用虚拟网络通道来帮助进行相应客户资料的加密。同时在进行数据传输与信息共享的过程中,内部员工也可以通过密钥技术来进行相关数据信息的加密使用。这样一来,消费者的私人信息记录就不容易被外部不法分子所窃取。相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就能够得到较高的保障。

(三)进行维权意识提升

想使得消费者在日常线上金融消费活动中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消费者本身也应当进行相应维权意识的改进与提升。如果消费者一直对于自身个人信息隐私泄露的严重程度没有足够清醒的意识,在相关泄漏事件发生之后,也不会立即采取措施进行自身权益的维护,那么信息泄露的不法事件想要得到控制,会显得更加困难。因此相关政府机构以及企业应当在日常的生活与工作中通过宣传的手段与方式来让消费者意识到自身权益维护的重要性。并且通过相应的法律科普,来让普通人民群众意识到一旦自身权益在网络交易活动中受到侵犯,应当采取合理科学的流程来进行维权。只要人民群众意识到了维权的重要性,并且对维权过程有了相应清晰的了解,才能够较为准确迅速的进行自身权益的维护。如果消费者有了较高的维权意识,那么不法分子的生存空间将被无限的压缩,这对降低隐私信息泄露,是能够起到有力的控制作用的。

(四)强化监管能力

不论是进行金融线上交易活动的第三方平台还是政府机构,都应当强化对线上金融交易活动的监管能力。倘若不对线上金融交易活动进行较为有力的监管,那么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就很难以得到维护。不论是第三方平台还是政府机构,都可以通过相应规章制度甚至法律政策出台的方式来引导整个线上金融交易市场的绿色化、规范化运营。这对互联网技术下的金融创新是能够起到较大帮助的。这样的方式不仅能够帮助进行互联网技术的改进完善,它能够使得整个金融交易环境变得更加公平、透明。能够使得相应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获得稳步的提升。

■结束语

总而言之,在互联网技术下,想要进行金融交易活动的创新就务必要使得消费者的权益受到保护。为此进行相应问题的分析与研究,采取具有可行性的措施来使得消费者权益得到保障,是相关互联网技术研发人员以及企业政府机构都需要引起重视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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