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视野下老年人犯罪案件社会调查问题研究

2020-12-16 00:41
关键词:犯罪案件调查报告检察

曹 化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上海 201100]

一、引 言

随着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显著提高,我国人口的平均寿命不断延长,老年人比重日益上升,老龄化社会已经到来。数据显示,截至2018年,我国60岁以上老年人超过2.4亿,约占总人口的17.9%。预计到2030年,我国将成为人口老龄化程度最高的国家。到2050年,我国老年人口将达4.8亿,约占届时亚洲老年人口的五分之二、全球老年人口的四分之一,每3名中国人中就会有一名老年人。(1)党俊武:《中国城乡老年人生活状况》,《老龄蓝皮书:中国城乡老年人生活状况调查报告(2018)》,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8年,第12页。与发达国家不同的是,我国的人口老龄化是在经济尚不发达,社会正处于变革转型时期提前到来的,其必然会对社会发展各个层面产生重要影响。

人的衰老是一个不可抗拒的自然过程,一个人随着年龄的增长,衰老现象也愈发严重。运动系统和神经机能的退化导致老年人出现认知上的障碍,使其活动范围日益狭窄,活动方式更加单一,而这些又会导致老年人心理出现一系列变化。社会变革转型、人口老龄化导致的社会生活愈发复杂和社会矛盾逐渐突显,以及老年人自身的生理和心理变化,碰头叠加势必会对老年人的社会行为产生深远影响。当前,老年人这一特殊群体的犯罪问题日渐突出,已经成为一个不容回避的社会问题。(2)根据办案实践,一般将老年人犯罪界定为60周岁以上的人所实施的犯罪。根据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上海市老年人犯罪态势分析》,2015年至2017年全市受理审查起诉老年人犯罪嫌疑人3170人,占全市受理人数的2.4%。3年间涉案老年人分别为920人、977人、1273人,各占当年受理人数的2%、2.3%和2.9%,呈逐年上升趋势。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要健全老年人关爱服务体系,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推动老龄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完善老年人权益保障的配套政策法规。(3)习近平:《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人民出版社,2017年,第47页。因此就检察机关而言,加强老龄人口司法工作,进一步深化老年人犯罪相关领域研究是新时代布置的重大课题和重要任务,也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习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的应有之义。应当认识到,在社会转型、人口老龄化过程中,老年人犯罪有着深切的社会背景和原因。因此除了审查老年人犯罪的犯罪事实和情节以外,全面了解涉案老年人的社会生活环境,深入探究其犯罪背后的深层次原因,对于检察人员办好老年人犯罪案件,进而延伸职能开展社会治理,实现“三个效果”统一而言至关重要。

老年人犯罪群体有自身特殊的生理、心理状况,应当针对其特殊性设置区别于普通成年犯的办案机制。根据这一理念,各地检察机关先后做出了有益探索,通过完善工作机制、创新工作方法,不断加强老年犯的合法权益保障。(4)近年来,各地检察机关着力提升老年人犯罪案件办理质效,纷纷制定加强老年犯司法保护的指导意见。如上海市结合本市城市发展中的老龄化问题实际,于2017年出台《上海市检察机关关于加强老年人司法保护的意见》,建立涉老案件办理机制。该机制以“立足职能、宽严相济、及时有效、人文关怀、沟通协作”为基本原则,充分考虑老年犯生理、心理特点,从程序使用和实体处置两方面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推进检察主责主业过程中切实保护涉案老年人合法权益。但是由于立法和司法上的制度设计空白,实践中往往忽视对老年犯基础信息进行全面调查,导致难以准确评估其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无法提出有针对性的司法处遇和社会综治意见,从而影响老年人犯罪案件办理的质量和效果。

社会调查,是指对犯罪人的性格特点、家庭环境、社会交往、犯罪行为特征和犯罪后表现等进行全方位调查,以此为依据对其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进行评估并出具相关报告的一项制度。相对于老年人犯罪社会调查尚处于摸索阶段,在同为特殊群体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办理过程中,社会调查制度已经得到确立。我国2012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中明确规定了社会调查制度。(5)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和司法解释,在侦查、起诉和审判阶段均可开展社会调查,因此社会调查的启动在各个诉讼阶段均可启动。在检察环节,社会调查一般应当在受理未成年刑事案件后启动。多年以来,各级检察机关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过程中对社会调查的具体运行模式进行了不懈探索。检察机关通过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全面深入调查,对其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做出科学的分析评价,从而为后续的办案工作提供参考。未成年人犯罪社会调查旨在对每一名未成年犯罪人都能选择恰当的司法处遇,在刑罚个别化基础上确保量刑公正,使犯罪人更好地回归社会。(6)周立武:《论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的审查与运用》,《青少年犯罪问题》2018年第4期。这一理念和目的对于老年人犯罪而言同样适用,老年犯虽然处于身体机能逐渐减退的生命周期,但不能因此而剥夺其重返社会后重新生存发展的基本权利。确立老年人犯罪案件社会调查制度,对于提升老年人犯罪案件办理质效、形成老年犯系统化保护及救助体系尤为重要。因此,有必要在老年人犯罪案件办理过程中引入社会调查制度。

二、老年人犯罪案件适用社会调查的逻辑起点

在老年人犯罪案件办理过程中引入社会调查制度,首要的是厘清其出发点和目的所在。如前所述,通过社会调查能够全面梳理老年人犯罪基本情况,科学评估其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进而提升老年人犯罪案件办理质效、形成老年犯系统化保护及救助体系。由此,老年人犯罪案件社会调查的目的之一就在于加强对涉案老年人的司法保护,不断增强老年犯合法权益保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与普通成年犯相比,老年犯随着身体机能的衰弱,其刑事责任能力已有严重减弱,他们理所应当与未成年人等特殊群体一样受到社会的同情和关注。就社会文化和民众心理而言,“矜老悯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经过几千年的孕育和发展已经成为积淀在我国民众思想深处的一种特殊情感,内化为一种根深蒂固的伦理思想和价值观念。体现在立法上,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要求,国家和社会要逐步健全完善老年人的社会保障,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乐。(7)肖辉、孙文胜:《构建我国老年法学学科和老年法体系初探》,《河北法学》2017年第1期。由此,对涉案老年人加强司法保护不仅符合社会公众的传统道德文化心理,体现了司法对老年人的人文关怀,符合刑法人道主义原则,同时也是对我国宪法精神和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律的积极贯彻,是法治社会的必然选择。

加强涉案老年人司法保护体现在适用刑事政策方面,即是贯穿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检察环节,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为检察机关在老年人犯罪案件办理过程中贯彻谦抑理念和处遇个别化原则提供了政策依据,其核心精神和落脚点在于既要有力地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又要最大限度地增加社会和谐,达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应当明确,老年人犯罪案件社会调查能够促进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实现。检察人员在办案过程中通过运用社会调查报告所包含的老年人犯罪丰富信息,综合考虑该名老年人实施犯罪的动机、目的,犯罪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以及是否属于初犯,归案后是否悔罪等因素,从而选择适合老年犯的处遇意见,做到宽严有度,实现对老年犯的司法保护。具体而言,检察机关应当根据社会调查评估结果,切实贯彻“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原则,坚持慎捕慎诉。对于主观恶性大、社会影响恶劣、群众反映强烈的老年人犯罪案件,应当坚决依法从严惩处;同时对于罪行不重、主观恶性不深、人身危险性较小、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老年人犯罪案件切实贯彻宽严相济“宽”的方面,通过对老年犯适用宽缓化的处遇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应当认识到,老年人犯罪案件社会调查制度是全面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的重要举措。就检察环节而言,作为该项制度的精神内核和逻辑起点,加强老年犯司法保护、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要求检察机关在开展社会调查乃至整个老年人犯罪案件办理过程中牢固树立“理性、平和、文明、规范”的司法理念,以司法办案为中心,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综合发挥惩治、预防、监督、保护作用,切实保障涉案老年人的合法权益。(8)参见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课题组:《探索及时有效的涉老案件办理机制》,《检察风云》2018年第16期。

三、老年人犯罪刑事检察中适用社会调查的价值分析

在老年人犯罪刑检办案过程中引入社会调查机制,有助于检察机关准确评估老年犯的再犯可能性,从而提升犯罪预防的针对性和社会治理的实际效果,其承载了诸多法律化、社会化的复合性功能。

(一)为检察机关全面掌握老年人犯罪基本情况奠定坚实基础

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现象,老年人犯罪的原因是多层次、多方面的。除主观因素之外,还有不容忽视的社会、经济、家庭环境等客观因素的诱导和推动,是各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随着身心逐渐衰退,老年人对事物的认识容易出现偏差,表现出以自我为中心、敏感多疑、固执己见,易引发矛盾冲突进而导致犯罪行为的发生。老年人离开劳动岗位回归家庭时,子女大多已经成家立业,老年人空巢寡居成为常态。许多老年人晚年生活孤独寂寞,精神空虚无所寄托,易使老年人产生焦虑和抑郁情绪。如若这种非正常的心理结构无法通过合理渠道予以排解和发泄,一旦遇到外界不良因素的刺激便易转化为越界行为,引发犯罪。(9)刘玉梅、刘冠权:《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罚机制浅析》,《法制与社会》2019年第1期。此外,经济困难也是诱发老年人犯罪的重要因素之一。我国目前的农村、城镇养老、医疗保险制度还不能完全解决老年人的生活问题。实践中,不少老年人因生活穷困、贫病交加等原因,为生活所迫而实施诈骗、盗窃等侵犯财产型犯罪行为。检察机关通过社会调查全面收集掌握上述这些情况,充分把握导致老年人犯罪的特殊背景和原因,能够极大提升老年人犯罪案件办理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二)为检察机关做出恰当的司法处理提供考量依据

在每一件具体的老年人犯罪案件中,老年犯的人格特征、所处环境、犯罪原因、人身危险性等各有不同。在办案过程中,检察人员运用社会调查制度走访老年犯家庭、邻里、亲友、社区、所在公安派出所以及辩护人、被害人等并充分听取意见,深入了解老年犯个人基本状况、家庭环境、日常表现、犯罪原因、悔罪表现等内容,从而在全面评估案件已然的社会危害性和老年犯人身危险性的基础上,依法做出是否批捕、起诉的决定。同时,检察机关能够通过社会调查全面掌握该案件的量刑情节,从而使提出的量刑建议更为恰当合理。

(三)为检察机关参与社会治理创新开辟现实路径

老年人犯罪不仅是法律问题,更是社会问题。老年人犯罪固然有其自身的主客观原因,但同时也与整个社会治理体系中老年人权益保障建设的滞后以及治理责任的缺失有着密切联系。(10)周亚飞:《检视与调整:老年犯罪人量刑制度新思考》,《萍乡学院学报》2017年第4期。因此,检察机关开展老年人犯罪案件社会调查,全面厘清老年犯的犯罪原因、责任程度和人身危险性,能够从法律角度对老年人犯罪进行动态分析,总结提炼出老年人犯罪中的普遍性问题和规律性认识,从而及时向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加强社会管理和保障的检察建议,并督促、帮助其予以整改落实。同时,检察机关可以通过社会调查直接参与到预防老年人犯罪的社会治理大格局中,与社会各方实现信息共享和工作联动,共同提升老龄人口社会治理的科学化、法治化水平。检察机关开展老年人犯罪案件社会调查参与社会治理创新,通过延伸和拓展检察职能进一步加强对涉案老年人这一特殊群体的司法保护,从而有效预防老年人犯罪,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和公平正义。

四、老年人犯罪案件社会调查在刑事检察中的展开设想

当前,我国老年人犯罪案件社会调查制度尚处于研究探索阶段,这为检察工作拓展和延伸留下了空间。明确老年人犯罪案件社会调查的内容、方法,确立科学、严谨的调查程序,更好地依托检察职能对调查报告进行客观有效的运用和审查,将是今后老年人犯罪检察工作面临的重要课题。

(一)委托社会专业力量开展老年人犯罪案件社会调查

鉴于检察机关人案矛盾比较突出、司法资源相对紧张的现实条件制约,同时考虑到社会调查的专业性和复杂性,在当前未成年人检察实践中往往采取委托社会专业力量开展社会调查的模式,并积累了丰富经验。(11)张静、张志强:《从检察视角看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制度》,《人民检察》2017年第14期。针对同为特殊群体的老年人犯罪社会调查,检察机关亦可考虑引入专业化、社会化力量参与,即采用委托专业社会组织或社会工作者开展社会调查的模式。在这一模式中,检察机关是社会调查的委托、审查主体,其依职权启动和展开调查工作,并对调查活动和调查报告进行审查。被委托的社会组织或社会工作者则作为执行主体开展调查。在目前的制度框架下,检察机关可以考虑委托社区矫正部门、从事老龄人口工作的专业社会组织,以及具有老年心理学、社会学背景的专业人员进行调查工作,从而依托社会各领域资源,整合专业化、多元化的社会力量投入到社会调查工作中来。在调查过程中,受委托的社会组织和人员应当综合运用会见被调查人、走访询问、问卷调查以及身体检查、心理测试、精神鉴定等多种方式,就老年犯的生理、心理、精神特征和性格特点,老年犯的生活环境、家庭关系等情况,以及导致老年人犯罪的主客观因素及其形成、发展过程等进行全面、彻底地调查,务求调查内容客观真实、准确完整。(12)翟中东:《关于将人格导入刑罚裁量的初步思考》,《学习论坛》2009年第11期。

(二)重视对老年人犯罪案件社会调查报告的审查

在引入社会化力量开展老年人犯罪案件社会调查的情况下,检察机关必须注重对社会调查报告的审查,确保其公正、客观。具体而言,检察机关应当通过程序、实体两个方面加强对调查报告的审查。程序性审查包括对调查主体和调查过程的审查。在调查主体审查方面,重点审查委托进行调查的主体是否适合开展涉老工作,是否有法定的资质,是否存在应予回避等不适宜担任调查主体的情形等;在调查过程审查方面,重点审查在走访调查过程中收集相关证据的程序是否合法,是否存在侵害涉案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情形,报告的形式要件是否完备等,以确保调查主体公正、廉洁履职。对于调查报告内容不完整,形式不符合要求的,检察机关应当提出纠正意见,要求补充调查或重新调查;对于调查人员未能公正廉洁履职,导致调查程序不合法、老年犯及被走访人员合法权益遭受侵害、调查报告失实、造成恶劣影响等严重后果的,检察机关还应当追究其相应责任。实体性审查主要是指对调查报告的关联性和客观性进行审查。在审查关联性方面,由于社会调查报告是检察机关了解老年人犯罪基本情况及其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的重要依据,因此调查报告必须紧密围绕上述内容进行剖析,否则就必须予以纠正;在审查客观性方面,要重点审查调查报告立场是否中立,调查收集的证据与检察机关已经获取的证据能否相互印证,是否存在重大差异或矛盾等。(13)林毅:《三方面强化社会调查监督》,《检察日报》2018年1月12日第3版。检察机关对调查报告从程序和实体两个方面进行审查,有利于更加准确把握老年犯的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从而确保对老年犯做出最恰当的司法处理。

(三)老年人犯罪案件社会调查报告在刑事检察中的具体运用

社会调查报告形成并经检察机关审查后,应当在老年人犯罪刑事检察中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犯罪预防和社会治理等多个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1.在审查逮捕环节为决定是否逮捕和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提供参考

检察机关在审查公安机关提请批捕的老年人犯罪案件时,应当通过社会调查报告着重考查老年犯的社会危害性,综合评估其人身危险性,从而决定是否适用逮捕。同时,基于老年犯的身心特点及特殊保护要求,在审前羁押措施的适用上应当有着比普通成年犯更为严格的羁押必要性审查条件。社会调查报告对于老年犯的犯罪事实、主观恶性、悔罪表现、身体状况以及有无再危害社会的危险等所进行的分析评估,有助于检察机关更好地审查该名老年犯的羁押必要性,做好非羁押措施风险评估,从而更加全面地考量适用非羁押性措施的可行性。对于经调查评估认为不符合逮捕条件的老年犯,应当及时变更强制措施,从而有效维护老年犯的合法权益。

2.在审查起诉环节为决定是否起诉和提出量刑建议提供参考

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应当结合社会调查报告对老年人犯罪进行全面审查、综合判断。调查报告中反映的老年犯个性特点、道德品质、身心状况、知识结构及家庭社会关系等是检察机关全面评估老年人犯罪主客观方面以及是否具备社区矫正条件的重要参考。同时结合查明的犯罪事实、证据等情况,检察机关就能够确定其犯罪情节是否轻微,是否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从而做出起诉或不起诉决定。此外,调查报告有利于检察机关全面掌握老年人犯罪的量刑情节特别是酌定量刑情节,从而在充分考量老年犯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的基础上提出适当的量刑建议。调查报告使检察机关对老年犯的量刑建议更具针对性,更易得到法院支持和采纳。

3.在办案全过程为开展犯罪预防、延伸检察职能提供参考

社会调查报告是在对老年犯各方面情况进行全面调查的基础上形成的,是检察机关开展老年人犯罪预防的重要信息来源。检察机关应当根据调查报告中犯罪心理、动机和原因的分析进行系统总结,针对本地区老年人犯罪的特点,提出减少和预防老年人犯罪的对策并有针对性地制定犯罪预防方案,并将适时的预防矫治工作贯穿于老年人犯罪案件办理的各个环节,从而实现犯罪预防目的。同时,还应当结合调查报告掌握的情况向广大老年人以及社会公众宣传预防老年人犯罪,以检察官释法说理的形式开展普法教育。此外,检察机关应当在老年人犯罪案件社会调查过程中进一步延伸职能,参与预防老年人犯罪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进一步加强与公安、法院、司法行政部门、老龄委等单位的沟通协作,建立涉老案件交流平台。(14)郭晓红:《老年犯罪审前程序制度的完善》,《江西社会科学》2011年第12期。针对调查过程中发现的关于养老保障、医疗救助、法律援助等老年人社会管理普遍性问题,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社会团体制发检察建议,并督促其整改落实,从而进一步完善老年人权益保障体系。

五、结 语

随着我国老龄化社会的到来,老年人犯罪已经成为一个不容忽视的社会问题。老年犯作为一类特殊的犯罪主体有其自身的特殊性,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审慎对待老年人犯罪,将老年人这一社会弱势群体与普通成人犯区别开来。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仍然缺乏对老年人犯罪特质及其背后社会原因的深入探究,使得司法人员难以根据老年犯的特点做出有针对性的司法处理。就检察机关而言,我国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经过了近20年的实践探索,在实际办案过程中积累了丰富经验,已经逐步走向成熟和完善,其对于检察机关办理老年人犯罪案件具有很好的借鉴意义。由此,检察机关应当在老年人犯罪案件办理过程中引入社会调查制度,从而进一步厘清老年人犯罪的原因和特质,提出恰当的司法处遇建议。老年人犯罪案件适用社会调查,有利于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加强对涉案老年人的司法保护,推进社会治理创新,充分发挥刑事法律减少犯罪、综合预防、重建和谐的积极作用,具有显著的司法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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