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杰
【摘要】住房公积金制度诞生于我国的城镇住房制度改革之中,经过近30年的发展,在支持城镇在职职工解决住房问题,改善居住环境上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随着经济社会的纵深发展,制度运行中也逐渐暴露出一些问题,引发社会讨论。今年5月,中央国务院关于新时代加快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纲领性文件中,提到了改革住房公积金制度,通过本文研究探讨,希望能够为住房公积金发展积极建言献策,提供意见建议。
【关键词】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 问题 对策
一、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作用和价值
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推行,成功地将国外经验与中国房改的具体实践相结合,使之成为推动我国房改和住房建设的重要举措。一是为改革住房分配制度发挥作用。它逐渐转变了人们旧有的保守观念,通过帮助职工建立专项的住房储金,提供远低于商業贷款的住房政策性低息贷款等方式,提高了职工购房能力,进而帮助其实现了住房梦。二是建立了一种新的住房保障机制。因为它具有强制性、专用性,通过个人缴纳一部分、单位资助一部分,集腋成裘,以一定规模汇聚稳定的专项资金,又通过发放低息抵押贷款的方式为有需要的职工提供购房支持,增强了职工解决自身住房问题的能力。三是促进了住房市场的发展。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建立,一方面通过建立专项储金积累购房资金及发放低息贷款等方式提高了职工购房的能力,从而拉动了住房消费需求。另一方面通过源源不断的资金输送,为政府和房地产企业投入住房建设提供资金支持,促进了住房建设。需求和供给同时被激活,推动了住房的消费和生产,房地产市场得以繁荣,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实行,为我国城镇居民住房建设发展做出了贡献。
二、当前住房公积金制度执行中的问题
(一)管理中心定位不准确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虽然在《条例》中规定为事业单位,但同时明确其具有行政执法权。且虽是公益性的一种社会服务组织,但其开展的住房公积金资金管理、贷款业务,实际上产生收益。同时公积金贷款也具有逾期风险,这种类似于银行的金融业务使住房公积金实际上与金融类企业性质相似,却没有专业金融机构般严谨的监督管理体系,仅作为非盈利机构进行管理,监督管理上存在风险。
(二)决策机构形同虚设
根据《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称管委会)决策,管理中心执行的管理模式。但在实际实行的过程中,由于管委会人员组成执行1/3原则,人员流动性大,其中大部分委员对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并不专业,对住房公积金工作实际情况了解不多,接触较少,大多都是于会前,通过中心上报的会议材料了解情况,作为决策依据来研究,不能充分体现决策的科学性。
(三)监督管理不到位
根据《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的监管工作主要由地方有关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计部门,实际工作中还有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住房公积金监管部门参与监督管理。虽然《条例》对各监督部门职责进行了明确,但实际执行过程中,由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本身的定位和职能就具有多样性特点,监督部门受到各自职能所限,很难将监督责任履行到位。
(四)资金管理效率不高
由于资金实行属地化管理,导致一方面是东部沿海发达城市房价较高;另一方面是西部一些相对不发达地区,房地产市场价格较东部地区偏低,尚有较多沉淀资金。这种房地产市场发展的不均衡,使各个设区城市公积金在使用上出现“闲忙不均”,不少地方都不同程度存在资金沉淀和资金紧张并存的情况。此外,对归集上的住房公积金,作为具有强制性缴存的专项储金,一部分缴存者由于不符合使用条件,只缴存不使用,再加上资金增值的有限,实际上损害了缴存职工的利益。
(五)住房公积金的不公平问题
在缴存和使用上,一方面是相关政策规定住房公积金单位和职工缴存比例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12%,缴存的基数不能超过当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缴存比例和缴存基数均不固定,使最高最低缴存额相差较大。另一方面缴存基数是目前测算贷款能力的重要依据之一,这使基数高的职工有可能贷出更多贷款。而一些低收入职工,由于没有纳入住房公积金制度范围,或者按照较低基数缴存公积金,使得不能很好的享受到公积金低息贷款的政策优惠。
三、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对策建议
(一)住房公积金管理体制的改进对策
1.明确管理中心法律地位
党的十八大以来依法治国理念已深入人心,当前亟待出台相关法律法规或修改《条例》,将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定位由事业单位转向住宅政策性金融机构,明确通过建立全国统一的、专职管理的政策性金融机构,发挥专业金融机构管理运作优势,消除资金流动性风险,将住房公积金制度与金融创新相结合,为中低收入群体解决住房问题提供更多样的住房金融保障服务,调节调控房地产市场运行,为我国经济发展和城镇化进行再做贡献。
2.优化决策机制
应考虑以其他形式替代管理委员会决策模式,如通过立法,建立全国统管的专职机构,负责政策制定和重大问题决策,现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仅负责决策执行和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不参与决策过程。或者将决策机构实体化,进一步明确权责,以科学维护缴存职工利益为出发点,将更多金融、审计、财税、社会保障等方面的专业人员纳入其中,并改变仅通过会议审议这种单一决策形式,根据决策内容,采取听证会、组建专家委员会等形式充分听取意见。
3.建立健全监管体系
监管水平的高低,直接决定着住房公积金使用的公平、公正和资金管理的安全、高效。应参照金融行业监管办法,加强监督管理的专业性和针对性,对管理中心资金运行、系统运作、贷后管理等方面进行全方位监督管理,有效防范化解各种风险,为缴存职工资产保值增值做好保障工作。此外在加强外部监管的同时,还应从信息系统设置、管理机制、风险预警等方面健全内部风险防控机制,同时坚持定期公开业务数据, 建立起整套专业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相结合的监督体系。
(二)住房公积金运行机制的改进对策
1.扩大制度覆盖面
体现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公平性,首先应使更多职工享受到这一政策的优惠,扩大制度覆盖面,提高制度的普惠性。应贯彻强制储蓄政策,以法律形式,明确企业义务,规范缴交行为,对拒不缴存的企业,依法采取催缴措施。对效益不佳的企业,应通过职工工会同意的前提下,按照最低不低于缴存下限先行建立缴存管理,将其纳入制度范围。同时也应在政策引导上下功夫,尝试提高存款利率、探索收益分配或赋予缴存职工更多政策优惠,帮助其进一步提高购房能力。但在当前条件下,还是要从加强政策宣传角度做工作,使更多企业、职工了解住房公积金的作用,确立住房保障意识。
2.提高政策的公平性
与发达国家和成熟的发展中国家相比较,我国的住房公积金制度尚处在发展的初级阶段,政策设定较为简单,应科学调整缴存比例,根据职工购房需要变化的规律,在不同年龄段,设定不同的缴存比例,还可根据职工收入情况,细分缴存比例等。在存款利率方面,目前的住房公积金利率为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1.5%,明显不能跑赢通胀,为防止储蓄资金贬值,保护缴存职工利益,防止骗提情况发生,提高缴存职工缴存意愿,应该将目前的低利率适当进行提高。此外在贷款政策设置上,应进一步体现公平,通过科学设置贷款申请条件,使住房公积金政策进一步向中低收入群体倾斜。
3.提升资金管理运作水平
建议实行全国统管,或省级统管,打通在资金使用上的隔断。同时,打破各中心管理“孤岛”现状,优化资源配置,节约资金投入,发挥技术、设备和人才作用,通过集约化、规模化发展,以较少的人力、物力和信息系统建设成本,获得更高的管理水平和更大的管理效益。再是在转变为政策性金融机构后,可借鉴美国模式,探索运用更专业的金融工具,如通过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进行再融资,扩大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资金来源,缓解部分地区资金紧张的现状,保证贷款政策相对稳定。
4.科学使用增值收益
建议将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以收益形式或存款利息补贴的形式,返还缴存职工,或设置专项补贴基金,用于对低收于职工购房支付进行适当补贴,提高低收入群体的购房能力,充分体现住房公积金的社会保障作用和互助属性。其增值收益来源,应该进行调整和扩大,进一步丰富投资渠道,借鉴新加坡等国做法由政府通过购买国债的形式,将资金用于国家住房建設,并不断反复循环利用,同时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从中获得收益,而非直接上交财政部门。
参考文献:
[1]赵生园.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财务与金融,2017(5).
[2]周夏丽.浅谈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全国流通经济,2018(1).
[3]汪莉娜.政策性住宅金融:国际经验与中国借鉴——兼论中国住房公积金改革方案[J].国际经济评论,2016(2).
[4]于浩.朝阳市住房公积金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D].大连理工大学,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