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海彦
(大庆市大同区水政水资源办公室,黑龙江 大庆 163515)
水资源管理是指专门的政府部门利用行政、法律、经济、技术、教育等机制,组织相应的社会力量对水资源进行开发和利用,对水害进行防治,对社会经济发展与水资源利用之间的关系进行协调,对不同区域、部门之间水资源的利用进行协调,对各类危害水源的行为进行监管和惩治,解决所有用水矛盾,实现各类水利工程的优化调度。随着人口的持续增长,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们的各类活动对水资源的需求也在加大,也使得用水矛盾日益突出,对此水资源管理不仅十分必要,而且管理机制和措施也需要逐步提升,跟上时代步伐。由此,分析水资源管理的重要性,总结现阶段水资源管理存在的问题,并找出对应的对策,是十分必要的。
根据《2018年中国水资源公报》的数据,2018年,我国水资源总量为27462.5亿m3,次于巴西、俄罗斯、美国、加拿大、印尼等国,位居世界第六位,但因为我国人口众多,人均水资源量排在80多位,是一个人均水资源的“小国”。事实上,我国有很多淡水资源都随着河流流入其他国家,比如澜沧江、雅鲁藏布江等,同时也有很多的水资源分布在相对偏远的地区,不均匀的分布使得利用成本很高,由此可利用的淡水资源通常在11000亿m3上下,人均可利用水资源更是低至900m3。基于国际标准我们可以看出,中国已经被列为轻、中度缺水的水平。随着改革的深入,我国在世界经济体系中的地位也越来越高,相关工业体系越来越成熟,对水资源的需求也在连年增加。与此同时,水资源被污染的现象依然广泛存在。事实上,国内中东部绝大多数城市,都有一定的水资源污染情况,这不仅降低了水体功能性,还影响了居民的健康,不利于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由此可见,我们应当进一步重视水资源的持续性利用,对其进行有效地开发、合理地利用,为社会经济的发展提供保障,为人们的健康生活提供保障。
我国2002年8月29日修订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并在2009年8月、2016年7月进行了修订。虽然该法律已经在很大程度上对水资源的管理做了约束,但缺乏相应的权威性的法律解释,在落实中依然存在较大的问题。其一,因为农村与城市用水的区别,该法律规定了城乡对水资源进行区别化管理,但实践中我们发现,城市和乡村的用水产业并没有严格的区别,很多企业在乡村成立并运营,他们为了逃避《水法》的监管,采取一定的措施利用农村水利供水,不仅躲避了量度的约束,还可能造成更大的污染。其二,一些部门为政绩或者自身利益,将水资源的管理倾向于开发,使得水资源的利用难以可持续。
虽然我们一直在做节约用水的宣传,但基层群众节约用水的意识依然不足。对于绝大多数家庭来说,用水支出在数十元以内,即使随心所欲地使用,相对其他开支也是很少的,因此他们会费尽心思地去获得更多收入或者节省其他开支,但对于水的节约则不屑一顾。由此可见,我们没有能够将水资源的价值很好地体现在水价里。在工业用水方面,同样存在类似的问题,甚至一些企业更愿意通过其他的途径来获得水资源的开发与利用,但不去采用节约的方式。更有甚者,对于很多政府单位、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来说,也同样不具有相应的节水意识,这不仅造成他们在生活中不能够做到节约用水,甚至在有关地方用水的决策上,也缺乏相应的节水考虑,造成了更为不良的影响。事实上,现阶段的节约用水的宣传多集中在青少年阶段,他们的父母对节水的缺乏,长期耳濡目染下,使得宣传没有效果。甚至一些网络论坛上开始讨论节约用水是否值得提倡的话题,更是对节水意识的提升带来不利影响。
在很多地区,因为缺乏配套的政策,基层政府与各个职能部门为获得相关利益,或者为扶植更多的企业,加大了对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对水资源不进行有效地保护,使得水资源的可持续化利用大打折扣,甚至造成了较大的水体污染,对地质环境带来了极为负面的影响。这体现了相关政策不完善的问题,使得一些基层政府部门钻了政策的漏洞,谋取个体的私利。
虽然我们已经利用水利技术开拓了很多大大小小的水利工程,造福了各地的农业,开展了水利发电事业,使得一些河流的洪灾得以缓解,而更多的农田得到有效地灌溉,为其丰收带来了保障。比如小浪底工程的完成,使得黄河“五年两涝”的局面得到彻底改变,缓解了水流季节性的暴涨暴跌。但另一方面,很多水利工程在建设时技术并不成熟,使得其在设计和建设上不具有全局性,不能带来真正意义上的水资源节约利用,甚至会带来极大的灾难。历史上三门峡水电站的建设,就是一个失败的经典例子,而其他著名的水电站,也都有一定的弊端,一直被人诟病。事实上,我国中东部农业集中区,几乎都有大大小小的水利工程,对传统河道进行改造,开展农田灌溉和排涝,但同样因为限于技术,很多工程只是具备了上述功能,却造成了大量的水资源的浪费。以灌溉水利为例,露天的灌溉方式,往往只有三分之一的水资源被有效利用,而这种浪费也伴随着用水的低效、损耗劳动力等不足之处。
建议对我国有关水资源保护的法律进行进一步地完善。比如建立健全《水资源管理办法》、《取水许可证管理办法》、《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等,使得人们在用水时能够得到有效地限制,特别是对于企业来说,因为用水量大,在多个法律的限制下,其不得不进一步约束自己的用水行为,形成节约用水的理念,甚至提升水资源利用效率的技术。另一方面,也需要对上述法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进行全面地解释,落实到人们用水、接触水的方方面面,同时不仅要对用水单位和个人进行约束,也要对水利等政府职能部门进行约束,对出现的不法行为进行有效地惩治,以儆效尤,弥补法律的不足。在这种完善的法律体系下,组织单位和个人在用水时,就会有一定的心理约束,审视自己的用水行为会不会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会不会造成水体的浪费或者污染,由此产生警示作用。
要提升群众的节水意识,一方面要进行大力宣传,另一方面要改革现有水价机制。在宣传上,有必要渗入到互联网媒体领域,建立各类平台的官方账号,比如微博、今日头条、抖音、微信公众号等,对水资源节约的必要性进行宣传,对国内水资源的动态数据进行每日展示,对水资源管理中的问题进行展示,对水体污染、水资源违法开发等案例进行公示等,使得群众更多地、真正地了解水资源,建立其迫切的节水意识,不仅针对青少年,更要对成年人做出针对性的宣传。当然,在传统媒体上,还需要继续加强对节水进行公益性宣传,包括报纸、电视、广播等途径,也包括社区宣传栏、学校宣传栏、工业园区宣传栏等,使得基层居民、员工能够根据自己的生活与工作条件,增强节水意识。
在水价改革方面,因为水价普遍偏低,使得很多人对节水并没有强烈的意识,基层群众并不能理解淡水的重要性和价值。对此在大力宣传节水的基础上,也应当对水价进行一定的改革,具体说来,就是细化阶梯水价。在家庭供水上,根据家庭住宅的面积设定不同的阶梯水价量度,在最小量度范围内,给以较低的价格区间,对于现阶段人们常用的水量,则细分为多个阶梯量度,设置不同的价格,并在水费征收时对其进行明确标注,使得水价体现在水费细节上,由此引起他们的警觉。
一方面,要进一步开发节水农业技术,在现今的农业用水上,浪费是十分严重的,对此还需要在机械化、规模化种植和养殖的基础上,开发节水农业技术,使得农业在灌溉等工作中加大对水的利用率,同时也保护了水源。无论是山地、丘陵还是平原,农田灌溉都应该根据整个地形下的水资源特点进行全局分配,而不能被各个行政区的地方保护主义“瓜分”。在这种全局的角度下,结合地形地貌以及水文条件,开展水资源的最大利用地供应。在农村地区规模化农业开展的背景下,针对各个农业区域,对现有的水利条件进行完善,并结合土壤特征、田地的相对高度等,选择合适的灌溉方式,比如渠道防渗、喷灌、微喷灌、渗灌和滴灌等,同时也应当配备一定的土壤湿度监测设备,实现灌溉的智能化操作,即当监测到田地湿度低于某个值,就自动进行灌溉。
另一方面,加强对水资源循环利用技术的开发。水资源在生活、工业利用之后,会产生一定的污水,对此应当进行回收处理,以使得其具有再次利用的价值,由此产生节水的效果,对此还需要对污水处理技术进行深入开发,使得水资源能够循环利用。在实践中我们要根据具体的污染特征,选择膜过滤、磁分离、氧化、微生物净化等方式进行污水的处理。现阶段很多污水处理技术还在摸索和开展期,很难兼顾成本与成效,对此还需要进行进一步研发,使得其在工业生产中具有实用性。
综上所述,虽然国家和各地政府已经采取了很多的措施,但水资源的管理依然存在诸多的问题,对此还需要继续在法律、制度、宣传、技术等层面进行提升。相信随着法律法规的进一步完善、企业主以及民众节约用水意识的进一步提升、节水技术的进一步提高,我们有限的水资源会得到更加科学合理地利用,助力于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