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治理现代化需要回应“无直接利益冲突”

2020-12-14 04:23毕腾亚韩升
理论导刊 2020年11期

毕腾亚 韩升

摘 要:在社会现代化与网络化的进程中,“无直接利益冲突”渐成群体冲突的重要形式,扰乱社会秩序、危害社会稳定,消磨社会活力、抑制社会生机,阻碍个体成长、削弱社会认同,对现代社会治理构成了极大挑战。“无直接利益冲突”根源于社会发展的不平衡与不充分、社会利益分配的不公平与不均衡;激化于社会民众合理诉求表达机制、合法利益维护机制的闭塞不畅;催化于网络新媒体对社会不满情绪的渲染与扩张。只有直面、回应和破解“无直接利益冲突”,才能实现社会治理现代化,优化公共生活,实现美好生活。而随着社会复杂性与不确定性的加剧,破解“无直接利益冲突”非一方之力可以实现,要积极构建社会治理共同体,充分发挥党委、政府、社会组织与公众等多元主体的治理合力作用。

关键词:社会治理现代化;“无直接利益冲突”;社会治理共同体

中图分类号:C916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7408(2020)11-0076-07

基金项目:山东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学生科研创新项目“乡村生态治理现代化视域下志愿服务共同体的建构理路研究”(2020ZD001)。

作者简介:毕腾亚(1992-),女,石家庄人,山东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专业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马克思主义政治哲学;韩升(1978-),男,山东安丘人,山东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研究方向:马克思主义政治哲学。

“无直接利益冲突”主要是指多数冲突参与者与引起冲突的本体事件没有直接利益关系的,具有突发性、破坏性与难控性等特征的群体冲突。“无直接利益冲突”作为当今社会群体冲突的典型形式之一,主要表现为偶发社会事件引发的影响社会稳定的无序化、暴力化的重大突发社会事件。表面而言,“无直接利益冲突”的发生具有很大的偶然性,但是归根结底是由于社会发展的不平衡与不充分而必然造成的。“无直接利益冲突”危害社会秩序,抑制社会活力,削弱社会认同,成为社会治理现代化必须回应的问题。

一、“无直接利益冲突”引发的社会问题

社会治理现代化的首要目标是实现社会的“稳”,即社会的有序性,在此基础上激发社会的“活”,即社会的生机与活力,最终实现社会的“长”,即个体与社会的蓬勃生长与发展。然而,“无直接利益冲突”事件在破坏社会有序性的同时,更进一步抑制了社会的生机与活力,阻碍了个体与社会的生长与发展,成为社会治理现代化进程中必须回应的问题。

1“无直接利益冲突”扰乱社会秩序,危害社会稳定。“人生而自由,却又无往不在枷锁之中”,这个枷锁就是秩序。人类社会的生成、存在与发展天然地要求良性秩序的规范,可以说,秩序是人类社会存续的前提性条件。任何国家、任何民族、任何社会都把追求良性秩序作为重中之重。“社会秩序乃是为其他一切权利提供了基础的一项神圣权利。”[1]只有建立良性秩序,以善的制度规范人的行为,才能稳固人的存在根基。新时代中国的稳定有序发展,同样需要良性社会秩序的支撑。“无直接利益冲突”作为典型的群体冲突对良性社会秩序的冲击不仅表现为冲突事件发生时对社会秩序与稳定的破坏,更严重地表现为冲突事件后的一系列连锁反应。具体表现为,相似矛盾事件的集体爆发;相关冲突事件处理不当造成的次生矛盾的集中爆发;冲突事件的扩散对群众心理带来的冲击严重削弱政府的公信力;冲突事件导致的双方的矛盾激化进一步发酵为两大集团、两大群体甚至是两大阶层的矛盾与冲突等。“无直接利益冲突”的突发性特征决定了其问题解决的紧急性,而其扩散性特征决定了其影响力的广泛性。冲突事件牵连之广、爆发之急,严重考验着相关部门对问题解决的反应速度与应对质量。一旦处理不当,则会导致更大范围的混乱,必然对当前社会秩序与社会稳定造成严重冲击。秩序混乱的社会是没有生机的社会,是走向自我毁灭的社会。人类社会作为有机整体,是以一定的结构方式而存在与运行的,其运行过程中,每一环节、每一过程都是环环相扣、密切相连的,一旦某一环节、过程出现问题,整个社会的运行系统将会遭到破坏。“无直接利益冲突”造成的失序状况破坏了社会系统的有机运行,扼杀着社会发展进步的生命力。

2“无直接利益冲突”消磨社会活力,抑制社会生机。站在唯物史观的立场上,人类社会是系统运行的有机整体。人类在长期的生产、交往过程中结成了复杂多样的生产关系,在此基础上创造了市民社会。市民社会一经形成就具备了客观性、历史性、系统性等特征。市民社会不依赖于人的意识而存在,其运行与发展虽然受主体人的能动性、创造性的影响,但仍然是社会系统各要素之间相互作用的客观的历史过程。所谓社会活力就是指社会在运行发展的过程中,各要素之间相辅相成、相互配合,共同推进社会系统整体的优化与进步的自组织能力与自主生命力。在传统社会中,正如马克思所说:“个人现在受抽象统治,而他们以前是互相依赖的。但是,抽象或观念,无非是那些统治个人的物质关系的理论表现。”[2]人生活在对人的依赖与物的依赖关系中,因而由人联结而成的社会的生机与活力也因其处于被支配状态而受到严重压抑与消磨。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型过程中,随着主体意识的觉醒,人逐渐从对人的依赖关系与物的依赖关系中松绑,自由意志获得了极大的增长。“无直接利益冲突”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社会民众积极主动参与社会事务的主体意识、自主意志的觉醒。但是,具有无序性、暴力性特征的“无直接利益冲突”则在更大程度上造成了对社会生机与活力的抑制与消磨。这种抑制与消磨主要体现在“无直接利益冲突”的爆发虚耗社会资源,使社会系统局部处于短暂的失序状态甚至瘫痪状态,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摧残社会制度,削弱社会制度约束力与公信力;践踏社会精神,扰乱民众精神观念、精神生活方式。

3“无直接利益冲突”阻碍个体成长,削弱社会认同。个体的生命活动是社会性的活动,其生长与社会发展之间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如马克思所说:“我从自身所做出的东西,是我从自身为社会做出的,并且意识到我自己是社会的存在物。”[3]在“无直接利益冲突”中,个体以充满激情与正义感的姿态参与冲突事件,那一刻,他们似乎非常确信自己的行为是维护群众合法利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为社会创造价值的英雄行為。但是,正如勒庞所言,“形成群体的个人也会感觉到一种势不可挡的力量,这使他敢于发泄出自本能的欲望,……他很难约束自己不产生这样的念头:群体是个无名氏,因此也不必承担责任。这样一来,总是约束着个人的责任感便彻底消失了。”[4]20即是说,“无直接利益冲突”很可能使个体在“锄强扶弱”的感性冲动中暂时迷失理应充盈理性的价值思考;也可能使个体在突发事件中难以自控表达利益诉求的欲望,而忘却其社会责任,采取极端的手段与方式,从而造成激情完全占据头脑、理性与逻辑暂时退位的悲剧场面。个体的理解与认知是社会认同生成的前提条件与基础。个体在生活中遭遇或参与的“无直接利益冲突”事件,会随着个体生活实践的深入及个体之间交流交往的深入,而使个体与集体形成具有一致性的个体认知与集体记忆,而这种个体认知与集体记忆往往会因“无直接利益冲突”事件的一再爆发而加深加重。社会认同是个体在历时态的成长与共时态的历练中形成的对美好生活的价值诉求。但是,“无直接利益冲突”却使得个体在历时态的成长中因冲突事件造成的个体理性迷失而屡受挫折,在共时态的历练中因冲突事件造成的群体价值迷失而深感迷茫,并在认知与情感中产生一种社会的疏离感与被剥夺感,由此不同程度地降低对美好生活预期值与社会认同度。

二、反思“无直接利益冲突”的成因

“无直接利益冲突”根源于社会发展不平衡与不充分、社会利益分配的不公平与不均衡,激化于社会民众合理诉求表达机制、合法利益维护机制的闭塞不畅,催化于网络新媒体对社会不满情绪的渲染与扩张。

1潜藏在冲突事件背后的社会利益分配不均是导致“无直接利益冲突”的根源性因素。“无直接利益冲突”一般是由偶发性事件的刺激而扩散开来的。表面看来,参与冲突事件的“无关”人群与本体冲突事件本身并没有密切的利益相关,但透过表象看本质,“无关”群众参与冲突事件的根源依旧是与利益息息相关。如马克思所说:“在社会历史领域内进行活动的,是具有意识的、经过思虑或凭激情行动的、追求某种目的的人;任何事情的发生都不是没有自觉的意图,没有预期的目的的。”[5]而“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6],看似与本体冲突事件无关的群体,深入探究则密切相连,即群体在积极参与冲突时往往联系到自己过往相似利益受损的情形,或担忧自己将来相关利益受损的情形,因而,通过参与冲突事件以表达自己过往利益受损的委屈或努力为保障自己将来利益而奋斗。即是说,看似与冲突事件无关的群众积极参与“无直接利益冲突”事件一方面是维护冲突事件中弱者方的利益,另一方面是通过维护他者利益而维护自己的长远利益,这是“无直接利益冲突”事件的根源。那么是什么因素引发了“无直接利益冲突”呢?主要是社会利益的分配不均。“不患寡而患不均”,利益分配的不公正、不平等为“无直接利益冲突”埋下了不定时炸弹。马克思也指出:“我们的需要和享受是由社会产生的;因此,我们在衡量需要和享受时是以社会为尺度,而不是以满足它们的物品为尺度的。因为我们的需要和享受具有社会性质,所以它们具有相对的性质。”[7] 可见,人们利益需求的满足程度是在与他者的比较中确立的,利益分配不均衡则容易引发矛盾与冲突。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型过程中,社会民众的合理合法利益虽然得到了普遍的满足,但是,在发展过程中我们仍然面临着利益分配不平衡的问题,致使部分群众未能平等享有改革开放40多年来社会发展带来的红利,为“无直接利益冲突”埋下了隐患。

2利益诉求表达机制的闭塞不畅是激化“无直接利益冲突”的刺激性因素。话语权是公民不可剥夺的表达权,作为处于一定社会关系中的现实的人倾向于采用符合社会规则与规范的形式与渠道行使自己的话语权。正如哈耶克所说:“人不仅是一种追求目的的动物,而且在很大程度上也是一种遵循规则的动物。”[8]人们深知,唯有遵守一定的规则,才能构造起赖以生存与发展的社会秩序。而规则之内无法有效解决的问题,个体与群体才会诉诸规则之外的激烈的表达方式与行为。“无直接利益冲突”源起于社会利益分配不均,但激化于诉求表达的阻塞。米勒认为:“在很大程度上,一个正义的社会是这样一个社会:其制度被安排成使人们能够得到他们应得的利益,而关于现实社会的许多正当的抱怨将以通过诉求这一原则得以表达。”[9]在诉求表达机制畅通的情况下,社会民众对于利益不均的不满情绪可以通过话语表达实现疏解。尽管随着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建设发展,我国诉求表达渠道不断扩宽与加强,但仍然存在着表达机制不顺畅、机构庞杂、责重权轻等顽疾。群众有序参与公共生活、维护自身合理权益的合法途径与渠道的阻塞致使其只能通过弱势群体联合起来的无序性参与行为,即群体冲突等形式表达诉求、维护权益。进一步分析就会发现,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急剧转型的今天,“无直接利益冲突”顽疾“久治不愈”的原因还在于,参与者的诉求并没有从根源上得到解决。“无直接利益冲突”参与者的参与诉求大致可以划分为谋求特定利益的解决与表达对社会不公现象的不满情绪两大类型。科塞将冲突区分为现实性冲突与非现实性冲突,现实性冲突产生于所求利益与目标的不满足,而非现实性冲突则产生于剥夺和受挫。现实性冲突“被参与者看作是获得现实性目标的手段,即一种如果有更有效地实现同样目标的其他手段就可以将其抛弃的手段”[10]41,但是,非现实性冲突“则不存在这样的选择,因为满足感是产生于进攻行为本身”[10]41。群体冲突若因现实问题、物质性因素而产生则更易平息;若因情感问题、精神性因素而产生则更易激烈。就是说,对于谋求特定现实利益解决的参与者而言,只要其合法利益得到满足与保障,其参与冲突的动机就会顺利消解。但是,对于表达社会不公现象不满情绪的参与者而言,其诉求难以在短时间内得到满足,即使一次冲突事件得以平息,但只要社会不公现象仍然存在,其参与“无直接利益冲突”的动机隐患就不能消除,冲突事件则难以从根源上避免。

3网络新媒体信息的发酵与扩散对现代公共生活影响的双面性是催生“无直接利益沖突”的诱导性因素。网络新媒体提供了公众跨时空对话的现实基础,拓宽了公共交往的形式、范围与渠道,更以其匿名性的特征解放了长期束缚在等级身份中的人,实现了公众身份的平等性,而获得平等身份的公众的平等意识、独立意识、权利意识与权力意识也因此而觉醒。因而,公众在网络新媒体这一公共生活领域中得以释放自我、展现自我,尽情行使其话语权。可以说,网络新媒体的蓬勃发展不断播散权力,推动社会权力的去中心化,实现社会权力自上而下的转移。而这种转移一方面保障了公众的表达权、知情权等合法权益,但另一方面,也孕育了资本操控信息传播、控制公众舆论、制造社会矛盾与冲突的可能。媒介即信息,话语即权力。麦克卢汉认为,媒介本身即承载着意义,影响着人们的思考习惯、交往行为,进而影响着社会活动,甚至带来社会变革。福柯认为,话语作为知识、真理的集中展现不是单纯的客体,而是具有社会主体性的制约社会实践主体行为的强大社会力量。也正是媒介与话语所具有的这种社会力量使其成为了资本觊觎的对象,埋下了“无直接利益冲突”的社会诱因。在资本逻辑的主导下,网络新媒体发展似乎“重新集中到过去的商品交换的私人领域,它们的传播效率越高,它们也越容易受某些个人或集体的利益的影响”[11]。质言之,网络新媒体在价值观念形塑、意识形态传播中拥有的社会权力逐渐被资本所掌控以谋求其自身利益,在一定程度上对网络新媒体中公众舆论的导向产生了潜在的威胁。“无直接利益冲突”根源于利益分配的不均,激化于表达诉求的阻塞,而中间最重要的“催化剂”就是社会民众心中积聚的对现存社会治理的不满情绪。这种不满情绪的产生或与其社会生产和交往的实践密切相连,但其发酵与激化却不完全是由内而外的生发,很大程度上也是由外而内的灌输与刺激所形成的。别有用心者与追逐利润增殖的资本合谋散播民众对社会治理的不满情绪,渲染民众的被剥夺感、不公平感与无力感,通过有意灌输或潜移默化的传播形式强化社会民众对社会治理的不满情绪。社会民众正是在这种充斥着不满情绪的网络新媒体的交流与交往中印证与强化其在现实生活中所受到的“不公正待遇”,寻求到了认同感、归属感,甚至形成一种正反馈机制,更加刺激了社会不满情绪的播散、发酵与激化。这股不满情绪在风平浪静的时光中暗流涌动,一旦有了偶发事件的导火索则瞬间爆发,造成大规模的“无直接利益冲突”。

三、构建社会治理共同体破解“无直接利益冲突”难题

随着社会复杂性与不确定性的增加,破解“无直接利益冲突”要发挥党委、政府、社会组织、公众等多元主體合力,“坚持系统治理,加强党委领导,发挥政府主导作用,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实现政府治理和社会自我调节、 居民自治良性互动”[12],“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13]。

1坚定党的政治领导,把握正确发展方向。“党政军民学,东西南北中,党是领导一切的。”[14]从这个意义上讲,党的领导是社会治理共同体的核心。从顶层逻辑而言,党的政治领导是路线、方针、政策的领导,是方向、大局、高度的领导。“无直接利益冲突”要想实现根源性解决就要坚持党的政治领导,坚定不移地坚持与深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与制度,直面现代化转型期社会发展所遇困难与冲突。马克思指出:“一个规模较大的直接社会劳动或共同劳动,都或多或少地需要指挥,以协调个人的活动,并执行生产总体的运动……所产生的各种一般职能。”[15]恩格斯也指出:“没有权威,就不可能有任何的一致行动。”[16]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是消除社会无序与混乱,破解“无直接利益冲突”,实现社会治理现代化的核心与关键。“无直接利益冲突”作为当今社会群体冲突的典型形式,其爆发集中暴露了社会现代化转型过程中最容易被忽视而又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亟待解决的社会问题。这些问题归根结底是由社会发展的不平衡与不充分造成的,因此,问题的根源性解决就是坚定党的领导核心地位,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平衡社会结构,完善社会发展机理,统筹分配社会利益,实现社会多元主体在社会治理现代化中的共生与共在,最终实现社会发展成果的共享。从底层逻辑而言,党的政治领导就是要站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立场上,坚持为人民服务的初心与使命。毛泽东指出:“应该使每个同志明了,共产党人的一切言论行动,必须以合乎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最大利益,为最广大人民群众所拥护为最高标准。”[17]1096习近平也指出:“我们党来自人民、植根人民、服务人民,一旦脱离群众,就会失去生命力。”[17]1096党始终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并为之不懈奋斗。坚定党的政治领导,贯彻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理念,深入社会基层、深入人民群众内部,直面社会改革与发展进程中部分群众合法利益受损境况、社会基层发展不平衡不充分情况,更加自觉、彻底地满足人民群众合法参与社会共治、合理共享社会发展红利的迫切要求,形成党委自上而下领导与公众自下而上参与的平衡结合的社会治理模式,是破解“无直接利益冲突”、实现社会治理现代化的应有之义。

2转变政府理念与职能,提高政府工作人员工作水平。国家主义模式下,政治功能被剥夺的社会处于国家与政府的垄断与管制之下,政府必须全面负责管理每一项社会事务并不得推卸责任。这一模式在一定程度与意义上体现了民主,即政府为公民与社会组织进行社会职务管理与服务。但与此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公民与社会组织合理表达利益诉求、行使社会治理权利的自由。20世纪以来,后工业社会的到来开启了社会的变革,社会日益多元化、复杂化与不确定化。变革中的社会逐渐分化出不同的利益群体,强烈要求打破政府对社会治理的垄断,积极参与社会治理以维护群体的切身利益。“无直接利益冲突”是不同利益群体以极端、激烈的形式表达诉求的途径与方式,因而要破解“无直接利益冲突”难题,就要提供公众合法有序表达利益诉求、参与社会治理的方式与途径,政府要积极转变理念与职能,构建服务型政府并提高工作人员的工作水准。要转变政府职能,首要是理念上的转变。政府要转变其“管制”“控制”思想,公民要转变其“服从”思想。正如托克维尔所言:“革命的目的不仅是要变革旧政府,而且要废除旧社会结构,……从人们的头脑中荡涤所有一贯培育尊敬服从的思想。”[18]政府要树立多元互动、平等协商的社会治理理念,解构官僚化管理思维,重视改善社会治理结构、提高社会治理水平,及时有效回应公民的利益诉求,解决社会问题;构建系统完善的多元主体社会治理体制,畅通多元主体参与公共事务的渠道与途径,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选举制度、专家咨询论证制度、听证会制度等民意反映制度。政府工作人员要端正工作态度,提升工作水平,要洁身自好、为官清廉。亚里士多德曾言:“为政最重要的一个规律是:一切政体都应订立法制并安排它的经济体系,使执政和属官不能假借公职、营求私利。”[19]政府工作人员要站稳立场,真正为人民谋福利、为人民谋幸福;要直面问题、认真负责,直面当时当地社会矛盾与冲突,摒弃侥幸心理,第一时间上报反映事件发展态势,争取将“无直接利益冲突”化解在萌芽时期;要满腔热血、心怀人民,当好弱势群体的“守护者”,为其提供完善的社会福利,保护其在社会转型升级中的合理利益。总而言之,政府及其工作人员转变理念与职能,构建以合作秩序为底蕴的服务型政府,尊重公民社会治理的主体地位并为其建构完善的体制机制,真正维护公民的合法利益,才能破解“无直接利益冲突”。

3支持社会组织发展壮大,培育社会组织担当精神。社会组织是部分公民群体基于相同或相似的愿望或诉求自发自愿结成的具有非政府性、非营利性、社会性等特征的共同体,是来源于社会又服务于社会的能够凝聚社会共识、承担公共责任的公共组织。社会组织与人民群众的天然联系使之成为沟通群众与政府的“桥梁”与“纽带”,在培育公民公共精神、传递政府政策精神、解决群众利益相关问题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是破解“无直接利益冲突”难题的重要抓手。一方面,社会组织基于自我生存的需要而致力于实现内部秩序化,培育组织成员公共精神、规范组织成员行为,降低成员制造与参与冲突事件的可能。公民对社会组织具有的认同性是其自愿加入一定社会组织的前提与基础,社会组织的内部秩序化也因这种认同性与自愿性成为可能。因而,社会组织能够以理性精神影响与培育组织成员的公民精神,使组织成员能够正确认识并行使其民主权利,避免非理性的极端冲突行为。正如托克维尔所说,社会组织成员“在参加这样的结社后不久,他们就会知道在这样一大群人中应当遵守什么秩序和采取什么步骤,才能使他们步调一致地和首尾一贯地奔向共同的目标”[20]。另一方面,社会组织基于自我发展的需要而致力于维护成员利益,积极参与公共生活,表达成员诉求,解决成员问题。维护组织成员的利益是社会组织存在与发展的价值根基,社会组织使网络社会中的原子化个体从孤立走向联合,成为拥有强大社会权力的共同体,而这一社会共同体拥有的社会权力只有真正为组织成员的利益发挥作用,社会组织自身才能稳定持续发展。因而,社会组织的存在与发展内蕴着维护组织成员利益、反映组织成员诉求的价值追求。充分发挥社会组织的功能与价值就能够有效避免组织成员因利益受损等原因而制造与参与“无直接利益冲突”。不过,虽然近年来我国社会组织的规模逐渐增大、功能也逐渐健全,但是仍然存在着公共义务履行不足与公共责任担当缺失的问题。后工业化时代,原子化个体之间的联系在一定意义上逐渐弱化,呈现出散沙孤立的状态。然而,作为具有社会性的“类存在物”,人在本质上不是孤立的而是群体的。因而,即使是在奔波不停的快节奏的当下,个体仍旧渴望被群体接纳,个体利益与诉求能够被群体重视而得以维护,民众参与“无直接利益冲突”就是个体自发凝聚为群体、共同维护自身利益的重要体现。故而,破解“无直接利益冲突”,实现社会治理现代化就要积极培育与发展各类现代社会组织,吸纳社会民众,为社会民众找到合理合法的共同体形式,合法有序表达利益诉求,充分发挥多元主体社会治理的力量。

4培育社会民众积极健康的政治心态。“一个高度传统化的社会和一个已经实现了现代化的社会,其社会运行是稳定而有序的;而一个处于社會急剧变动、社会体制转轨的现代化之中的社会,往往充满着各种社会冲突和动荡。”[21]在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型进程中,社会的复杂性、多元性、多样性、不确定性不断增强,必然存在着利益分配不均等社会现象,这是社会在曲折中发展的必然规律。要引导社会民众充分认识社会发展的必然规律,正确对待社会转型发展中出现的社会问题,理性地参与公共生活,表达利益诉求,维护自身利益。一方面,要培养积极的政治心态,对政府保持信任,对国家社会的发展前景保持信心。密尔说:“凡是人们的行动范围受到人为的限制的地方,他们的感情也就相应地变得狭隘和不健全。感情的食粮是行动;……使一个人不能为他的国家做任何事情,他也就不关心他的国家。”[22]社会快速变迁导致的个体与个体之间、个体与群体之间的利益冲突,以及政府在协调与平衡不同群体之间利益尤其是保护弱势群体利益时所表现出的行动不力、效果不佳是导致群众对政府信任危机的根源,催生了部分民众对政府的不信任。因而,要引导社会民众树立积极的政治心态,在协调平衡利益分配,维护弱势群体利益的同时,要引导与教育社会民众正确认识社会发展规律,全面认识改革开放40多年来社会发展所取得的重要成果,引导社会民众积极有序地进行政治参与、公共参与。另一方面,要培育理性精神,避免沦为丧失理性与意识的“乌合之众”,以合法有序的方式进行公共参与。社会民众在参与“无直接利益冲突”之时通常会在特定问题的产生症结与解决途径上实现认知上的高度统一,并转化为一种坚定的信念,但是这种认知与信念未见得是基于理性思考而形成的,很有可能是在感性冲动中沦为勒庞所说的“乌合之众”而形成的。勒庞指出:“群体永远漫游在无意识的领地,会随时听命于一切暗示,表现出对理性的影响无动于衷的生物所特有的激情,它们失去了一切批判能力,除了极端轻信外再无别的可能。”[4]28虽然勒庞所言过于危言耸听,但是仍然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在群情激愤的冲突事件中,个体理性精神的光芒容易丢失,替代它的可能会是人们的激情、感性、冲动,因而容易盲目相信与顺从,进而参与冲突事件。因而,避免“无直接利益冲突”就要公众保持理性精神,以合法有序的形式进行公共参与。

结语

社会治理现代化不仅要宏观布局,更要下沉落实,要逐个击破社会发展过程中所遇到的一切问题,尤其是迫切需要解决波及范围甚广的群体性冲突事件。“无直接利益冲突”作为典型的群体性冲突事件就像是社会治理现代化建设过程中的不定时炸弹,在随时爆发的可能性中阻碍社会国家的进步与发展。只有妥善缓解与解决“无直接利益冲突”,才能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的实质性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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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闫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