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我与丈夫于2013年结婚,婚后育有两个孩子。2020年3月,丈夫因意外身亡,公婆希望两个孩子能留在他们身边,但是我想独自抚养两个孩子,我将我的想法告知公婆后,遭到公婆的强烈反对,请问我该怎么办?
答:
首先,根据《民法总则》第二十七条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你的丈夫已经死亡,那么孩子的监护人就是你自己。根据上述规定,只有在父母双方死亡或者失去监护能力后,其他人才有可能成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因此你的公婆是无权阻止你行使监护权的。面对公婆阻扰你抚养孩子的情况,你可以向公婆家所在地的村委会或者居委会求助,请求帮忙調解。除此之外,也可以去孩子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求助,看是否能通过调解解决。如果各方调解或协商不能解决问题的话,可以去当地的法院起诉,要求公婆配合你行使自己的监护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