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贺鹏
摘要:市场经济是自由市场经济或自由企业经济体系的别称。在市场经济体系下,产品以及服务生产与销售体系中,处于引导地位的始终是自由价格机制。市场经济的出现使得经济体系的整体运转效率水平与活力不断提升,到目前为止,全球大部分国家都创建了市场经济体系。
关键词:破产法;宪法性;市场经济
破产法为市场经济体系创造了相对统一与公平的市场性规则与制度体系,需要对破产制度进行完善的同时,将破产法的相关制度进行贯彻落实,才能够使得其在市场经济体系中充分发挥出代替法则与市场出清理论的作用。基于此,本文就破产法自身的宪法性进行探讨,同时对破产法所表现出的市场经济价值展开深入分析。
在市场经济体系中,破产法的宪法性
在学术界,很少有学者会关注到破产法体系自身的宪法性,因为在法学领域内,破产法被视为民商法学体系的边缘性学科,早期的学术界一直表示破产法仅属于程序法的一种。如今,在法学领域内,破产法被定义为一个具有特殊地位的部门法。然而,笔者认为在市场经济体系中,破产法属于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其不仅与程序问题相关,也会涉及到部分实体法的问题。
市场经济体系的创建需要依靠较强的统一性市场体系,这也是市场经济逐渐由古典发展至现代的趋势。在我国改革开放的初期阶段,强调先让一部分人富裕起来,借助政策取代市场这一词汇,随着时间的推移,政策与制度的松绑体系逐渐被运用在一些改革活动相对领先的区域内。假设市场经济属于区域性的,具有一定的可分割性,那么在不同区域内,市场经济体系的参与人员,所被赋予的权利与责任都存在一定的区别,债权人自身的利益无法得到有效与平等的保障,此时,市场经济需要外界提供统一性的市场。
市场经济体系发展的内在潜力需要不断对市场边界进行拓宽,同时将其转变为全球化的市场体系。但是因为不同的国家在制度上存在一定的差异性,对市场进行统一的能力以及制度的安排表现出相应的不同。站在市场经济的角度分析,其需要的制度便是对市场进行统一的制度,同时能够为市场体系的参与人员提供一个稳定且平等的平台,市场参与者能够接受公平与平等的制度体系,也就是破产法。
由此可见,破产法不仅具备其基础性与母法性,在某种程度上也具有一定的宪法性。宪法是对权利进行约束和制衡的基础性法规,也是为公民自身权利提供保障的基本法之一。破产法在市场经济体系中表现出的宪法性,主要体现在破产法所设计的宪法实体内容层面上的权利与权力等问题。
破产法的市场经济价值
1.现代市场经济体系特征
市场经济体系主要表现出如下特征。第一个特征是其对私有产权进行了明确,承认自由企业的存在,市场经济体系创建的基础是对产权进行明确,对企业的自由性予以保护。第二个特征是价高者得,資源配置体系的有效性在于其具有一定的市场化特征,由自由性价格进行决定,是一种价高者得的新型经济体系。第三个特征是市场经济体系属于公平竞争的经济体,权利、义务与责任三者之间的界线相对明确,更加关注市场体系的秩序与竞争环境的有效性。第四个特征是优胜劣汰,强调市场竞争体系存在一定的淘汰性。事实上,市场经济第二、三、四条特征都与破产法存在一定的相关性。除此之外,第五个特征是市场经济体系还表现出全球化的特征。随着互联网体系的不断发展,人类地球村的活跃程度不断提升,如今的市场经济属于传播性强同时存在一定互通性的新型经济体制。以上市场经济体系的五个特征成为市场经济体系的基础性理论与框架。市场经济体系的优胜劣汰法则明确要求,相关法治需要为市场经济主体的退出做好制度安排。在市场退出制度体系中,比较具备价值的理论便是替代法则以及市场出清的理论体系。
2.破产法经济价值分析
(1)替代法则在市场退出体系中的体现
替代法则体系属于经济学的概念之一,其具体指的是在市场经济体系进行发展的过程中,存在隐藏的圆形,其中不同的要素都在处于动态变化的过程中,同时这些变动呈现出一定的替代性。换句话说,若是产品在市场体系中进行销售,如果生产材料、市场价格等元素都未出现变化,此时产品价格也不会出现变化,因为价格变化会导致利润的变化,因此企业更加关心借助新的要素对旧的要素进行取代,从根本上对产品自身价格与利润进行改变。比如,对于生产者而言,产品自身价格提升,对应的生产成本也出现变化,其催促企业探寻价格更低的生产要素取代原来的要素。若是一种要素自身的价格下降或维持不变,此时就会借助相对便宜的要素对价格出现上升的要素进行替代,企业会从中获取相应利润。在市场经济体系中,替代法发挥着积极的作用与价值,高成本逐渐被低成本取代,纵观全球经济贸易体系,也遵循替代法的相关法则。
制度经济学体系的创造者最早提出了交易费用等思想理论,后人对其进行了论证,并且将其发展成交易费用理论,而且相关学者表示,之所以企业会源源不断地出现,是因为替代价格体系的存在,这属于替代价格的相关信号,这使得企业能够将外部存在的交易费用逐渐转变为内部化因素,对交易过程成本进行控制。站在法律层面分析,企业属于法人,是与场地、资本以及生产产品相关的实体。站在制度经济学或法治经济学层面,企业是在相关合约与制度体系约束下所形成的有机结合体,借助制度经济学的内容对替代法则体系的原理进行解释,便是因为交易费用成本自身的变化,使得不同企业之间逐渐产生存与亡的互相替代,竞争实力水平高的企业会逐渐取代竞争实力相对较弱的企业。
(2)市场清出理论在市场经济中的表现
市场的清除理论具体指商品自身的价格存在一定的灵活性特征,能够帮助需求与供应之间快速达到平衡的状态,在市场体系的作用下,市场会逐渐淘汰闲置的资源体系,市场表现出不对其进行定量配备,不存在闲置资源,不存在超额供需等状态。
被出清的市场体系属于状态最佳同时也是最干净的市场体系。在对市场进行出清的情况下,遍布存在挤出效应,其具体指的是对市场泡沫进行挤出,市场体系内不存在闲置性的资源,不存在信用垃圾。在经济学体系中,市场出清理论是非常关键的组成部分,站在某种角度进行分析,市场出清制度体系比较关注效率,若是资源体系的效率下降,那么也会被赶出现在的市场。在市场经济体系中,破产法的价值主要是提供市场出清机制,促使市场主体逐渐达到优胜劣汰的状态。对于市场体系中不具备偿付能力的主体而言,需要具备清除的决心,应该进行资源重组的就需要全力推进,坚决捅破国家的惯性思维体系。
经济学的两大理论内容告诉人们,为了能够让替代法则发挥其自身价值,市场需要处于出清的状态中,需要贯彻落实市场主体退出的破产制度体系。如今,国内存在不成功的市场主体依然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问题。事实上,这些企业使得市场浑浊度逐渐提升,这就意味着市场体系内的信用垃圾数量逐渐提升,若是替代法则与出清理论无法及时发挥其作用与价值,也就是破产制度无法发挥出其自身价值。因此,市场出清理论、替代法则等理论需要为破产制度的有效运行提供必要支持。
3.破产法与市场经济的融合
市场经济体系要求市场的统一,而这需要对相关制度体系进行调整和安排,这样的法律体系也会对其他区域市场制度的制定提供了基础性的支撑作用,这一制度便是破产法,可见破产法在市场经济体系中发挥着宪法的作用。随着替代理论与市场出清理论的逐渐深入运用,市场的退出制度能够为市场内部相关主体提供相应的清算制度安排,破产清算是在债权人自身利益得到保障的基础上所进行的制度安排,促使市场经济体系的价值发挥出来。
结束语
市场经济体系处于动态变化的过程中,破产法在其中所表现出的宪法性与应用的价值,使得市场经济体系始终处于动态平衡的状态中,这为市场主体公平竞争创造了条件,也是对市场体系进行有效调整的有效制度体系。
参考文献
[1]李曙光. 破产法的宪法性及市场经济价值[J]. 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9, 56(01):149-157.
[2]邓菊云. 从破产法的价值与功能看自然人的破产能力及其制度安排[D]. 湘潭大学.
[3]谢伟.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破产法[J]. 贵州商业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1993(04):27-29.
[4]李红梅. 论破产法的经济法价值取向——兼议破产法相关法律制度[D]. 中国海洋大学, 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