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欧盟多语立法翻译的系统性特征及对我国立法文本翻译的启示*

2020-12-14 02:52
外语教学理论与实践 2020年4期
关键词:术语译者译文

李 晋

南京审计大学

一、 引言

欧盟是一个成员数量较大的多边机构,各成员国根据欧盟条约、欧盟功能条约等多部多边协议,构建了统一的法律体系,并开展了大规模的多语立法工作。欧盟的多语立法实质上可以视为是一种多语种的法律翻译工作,其翻译成果数量巨大,翻译质量获得成员国和国际社会认可,构建了可持续发展的多语立法(翻译)体系。但可惜的是,国内对于欧盟法律翻译的研究较少,通过CNKI搜索,只有寥寥十几篇相关论文,且其中多数论文或是针对个别法律篇章的翻译研究,或是基于某一特定领域的经验。这些研究结果中提出的理论概念只适用于相应的研究领域,对欧盟法律翻译缺乏系统性分析,很难适应法律文本翻译中的各种变量(Ramos, 2014)。法律文本翻译面临的困难主要涉及法律术语的处理、译员的翻译能力、翻译对等、法系差异、法律效力等问题。欧盟多语立法翻译体系在成员国数量众多、语言种类纷繁和法系差异明显的背景下,较为成功地克服了多种翻译困难,其系统性特征具有较高的研究价值。本文将欧盟多语立法翻译视为一个翻译体系来研究,试从术语翻译机制及术语库构建、译者主体间性和权利平等三个方面分析其具有的系统性特征,发掘其对于提高法律翻译质量的促进作用,为提高我国立法文本的翻译质量提供支持。

二、 适当性策略下的法律术语翻译机制及术语库构建

1. 法律术语翻译的适当性策略

图1. 术语翻译的“适当性策略”(Ramos, 2014)

适当性策略的第一步是对适当性进行定义。根据目的论,将交流环境所涉及的因素,诸如翻译目的、目的语读者、翻译时间等因素纳入该策略(Nord, 1997)。在该步骤中,首先要明确翻译的纲要(brief)和翻译活动的沟通情境,以此确定该翻译是工具翻译还是文献翻译。其次要分析影响宏观语境的三个参数,即法律体系、法律分支和法律文本类型,从而明确语言和法律、主题和规范、程序和话语之间的情境搭配(Ramos, 2011)。这两项分析可以在微观文本层面帮助译者定位翻译行为,选择翻译技巧。第二步是对源语文本进行以翻译为导向的分析,辨明不同法系或文化中法律概念的准确意义,分析术语在文本中的法律功能,探究术语、法律体系和法律文化之间的紧密关系。第三步是为术语重组作两层分析:首先,基于目的语读者的需要和期待,分析读者对于文化相关概念的理解能力,从而作出微观语言层面的决定。其次,在有多种可选译法的情况下,通过比较法分析选择其中可接受性最高的选项。第四步是根据翻译质量标准等因素,对译文是否在达到目的的适应性方面作出认定,并最终决定译文。当然,经认定后的译文并非永远不变,当各项影响参数发生变化后,还需重新分析直至认定新的译文。因此,适当性策略具有可持续发展的特点。

2. 法律术语翻译机制及术语库构建

适当性策略为法律翻译中的术语翻译,提供了一套较为完善的解决方案。但是对于整个欧盟的法律文本来说,翻译量巨大,翻译时间紧迫,翻译质量要求高,而适当性策略较为复杂,很难由译者个人来运用与完成。因此,欧盟的翻译机构有专门的术语经理(terminology manager)来负责术语的收集、译文编辑和术语库的构建。术语经理与译者紧密合作,了解翻译工作的具体情境,掌握先进的语言处理技术,可以充分应用适当性策略来做好术语翻译工作。欧盟现有的法律术语包含在IATE 术语库中,该库中收录的法律术语及其译文具有以下三方面的特征:

第二,该术语库为译者使用提供了系统性变量分析依据,以帮助实现适当性翻译。基于欧盟法律法规翻译语境的复杂性,试图找到普适性和预制的对等译文是不可行的。在复杂的语境下,适当性策略要求给译者提供足够的宏微观变量参数,以便利用这些信息开展读者需求、接受度等分析。IATE术语库通常会给术语提供宏观语境信息,指出术语使用的法律文本类型、法律体系和法律分支。此外,IATE术语库还对术语给出法系比较和语言比较信息,对一个术语给出多种可能的译文,并指出各种译文的使用范围、使用结构和法律效力。最后,IATE术语库会给出以上信息的来源,以便译者了解各种译法的使用语境,为最终的翻译决定提供参考。

第三,IATE术语库具有数字化和可持续发展的特点。一些传统的术语库,如我国《新编法律英语术语》,不仅语境信息不够丰富,而且以纸质的形式印刷出来供译者使用,非常不便于译者在翻译工作中查阅。此外,当今的法律术语更新与增加速度很快,纸质的术语库无法随时更新,影响了使用价值。IATE术语库收录的法律术语以数字技术存储,可以在网络上调阅(http://eur-lex.europa.eu/),也可以以数字化文档的形式在计算机终端上使用,与计算机翻译辅助软件配合之后,可大大提高翻译的质量和效率。数字化的术语库还便于译者和术语经理等随时对术语信息进行修订和增补,使得术语库能够持续发展,并与翻译语境的变化相适应。

热喷涂过程中结合强度的影响因素较多,如喷涂速度、喷涂温度等,结合类型包括机械结合、物理结合和冶金结合3种,其中以机械结合为主,扩散与冶金结合也起着一定影响,要根据不同的材料体系选择合适的测试方法,如表3为几种涂覆方法结合强度,一般可采用的方法有拉伸法、压痕法等。

三、 欧盟法律翻译的主体间性

1. 译者的主体间性理论

欧盟法律翻译取得的成绩,很大程度上还与高素质的译者队伍有关。因此,研究译者在欧盟法律翻译中的角色与相关机制,可以为法律翻译提供有益经验。近年来,翻译研究越来越重视译者的主体地位,但是在翻译过程中,译者的主体作用不是以排斥作者和读者为前提而孤立存在的。在伽达默尔哲学阐释学与哈贝马斯交往行为理论的基础上,翻译研究不再将翻译活动看作一种孤立的语言转换活动,而是一种主体间对话,将研究聚焦于翻译的主体间性。翻译的主体间性研究涉及译者与原作者、译者与读者的双主体间关系(许钧,2003)。处理这些主体间关系,是成功完成翻译的基本前提。哈贝马斯在探讨人类交往行为时指出,达到理解为目的的行为是最根本的东西,而翻译作为一种交流行为,其作者主体的可认识性对于成功的翻译具有重要作用,所以需要深入分析译者是如何理解原作者和源语文本的(杨恒达,2002)。翻译通常要求译者“忠实”,也就是要忠于原作者的意图。这种思想表现出了客观主义的倾向,似乎译者只有保持这种客观性,才能真正理解作者和文本。事实上,在翻译过程中,译者通常不能直接接触到作者,只能接触到文本。伽达默尔认为文本具有开放结构,对文本的理解绝不是一种复制行为,而是一种创造性行为,需要阐释者的不断投入和阐释,才能激活文本所具有的意义(杨恒达,2002)。在批判理解客观主义的同时,也不应过度坚持一己之见,走向理解主观主义的极端。主观主义的必然结果,是无法融合作者和译者两者的视界,达不到沟通、交流与对话意义上的积极理解与阐释(许钧,2003)。为实现理解的客观性与主观性的统一,伽达默尔提出任何一个理解者,都不可避免地处于传统之中,传统和个人成见将理解与理解对象联系在了一起。通过将理解的主观性置身于传统之中,为理解的主观性加入客观的成分,实现了翻译中多因素的和谐共存,也就是伽达默尔所说的视界融合。欧盟立法文本的译者作为原文的独立的阐释者,受到自身的兴趣、知识、经验、修养,甚至是信仰等因素的制约。这些是译者理解的主观因素,但这些主观因素的发挥还需要文本的语境的配合,也就是说理解不仅基于译者自身的翻译水平,还要基于对翻译所在语境的理解和把握。

2. 欧盟法律翻译译员与原作者之间的关系

欧盟立法文本主要基于欧盟成员国之间达成的国际条约,这些条约组成了欧盟法律的重要框架,设定了基本法律概念和方法、程序、术语(Robertson, 2014)。在这些条约之下,欧盟颁布了第二层级的法律文本,对条约中的规定事项进行详细的规定。根据欧盟条约(Treaty on European Union)第 55款,欧盟运行条约(the Treaty on the Functioning of the European Union)第 342和 358款,以及1号条例(Regulation No 1)第4款,所有的欧盟立法文本都要用所有官方语言起草,并在欧盟官方期刊上公布。由于这些立法文本涉及24种语言,使得这些本应具有平等效力的文本的翻译变得十分复杂,其中涉及语言、文化、立法体系等多方面差别。面对这种复杂的语境,欧盟法律翻译译员对原作者意图(立法意图)的理解能力与水平成为翻译成功的关键。因此,颁布立法文本的欧盟机构如欧盟委员会(European Commission)、欧盟理事会(Council of the European Union)、欧洲议会(European Parliament)和欧洲中央银行(European Central Bank),通过三方面措施来保证译员对原文理解的准确性。

第一,译者聘用机构在聘用翻译人员时,采取了特殊的措施。为保证译者的翻译水准,聘用机构通过欧盟人事办公室(European Personnel Office)发出招聘通告,对法律翻译工作的情况做出说明,并对聘用译者的等级等提出要求。欧盟人事办公室在挑选译者时采用竞争上岗的方式。只有在一系列翻译测试中得分最高者才能被吸收进入译者候选名单,而这些入选者并不能直接参与翻译工作,还需进一步筛选后才可能被聘用。

第三,欧盟法律翻译人员不仅是立法文本的阐释者,同时也是立法文本的创作者,其对于欧盟法律的理解超越一般的译者。由于欧盟立法者通常用非母语来起草法律,起草文本质量较差,欧盟不得不发起清理表达迷雾(Fight the FOG campaign)的宣传活动,并在2011年发行了名为《如何清楚写作》(How to Write Clearly)的小册子,指导起草者与参与编辑的译者进行正确措辞(Wagner, 2002; Robertson, 2014)。一些需要翻译的欧盟机构要求译者帮助编辑非母语者起草的英语法律文本,为文本发布和后续的翻译做准备。因此可以说,译者常常要扮演法律文本作者或者起草者的角色(贺显斌,2007)。虽然欧盟在立法时用一种语言(通常是英语)起草,然后翻译成其它语言,但是起草语言版本并不具有优先权,其它语言版本并不被视为是译本,而是有同等地位的法律文本(Ainsworth, 2014)。而且欧盟的立法过程相当复杂,从起草到最后公布需要经过多次讨论和修改,在修改过程中各语言版本相互参考,互为原文和译文,因此译者们又多次扮演了作者的角色。

3. 欧盟法律翻译译员与读者之间的关系

在欧盟翻译中,不仅译者和原作者的主体间性值得关注,译者和读者的主体间性也值得研究。根据伽达默尔的观点,翻译的结果是把他人意指的东西重新用语言表达出来,也就是用另一种语言将他所理解的东西向所设想的读者表达出来的任务(洪汉鼎,2001)。在这一译者和读者沟通的过程中,读者的期待对于翻译的成功具有重要的决定作用。但是译者无法直接接触到读者,只能基于假定读者的需求因素,来考虑翻译如何与读者的期待形成和谐的关系。从哲学阐释学的角度来看,在译者和读者沟通的环节中,译者扮演了文本作者的角色,而读者扮演了阐释者的角色。要争取读者透彻地理解译者,就要求译者充分考虑读者理解过程中的传统和读者的成见。在读者理解过程中,我们可以发现译文的表达是一个从“他”到 “我”的转换过程,这一过程中的语言、思维与现实的参照方式发生了变化(许钧,2003)。所以,译文与读者理解之间必然存在着冲突,译者不可能凭借着其居间性的借口来避免这种冲突。

为了化解这种冲突,欧盟的翻译机构和译者采取了多种措施。第一,欧盟采取多语种平行立法,翻译机构在开展某一语种翻译时通常安排该语言的母语译者翻译,也就是说欧盟法律翻译都是由译者从外语向母语翻译。欧盟立法时,起草者的工作语言主要是法语,法律中的许多概念也是源于法国法律。但是英语是主要起草语言,超过90%的文本都是用英语起草的。因此欧盟法律既不是代表大陆法系,也不代表普通法系,而是一种具有杂交特征的欧盟话语(Robertson, 2014)。在处理这种特殊欧盟英语时,各种母语的译者都没有特别的优势,由他们将欧盟英语译入本族语,则更能发挥其熟悉目的语文化和读者期待的优点。第二,为保证多语种读者对不同语种文本的理解趋于一致,欧盟翻译机构对起草文本和翻译文本的词、句、篇章、标点等施行标准化操作。欧盟出版办公室(Publication Office)为每个语种制定了相应的机构语言风格指导文件,如the Commission Manual on Legislative Drafting, Interinstitutional Agreement 1998, Joint Practical Guide等,供起草者和译者参考。通过这种标准化,各语种读者获得相同的信息,可以跨语言和文化开展相关交流。第三,欧盟译者运用计算机技术约束译者的主观性,保证译文的一致性。欧盟的法律体系不同于任何成员国,因此其中有大量的欧盟特殊法律术语,欧盟编制了专门的术语库IATE。译者们通常使用术语软件如Eurodicautom, multiterm, EC systran和Euramis来处理术语,并在翻译过程中使用计算机辅助翻译软件(主要是塔多思)来保证术语译文的一致性。由于术语库比较完善,译者在翻译时更多的是对软件自动生成的文字进行编辑,这被欧盟翻译专家称为“乐高积木式”的翻译(Robertson, 2014)。第四,译者为了使读者理解立法的本意,其表达不仅基于原文(起草文本),还常常为避免回译错误而超越原文开展翻译。这里的回译错误主要是由于起草者用非母语写作,如非英语为母语者用英语起草文本,导致表达中存在混淆,而混淆的表达在译入第三种语言时就会以讹传讹,造成回译错误。这就是为什么在欧盟的会议中,芬兰的代表往往不看本族语版本的译文,而直接看英文或法文版的文件(Kosekinen, 2000)。为避免回译错误,译者中的法律语言专家需要根据经验、语言知识、法律知识、欧盟法律文化传统和文本立法意图等来判断术语是否错在回译错误,并超越原文作出正确的翻译。

四、 欧盟法律翻译中的语言权利平等

欧盟法律翻译工作取得的成绩得到欧盟成员国的肯定,有力推动了欧盟一体化的进程。这不仅是因为欧盟为法律翻译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使用了各种先进技术手段和方法,更是因为欧盟法律翻译秉持着共同起草的原则,体现了各成员国之间在法律面前的语言权利平等。

1. 译本的数量平等和外观平等

欧盟法律翻译从形式上努力体现出语言权利平等,包括译本的数量平等和译本的外观平等。欧盟由28个主权国家组成,这些国家不论大小和强弱,都是欧盟中的一员,有权要求得到平等待遇,因此欧盟的法律文本会全部翻译成各成员国语言的译本。前文曾提到欧盟会议中,芬兰的代表更加信任英文和法文的译本,常常将本族语版本的文件束之高阁。尽管如此,欧盟的译者依然从未停止提供芬兰语版的文件译本。欧盟委员会中的英国委员金诺克曾提议为节省成本,只用英语公布委员会的文件,而法、德两国外长联合致信时任欧盟委员会主席普罗迪,抗议该推行单语政策的计划(Osborn, 2001)。由此可见,在国际组织中,任何一个成员都重视自己的平等权利,而在公布官方文本时拥有本族语版本的译文具有重要的象征意义,充分体现了该成员国的存在感和平等地位。欧盟法律翻译还重视实现每个语种法律文本间的外观平等,各语言版本的法律文本的标题位置、段落数、语篇结构、标点等都一一对应,使所有的语言文本看起来像是一个文本(Koskinen, 2000)。这种形式上的相同,从操作层面来说便于开展各语种间的比较、修改和更新,但实质上是由于各文本间是平行译本的关系,它们在起草或翻译时都要遵守同样的欧盟相关写作规范,如Commissional Manual on Legislative Drafting, Council Manual of Precedents和其它一些不公开的内部指导文件。从这个角度来看,外观等值与译本数量平等一样,超越了文本的信息和交际的功能,成为一种“纪念碑”和“平等的捍卫者”(Koskinen, 2000)。

2. 欧盟法律元语言

为实现语言权利平等,欧盟法律翻译通过同等效力预设和使用“欧盟法律元语言”来保障共时性的文本间等值(Ainsworth, 2014)。在欧盟的立法翻译过程中,首先要用一种语言(如英语)来起草法律,然后再译为其它语言,从这一层面讲是有源语和目的语之分的。但是欧盟的平行立法原则,要求实现不同语种译文间的等值,因为如果不等值,那就表示欧盟在不同的成员国推行不同的政策。所以欧盟法律翻译给予所有译本以同等效力的预设,一旦翻译完成,就不存在原文和译文之分,在法律实践中任意语言文本效力一致。例如,在欧盟North Kerry Milk Producers Ltd. v Minister for Agriculture and Fisheries一案中,由于相关法律英文版中关于支付时间的表述和法文及意大利文版本不一致,欧洲法院(European Court of Justice)就拒绝采信任何一个版本,而从其它法律中寻找审判依据。再如Peterson v. Weddel & Co. Ltd.一案中,由于只有相关法律的荷兰语版对于涉案物品性质解释比较明确,所以最后法院以荷兰语版本表述作为审判依据。此外,为避免欧盟各国文化、历史、语境差异对平行立法等值的影响,欧盟还不断增加使用“欧盟法律元语言”。例如,我们在欧盟平行立法中可以看到越来越多具有元语言特征的词语,如acquis communautaire。一些欧盟翻译专家曾经建议欧盟建立并推广一套独特的欧盟法律元语言,以解决文化、历史、语境差异带来的影响,这一计划被批评为过于“懒惰并且可读性较差”,所以没有全面展开。但这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一些欧盟法律元语言词汇的广泛使用,有利于语言平等的实现(Buchin & Seymour, 2002)。

3. 翻译中的争议解决制度

欧盟对于法律翻译中因文字产生的争议设有解决制度。欧盟法律翻译不但要求语言功能上的对等,更要求法律功能上的对等(董晓波,2015)。虽然欧盟的法律翻译被视为平行立法或共同起草,理论上各个语种的法律文本具有相同的地位,但是在翻译实践中,各语言、文化、法律体系等都存在着时间和空间上的不对等,主要工作语言(如法语)、起草语言(如英语)和其它目的语语种间必然会存在分歧。例如在Commission of the European Union v. United Kingdom of Great Britain and Northern Ireland一案中,英方辩称在捕鱼作业中,由非欧盟籍渔船下网再由其它欧盟籍渔船拖曳回港,符合欧盟相关法律各个语种版本中关于捕捞的规定,因为taken from the sea(英语),extraits de la mer(法语)等文本没有对下网行为做出规定和约束。但是,欧盟法院最终认定非欧盟船只在欧盟地区捕鱼,违背了欧盟保护自身渔业资源的立法本意,因此判英方败诉。当遇到因语言产生争议或歧义时,如果仅仅依据文本作为仲裁或审判依据,那么就会进入一种死循环,导致各方争论不休。欧盟法律翻译为了保证争议中每一语种的公平地位,为争议提供了解决机制,这就是去文本化和立法本意优先(Ainsworth, 2014)。欧盟虽然视法律文本为司法的依据,但是对于法律文本的意义给予一定的限制,而赋予审判的法庭以自由裁量权和对于文本解释的权利,从而可以结合立法本意和实际需求来作出公平裁决。

五、 对我国开展立法文本翻译的启示

本文从欧盟多语立法翻译入手,从多个方面研究了其翻译质量取得广泛认可的原因。笔者认为,欧盟多语立法翻译在法律术语翻译机制及术语库建设、翻译的主体间性、语言权利平等三个方面具有较明显的先进性和优势,而取得这些成绩离不开欧盟在政策支持、翻译主体筛选和管理、术语库建设、新技术使用和机构支持等五个相互关联因素方面的努力。为提高立法文本的翻译质量,应当以这些因素为基础,构建译文质量因素五位一体的模型(见图2)。这一模型可以用来衡量和评估翻译工作的水平,也可为提高立法文本翻译的质量提供发展方向。只有在这五方面均衡发展,才能有效保障译文质量不断提高。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法治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随着法治建设的深入和对外交往的扩大,我国立法文本的翻译实践和研究,面临巨大挑战,翻译总体质量不高,难以满足当前社会要求(吴苌弘,2014;董晓波,2014)。目前的研究虽然填补了一些翻译研究的空白,但是不足之处也比较明显。如多数研究论述的系统性不强,就问题论问题,不能全面把握我国立法文本翻译面临的困境,提出全面、有效的改进意见(赵军峰、郑剑委,2015;李晋、董晓波,2015)。与欧盟多语立法翻译相比,我国立法文本翻译在这五个因素方面有或多或少的缺陷。因此,我国未来提高法律文本翻译质量,应重视这五个因素的均衡发展,尝试在以下几方面做出改进:

图2. 立法文本翻译质量因素五位一体模型

第一,重视政策对立法文本翻译的支持作用,出台更多、更高层次的相关政策。国家政策是开展立法文本翻译的根本性指导,对于保证译文质量有着宏观影响。欧盟法律翻译的相关政策贯穿了整个翻译过程,在上文的讨论中处处可以看到各种成文的政策和不成文的习惯做法对于翻译行为的指导和约束,使得欧盟法律翻译处处有“法”可依。欧盟翻译语言政策还具有层次高的特点,许多政策文件本身就是法律,而且由欧盟最高领导机关颁布,对翻译的各方面约束力很强。此外,欧盟的法律翻译政策强调平等性,保障了公平正义,受到目的语读者支持。反观我国,立法文本翻译政策是我国开展立法文本翻译过程中长期忽视的一个方面。国内关于立法文本翻译的政策凤毛麟角,许多机构和译者开展翻译没有统一的指导,往往各自为政。目前关于立法文本翻译的政策,主要来自于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法律法规翻译的系列文件,相关政策以政府行政命令的形式颁布,其效力显然不如法律。此外,我国对外立法文本翻译的语种只有英语一种,而对于国内需要立法文本翻译的各个少数民族,也几乎未见相关机构系统地公布过立法文本的各少数民族语言版本,未能很好地满足各类目的语读者的需求(董晓波,2016)。未来我国立法文本翻译工作,还需要更多、更高层次的政策出台,以便能够更加有效、广泛、规范地开展立法文本翻译工作。

第二,重视立法文本翻译中的译者主体地位,建立复合型的译者队伍。通过欧盟法律翻译的成功经验可以发现,法律翻译需要兼具语言、翻译和法律能力的复合型人才,但是这种人才在实践中是很难获得的。欧盟面对这种困境采取了创新的方式,由优秀的母语译者和法律语言学家搭档,参与立法起草、修改、颁布等立法过程,充分发挥各自的优势,构建了一支高效、高质的译者队伍。我国与欧盟面临着同样的问题,因此可以借鉴欧盟经验,在翻译队伍中加入母语语言专家和法律专家,让译者更多地参与立法过程,以便实现“视界融合”,打造出一支优质的翻译团队(许钧,2003)。

第三,充分应用适当性策略,建立适应我国国情和需求的法律翻译术语库。欧盟在多语言环境下根据适当性策略构建的IATE术语库,为欧盟法律文本的译者提供了宝贵的语料资源。而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积累了大量的法律翻译文本资源,但是未有机构系统地编辑、整理过其中的法律术语及译文。未来需要权威机构开展法律翻译术语库建设工作,使译者能够更加便捷、高效地查阅权威的术语译文。

第四,加强翻译技术研究和推广,运用高科技提高翻译质量。欧盟在重视译者的同时,也关注翻译技术,特别是数字技术在法律翻译中的作用。自上个世纪90年代中期起,欧盟就全面采用计算机辅助翻译(CAT),配合IATE术语库,使译员能够共享翻译资源,有效地保障了翻译的效率和质量(Dollerup, 2002)。而我国从中央到地方,各级法律法规翻译机构鲜有使用CAT技术,主要依赖译者的个人水平,效率很难突破人力极限(李晋、董晓波,2015)。随着我国国际地位的提高,在可以预见的未来,立法文本翻译量将出现井喷式增长,需要及时转换翻译方式,引入CAT技术,提高翻译效率,以适应全球化的进程。

第五,建立专业化的立法文本翻译机构,充分发挥机构的作用和力量。现代翻译正从传统的注重个人翻译的模式转向大规模、专业性的项目翻译,更加注重翻译环境建设和项目管理,翻译机构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和力量(Giammarresi, 2011)。欧盟翻译机构在人员选拔、任务分配、相互协作、校对、新技术使用、数据库建立和共享等环节扮演了积极的组织、管理者的角色,为译者构建了一个良好的工作环境。而我国立法文本翻译在此方面还比较落后,许多机构将翻译任务外包给翻译企业或个人,对翻译缺乏监督和管理,常常导致翻译专业性失范(李晋、董晓波,2015)。我国未来在开展立法文本翻译时,应当建立专业化的立法文本翻译机构,充分发挥机构在翻译中的组织、管理作用,使翻译运行在一个规范的体系内。

六、 结语

立法文本翻译受到多种变量因素影响,提高其翻译质量需要开展系统性研究,采取多方面的对策和手段(Garzone, 2000; Ramos, 2014)。本文借鉴欧盟多语立法翻译的经验,从术语翻译机制及术语库构建、译者主体间性、权利平等三个方面分析其具有的系统性特征,发现欧盟法律翻译具有的先进性和优势主要源于政策支持、翻译主体筛选和管理、术语库建设、新技术使用和机构支持这五个相互关联的因素。与欧盟多语立法翻译相比,我国立法文本翻译质量还存在多方面的不足。因此,本文在分析欧盟多语立法翻译的系统性特征基础上,提出构建立法文本翻译质量因素五位一体模型,为未来我国进一步提高立法文本翻译质量提供新的思路和参考。目前我国对于立法文本翻译的研究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还不够广泛和深入,需要从事法律翻译研究的学者们进行更广泛、深入的探讨,共同提高翻译和翻译研究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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