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 艳
(贵州省盘州市老厂国有林场,贵州 盘州 553599)
我国林业文化已经进入新时期,对森林资源乱砍乱伐的现象在逐渐减少。人们在不断创新林业文化保护思想,在源头上减少对森林资源的破坏,人们更加积极主动的参加到林业资源保护活动中。通过这样的方式保护我国林业文化、规范林业生态秩序,进而使我国林业生产工作向规范化和科学化方向发展进步。在社会整体的共同努力下,我国破坏林业文化、践踏森林资源的恶性行为得到有效扼制。人们树立了合理利用森力资源创新型意识,在对森林资源进行开发和利用过程中,积极寻找利益与保护生态资源的平衡点;在条件符合的森林区域构建森林生态园,开发旅游业。
林业管理与保护工作,是林业文化发展和传承的基础工作内容。在我国林业文化进入新时期期间,各个区域的森林保护工作都是严格按照道德与法律规章制度来开展。首先强化打击破坏森林文化和资源的非法分子的力度[1]。通过道德观念和法律约束对其进行治理,这样既能调动人民群众参加林业文化保护的积极性,也能提升人民群众的核心素养;其次,在开展林业文化保护工作期间,人民群众与林业监管机构相互配合。我国各个区域的林业保护机构结合新时期森林文化保护状况,制定了完善的奖惩制度,并以奖惩制度为依据林业文化保护群体急性约束。对于积极参与并使林业资源得到保护的群体进行奖励;而对于在林业资源保护工作中呈现出消极、不积极配合的群体进行批评,在明确林业保护职责的基础上,不断优化林业资源保护模式。
近年来,温室效应、森林火灾以及病虫害的等现象普遍存在,在其影响下我国林业文化遭到严重破坏。在经过长期治理与管控后,我国森林资源文化得到有效控制,使我国林业文化保护工作进入新时期。在此过程中,积极利用科学技术。比方说在治理森林病虫害问题的时候,始终在坚持标本兼治的原则,积极打造混交林,利用科学技术不断增强森林生物多样性,这样能够有效扼制病虫害的蔓延;在已经患有严重病虫害的区域,将农业措施与生物措施进行结合,减少其在土壤中的残留,进而改善环境污染现象。
完善的法律制度,是保护自然遗产的一项重要途径[2]。新时期,我国严格遵守《公约》中的具体制度内容和要求、积极借鉴其他国家自然遗产保护的成功经验;根据我国自然遗产保护状况、实际国情等内容进行详细分析,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和自然遗产保护法》。遗产地政府机构承担相应保护职责,在不断完善我国法律体系后,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开展编制与保护与发展规划工作,将自然遗产保护工作与该地区的经济状况与社会发展状况进行结合,为今后新时期提供自然遗产保护效率创造新型渠道。
目前,我国社会整体各个领域的经济发展速度不断加快,国家也越来越注重开展自然遗产保护工作。因此,各个不同的区域成立专项的文化与自然遗产保护机构,其主要的工作职责就是准确解决在自然文化遗产保护过程中存在的具体问题,通过构建专业性较强的机构,能够全面集中行政权利,增强相关人员的决策的科学性,进而合理开展我国境内文化与自然遗产保护工作。通过构建专项的保护机构,在面临多种不同的权利管理问题时,就能更加从容果断的做出决策,使自然遗产保护工作中遇见的难点问题得到有效解决。
不同区域的自然遗产保护需求和状况存在不同的现象,在实际开展自然遗产保护工作期间,要根据该地区的实际状况,制定具有针对性的保护规定[3]。比方说在地方行政立法的技术基础上,一个省可以根据不同的自然遗产保护需求,制定多种不同层次的行政性立法法规;但是无论是哪种层次的行政性立法法规,都要与国家统一的法律法规进行结合;以国家的法律法规为基础,不断细化制度中的惩罚性内容,这样能够有效约束自然遗产保护人员的保护行为,能够有效提升自然遗产保护效率。
文化和自然遗产保护工作,不仅仅需要各个地区的政府结构组织开展,社会中各个层次的公民都要履行自然遗产保护义务,在树立全民保护意识的同时,将其落实到实际行动上,积极参加自然遗产保护活动。新时期,开展自然遗产保护工作期间,要形成正确的民间保护体系,以此来激发人民群众积极保护自然遗产保护主观能动性。在此过程中,国家政府通过多种不同的方式引导人民群众深入了解文化和自然遗产保护的重要意义、实际保护工作内容。树立正确的保护意识,进而实现我国自然遗产保护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