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罗尔斯正义理论中人的观念问题

2020-12-13 15:42李金鑫
关键词:罗尔斯康德建构主义

李金鑫

(浙江财经大学 伦理学研究所, 浙江 杭州 310018)

罗尔斯在他晚年出版的《作为公平的正义》中表达过如下观点:“政治的正义观念的作用……是要建立起一种思想的框架,在这种思想框架内,这些问题才能够被思考。”(1)[美]罗尔斯:《作为公平的正义》,姚大志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1年,第20页。这套框架的建立需要有一定的基础和前提,或者说,有一些观念对于罗尔斯而言不是建构起来的,而是建构得以可能的基础。人的观念就是建构得以可能的基础之一。本文通过对人的观念这一问题的研究,阐明人的观念的内涵及其转向,进一步揭示此转向的方法论意义。

一、问题的提出:为什么要设定人的观念

罗尔斯的正义理论存在着从康德式的建构主义到政治建构主义的转向,即从一种理性自身产生标准的道德建构主义到一种以反思平衡为核心的政治建构主义。关于这个理论转向存在着诸多的争议与批判,其中有一个基本的问题就是罗尔斯对康德哲学的依赖。人的观念问题呈现的恰是罗尔斯对一种康德式的“个人”的依赖。本文认为罗尔斯的正义理论虽然设定了人的观念,但是这种人的观念在他的理论转向过程中已经从康德式的人的观念转变为政治的个人观念(公民观念)。以此为基础,罗尔斯的正义理论也实现了一种方法论的革新。那么,罗尔斯为什么一定要设定人的观念?罗尔斯自己至少给出了三种解释路径。

其一,基于罗尔斯对政治哲学以及公共正义观的理论任务的理解,他需要设定一种人的观念。政治哲学于罗尔斯而言始终具有公共哲学的作用,它具有实践的功能,反思、导向的功能,调和的功能以及探索实践政治之可能性的界限(现实的乌托邦)的功能。政治哲学的功能决定了他需要引入一种关于个人的和社会的观念,以便确立起社会的政治正义以及基本的正义原则等等。在《道德理论中的康德式建构主义》一文中,罗尔斯阐明他的正义论要建构一种公共正义观,“这个观念是所有将他们自己以及他们与社会的关系以某种方式来理解的人都可以接受的”(2)[美]罗尔斯:《罗尔斯论文全集》(上册),陈肖生、包利民、谭安奎等译,长春:吉林出版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13年,第345页。。也就是说,为公共正义观辩护的任务在于探索个人的自我观念与他们的社会关系的观念是在什么基础上达成合情合理的协议。罗尔斯在此处强调,一方面,为正义观念辩护不是一个认识论的问题,而是一个实践的任务;另一方面,为正义观念辩护需要澄清人对自我的深层理解,需要构想一种人的观念,这种人的观念不但涉及我们的自我观念,而且涉及我们与社会的关系的观念。

其二,罗尔斯采用的建构主义的政治哲学方法决定了他需要设定相应的人的观念,以使建构得以可能。所谓建构主义的方法,就是康德所说的纯粹理性的建筑术,“建筑术是对于各种系统的艺术”,“它必然是属于方法论的”,而“系统就是杂多知识在一个理念之下的统一性。”(3)[德]康德:《纯粹理性批判》,邓晓芒译,杨祖陶校,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年,第628-629页。对罗尔斯而言,人的观念和社会的观念是他使用的材料,在这个基础上才有可能建构出公共正义观的内容(也可以说是正义理论的内容),并最终统一在公共正义理念之下。如何构想人的观念、社会的观念就意味着如何构想一种政治哲学,以及政治哲学可以在源头上为政治理想和政治原则提供什么样的价值辩护。在罗尔斯的建构主义方法中,他以实践推理的方式展开人的观念,揭示建构活动得以可能的基础,建构活动的运作与意义。

其三,罗尔斯的正义理论需要依赖一定的人的观念才有可能更好地处理分配正义,尤其是基本益品(primary goods)的分配问题。在《道德理论中的康德式建构主义》(1980)中,罗尔斯提出“基本益品的基础在于道德人格(moral personality)的最高阶级利益以及保证他们的善观念(无论这个观念具体是什么)的需要”(4)[美]罗尔斯:《罗尔斯论文全集》(上册),陈肖生、包利民、谭安奎等译,长春:吉林出版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13年,第355页。。由此可见,基本益品是满足人们生活的背景性条件之一,保证持有不同宗教、不同道德观念的人能在同一个社会和谐共处。罗尔斯的“正义”不是空洞的,它包含着实质的内容,其实质正是这些基本益品。如何分配基本益品,取决于我们如何理解原初状态下的公民代表的利益和需要。在《社会统一与基本益品》(1982)中,罗尔斯进一步提出:基本益品与某种人的观念(conception of the person)紧密相连(5)参见[美]罗尔斯《罗尔斯论文全集》(上册),陈肖生、包利民、谭安奎等译,长春:吉林出版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13年,第406页。。人的观念表达人是自由平等的道德人,道德人格有自己的最高利益和需求。基本益品是实现道德人格的必要条件,具有手段的性质。基本益品分配的合理性根据在于我们如何理解人,如何理解人的观念。

二、如何定义人的观念

那么,如何定义人的观念?罗尔斯对人的观念的解释是否始终保持一致?罗尔斯的正义理论在多大程度上依赖人的观念?人的观念是否完成了理论奠基的作用?这一系列问题需要我们首先澄清人的观念的定义。在《正义论》中罗尔斯尚未给“人的观念”下定义,但是其中平等而自由的道德人、道德能力等含义已经有所显现,直至《道德理论中的康德式建构主义》《康德道德哲学诸主题》,人的观念的含义才逐渐获得清晰的解释。总的来说,人的观念可以从消极与积极两个层面展开。

在消极意义上,罗尔斯避免在利己主义和功利主义的意义上理解人的观念。他通过原初状态中各方代表是理性的(rational)(6)本文将rational 译为“理性的”,reasonable译为“合情理性的”。罗尔斯用rational一词修饰人时,主要指人的善观念能力,也就是形成、修正和追求自己利益的能力。Reasonable一词修饰人时,主要指人的正义感能力,具有更为丰富的道德内涵,主要指人提出公平合作条款以及与他人一起进行公平合作的能力。(本文对这两个词语的翻译主要参考《罗尔斯论文集》的译法,并且通篇保持一致。)和相互冷淡(mutually disinterested)的来揭示人的观念的含义。对罗尔斯而言,这不意味着人是利己主义者,“即那种只关心自己的某种利益,比方说财富、威望、权力的个人”(7)[美]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何包钢、廖申白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第13页。。人可以关心自己的利益需求,对他人利益保持冷淡。一方面,罗尔斯强调人们是彼此自利的(mutually self-interested),但“只是当在他们参与进他们的共同实践中去时的这种通常情形里,我们才假定他们是彼此自利的”(8)[美]罗尔斯:《罗尔斯论文全集》(上册),陈肖生、包利民、谭安奎等译,长春:吉林出版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13年,第60页。。恰恰因为人是自利的,所以他们才能对特定的实践体系或共同实践表现出忠诚。比如,民族之间的相互自利性的关系。换言之,特定的境遇之下,人们为了特定的目的而彼此自利,表现为他们之间相互冲突的利益要求、权利主张。另一方面,“相互冷淡”指人对他人的利益的“冷淡性”,而不是指人是利己主义者。如果人是纯粹的利己主义者,那么我们不但可以质疑这个人是否有道德,而且正义的社会也很难建立起来。相比之下,理性意味着人们有善观念能力。他们能够理性地去追求和修正自己的人生价值、利益需求,只是他们在原初状态中并不知道自己善观念的具体内容是什么。理性的还意味着原初状态下的每一个人都拥有平等的自由权利,而正义理论要尽可能地兼容所有人的自由权利。我们在此处基本可以按照经济理论的标准对理性的这一概念进行解释,避免将可能引起争论的伦理因素引入到对理性的这一概念的解释之中。

同时,罗尔斯要避免回到功利主义对人的观念的解释,提出一种能够替代功利主义以及它的各种变化形式的正义理论。罗尔斯的《正义论》虽然没有对功利主义的人的观念做出评论,但是批判功利主义在分配问题上没有考虑社会的权利、义务等的总量如何在个人之间分配。直到《道德理论的独立性》(1975)一文,罗尔斯对功利主义的人的观念进行了批判,并阐明他设定的人的观念要避免回到功利主义。他认为功利主义“所体现的这种人观念实际上是一个容器人(a container -person):人们被看作是那些内在的有价值的经验(valuable experiences)的发生地,这些经验被认为它们自身就是完整的”(9)[美]罗尔斯:《罗尔斯论文全集》(上册),陈肖生、包利民、谭安奎等译,长春:吉林出版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13年,第335页。同时,罗尔斯在注释中指出他主要参见帕菲特对此问题的讨论。。具体而言,功利主义并不依赖一个具有丰富内涵的人的观念。它集中关注的是有价值的经验本身,尤其是所有人的经验总和。这导致功利主义将人视为一个经验的载体,建立在经验性的规律和关系基础之上的人的观念可能具有非连续性、偶然性,而缺少稳定性、必然性。人的观念对功利主义的价值在于最大限度增加社会利益总额的前提下满足人的欲望。但是,人的观念对罗尔斯而言具有奠基性的作用,公平的正义的道德基础之一在于人的观念。简言之,消极意义上的人的观念类似经济理性人的观念,并避免基于利己主义或功利主义的理论理解人的观念。罗尔斯事实上是在利己与利他、经济理性人与道德理性人之间寻求某种平衡。

在积极意义上,罗尔斯对人的观念的定义首先源自一种“康德式”人的观念。那么,什么是“康德式”人的观念呢?在《正义论》中,罗尔斯把组织有序的人类社会视为康德意义上的目的王国理念,这样一个社会的成员是自由和平等的,他们被称为“自由平等的道德人”。正义原则的要求合乎人作为自由平等的道德人的本性,人的观念也就是自由平等的道德人的观念。在之后的相关论文中,罗尔斯反复强调人的观念对于康德式学说和正义观念理想的重要性。直至《康德道德哲学诸主题》(1989)一文,罗尔斯通过解释康德定言命令程序,比较康德式建构主义与理性直觉主义,提出对康德的道德建构主义而言,“尤为重要的是人作为合乎情理而又理性的,并因此作为自由和平等的,以及作为能动性(agency)和责任的基本单位的人的观念”(10)[美]罗尔斯:《罗尔斯论文全集》(下册),陈肖生、包利民、谭安奎等译,长春:吉林出版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13年,第581页。。由此可见,康德式的人的观念内在地包含人作为道德主体既是合乎情理的也是理性的,既是自由的也是平等的。同时,该主体也是一个责任主体,具有相应的自主性、能动性。根据罗尔斯在《政治自由主义》中的解释,“合情理性”(reasonable)的人不但能够面向其他平等的公民,有提出以及践行社会的公平合作条款的意愿,而且能够承认判断的负担并愿意承担其后果(11)参见[美]罗尔斯《政治自由主义》,万俊人译,南京:译林出版社,2011年,第50页。。换言之,人作为平等而自由的理性存在者,不但有自身合理的价值追求,而且能自律地行动并对自己的选择和行为负责,这是一种康德式的人的观念,也是积极意义上人的观念的内涵。

可以说,合情理性与合理性共同构成了对人的观念这一概念的规定。我们之所以区分积极意义与消极意义旨在表明:第一,罗尔斯的人的观念这一概念要避免利己主义和功利主义关于人的观念的解释,所以在原初状态下的人首先是一个经济理性人。第二,人的观念主要源于罗尔斯对康德实践理性这一概念的解释。罗尔斯将康德的实践理性概念拆分成理性和合情理性两个概念。“实践理性的统一,是通过设定合情理性框定理性,并使理性绝对地从属于合情理性来体现的。”(12)[美]罗尔斯:《罗尔斯论文全集》(上册),陈肖生、包利民、谭安奎等译,长春:吉林出版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13年,第360页。合情理性的能力也就是罗尔斯所说的正义感的能力,它在最根本上规定着人的观念。在罗尔斯的正义理论中,一种有效的正义感能力就是按照正义原则来行动的欲望,它对人按照理性行动的欲望具有主导性。

问题在于康德究竟怎样理解人的观念?罗尔斯的解释是否遵循了康德的本意?我们在《道德形而上学奠基》的“人性公式”中可以读到康德对人的观念的理解:“你要如此行动,即无论是你的人格中的人性,还是其他任何一个人的人格中的人性,你在任何时候都同时当做目的,绝不仅仅当做手段来使用。”(13)[德]康德:《康德著作全集》(第4卷),李秋零主编,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437页。此处的人性指合理地设定目的的能力,“人性公式”表达了康德自由而平等的人的观念。人具有自主性,可以自主设定目的,其设定目的的约束性条件是平等地尊重每个人合理设定目的的能力。在《道德形而上学》中派生出“法权上的正派在于:在和他人的关系中维护自己作为一个人的价值”(14)Kant,The Metaphysics of Morals,Mary Gregor(Trans),New York: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91,p.62.。康德将这项法权义务视为人对自己人格中的人性法权负有责任。人的观念在这种法权责任中进一步体现为:一方面,人生而具有平等的自由权利;另一方面,在平等的自由基础上,人具有自主的品质,应该做自己的主人。

对比康德的解释,我们可以看出罗尔斯基本遵循了康德对人的观念的解释。罗尔斯一方面认为所谓康德式的建构主义不在于秉持二元论的特色,而在于将康德的观念在经验理论中重新表述并显现出自身的力量,另一方面认为康德式建构主义有两个主要内容:第一,阐明共识的深层基础;第二,一个复杂的人的观念。 罗尔斯在《道德哲学史讲义》的康德讲座中直言:“作为合理而理性的自由平等的人的观念是建构的基础:除非这个观念以及它包含的道德人格力量——我们的人性——给人带来了生机和活力,道德法则在这个世界里便是没有基础的”(15)[美]罗尔斯:《道德哲学史讲义》,张国清译,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02年,第327页。。 罗尔斯认为,对康德来说,道德法则世界的基础是一个合理而理性的自由平等的人的观念,人的观念具有基础性的作用。“康德式的”表达的是类似而不是相同,它是从一种康德式的观点来看问题,而不是康德的观点。尽管如此,还是有如下质疑,即罗尔斯对“康德式”人的观念的引入使他的理论具有潜在的形而上学性质。在回应质疑和完善正义理论的过程中,罗尔斯将人的观念进一步解释为政治的个人观念(公民观念)。

三、从“康德式”人的观念转向公民观念

在《道德理论中的康德式建构主义》一文中,罗尔斯已经在某种程度上放弃了道德人格(人的观念)的存在论设定,转向将人的观念视为民主社会公共文化的一个共享观念。这表明,有关正义判断的协议不是来自一个预先设定的某种道德秩序,而是来自政治共同体中公民共享性的观点。人不但是政治共同体的成员,而且能够从每一个人认可的社会标准做出合乎正义的判断。为了证明人的观念源自民主社会文化,罗尔斯还提出了人的概念(concept)。他将“人的概念定义为一个有能力充分地参与社会合作,并在其完整一生中尊重他的各种纽带和关系的人”(16)[美]罗尔斯:《罗尔斯论文全集》(上册),陈肖生、包利民、谭安奎等译,长春:吉林出版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13年,第404页。。人的概念的含义在于人是社会活动中能动的、可以承担责任的基本单位,拥有与社会要求相适应的基本能力。这些能力的内容源于一个社会的社会合作是如何进行的,一个人的人生价值是如何被理解的等等。对人的概念的具体阐释涉及各种各样不同的人的观念。我们只能以概念为起点对观念进行解释,概念表达了一个术语的意义,而观念可以是特殊的。仅仅通过哲学分析不能获得关于人的观念的认识,我们对人的观念的认识离不开背景性的理论框架、公共政治文化、社会制度结构等要素。

此处需要注意,一方面,罗尔斯提醒我们应该理解概念的普遍性与观念的特殊性之间的区别,不可以将二者混淆。在人的观念这一问题上,我们如何定义人(我们有一个什么样的人的概念),就产生与之相对应的人的观念。另一方面,罗尔斯作此区分至少有两个用意:第一,他试图表明人的观念不是一种形而上学的设定,人的观念涉及与之相对的公共政治文化、人的自我理解等具体内容,他是在规范的、政治的而不是形而上学的意义上定义人的观念。第二,人的观念是特殊的,它离不开人的生活经验、政治反思等。这种特殊性不但在于人们所处的社会文化环境不同,社会合作方式不同,而且也在于人的价值追求不同。这里的特殊不是指人们在人的观念问题上无法达成共识,而是要为人的个体完善性、特殊性乃至政治文化差异性留有一定的空间。

进一步而言,人的观念是怎样被设计出来的,它是一种什么样的人的观念?在《作为公平的正义》中,罗尔斯说:“我们是从民主社会的公共政治文化、从其基本政治文献(宪法和人权宣言)以及从对这些文献加以解释的历史传统来看待公民的。”(17)[美]罗尔斯:《作为公平的正义》,姚大志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1年,第29页。罗尔斯再一次强调人的观念是被设计出来的,它不是一种形而上学的设定,而是基于政治文化、社会结构、政治文献以及历史传统的反思。对罗尔斯而言,人的观念要应用于宪政民主文化。人的观念是政治的个人观念,也就是公民观念。公民观念表达了人是自由和平等的,他们能平等而自由地参与社会生活。这样,罗尔斯需要解释在什么意义上,公民是平等的?在什么意义上,公民是自由的?

在《正义论》中,公民平等主要指公民在基本权利与受尊重的意义上是平等的。这里的平等至少有两重含义:其一,公民享有平等的基本权利。平等既包含公民作为自由的道德人应该拥有的平等权利,也包含公民平等参与社会合作的机会,罗尔斯自己将其解释为“平等的自由权”与“公平的机会平等”。基于此,平等的权利要求表现为人们平等地拥有基本自由,也就是拥有思想自由、人身自由、良心自由、政治自由等,这些基本自由应该以平等的形式被分配。其二,公民在受尊重方面应该是平等的。通过分析“哪些类型的人应该获得正义的保障”这一问题,罗尔斯阐释了平等的尊重并不受人的社会地位、强制性条件等因素的影响。同时,平等的尊重本身不是无条件的,它要求公民具备道德能力,按照正义原则的要求去做。换言之,此处的平等在于强调公民的道德能力是他们获得平等的正义保障的充分条件,即平等需要建立在公民道德能力的基础之上。当然,罗尔斯也认为这是一个并不严格的充分条件,因为道德能力在这里是一种能够实现出来的潜在性,这种潜在性使人们的正义要求能发挥作用。平等不是建立在人的实际道德能力的差异基础之上,平等意味着人们应该在受尊重方面是平等的。

相比较而言,公民在什么意义上是自由的?罗尔斯将公民观念作为政治观念的一部分,自由在这个意义上指公民如何成为自由个人的代表。在公平的正义之下,公民的自由主要有三重含义:“首先,公民在他们设想自己并相互设想对方具有掌握一种善观念的道德能力这一方面是自由的”(18)[美]罗尔斯:《政治自由主义》,万俊人译,南京:译林出版社,2011年,第27页。。自由不是指公民的善观念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之下都能获得认可,而是指公民能够理性且合理地改变自己的善观念。公民的自由在于善观念不但能体现他们的人格独立性,而且即使自己善观念的内容(比如人生计划、价值追求)发生改变,他们作为自由人的公共身份也不会受到影响。“第二个方面是,他们将他们自己视为各种有效要求的自证之源”(19)[美]罗尔斯:《政治自由主义》,万俊人译,南京:译林出版社,2011年,第29页。。这里的自由指公民可以对社会制度提出要求,发展并完善自己的善观念。罗尔斯通过对比奴隶的权利要求和公民的权利要求进一步证明具有“自证之源”性质的自由。奴隶的权利要求本身没有价值,它的价值取决于社会的政治义务或等级社会的角色分工。虽然公民的权利要求也源于正义观念的规定,但是这些权利本身就有价值。从与社会正义观念相容的视角看,公民权利要求的价值还源于公民认可的善观念、道德学说以及宗教信仰,公民自身就是这些要求的自证之源。“第三个方面是,他们能够对他们的各种目的负责,而这一点又影响到对他们各种要求的评价。”(20)[美]罗尔斯:《政治自由主义》,万俊人译,南京:译林出版社,2011年,第30页。这里的自由指公民能够在正义原则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目的负责。对罗尔斯来说,社会是一个公平合作系统,公民能够终身参与社会活动、进行社会合作,这意味着他们要能够对自己的目的负责。当社会产生政治正义问题的时候,公民能够意识到他们应该如何看待自己,调整自己的目的。同时,在公平的正义理念下,与这一目的相对应的手段主要指社会基本益品。所以,公民对自己目的负责意义的自由还指他们能够采取合理的手段(正义原则所要求的基本益品)追求自己目的。

人的观念是罗尔斯“作为公平的正义”的一个基本模型观念,是一种规范的观念,代表着作为道德人的自我观念和作为现代社会公民的社会关系观念。在完成理论转向之后,罗尔斯的正义理论依赖的是一种政治的个人观念,即公民观念,“一个公民就是能够终身自由和平等地参与社会生活的人”(21)[美]罗尔斯:《作为公平的正义》,姚大志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1年,第34页。。作为自由而平等的公民,他们具有两种基本的道德能力,即正义感和善观念。这两种能力相互补充,但二者之间并不存在相互推导的关系。这两种道德能力意味着公民不但能够对社会制度的构成在社会层面达成共识,同时他们也能够在政治正义观念的限制下自由地追求自己的人生价值和更高层次的利益,人们的合作是合情理性的,也是理性的。公民的自我观念与社会公民的关系观念、公共正义观念之间是相融的。

四、人的观念转向的方法论意义

从罗尔斯政治哲学的理论目标的角度来看,人的观念转向的目的在于,他要在承认公民持有的不同宗教以及整全性学说观点的前提下揭示政治正义得以可能的公共基础,并保持其理论的稳定性。在《政治自由主义》中,罗尔斯指出:“个人的哲学观念被自由而平等的公民的政治观念所代替。至于政治建构主义,它的任务是将政治正义原则的内容与理性而合理的公民观念联系起来。”(22)[美]罗尔斯:《政治自由主义》,万俊人译,南京:译林出版社,2011年,第351页。人的观念、社会观念都不是建构主义的产物,而是被设定(lay out)的,这种设定体现了实践理性的相关要求,是政治建构主义使用的材料。但是,如果从方法论角度来看,那么我们可以对人的观念转向的意义做出进一步分析。

在人的观念的转向过程中,罗尔斯要呈现政治哲学的“政治性”,将政治哲学的形而上学性置于政治结构(政治空间)的解释之中,将人的观念的合理性根据追溯到公共政治文化和政治生活世界。正如罗尔斯在《政治哲学史讲义》中所说:“当公民们首次介入政治时,有两件事情会使他们获得完全不同的政治理念:一件事情是他们在其中得以成长的政治制度的性质;另一件事情是背景文化的内容,以及这种背景文化在多大程度上使他们熟悉民主政治的理念并引导他们反思民主政治理念的含义。”(23)[美]罗尔斯:《政治哲学史讲义》,杨通进、李丽丽、林航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1年,第7页。罗尔斯在此处突出强调社会制度性质与公共政治文化对公民政治理念的形成具有重要作用。在他的政治建构主义中人的观念仍然保留了康德对人作为自由、平等、理性道德人的界定,但是放弃了康德先验论中人的观念的一些具体内容,比如善良意志理论、先验自我等。因为公共正义的基础来自民主社会的公共政治文化中的公民观念、社会观念,而不是一个整全式的康德式的人的观念。

既然如此,罗尔斯的正义理论是否有可能过于依赖人的观念呢?根据布鲁德尼在《罗尔斯与马克思:分配原则与人的观念》中的解释,对政治哲学家而言,他们需要把自己承认的人的观念整合到具有可行性的政治秩序之中,政治哲学总是离不开如何定义“什么是人”。布鲁德尼还提出了罗尔斯对人的观念的依赖会引发两个问题,即人的观念的范围和特定的人的观念的证成所包含的要素(24)参见[美]布鲁德尼《罗尔斯与马克思:分配原则与人的观念》,张祖辽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7年,第76-79页。。事实上,罗尔斯对这两个问题均已给出解释。第一个问题的答案在于,他将人的观念弱化到公民观念范围。而对于证成人的观念需要的要素,罗尔斯从公民的自由与平等两个方面做出解释。此解释在《政治自由主义》中具体细化为罗尔斯对政治建构主义中客观性观点的六个根本性要素。因为对罗尔斯来说,客观性的观点需要被理解为理性而又合理的个人恰当具体化了的观点。更重要的是,在人的观念的理论设定背后,罗尔斯将正当与好作为两个彼此独立但又都具有规范作用的立场。因为“在世界解魅的多元社会,既然难以要求人们相信任何共享的终极人生理想,诉诸某种形而上学的目的论,自然困难重重。”(25)周保松:《自由人的平等政治》,北京:生活·读书·新知 三联书店,2017年,第229-230页。如果从一种形而上学的角度设定人的本质、利益需求、自我理解方式,那么这种设定在理性多元的社会是无法得到普遍认可的。这也是罗尔斯在理论转向过程中逐渐强化政治自由主义的原因之所在,保持政治哲学的独立性,追求“重叠共识”的可能。

与康德式人的观念转向公民观念的过程相伴随的是,罗尔斯在方法论上从一种康德式建构主义转向一种基于反思平衡的政治建构主义。在《正义论》中罗尔斯依赖一种康德式的建构主义,原初状态是理性自身产生的标准。但是,在《政治自由主义》中,罗尔斯转向了以反思平衡为核心的政治建构主义。“政治建构主义只限于政治领域……是一种关于政治观念之结构和内容的观点。它认为,一旦达到反思平衡,政治正义的原则就可以描述为某种建构程序的结果。”(26)参见[美]罗尔斯《政治自由主义》,万俊人译,南京:译林出版社,2011年,第82页。政治建构主义提供的建构程序是反思平衡的产物,它依赖于公共政治文化中人们共享的政治观念及其对这些观念的反思。具体而言,所谓反思,旨在突出公民知道自己做出判断的原则以及这些原则的前提。宪政民主政治必须给个体一个足够的空间,使得他们能够保持对政治制度的批判能力,在政治和个人自由之间保持一定的张力。所谓平衡,旨在突出政治结构实现了实践理性原则与人的观念和社会的观念的恰当联合。人的观念不是一个被扭曲的结果,而是一个反思平衡的结果。

既然人的观念成为罗尔斯反思平衡的一个理论基点,那么当我们对人的观念本身进行追问时就有可能导致一种逻辑的倒退和陷于循环论证,即“对理性本身的原则或标准的任何证明似乎都必定会失败:这种证明要么依赖于合理的标准,从而构成循环,因此就是不合理的;要么未能利用合理的标准,从而无法实现证明。”(27)[英]奥尼尔:《迈向正义与美德:实践推理的建构性解释》,应奇、陈丽微、郭立东译,北京:东方出版社,2009年,第44页。但是,如果我们能意识到“正义原则的正当性最终涉及我们将社会制度或政治实践中共有的正义信念纳入‘广义的反思平衡’”(28)Samuel Freeman, Justice and the Social Contract: Essays on Rawlsian Political Philosophy, New York: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7,p.270.,那么,我们会发现尽管反思平衡需要基于个体的立场,但是它已经构成了理解其他观念的框架,人的观念、正义的信念都需要纳入反思平衡的过程,反思平衡成为罗尔斯的政治建构主义得以可能的重要方法。换言之,如果反思平衡不会导致逻辑上的无限后退,罗尔斯就有可能避免奥尼尔的批判。无论从广义还是狭义来看,反思平衡的意义在于能够为政治正义问题提供一种公共证明的基础,从而公民才有可能在政治正义问题上达成理性协议。由此,“普遍性之所有层面上的深思熟虑的信念与广义的普遍的反思平衡中深思熟虑的信念之间的连贯性(coherence)是最重要的”(29)[美]罗尔斯:《作为公平的正义》,姚大志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1年,第43页。。在反思平衡的过程中,公民通过放弃、修正乃至重构和扩展某些信念,才有可能在诸信念之间找到恰当的组织形式,以保持其连贯性。于罗尔斯而言,必须要有一些稳固的政治信念,反思平衡才有意义。公民不但能从这些稳固的政治信念出发调整自身的权利要求,而且他们的反思平衡在这种信念之下也能够得到相互的承认。或者说,公共的正义观念、立宪民主政体是正义的这样一些信念需要具有稳定性,在此基础上,我们才有可能设定社会是一个公平合作的体系,公民是自由而平等的人并具有充分参与社会合作的能力。

五、结语

如果我们将人的观念的选择上溯到政治哲学的历史脉络,那么就会如布鲁德尼所言:“这种对观念的选择承载着一种包含分配原则和一种特定的政治态度在内的政治哲学”(30)[美]布鲁德尼:《罗尔斯与马克思:分配原则与人的观念》,张祖辽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7年,第181页。布鲁德尼尝试以人的观念为基础阐发政治哲学。本文虽然不对他的理解给出具体解释和评价,但是承认此解释对于契约论政治哲学有一定的意义。与此同时,本文只是在有限的意义上阐述人的观念转向的方法论意义,而不是要涉及罗尔斯正义理论的方法论的所有面向,比如契约论、道德直觉主义等。显然,后者已经超出本文的讨论范围。。在罗尔斯的正义理论中,人的观念不是一个形而上学意义上的概念,而是一个规范概念,它通过我们的道德观念和政治思想与实践表达出来。人的观念表达了罗尔斯的政治哲学立足于民主宪政政体,面对理性多元的事实。他期待公民对政治的积极参与,期待政治哲学能探讨政治之可能性的“极限”。行文至此,我们发现人的观念是关于人的规范概念,罗尔斯赋予这个概念的规范性规定表达了人是自由而平等的公民,具有正义感和善观念两种基本的道德能力,兼具公共身份和道德身份。罗尔斯的方法代表了政治哲学中规范分析的一种可能性进路。政治哲学的规范分析进路一定会引起很多争议,没有一种特定的政治哲学规范分析框架是完美的、一劳永逸的,毕竟“人们不能就以什么来作为道德判断合理性的最终依据达成一致。”(31)[美]达尔,斯泰恩布里克纳:《现代政治分析》(第六版),吴勇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年,第167页。通过人的观念问题的研究,我们能看到罗尔斯在摆脱任何一种基于完备性学说的观点,在人们熟知的公共政治文化中寻求理论根据,凸显政治哲学的政治性。

猜你喜欢
罗尔斯康德建构主义
基于建构主义理论的计算机教育
罗尔斯政治自由主义对非理性者的排斥
旁批:建构主义视域下的语文助读抓手——以统编初中教材为例
艺术百家
把阳光加入想象
把阳光加入想象
翻转课堂在高中英语教学中的应用研究——以建构主义学习理论为基础
漫画
谈康德道德哲学的现实意蕴
建构主义下高校体育舞蹈专业教学模式的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