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据交易市场化中消费者的隐私权保护

2020-12-12 23:13陈雨蒙
时代人物 2020年32期
关键词:交易市场隐私权个人信息

陈雨蒙

(南京信息工程大学 江苏南京 210044)

大数据时代的来临,使得数据的价值被不断挖掘,数据交易开始变得火热。2019年,十九届四中全会指出数据可作为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意味着数据与资本、劳动等传统要素拥有了相同的地位和角色。我国数据交易制度的出现时间较短,许多制度设置还不完善,导致了司法实践在此类问题的纠纷中难以找到合适的依据,因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无法得到有力地维护。通过对我国数据交易中隐私权保护的法律问题进行深入的剖析,提出对应的解决思路,确保我国数据交易市场的有序发展。

数据交易中消费者隐私权的界定

数据交易的概念。数据交易是利用数据获取经济利益的过程,数据交易市场中的主体通过交易实现数据交换,最终实现数据在不同领域或部门之间的流通。从这个定义来看,其实数据交易和普通商品的交易并无太大的区别,只是具体交易标的有一定的特殊性。然而,总结数据交易市场的交易现状后发现数据交易存在三个最明显的特征:交易主体多元性、交易市场发展迅速以及数据孤岛现象明显。

数据交易消费者隐私权的特征。与传统消费者隐私权相比,数字交易中消费者隐私权的主体范围更广、更复杂。在传统交易模式下,消费者无需提供任何个人信息便可完成交易,其隐私权受到侵害的可能性微乎其微。但在网络空间中,消费者的隐私权不再仅仅局限于传统消费者隐私权的范围,具体而言,其范围涵盖了消费者的个人姓名、电话号码、年龄、性别、所购物品的类别和数量、购物喜好、消费金额等,所有可以辨别为个人信息的都是数字交易中消费者隐私权的客体。数据交易市场化中的隐私权遭遇的侵犯不仅限于互联网络,更是延伸到实体空间。速度快是网络化最核心的属性,在全球信息共享的背景下,消费者的个人信息片刻间便可传送到全球任何一个角落。任何电子产品和数据信息的使用者都面临隐私泄露的风险,传统隐私权保护的法律在数据交易市场中得不到很好的适用,相关法律的滞后更是让违法者有机可乘。这些都使得公民隐私权保护难度加大,并且损害的不可逆性增强,受害者难以维权,隐私权遭受侵权的危害进而被无限放大。

我国数据交易中消费者隐私权保护的现状及困境

我国数据交易中消费者隐私权保护的现状分析。我国素有重集体而轻个人,重义务而轻权利的现象,在这种文化传统和社会背景下,我国公民隐私的自我保护意识普遍不强,并且很少有人关心他们的隐私受到侵犯,更多的人在自己的隐私受到侵犯的情况下不知所措,不知道如何使用法律手段来捍卫自己的权益。根据我国现行法律体系的规定,国家通过多部法律从不同层面对消费者隐私权在实体经济当中进行规范,其中有宪法最高层面的规定,也有民事法律的保护,最严厉的还有刑事方面的规范。不过这些法律规定过于分散,同时也不是很完善,缺乏一部专门的立法来对消费者隐私权进行系统保护。首先,这些法律中的有些规定适用范围不广,有的只能对特定的对象发生法律效力,没有在整体上对所有社会成员进行规范;其次,这些条款散乱地规定在各个部门法律当中,不够具体和完善,所以无法对侵犯公民隐私权的行为进行有效打击;再者,由于这些法条被规定的不同的法律法规当中,其中有很多不一致的地方,造成了在现实司法案件办理中无法提供明确指导。

我国数据交易中消费者隐私权保护的困境。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后,最有效的救济途径是司法救济。然而,就我国司法现状而言,在诉讼制度中对这方面的规定却很少。如前所述,隐私权在我国现行法律中并没有单独规定,而是被纳入到了名誉权的范围。相关司法解释也没有单独规定隐私权,导致在司法审判中只能根据对名誉权的侵犯来判断案件。此外,我国目前在这方面的立法缺失,导致司法实践过程中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往往无法为被侵权人提供完善的救济。我国现行的诉讼法律没有对小额诉讼设立专门的诉讼程序,这不利于当事人采取诉讼的方式来保护隐私权。然而,随着信息经济的日益发展,公民在网上交易活动中被要求提供个人信息的地方很多,这为数据侵权埋下了隐患。例如,个人电话是法律规定的个人隐私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在现实生活中,个人的电话号码经常被泄露,消费者很难保护自己的权利,他们大多采取了宽容的态度,这对个人权利的保护是非常不利的。没有相应救济途径的权利往往无法真正实现,一项权利倘若丧失了相应的救济途径,那么往往无法真正实现该权利,同时也丧失了法律法规对其的保障与监督。

完善我国数据交易消费者隐私权保护体系的举措

规范数据交易行为。目前我国隐私权保护制度并未系统化建立,个人信息权利正处于准备立法阶段,同时散见于不同规范性文件的个人信息保护条款也为个人信息立法储备了一定的实践经验,在民法典分则编纂的时代契机下,我国可通过明确界分隐私权以及个人信息权的权利框架体系,完成对数据交易中个人信息的保护体系建设。在个人信息权利得到法律固定后,通过个人信息权利保护规范性文件与《侵权责任法》协同为个人数据交易中个人信息权利保护提供法律依据及救济途径。事实上,数据交易过程中,数据提供方并未失去对数据的控制,且同一数据集合可向多个数据需求方提供,故而此种传输行为以数据需求方获取数据内容为目的,应适用服务合同规则,一方提供服务,另一方根据合同给付对价。通过《合同法》对数据交易行为进行规制,即采用债的路径来规制数据交易,相较于反复讨论数据作为支配权客体是否能特定化,是否能被支配的等问题,债的路径更加关注数据交易过程的行为,关注债的关系中的主体之间行为模式的调整。

引导消费者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公民是使用互联网技术的主体,因此,保护财产隐私权的关键还在于我们自身。在日益纷繁芜杂的网络环境中,我们必须提高自身隐私保护意识。现如今,绝大多数公民个人隐私保护意识薄弱,极易将个人隐私“遗忘”,我们不知道自己会因为何种举动在何时被何人通过哪种方式就将自己的隐私泄露。大数据技术飞速发达,想要窃取用户隐私易如反掌,对此,用户必须树立隐私保护意识,在任何有可能泄露个人隐私的行为前,都需要认真考虑,谨慎对待。不仅如此,公民还需要学会尊重和保护他人隐私,不能出于任何目的,泄露和利用他人隐私,只有这样才能营造健康安全的网络隐私保护氛围。

完善数据交易监管法律制度。数据交易市场的有序发展离不开完善的数据交易监管体系,我国目前数据交易市场并没有专门的监管法律对其监督,而数据交易的过程存在着许多安全风险,必须建立一套严格的监管机制,明确政府和企业的责任和义务,用法律手段来维护数据交易市场的秩序,唯有如此才方能保障数据交易市场的长远健康发展。

总之,我国当前阶段的数据交易过程中,还存在着一系列的问题,只有从立法层面和司法层面同时着手,才能对其做到合理的规制。与此同时,国家应对此高度重视,数据交易安全能够得到保障,可以促进其他国家与我国的交流与合作,对于国家的发展与建设大有裨益。我国应尽快实现个人信息权保护立法,以规制数据交易过程中对个人信息侵害现象严重,干扰个人生活安宁,损害个人人格尊严等现象。为探索具有中国特色的数据交易的消费者隐私权保护模式,我们应当从全面立法入手,多角度全方位保护消费者信息安全,增强消费者信息的保护力度,协调消费者权利实现与数据交易发展间的冲突,构建井然有序的新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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