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录:关于做好2020年重点领域化解过剩产能工作的通知

2020-12-12 19:55发改运行2020901号
电力设备管理 2020年7期
关键词:应急工作

发改运行〔2020〕90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工信厅(工信委、经信委)、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国资委、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有关中央企业:

2016 年以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决策部署,扎实推进重点领域化解过剩产能工作,统筹做好职工安置、“僵尸企业”处置、结构调整、兼并重组、转型升级等工作,总量性去产能任务全面完成,系统性去产能、结构性优产能初显成效。产业结构和生产布局得到优化,供给质量和效率大幅提升,安全环保形势持续好转,市场竞争秩序有效规范,行业健康发展的长效机制不断完善。2020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十三五”规划的收官之年,为扎实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全面巩固去产能成果,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准确把握2020年去产能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要求,紧扣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任务,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坚持以改革开放为动力,推动高质量发展。坚持巩固、增强、提升、畅通的方针,着力巩固去产能成果,持续推动系统性去产能、结构性优产能,不断提升职工安置和资产债务处置质量,全面提高行业治理能力。

二、全面巩固去产能成果。尚未完成“十三五”去产能目标的地区和中央企业,要统筹推进各项工作,确保去产能任务在2020年底前全面完成。全面实施去产能项目“回头看”,认真落实产能认定、关闭标准、奖补资金使用、产能置换等方面的相关规定,确保各类督查和自查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到位。国家有关部门将继续开展巩固钢铁煤炭去产能成果专项督查抽查,坚决防止已经退出的项目死灰复燃。进一步完善去产能和产能置换工作台账,为“十四五”发展打好基础。切实抓好去产能政策的宣贯落实,强化监督问责,确保相关要求落实落细落地。

三、继续深化钢铁行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进一步完善钢铁产能置换办法,加强钢铁产能项目备案指导,促进钢铁项目落地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进一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严格落实安全、环保、能耗、质量、用地、产业政策和产能置换等相关要求,严禁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新增钢铁冶炼产能,严肃查处各类钢铁产能违法违规行为,加快推动落后产能退出,严防“地条钢”死灰复燃和已化解过剩产能复产。指导企业复工复产,做好行业运行监测分析,维护行业平稳运行。进一步推动钢铁行业绿色化发展,加快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长三角地区、汾渭平原等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钢铁企业超低排放改造,发展电炉钢工艺。进一步推动钢铁企业实施兼并重组,增强企业创新意识,为钢铁行业实现由大到强转变奠定坚实基础。

四、持续推进煤炭上大压小、增优汰劣。严格安全、环保、质量等方面执法,坚决淘汰不具备安全环保条件、不符合产业政策的落后产能。坚持产能置换长效机制,引导低效无效产能有序退出。深入推进煤炭行业“放管服”改革,加快推动在建煤矿投产达产,合理有序释放先进产能,实现煤炭新旧产能有序接替。统筹推进煤电联营、兼并重组、转型升级等工作,促进煤炭及下游产业健康和谐发展。着力加强煤炭产供储销体系建设,持续提升供给体系质量,增强能源保障和应急调控能力。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不断完善现代煤炭交易市场体系,进一步降低交易成本、提高市场效率。

五、积极稳妥推进煤电优化升级。充分发挥市场调节和宏观调控作用,淘汰关停不达标落后煤电机组。继续做好现有违规建设煤电项目的清理整顿工作,坚决杜绝新发生违规建设煤电项目的情况。发布实施年度风险预警,按需有序核准建设煤电项目,按需适度新增煤电产能,做好煤电应急备用和应急调峰储备电源工作。持续推进燃煤电厂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工作。进一步增强电力、热力供应保障能力,巩固化解煤电过剩产能工作成果,提升煤电清洁高效发展水平。

六、加快“僵尸企业”处置。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僵尸企业”处置的决策部署,依法依规加快处置2019年底摸底确定并上报国务院办公厅的“僵尸企业”。各地区和中央企业要按照要求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履行主体责任,加强督促检查,原则上在2020年底前完成已摸底确定并上报的钢铁、煤炭行业“僵尸企业”处置工作。

七、严格控制产能总量。更多运用市场化、法治化手段,在控制产能总量的前提下,调整优化存量。严格落实《关于完善钢铁产能置换和项目备案工作的通知》要求,暂停钢铁产能置换和项目备案,并开展自查自纠工作,确保钢铁项目要符合安全、环保、能耗、质量、用地、产业政策和产能置换等相关要求。严格禁止在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规划布局新的煤矿项目,严格限制高硫高灰高砷煤项目开发。

八、统筹做好去产能保供应稳预期工作。有关地区和中央企业要充分认识供需形势的新变化新特点,坚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综合考虑地区发展、产业布局、资源赋存、安全环保、项目接续、运输能力等因素,合理安排去产能目标任务,提前谋划“十四五”相关工作。保供难度大的地区,要结合近年来出现的突出问题,进一步完善供应保障应急预案,有针对性地制定工作措施,避免供需失衡和市场异常波动。

九、多措并举提高职工安置质量。坚持把职工安置工作作为重中之重,建立健全定期调度机制,完善风险处置预案,落实职工安置政策措施。对产业衰退、结构单一地区,加大跨地区劳务协作、专项培训、创新创业支持力度,提高就业稳定性。对依法参保缴费且不裁员或少裁员的企业按规定给予稳岗返还,为符合条件人员及时发放失业保险金等待遇,加强再就业帮扶,做好公共就业服务和公益性岗位托底,切实守住民生底线。引导企业资产处置收入依法优先用于清缴社会保险、解决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等职工安置费用,妥善接续社会保险关系,维护职工社保权益。各地要统筹资金加大对困难企业的支持力度,妥善解决职工安置、失业职工帮扶、内部退养费用缺口等遗留问题。

十、依法依规推进资产债务处置。各地要认真落实去产能企业和“僵尸企业”资产处置相关规定,依法依规加快土地、矿产资源等各类资产处置。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僵尸企业”及去产能企业债务处置工作的通知》《关于积极稳妥深化“僵尸企业”处置工作的意见》要求,推动金融机构和企业积极开展债务处置,指导相关市场主体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区分不同情形采取适当处置方式,依法公平合理分担处置成本,分类处置直接债务、统借债务和担保债务。

十一、提高专项奖补资金使用效益。严格落实《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管理办法》,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分配和使用专项奖补资金时,应充分考虑企业实际情况,更多支持职工安置任务较重、困难较多的企业。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肃查处虚报冒领、挤占挪用等违法违规行为。鼓励开展产能置换指标交易,产能置换收入应优先用于职工安置。

十二、加快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统筹考虑区域发展需求和产业布局,发挥各地比较优势,构建科学合理、安全环保、协同发展的产业布局。推动钢铁、煤炭、电力企业兼并重组和上下游融合发展,提升产业基础能力和产业链现代化水平,打造一批具有较强国际竞争力的企业集团。更多依靠市场机制和科技创新优化生产要素配置,提高行业安全环保水平和企业竞争力,推动先进产能向优势地区和企业集中。鼓励传统钢城煤城开展转型升级,通过技术创新、产业融合、发展新兴产业等方式,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推动产业向专业化、高品质和价值链高端延伸,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

十三、不断提高行业治理能力。坚持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加快推进行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有关部门要结合职能分工,深化“放管服”改革,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加快建立现代市场体系和有利于行业健康发展的政策体系。各地要统筹去产能和“十四五”发展,充分运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成果,加快推进制度创新和治理能力建设,着力解决发展过程中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推动实现钢铁煤炭煤电行业更高质量、更有效率、更加公平、更可持续发展。

十四、加强违法违规和失信行为监管。对项目建设、产能置换、安全生产、生态环保、价格监管等各方面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始终保持高压态势,充分运用地方自查、媒体暗访、部门执法、联合督导、社会举报等多渠道,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曝光一起。建立健全行业信用体系,加强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强化失信行为监管,依法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措施。

附件:1.2020年钢铁化解过剩产能工作要点

2.2020 年煤炭化解过剩产能工作要点

3.2020 年煤电化解过剩产能工作要点

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能源局、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国资委

2020年6 月12 日

2020 年煤电化解过剩产能工作要点

为进一步增强电力、热力供应保障能力,巩固化解煤电过剩产能工作成果,提升煤电清洁高效发展水平,现按照国家煤电发展政策的要求,制定本工作要点。

一、2020年目标任务

淘汰关停不达标的落后煤电机组(含燃煤自备机组,下同)。依法依规清理整顿违规建设煤电项目。发布实施煤电规划建设风险预警,按需有序规划建设煤电项目,严控煤电新增产能规模,按需合理安排煤电应急备用电源和应急调峰储备电源,2020年底全国煤电装机规模控制在11亿千瓦以内。

统筹推进燃煤电厂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西部地区具备条件的机组2020年底前完成改造工作。

二、淘汰关停落后煤电机组

落实《关于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进一步淘汰煤电落后产能促进煤电行业优化升级的意见》(发改能源〔2019〕431号)等相关文件要求,制定本地区落后煤电机组2020年度煤电淘汰落后产能计划,明确目标任务并组织实施。

列入2020年度煤电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的机组,除地方政府明确作为应急备用电源的机组外,应在2020年12月底前完成拆除工作,需至少拆除锅炉、汽轮机、发电机、输煤栈桥、冷却塔、烟囱中的任两项。

三、清理整顿违规建设项目

严格落实《关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防范化解煤电产能过剩风险的意见》(发改能源〔2017〕1404号)、《关于进一步规范电力项目开工建设秩序的通知》(发改能源〔2016〕1698号)等相关文件要求,继续做好现有违规建设煤电项目的清理整顿工作,坚决杜绝新发生违规建设煤电项目的情况。

结合分省煤电规划建设风险预警等级,电力、热力供需形势,项目建设实际等,按需分类将补齐手续的停建项目移出《关于印发2017年分省煤电停建和缓建项目名单的通知》(发改能源〔2017〕1727号)确定的停建项目名单。

四、发布实施年度风险预警

发布2023年煤电规划建设风险预警,按照适度有序的原则,分类指导各地自用煤电项目(含燃煤自备机组、不含燃煤背压机组,下同)的核准、建设工作。

(一)装机充裕度指标为红色、橙色的地区,暂缓核准、暂缓新开工建设自用煤电项目,合理安排在建煤电项目的建设时序。为支持北方地区清洁供暖,对于确有需要的民生热电项目,由相应省级能源主管部门牵头组织评估后,正常履行核准程序或开工建设。

(二)装机充裕度指标为绿色的地区,确有需要的,在落实国土、环保、水利等国家有关政策要求,并征求国家能源局相应派出机构意见后,按需有序核准、开工建设规划内自用煤电项目;同等条件下,优先核准、优先开工建设扶贫、民生热电、煤电联营项目。

(三)装机充裕度指标为绿色、资源约束指标为红色的地区,还应落实《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国发〔2018〕22号)等相关文件要求,严格控制新核准、新开工建设煤电项目规模。

五、严控各地新增煤电产能

强化煤电项目的总量控制,加强规划指导约束作用。统筹巩固化解煤电过剩产能和增强电力、热力供应保障能力工作,按需适度安排煤电投产规模。探索研究清洁能源发电与煤电协调健康发展的机制,推动北方地区清洁取暖,促进清洁能源消纳。

(一)装机充裕度指标为红、橙色的地区,原则上不新安排自用煤电项目投产,确有需要的,有序适度安排煤电应急调峰储备电源。为支持脱贫攻坚、北方地区清洁取暖,对确有需要的国家级贫困县扶贫项目,已连续两年发挥作用的应急调峰储备电源且属于民生热电的项目,可列为相应省份年度投产项目。

(二)装机充裕度指标为绿色的地区,要优先利用清洁能源和外来电,综合采取省间电力互济、需求侧管理、优化系统备用,以及充分发挥国家规划内自用煤电项目、应急备用电源和应急调峰储备电源作用等措施,减少对新增煤电装机的需求。确实无法满足需求的,按需适度安排煤电投产规模。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扶贫、民生热电、煤电联营项目投产。

(三)请继续按照《关于报送2019-2020年煤电拟投产项目的通知》(发改办能源〔2019〕611号)等相关文件要求,按需核准、建设、投产外送煤电项目。

六、做好应急调峰储备工作

为妥善应对高峰时段电力缺口,进一步提高电力、热力应急保障能力,切实维护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和电力、热力的可靠供应,根据《煤电应急备用电源管理指导意见》(发改能源规〔2018〕419号)、《关于煤电应急调峰储备电源管理的指导意见》(发改能源规〔2018〕1323号)等相关文件要求,指导督促各地区落实文件要求,根据实际情况,按程序合理安排煤电应急备用电源和应急调峰储备电源,并做好相关工作。

七、统筹节能环保改造工作

统筹推进现役煤电机组的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西部地区要进一步加大改造工作推进力度,确保在2020年底前完成具备条件机组的改造工作。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和企业继续扩大改造范围,提高全国煤电清洁高效发展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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