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劳动争议的存在,会对劳动者合法权益造成侵犯,不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近年来,劳资双方的关系变得更加复杂化,随着维权意识的提高,必须加强对劳动争议解决工作的重视,缓解双方的矛盾,构建良好的社会环境,在保障其合法权益的同时,能够加快企业的稳定发展。行政调解是一种常用的解决方式,能够提高争议解决与处理的效率。然而,在实践应用中也会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导致其效用发挥受限。本文将对行政调解在劳动争议解决中的作用进行分析,提出行政调解在劳动争议解决中应用的问题及相关策略。
关键词 行政调解 劳动争议 作用
作者简介:周密,长江大学文理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宪法学与行政法学、经济法等。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20.12.013
在新时期社会发展当中,劳动争议问题受到人们的高度关注,由此而引起的社会事件将会对和谐社会的建设造成影响。在诸多社会关系当中,劳动关系的重要性业逐渐凸显,尤其是随着市场经济的繁荣发展,应该以良好劳动关系的构建为重点,加快经济体制改革步伐。当前劳动争议案件在不断增多,必须构建一个完善的调解机制,消除劳资双方的矛盾,防止矛盾激化而引起的一系列问题。大调解工作机制的构建,对于解决劳动争议起到了关键作用,其中行政调整是一种常用的方式。为了能够满足劳动者的利益诉求,有效应对实践工作中的挑战,必须对行政调解机制进行优化,以达到改善民生的目的。应该针对当前实践中面临的问题进行总结,从而体现行政调解的作用与优势。
一、行政调解在劳动争议解决中的作用
(一)提高解决效率
诉讼审判是解决社会纠纷的主要途径,但是在实践应用中也会存在一定的局限性,难以达到理想状态。而行政调解的应用,则能够对当前调解制度加以优化和完善,促进劳动争议解决效率的提升。尤其是当劳动争议出现后,双方都期待通过调解的方式进行处理,而非直接进入到诉讼流程。诉讼的成本也较大,对于很多劳动者而言会存在一定的难度,而且对于争议问题的处理效率不高。通过行政调解,能够针对劳动争议进行快速处理,使当事人时间成本、财力成本等得到控制,同时在公正性和权威性上也有明显的优势[1]。因此,在当前劳动争议日趋复杂的局势下,更应该明确行政调解在司法实践中的作用,提高其应用实效性。
(二)促进社会稳定
诉讼法的出台以及在司法实践当中的实施,能够为劳动争議的解决提供可靠的法律依据,然而针对劳资双方的矛盾和争议,仅仅依靠诉讼法往往难以使双方关系得到缓和。强制执行是诉讼中的基本流程,这也会导致一方产生较大的积怨,当其感觉判决不公时,往往会呈现出消极的状态,导致矛盾的上升,对于社会稳定发展带来负面影响。采用行政调解的方式,则能够对上述问题加以有效预防,在协调机构的调解下,能够达到友好协商的目的,从而使双方的关系得到缓和,消除了诉讼的繁琐性,同时有助于双方的交流沟通。未能达成协议也不会对双方造成影响,而如果能够有效解决争议,则能够以当地现实权威性为约束,督促其中一方履行自身义务。
(三)彻底解决争议
原告的诉讼请求是诉讼判决的基础,采用行政调解的方式则具有较大的自由度,具有主体特定性和诉讼判决的局部性特征。在法院当中不受理超出请求的内容,而通过行政调解则能够更加灵活的调解双方的争议问题,具有较强的开放性特点,因此更加有助于劳动争议问题的彻底解决。采用诉讼的方式解决劳动争议时,则会导致其中一方的不满情绪,这也会引起后续一系列的问题。以平等自愿为基础实施行政调解,则更能够使双方从心理上接受调解结果,有助于争端的解决。
二、行政调解在劳动争议解决中应用存在的问题
在行政调解当中,由于专业人员的缺失,会导致工作规范性与专业性不足,在劳动争议的处理中效率较低,使得其基本作用受到削弱。未能对调解人员的专业能力进行严格考核,在实践中缺乏专业培训,行政调解人员队伍建设力度不足。行政调解组织与其他主体部门的沟通协调存在问题,未能在工作当中形成强大的合理,导致资源浪费问题,无法使劳动争议得到有效处理[2]。在执行调解协议时由于缺乏有效的约束力,也会导致在后续工作中一方不遵循协议规定,对另一方权益造成侵犯。
三、行政调解在劳动争议解决中应用策略
(一)构建专业队伍
为了能够在劳动争议解决中充分发挥行政调解的作用,应该以高水平调解员队伍的建设为重点,增强各项工作的规范性及专业性,这也是决定调解是否成功的关键因素。因此,应该加强对调解员的专业化培训,使其对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深入学习,提高自身的业务能力,同时明确协商的流程和要求,通过多种调解方法处理劳动争议,尽可能使劳资双方都对协商结果满意。增强调解人员的沟通能力与语言表达能力,通过考证上岗机制的构建,加强对工作人员的严格选拔[3]。加强对各项工作的严格监管,使行政调解的价值得到充分体现。为了能够增强行政调解人员在工作当中的积极性,还应该对培训考核提升机制予以优化,尤其是面对当前劳动争议的复杂性特点,更应该使其不断提升自身的法治意识与调解技能,从而应对实践工作当中的挑战。增强各项培训活动的针对性,通过严格考核防止在培训中流于形式化。对当前行政调解组织的待遇进行改善,明确各个岗位人员的职责内容,防止在工作中出现推诿现象。
(二)增强工作合力
在解决劳动争议的过程中,如果仅仅依靠行政调解组织的力量,往往难以取得良好的成效,因此应该实现与其他部门的有效协同,使劳动争议问题得到快速解决。仲裁的灵活性和规范性较好,应该在实践中应该增进与仲裁委员会的交流沟通,从而为行政调解工作的实施提供专业指导,确保各项操作的专业性,获得充足的支持。在认定协议书效力时也可以发挥仲裁委员会的作用,在统一化的仲裁规则当中,增强其法律效力。为了能够促进其约束力的增强,在调解书的制定中可以由仲裁机构完成,在实践中形成强大的合力。加强对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建设工作的重视,对当前工作体系予以优化,在调解中应该提高社会组织的参与度,从而增强行政调解的灵活性。劳动争议调解模式也应该更具多元化和层次性,应对当前多样化的争议问题[4]。加强对行政调解组织的强力支持,弥补在劳动争议解决当中的薄弱环节,增强机制运行稳定性,构建一个多方参与的长效机制。
(三)提高调解成功率
对于调解成功率的提升,是当前工作中的关键问题,尤其是在大调解环境下,更应该明确劳动监察部门的职责,使行政调解更具实效性,通过强有力的政策支持,为实践工作提供依据。明确立法的重要性,使其更具权威性,通过劳动监察加强有效监管,使行政调解的规定得到落实。在新时期市场经济的发展当中,劳动关系的复杂程度也在提高,传统监察执法方式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必须根据当前劳动争议的特点及现状进行创新与改革,明确其法定职责。以当前法律体系为依据实施调解,切实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增强其运作实效性。从国家层面加快监察制度的改革步伐,使行政调解活动更具权威性。应该全面调查劳动争议情况,从而为监督和调解提供可靠依据,保障良好的可信度和合法性,以程序公正为基础对当前监察调解程序进行改善,实现当事人自治权和执法行为的有效平衡,能够得到双方的共同认可[5]。为了能够对利益纠纷和权利纠纷进行区分,应该对当前行政调解程序予以规范,防止在此过程中出现行政权力滥用的问题。
(四)明确调解协议
对于当前调解协议加以明确,也是提高行政调解水平的关键措施,因此应该对其法律效力予以肯定,从而切实解决双方的劳动争议。应该对劳动争议调节协议的性质予以划分,在尊重双方意愿的基础上强化法律效力,从而提高协议的约束力,防止后续一系列问题的产生。在调解协议生效后,则不能出现随意反悔的现象,使其保持良好的公正性。应该对不履行协议内容的事由予以明确,从而保障协议更具严肃性。以劳动仲裁调解书对调节协议书进行置换,在司法实践当中得到应用,在此过程中充分发挥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作用,需要遵循一定的流程及手续,有利于增強其法律效力[6]。这样一来能够对其中一方不履行协议的行为进行约束,通过申请强制执行的方式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于调解协议执行力与约束力的提升,也能防止在工作中造成严重的资源浪费问题。
(四)明确执行程序
在行政调解协议的执行过程当中,应该对其程序进行明确,保障各个流程的顺畅性,提高劳动争议处理的效率。由于在过往工作当中调解协议的权威性较低,因此会对调解力量造成削弱,以促进其强制效力的提升为重点,可以使行政调解更具严肃性。应该明确人民法院在调解协议审查批准当中的职责,从而确保在形成协议后能够得到有效执行[7]。对于其中是否违法当事人意愿的情况进行全面审查,保障调解协议的合法性与公正性,避免出现严重的过失问题。对于执行制度的优化和协议程序的规范,可以最大限度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使其合理运用调解方法维护自身权利。
四、结语
当前劳动争议的增多,会对各方权益造成侵犯,同时也会引发其他社会问题,不利于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为此,应该在解决劳动争议时充分发挥行政调解的作用,行政调解在提高解决效率、促进社会稳定和彻底解决争议等方面的优势显著,因此在实践中得到广泛应用。然而,也会由于管理机制缺失、制度保障不力和补充力量不足等问题的存在,导致行政调解的作用被削弱。为此,应该通过构建专业队伍、增强工作合力、提高调解成功率、明确调解协议和明确执行程序等途径进行优化,使劳动争议得到有效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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