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国电影分级法制化的法律思考

2020-12-11 09:17喻圆
法制与社会 2020年1期
关键词:未成年人

喻圆

关键词电影审查 电影分级 未成年人 电影产业促进法

一、现有电影审查制度的滞后性

根据《电影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可知,我国对电影的管理制度属于审查制,其目的之一是为了保护未成年人,防止未成年人接触过多的暴力、色情。但近些年来,这一目的似乎不能很好的实现。第一,通过审查的电影作品仍然存在不利于未成年人成长的内容。例如审查后的《红海行动》在上映时还包含了大量的暴力、血腥场面,与之相对比的是这部影片在香港上映时被定级为三级片,即未成年人不能观看的级别。第二,影视作品多样的传播途径。随着互联网的迅速发展,青少年能通过除电影院外的其他多种渠道接触到更多的含有色情、暴力的影视作品。例如《色戒》在其他国家和地区上映时都被定为最高限制级,尽管在内地上映时删减掉了七分钟的不宜镜头,但未成年人仍然可以通过网络看到这七分钟的镜头,这实在是与电影审查制度的目的背道而驰。

二、电影分级制度的可行性

(一)社会语境的不断更新

尽管我国没有正式的电影分级制度,但也曾出现过分级制度的萌芽。在上个世纪八十年代末,中共中央曾对影片分级放映问题作出了“要建立对影视片的审查定级制度,对中小学生不宜观看的影视作品作出明确规定”的指示。同时,为贯彻中央的文件,保护广大中小学生的身心健康,当时的广播电影电视部明确规定了四类影片不适宜儿童观看,并规范了此类少儿不宜电影的放映和发行程序。但此政府规章存在着众多不足,首先,由于当时国内法治水平有限,该规章制定的过于简单,对电影分级的定义不够全面,其次,该规定忽略了当时的社会语境,当时的人们思想既传统、守旧,又对新鲜事物充满好奇,这一矛盾心理让人们对“不宜观看”的解读更偏向于色情,以至于“少儿不宜”标签成为了电影最好的宣传策略而非保护未成年人的工具。但就目前来说,这些当初导致国内电影分级管理制度失败的外在因素己不复存在。第一,随着国外大片的引进以及中国电影行业自身的发展,中国社会文化语境在这二三十年内发生了巨大的变化,电影的数量、质量以及营销等方面的评判标准早已不同,中国观众的鉴赏能力已大大提高,拥有了对不同影片的免疫力和包容心态,观影口味趋于多元,与80年代的猎奇心理完全不同。第二,中国法治水平不断提高,国内有关分级制度的研究不断增加,立法、执法和司法的技术也逐渐提高。第三,电影制作者的队伍不断成熟,道德操守也在不断加强,他们能及时把握人们在社会变革中的不同思想观和价值标准,进行恰当的艺术创作。

(二)对外国电影分级制度的借鉴

美国电影分级体系是由美国电影协会、演员工会、导演、评论界、作家等共同建立的,该体系将美国电影分为五级,分别是大众级、辅导级、特别辅导级、限制级和17岁以下禁止级。李安导演的《色戒》当时在美国上映时,就被划分为了17岁以下禁止级。在实践中,当电影被分级以后,院线会在观众购票时对观众加以识别。当电影发布DVD版本时,会在包装上标记好电影等级,在零售店购买时,员工也会对购买者年龄进行识别。在网络软件上下载时,也会弹出相应的年龄限制条款,对未达年龄的购买者进行限制。与此同时,17岁以下禁止级的影片本身在广告和活动的宣传上也会受到严格的限制。这一体系最大限度的保护了青少年的身心健康。除了美国之外,英国、澳大利亚、韩国和我国香港地区都采用了分级制度,我国可以对其加以分析取其精华,并结合我国国情适当借鉴。

(三)法律政策的完善

目前,关于电影管理的全国性法规有十余项,这为中国电影分级制度的实施创设了一定的法律环境。《电影产业促进法》第十六条明确指出,“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或者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不得出现在影片中。”同时,十九大报告还强调了要推进更高水平的对外开放,这意味着我们要加快与国际接轨的步伐,而就电影行业来说,电影分级制度就是这一桥梁,它将更好的促进中国电影走出去。以《战狼2》一片为例,该片的国内票房达到50亿元,而美国票房仅仅270万美元,除了两国文化差异外,制度差异也应为这一结果买单。《战狼2》在美国上映前没有分级,美国观众会对未分级的电影产生顾虑,最后的票房也可想而知。由此,给电影分级,与国外电影管理制度相连接,能节省人力物力,提高国外市场对中国影片的认可度,能推动中国电影的海外传播,提高我国对外开放水平。因此,相关法律政策的完善,为我国电影分级法制化提供了可能性。

(四)线下组织的創新

当下许多影院都自主对上映电影进行了分级,例如新疆某地区的中影影院就自行将影片划分为普通影片和13岁以下不宜观看的影片。同时,为保证该制度的有效实施,该影院在电影售票、检票、巡视等环节都设置了监督。同时一些“限制级”电影开始尝试“自主分级”,在电影《湮灭》上映前,发行方中影公司发布通知提醒各影院、院线,该电影需在包括电商平台在内的所有售票窗口的显著位置标明“小学生及学龄前儿童应在家长陪同下观看。”另外,在北美评级为限制级的《血战钢锯岭》在国内上映的版本删减不足30秒,大量的恐怖血腥的镜头都被保留,影片自发在全国各大影院提示“该片为限制性影片,12岁以下儿童需家长陪同观看”,这也与《电影产业促进法》第二十一条有所呼应。以上这些案例都可以成为我国电影分级法制化的重要基础。

三、对我国电影分级法制化的建议

尽管众多因素表明我国目前已具有电影分级法制化的条件,但我们必须认识到这不是一朝一夕就能建立的。引进电影分级制度必须要与我国国情相适应,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相适应,要将电影分级制度纳入我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轨道中。

第一,完善立法,明确分级标准,并在统一的范围内保持灵活。电影分级制度应置于宪法的保护范围内,以《未成年人保护法》《刑法》《电影产业促进法》为基础,以法律形式加以确立。首先,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其第三十五条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而电影创作自由应被认定为言论出版自由的一种,宪法应有责任保护电影的放映和制作。其次,分级制度还应与《刑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内容保持统一。《刑法》规定了传播、贩卖、制作、走私淫秽影片都属于犯罪行为。《未成年人保护法》中也明确了保护未成年人的相关条款。与此同时,电影分级制度还需要进一步细化相关的法律法规,要明确分级的标准,最大限度的排除分级中的人为意志。例如,什么样的程度属于少儿不宜,流多少血属于血腥,身体裸露多少算色情,伤口占屏幕的1/2属于什么情况等等。只有明确具体的标准,让电影创作者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创作,才能不断实现法治化。另外,由于社会在不断发展,思想观念也在不断的发展,分级的标准不应过于刻板,应保持其灵活性,紧跟时代步伐。

第二,审查与分级相结合。制度的选择要遵循客观规律,一切从实际出发。从我国的现实国情看,短期内完全抛弃审查制度采用分级制度是不可取的,应采用审查和分级相结合的模式,即在按照《电影产业促进法》第十六条对电影作品进行审查的同时也要对其内容根据分级标准进行分级。

第三,分级工作透明化,救济程序完善化。行政公开原则是一项基本原则,在对电影进行分级时,应相应的公开相关分级工作,包括审核人员的信息、分级依据的法律等等,如此也能加强公众的参与,一定程度上能限制电影分级人员的自由裁量权。同时还应完善相关的救济程序,保护相对人提出异议的权利。例如在美国,任何一部电影在不满意美国电影协会的评级时都可以进行申诉,获得重新评级的权利。此机制有利于保障分级制度的良好实施。

第四,保护知识产权,打击盗版。从知识产权的角度上看,我国对于电影作品版权的保护还有所欠缺,尽管为了保护青少年许多电影都无法在影院完整公映,但由于网络的发达、光碟的泛滥,盗版资源随处可见。盗版资源不仅弱化了国家对于电影的管理力度,同时也给电影产业的发展带来了巨大的损失。如果不严格打击盗版,不加大对电影作品知识产权的保护,无论是实行电影审查制度还是分级制度,都将会失去它的意义。

第五,加强行业自律。进一步发挥电影业本身的自律性,让电影业进行自我约束,意味着电影创作者在享受创作自由的同时,也应该承担起相应的责任。在美国,电影业协会已成为其电影分级的主体,国家权力对电影的干涉较少。但在中国,行业协会还不够成熟,完全放开对电影业的监管是不可行的,应将两者相结合,发挥两者各自的优势。行业协会离公众较近,能及时的接收民众的意见对分级的信息进行更新调整,且专业性较强,能对电影分级提出更加建设性的建议。与此同时,影院协会也应发挥行业自律的作用,主动的对电影进行分级。

第六,完善相关配套措施。在电影分级的具体实施时,还需要对不同级别电影的宣传以及观影群体的划分进行规范。首先,级别不同,宣传放映的方式不同。例如,禁止性影片不得通过电视节目进行宣传,限制性影片可通过对电视宣传,但只能通过指定的栏目宣传,普通级影片可在任何公共场所及电视节目上宣传等等,或设立专门的成人院线,放映对应级别的影片。同时,我国可利用身份证系统对观影群体进行划分,在购买限制性影片时或电影入场前,公众都必须出示个人的身份证件,待影院工作人员确认无误后才可進入。这些配套措施和电影分级相辅相成,完善的配套措施才能更好地促进电影分级的发展。

四、结语

通过以上的法律思考,我们可以认识到分级制度对于保护未成年人的积极作用,可以肯定电影分级法制化在我国的可行性。但与此同时,我们也应明晰电影分级制度在我国实施的优劣,从而在法制化的过程中采取一定的措施引导其向有利的方向发展。总而言之,我国电影分级法制化的道路还很长,还需要更长的时间去实践和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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