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要认识到集体行使权力是人大监督权的重要特征。人大及其常委会作为国家权力机关,集体审议,集体决定,集体担责,既彰显了权力机关依法监督的权威性,又体现了权力机关组成人员行使权力的平等性。在议事集体之外,任何一名人大代表或者常委会组成人员,都不能够随意地“我代表”什么,所有人大代表都应自觉遵守集体行使监督职权的法律规定,自觉维护集体行使监督职权的严肃性。
其次,要明确代表对于“一府一委两院”及其有关部门有权实施监督。有权监督与有监督权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享有监督权的主体是人大及其常委会,而有权监督的主体则可以是个体代表、部分代表或者全体代表。代表的“有权监督”,在相关法律的许多条款譬如通过审议报告、提出询问、提议质询、视察工作、执法检查、工作评议、约见负责人等规定中都有体现,这不仅是代表的法定权利、履职形式,也是人大及其常委会集体行使监督职权的重要载体、有效路径,人大集体监督就是人大代表积极参与、主动作为、共同给力的行动过程。
再次,要正确理解和处理好“会议期间”与“闭会期间”行使监督权的关系。人大会议固然是集体行使监督权的契机、平台和载体。但如果没有一名名代表的“个体参与”,所有监督议案,不都成了“无源之水”了吗?不仅“会议期间”的“集体监督”需要代表参与,“闭会期间”对“集体监督”举措的落实,即“集体监督”的延续,依然离不开代表的参与助力。
最后,要把人大“集体监督”与代表“个体参与”有机结合起来。集体行使监督职权,并非只是代表人数的简单累计,而是代表积极参与的集体行动。人大集体监督权的实现质量,依赖于人大代表的参与程度、活动功力。代表应以情为民所系的情怀,以权为民所用的理念,以利为民所谋的取向,积极履职,而人大及其常委会则应为代表参与监督创造条件、提供保障,使人大监督职权的“集体行使”和代表的“个体参与”有机结合,充满活力、卓有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