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中心背景下“刑事诉讼法学”课程教学改革探析
——以南京师范大学泰州学院为例

2020-12-10 02:33单邦来
新疆开放大学学报 2020年4期

单邦来

(南京师范大学泰州学院,江苏 泰州225300)

引言

“刑事诉讼法学”是法学专业主干课程之一,课程教学目标是在帮助学生掌握诉讼法基本原理基础上,向学生传授诉讼程序等实务知识,培养学生的诉讼实务操作能力。“刑事诉讼法学”课程内容直接源自对刑事诉讼立法和司法实践的理论概括,该课程与刑事诉讼制度的实践发展紧密相关。作为当下中国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基点的“审判中心”[1],经过五年多的发展,在刑事诉讼制度及其司法实践领域引起了显著变化。因此,有必要研究刑事诉讼制度完成审判中心转向后对法学人才培养的新要求,实现“刑事诉讼法学”课程教学的新发展。

一、审判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对法学人才的新要求

2014 年中央启动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开启了我国刑事诉讼制度最为深刻的变革之路。经过五年的探索和实践,虽然各界尚未就审判中心的概念达成共识,但无一例外的认同庭审实质化和证据裁判原则的贯彻是审判中心内涵的应有之意[2]。这也正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公报中“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庭审实质化背景下,法庭应当是证据出示、事实查明、诉辩意见发表、裁判结果形成的唯一场域。而证据裁判原则的贯彻,要求有关案件事实的证据举证、质证、认证的只能在法庭,且强调在查证的过程中严格贯彻直接言词和非法证据排除等规则。

在以往的侦查中心刑事诉讼模式下,案件事实的查明主要围绕侦查卷宗展开,证人、鉴定人出庭率低,证据规则无用武之地,庭审往往被虚化。这一方面导致了一些案件事实无法达到“兼听则明” 的效果,从而造成冤假错案;另一方面,也直接“培养”了司法参与人员在庭审中的惰性,忽视庭审能力的提升。与此前的侦查中心相比较,审判中心强调庭审实质化和证据裁判,要求当庭完成对案件事实的认定,由于案件事实(罪与非罪)的形成是基于实体法(刑法)和程序法(刑事诉讼法)的有效结合,这对法官、检察官和辩护律师等司法参与人员的职业水准、法律职业技能尤其是庭审程序的把控能力、综合运用不同学科法律知识的专业素养等均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即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需要“基础宽、复合型、高素质”的应用型法学人才。

二、南京师范大学泰州学院“刑事诉讼法学”课程教学概况

南京师范大学泰州学院(以下简称学院)是经教育部批准成立的独立学院。十五年来,学院围绕“区域领先、特色鲜明的高水平应用型大学”的奋斗目标,办学成果在全国同类院校中名列前茅,先后获“中国民办高等教育优秀院校”和“全国先进独立学院”荣誉称号。法学专业是学院48个本科专业之一。学院结合自身办学实际,将法学人才培养的目标定位为“具备基本的法律专业素养和法律职业技能,能够胜任基层法院、检察院、公安、司法行政机关等单位法律工作的应用型法律人才”。

法学人才的培养目标,是法学专业课程教学的指向标。《刑事诉讼法学》作为南京师范大学泰州学院法学专业核心课程之一,自2007 年开设以来,就围绕法学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开展课程教学。“刑事诉讼法学”的课程教学目标有知识和能力两个层次,在知识层面,围绕法律专业素养展开,即帮助学生系统掌握刑事程序法的基本原理和知识;在能力层面,围绕法律职业技能展开,即引导学生熟练掌握程序意识和从程序法的角度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经过十多年的教学探索,初步形成了包括:原理(诉讼法学基础理论)、规范(刑事诉讼法典解析)、应用(诊所教学)和能力(模拟法庭)等四位一体的“刑事诉讼法学》课程教学模式。

三、传统“刑事诉讼法学”课程教学与审判中心刑事诉讼内涵的背离

传统“刑事诉讼法学”课程的教学模式已有40多年的发展历程,在法律专业人才培养中做出过重要的贡献。但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彻底摒弃了传统的侦查中心,为刑事诉讼司法实践带来了根本性的转变。如仍然延续此前的教学模式,将无法适应刑事诉讼制度法治化发展的进程。围绕“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司法实践对法学人才的需求,现行“刑事诉讼法学”课程教学在理念、内容、实践教学等方面存在不足。

(一)传统的课程教学没有充分体现应用型法学人才培养理念

教学理念直接决定了课程教学的方方面面。在刑事诉讼制度已经确立了审判为中心的今天,形成于以往侦查和侦查卷宗中心的刑事诉讼司法实践下的教学理念,必然无法满足刑事诉讼制度发展的需要。尤其是侦查中心理念下一贯的“教师+教材+课程”为中心的教学模式[3],在强调以教为主的同时,弱化了学生作为主体的参与度。随着刑事诉讼制度中审判中心的确立,很多高校在课程教学中也日益强调应用型人才培养,在教学内容、手段、方法方面进行了改革,但鲜有触及教学模式的转型。突出表现在目前“刑事诉讼法学”的教学理念仍然是教师“以教为主的”教授理念和学生“自觉接受灌输为主”的学习理念[4]。在教学方式上仍然是传统的知识讲授为主的单一模式,教学实践环节形式大于实质等。而“如果模式不改变,就等于教育思想、教学观念仍是老一套,即使内容、手段、方法改得再先进,仍免不了穿新鞋走老路,所以不会有突破”[5]。审判中心所要求的“应用型人才”培养理念并未有效融入课程教学理念,造成学生的主动性、参与性不够,学生知识应用能力培养不足。

(二)传统的课程教学内容去审判中心化明显

目前“刑事诉讼法学”课程内容是偏离审判中心的。由于刑事诉讼法典是按照“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的诉讼阶段论展开,在审判为中心提出前,受侦查和侦查卷宗中心的理念影响,课程教学内容上很少涉及“以审判为中心”。学院近年来一直使用陈卫东主编的“刑事诉讼法学”,该教材篇章体系的安排延续传统教材诉讼阶段式的知识体系,教材中没有充分体现审判中心的刑事诉讼改革发展成果。反映到课程教学内容上,必然造成课程教学对审判中心基本原理和相关理论知识等内容的强调不足,“重审前、轻审判”的倾向明显。课程教学内容对“以审判为中心”强调的庭审实质化和证据裁判等阐述不够,还直接导致课程教学中忽视对庭审技能的强调,而根据庭审实质化的要求对学生进行庭审技巧和程序把控能力的专门训练也往往被忽视,无法满足审判中心诉讼制度对法学人才培养的要求。

(三)传统的课程实践教学无法满足法学人才综合能力的提升

审判中心更加强调法学人才的实战能力。在审判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中,要求司法参与人员不但要掌握程序的基本规范知识,更要具备驾驭庭审的娴熟技能。这就要求“刑事诉讼法学”课程教学不能仅满足于知识的传授,更要重视学生对知识的运用技能和思辨能力的培养,上述目标需要通过有效的实践教学来实现。

在很多高校“刑事诉讼法学”的课程教学中,虽然课程教学计划中都会涉及实践教学,但相对于理论课,对实践教学的重视明显不足。学院一直十分重视法学实践教学,建有省内一流的模拟法庭、诊所实验室、物证实验室等实训教学场所。但“刑事诉讼法学”的实践教学仅有6个课时,且实践教学工作量系数较理论讲授课低0.2 个系数。事实上,成功的实践教学,需要大量的准备工作,往往比理论教学花费更多的时间和精力。而由于课时和工作量考核的不科学,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教师开展实践教学的积极性。如再考虑教师承担的繁重教学科研任务,几乎没有时间去从事办案实践,其结果只能是课程实践教学与刑事司法实践脱节,实践教学的形式远大于实质[6],在培养学生法学知识应用能力方面未能发挥应有的作用。

四、审判中心背景下“刑事诉讼法学”课程教学改革的路径

造成上述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以往的侦查和侦查卷宗中心诉讼模式的影响首当其冲外,刑事诉讼法教学关注司法改革的实践不够等也是一个主要原因,造成课程教学与刑事司法实践两张皮,影响了法学应用型人才培养的质量。上述问题的解决,需要紧跟“以审判为中心”的改革趋势,实现“刑事诉讼法学”课程在教学理念、教学内容、实践教学等方面的转型。

(一)全面树立审判为中心的课程教学理念

以审判为中心的课程教学理念,要求刑事诉讼法课程教学在教学模式、教学内容、考核评价等教学全过程围绕审判为中心展开,实现审判中心的理念对教学全过程的引领。课程教学中,尤其要突出强调刑事诉讼制度从侦查和侦查卷宗中心向审判中心变革的原因、意义,帮助学生透彻理解刑事诉讼中确立审判中心地位的原理和价值,让学生在对审判中心认同的基础上实现综合运用知识和把控程序能力的全面提升。

2014 年中央提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后,学院尝试对“刑事诉讼法学”课程教学进行改革,围绕审判为中心更加强调法学人才的应用能力,在课程教学中引入“参与式教学模式”[7]。通过构建“原理(诉讼法学基础理论)、规范(刑事诉讼法典解析)、应用(诊所教学)和能力(模拟法庭)” 四位一体的教学模式,将应用型法学人才培养切实融入课程教学理念之中,即应用灵活多样、直观形象的教学手段,充分引导学生参与教学过程,注重教学过程中学生和老师之间、学生和学生之间的知识沟通和反馈。经过一段时间的实践发现,学生不但深刻的领会和掌握了课程知识,且在实践中运用的能力显著提升。这种转向无疑是与以审判为中心的改革理念相契合的。

(二)围绕审判中心的要求更新课程内容

以审判为中心要求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严格依法收集、固定、保存、审查、运用证据,完善证人和鉴定人出庭制度,实现庭审在证据认定、事实查明、诉辩意见发表、裁判结果形成中的决定性作用。“刑事诉讼法学”的教学内容需要围绕上述规定实现从侦查中心向审判中心的转变。一方面要尽快完善“刑事诉讼法学”教材,突出审判在知识体系的中心地位。已经确立了审判作为刑事诉讼中心地位的美国和日本法学院的“刑事诉讼法学”教材,在课程知识内容的编排方式上,无一例外的直接将刑事司法程序概括为:审前程序、审判程序、审后程序[8],以突出审判的中心地位,这点值得我们借鉴。

另一方面,在课程教学内容安排上,应围绕审判中心的实质内涵展开,强调法院审判在刑事诉讼制度的中心地位。尤其在我国刑事诉讼法典仍然是按照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和执行来构建刑事诉讼程序的情况下,考虑到法律的修改需要较长的经验积累和过程,课程教学中涉及上述知识时,要注重从诉讼的基本原理等层面强调审判的中心地位。同时,审判中心带来的庭审实质化,要求教学内容上要重视增加法学方法论和程序法知识的融合、刑事实体法和程序法知识的融合,打破刑事诉讼法和刑法之间的学科壁垒,将诉讼中的待证事实和刑法中的犯罪构成规范有机结合起来,真正培养审判中心要求的“基础宽、复合型”的应用型法学人才。

(三)完善实践教学,推动课程教学方法的转型升级

实践环节是教学过程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培养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意识、实现应用型人才培养目标的重要教学环节[9]。加强“刑事诉讼法学”在培养学生法律职业技能与职业素养方面作用的有效发挥,需要刑事诉讼法学实践教学的转型升级。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学学科是实践性很强的学科,法学教育要处理好知识教学和实践教学的关系。要打破高校和社会之间的体制壁垒,将实际工作部门的优质实践教学资源引进高校,加强法学教育、法学研究工作者和法治实际工作者之间的交流”[10]。

一方面,要提升实践教学的重视程度,认识到实践教学在应用型人才培养中的重要作用,将实践教学提升到与理论教学同等地位。要适当增加课程教学的课时,将实践课工作量计算系数与理论课提高到同一水平,从而激发教师实践教学的积极性。另一方面要丰富实践教学的方式,将案例分析、诊所教学、模拟法庭等多种实训教学方式纳入实践教学中,全方位提高学生的程序应用能力。

此外,实践教学的教师应当是优秀的法律实务工作者,要出台配套政策鼓励教师双师能力的培养。通过鼓励教师到法院、检察院挂职、从事兼职律师等途径提升实务感知力。同时注重聘任实务部门的专家参与实践教学,通过双向流动,把经过长期司法实践积累的经验和技巧等“活的法律知识和技能”传授给学生,提升课程实践教学质量,助力学生成长为满足审判中心人才要求的法学应用型人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