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宝君
(太和县双浮镇农村经济与统计服务站,安徽 太和 236629)
农民投资主体仍占多数,但投资总量已低于市民投资总量。新世纪之前,农业投资无论从总体投资规模还是个体投资规模,体量都很小,投资主体更多的是本地农民,他们积累几千或上万元后,稍微扩大生产,从经营三两亩地,提升到10亩、20亩地,养殖从养几头猪,提升到几十头,他们没有任何工商部门的注册信息,社会上形象地称他们为“专业户”。
进入新世纪之后,农业投资主体在数量上,本地农民仍占绝大多数,城市居民占比极少,城市居民在农村的投资基本是从事农业之外的建筑、商业、农业服务等第二、第三产业方面,直接从事农业生产投资的企业很少。但是资本总量的来源来看,农民投资总量却不占优势地位,他们的投资分散而弱小,而是来源于城市的企业投资虽然主体少,但一般都是规模很大的企业,他们注册有各种工商手续,动辄投资数百万,几千万,上亿规模的也不鲜见。在全县区域内,其总体投资规模已超过本地农民的零星投资规模总和[2]。
工商业资本占据主体,农业资本退出主体地位。 从资金形成的过程来看,工商业等第二,第三产业的资本积累占据绝对主导地位:城市涌来的资本当然自不必说,它们基本来源于工商业经营,不会来源于农业生产。而在农村,也不再是来自于农业生产的积累:很少有这种现象:某人原是农民,原本从事小规模的农业生产,通过持续经营,“滚雪球”发展,资金积累到一定规模,现在开办了更大的农业经营实体。而表现最多的情形是:某个农民外出到大城市务工或创业,通过开店、办厂、贩卖、做工等途径,积累了一些资金,感觉在外打拼不是最终归宿,发现老家农业发展方面的政策很多,便打算回乡创业,开办种植养殖企业,也就是说,他们本身虽是农民身份,但他们的农业投资资金同样来源于城市的工商业。
可以说,在工商部门登记的农业经营实体中,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最多的经营主体类型,这是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实施的结果,但调查发现,情况很不理想。国家出台合作社法的初衷是引导广大农业生产者自发地联合起来,成立民间经济组织,国家给予政策支持,使其在农业经营中取得优势竞争地位,提高农业产业的市场竞争力。但操作中往往做成这样:一个资本持有者,全部产业都由他一个人投资,一个人经营,一个人负担盈亏,他在工商部门注册成立了家族农场,然后又借用熟人的4个身份证,在工商部门注册成立了专业合作社(法律规定,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社,至少需要5人以上),这4个人与投资、经营、管理、盈亏毫不相关,只在注册成立合作社那天去一趟工商局。可以负责地说,现在在册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从法律形式上来说,都是合法的,但很多根本没有经营实体,没有实际经营,没有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合作”,他们是事实上的种植大户或家庭农场。也就是说,合作社法,只有极少数的农业经营主体享受了其中的政策优惠与支持,绝大多数合作社没有理解合作社法的基本宗旨,不可能享受到其中的优惠与支持。
在规模经营主体中,家庭农场在主体数量上比合 作社少上些,大约占合作社总量的1/3,但它们的成功率较高,他们对“适度规模经营”的理解与控制比较理智。他们的基本特点是:家庭成员经营为主,特别时段,聘请少量几个熟识的本村民工或亲友协助,也以工资形式支付劳动报酬,经营规模上,保护地种植在30亩以下,露地粮食种植在100亩以下,蔬菜或经济作物在50亩以下,在法律形式上,有些取得了工商注册登记,更多的没有注册登记,在实际经营中,他们与种植或养殖大户基本一样,实际就是上世纪农民专业户,他们的经营由于规模较小,管理灵活,不需建立管理制度,也没有资金核算,由于所有风险与 效益都是一家人承担,故而劳动积极性、人员管理、财产管理、成本控制、销售与采购管理都不会有问题,成功率相对要高得多。
20年来,国家对农业的经济支持政策可谓力度巨大,支持方式种类繁多,但有些支持政策执行的结果却效果不佳,举个例子:国家为支持土地规模流转,集中土地实现规模经营,提高生产效益,便规定:凡实现流入土地达到50亩的农业经营主体,每亩补贴五百元钱,有些经营主体得知这个信息后,便筹划投资农业发展,但农户也了解这个信息,他们是农业生产的土地使用权提供者,他们知道,没有他们的土地,种植或养殖主体便无法获取国家的资金补贴,于是,他们会把原本每亩每年300元的租金提高到每亩每年800元,如此一来,种植大户等于把国家的全部补贴被动转移到农民那里,国家的大户支持政策目标完全失效。其他也是一样:农机补贴政策一下来,农机价格就上涨;秸秆收贮补贴政策一出台,秸秆价格就上涨;森林创建补贴政策一出台,林木价格就上涨,最终农业实际经营者等于什么政策都没得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