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近年来,关于数字音乐版权保护的问题日益凸显,成为阻碍音乐产业健康发展的重大现实问题,因此其成功引起了社会公众的广泛关注。因此,若想解决这一问题,势必要对版权保护问题加以重视。本文从完善法律保护机制、付费等方面提出具体的保护对策,希望尽早实现数字音乐产业的良性发展。
关键词:数字音乐;音乐版权;法律保护机制
中图分类号:D923.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9436(2020)21-00-02
在当前互联网飞速发展的大环境下,通过对数字音乐版权保护现状的探析,可以明显地发现在保护数字音乐方面存在诸多问题,相比之下,在国际上我们还处于比较落后的地位,版权对于创作者来说是一项十分重要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它体现了对人们智慧成果的尊重。唯有提升社会大众对版权的重视度,才能真正从根本上促进音乐事业的实质进步。目前,我们有必要着重研究如何加大对数字音乐版权的保护,让音乐创作者的切身利益得到切实保障,严厉整治混乱无序的盗版市场,惩罚肆意妄为的侵权责任人,为保护数字音乐版权营造一个良好的氛围,使音乐市场的发展秩序真正得到维护,争取落到实处,而非空喊口号。
1 我国数字音乐发展现状
1.1 当前概况
当下,数字音乐虽然已经被社会大众普遍享用,但音乐版权的概念和作用还未被大家熟知,再加上网络的发展使受众获取数字音乐的方式更为便捷,但恰恰也从侧面反映出其他问题,那就是其传播的成本非常低,复制时操作技术简单。据“易观智库”预测,2017年我国音乐市场总体规模将会突破179亿元,这一数值较之于2014年同比增长29.7%[1]。但令人尴尬的是,对比数据而言,如此规模宏大的数字音乐用户却并没有给我们带来与此相匹配的市场价值,也就是说两个数据之间没有呈现出正常情况下的同比例增长。显而易见,出现这种现状的根本原因一定是存在严重的版权侵权现象,同时,各大网络音乐平台之间的版权争夺对市场也会产生举足轻重的作用,这种恶性的竞争关系导致相关市场秩序混乱。
1.2 数字音乐版权保护面临的困境
音乐版权的前提和基础是音乐作品,没有音乐作品,音乐版权也就无从谈起。“我国的《著作权法》中已经规定了音乐版权的相关内容,是指音乐著作权人根据法律的规定对其音乐作品有权进行控制、利用、支配的具体行为方式。”[2]但基于数字音乐传播快、复制周期短的特点,仅仅有法律的维护并不能有效防止音乐版权被侵犯。进入21世纪后,互联网的普及导致网上各种盗版音乐泛滥,听众可以不用花一分钱就能享受到音乐人的创作成果,这一局面直接导致了唱片时代的终结和多年华语原创音乐低迷的情况发生,整个流行音乐市场陷入低迷。
另外,目前还存在的一个普遍现象就是,一些知名人士喜欢在公众场合未经他人授权翻唱歌曲,或恶搞、改编原作歌曲,此种做法显然侵犯了他人的音乐著作权,但其不仅没有遭到原创公司的起诉赔偿,反而因此收获一大批粉丝,从而使其知名度大增。正是因为这种现象普遍存在,所以才屡见不鲜、受人追捧,公众的潜意识里是没有尊重他人的版权意识的。除此之外,值得一提的是当前市场上盗版横行,这种不合规的现象反而对音乐市场造成了一定程度的冲击,公众认为购买盗版是付出最低的成本获取最高的視觉享受的优选,进而我们可知如何有效地消除以及打击盗版现象,尽可能减少对正版音乐及作者等各方面的消极影响,为根除盗版市场夯实基础。
2 现阶段数字音乐版权保护方面存在的问题
为了促进数字音乐版权保护,我们必须正视现阶段存在的诸多问题,通过对这些问题的深入分析,进而“对症下药”,为音乐产业实现良性发展开辟道路。
2.1 音乐人版权意识相当薄弱
从目前的音乐市场我们可知,唱片公司与音乐人之间是互利共赢的合作关系,只不过在起始阶段,部分音乐人在实力雄厚的唱片公司面前处于弱势地位,因此公司就会为了营利的目的置创作者的版权于不顾,音乐创作者许多情况下都只能保留和著作权相关的人身权,进而丧失其他权利。诸如此类,一些潜在的侵权现象不胜枚举。“根据2019年11月6日发布的《音乐人生存现状与版权认知状况调查研究报告》显示,目前约29%的音乐人未能从音乐中获得一分收入,除此以外,有近七成的音乐人从事兼职工作,否则便无法负担起日常生活。”[2]然而面临如此窘境,音乐人的版权保护意识还比较薄弱,他们依然在努力地用自己的智慧创作出绝妙的音乐华章,却循环往复地被侵权,报酬和付出不成正比。依据我们的理解,音乐人的大部分收入应当来自版税收入,而现实却是版税仅占比5.91%。根据笔者搜集到的资料可知,近五成的音乐家表示其经历过侵权行为,还有一部分表示其进行维权非常困难。因此从以上情况可以得知,目前情况下,音乐人对于版权的保护意识相当薄弱,具有极大的提升空间。正因如此,音乐侵权问题尚未得到有效解决,并且具有愈演愈烈的趋势。
2.2 相关法律法规有待完善
一直以来,音乐侵权问题都十分严重,甚至愈演愈烈,这极大地阻碍了音乐的进步。虽然我国现在正大力推进与音乐版权相关的保护工作,但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还有待完善。另外,法律具有滞后性,法律虽然覆盖领域广,但社会是瞬息万变的,法律的完善与科技的进步大部分情况下都没有处于同步状态,因此,众多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法律的漏洞,向用户提供侵权产品,然后以“避风港原则”为借口(避风港原则是指发生著作权侵权案件时,当ISP只提供空间服务,并不制作网页内容,如果ISP被告知侵权,则有删除的义务,否则就被视为侵权),履行“通知+删除”的义务后,进而免除自己可能遭受的侵权纠纷。毫无疑问,这也就在一定程度上成为音乐行业良性发展的桎梏,立法在这个方面的缺失也就给了侵权者以可乘之机,然后肆意妄为地打“擦边球”。从执法效果的角度来看,我国虽然颁布了诸多与版权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但音乐侵权行为并未得到有效解决,因此完善与此相关的法律,成为日后工作的重中之重。通过以上分析,希望能够给我们带来警示。
2.3 社会公众缺乏付费意识
由于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起步时间比较晚,文化消费环境亟须改善,如虾米音乐、网易云音乐等诸多音乐平台近年来才渐渐设立了收费制度。近年来,伴随着音乐版权保护相关方面法律法规的逐步完善,《著作权法》加强了对音乐作品版权的保护,严厉打击对音乐作品的盗版侵权行为。从当前的社会现象来看,不仅社会公众缺乏付费意识,而且很多创作者面对侵权行为也不以为然,他们带有一定的逐利心理,认为自己的作品经过他人的演绎可以提高自己的知名度,并且有一种强烈的荣誉感,这为增强付费意识增加了难度。另外,基于对社会大众的了解,免费获取音乐资源已经成为一种习惯,在只需要付出低成本的情况下,消费者难以抵抗这种诱惑,进而做出侵权行为。如此恶性循环之下,音乐付费制度举步维艰也是意料之中。而如今增加付费内容,难免使其产生抵触心理,改变这种现象需要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想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个问题任重道远。
3 音乐版权保护的完善对策
结合上述问题,我们应当实事求是,对其进行具体分析,针对每个问题提出由相应的建议,在此基础上逐步加强音乐版权保护。
3.1 增强音乐相关人的版权保护意识
著作权法赋予著作权人诸多权利,并不是支持著作权人“躺在权利上睡大觉”,而是让他们积极行使权利,进而有效地保护自己的音乐作品不受侵犯。保护音乐版权的起点就是著作权人能够主动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权利。《著作权法》加强了对音乐作品版权的保护,这就是音乐相关人行使权利的依据,在依法治国、建立法治社会的大背景下,我们要切实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面对他人对自身权利的侵犯要勇于维护。创作人的劳动成果需要每一个人的尊重和支持,我们要树立正确的版权保护理念,并抵制一些错误观念。音乐版权作为一种权利证明,通常是著作权人开启维权行动的前提,音乐人通过维权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改变盗版横行的局面,并且给那些以“法不责众”为借口的人以警示。另外,国家也要加大普法宣传,如开通微信公众号、微博等,通过发布一些能够吸引大众眼球的典型案例,以案释法,才能取得显而易见的效果,并且逐步深入人心。相信有效的普法宣传远远胜于空洞的道德口号,在一些维权事项中,我们要毫不犹豫地采用法律手段,才能取得立竿见影的效果。增强音乐人的版权保护意识是我们今后工作的重中之重,维权道路任重道远。
3.2 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
如前所述,数字音乐版权涉及的主体范围比较广,以及传播过程中涉及的权利也比较广泛,因此要完善和细化法律,使其覆盖范围更全面,堵塞利用“避风港原则”侵犯数字音乐版权而不受法律追究的漏洞,尽可能消除侵权行为给音乐产业的发展带来的不良影响。知识产权法中的著作权法与科技的发展联系得最为密切,大多数侵权行为都能直观地反映出来。当前社会发展日新月异,完善法律法规才能加大对音乐版权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为音乐产业的发展提供良好的环境。
3.3 培养公众的付费意识
“迈克尔波特的竞争优势理论告诉我们为保持竞争力通常采取的三大战略是成本领先战略、独树一帜战略和目标聚集战略。”[3]版权法的最终目的就是促进对创作者著作权的保护,使他们能够从其劳动成果中获益,进而激发创作者的创作激情,加快文化产业发展。“因此版权法规范的重点不在于消极地赋予著作权人一个排除或禁止他人使用的权利,而是应该积极地为著作权人和使用人建立起一套健全的付费机制,使著作权人得到其应有的报酬,也可使社会大众于付费后方便地使用、接触他人作品,以创造双赢的局面。”[4]互联网音乐的用户是音乐发展非常重要的贡献者,培养消费者的付费习惯是音乐版权保护的重要措施,消费者付费观念形成的关键还是在于大众从内心尊重创作者的版权。而后充分发挥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的管理作用,規范数字音乐平台的运转模式。另外,我们不仅要鼓励消费者树立正确的消费观,尊重他人的音乐版权,而且还要提醒音乐创作者要学会维护自身的智慧成果,通过正当途径获取报酬。消费者付费观念的形成关键还是在于大众从内心开始尊重创作者的版权。相信经过各方面的努力,必将为保护数字音乐版权创立一个良好的局面。
4 结语
在互联网飞速发展的今天,数字音乐版权受到侵犯的概率越来越高。之所以出现这种状况,很明显是因为音乐人及社会大众的版权意识比较薄弱。为了促进整个音乐产业健康发展、塑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全面复兴文化产业,我们必须尽全力摆脱桎梏,坚持在发展中保护数字音乐版权,促进音乐产业的发展和音乐创作的繁荣,充分保障整个音乐产业链上的相关各方利益,使社会大众享受到更好的文化服务。相信在多方的努力下,数字音乐版权保护将逐步迈入正轨,开启音乐产业健康发展的新篇章。
参考文献:
[1] 蒋莉.数字音乐版权的现状与保护[J].教育现代化,2017,4(14):235-237.
[2] 熊颖.论我国音乐版权保护现状及解决路径探析[J].法制与社会,2020(08):224-225.
[3] 刘福贵.产业链基本理论研究[D].吉林大学,2006:148-149.
[4] 张娅.数字音乐版权侵权问题研究[D].华中师范大学,2007.
作者简介:任哲蘅(1995—),女,河南周口人,硕士在读,研究方向:行政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