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华杰
(中山市小榄镇凤姐为民食品加工店,广东 中山 528415)
新时代,我国人民的生活需求日益提高,国家也越来越重视人民的生活质量。古语云:民以食为天,食品安全作为人民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始终是社会关注焦点。近年来我国食品质量已经有了极大提高,但仍然存在着问题,如果未能及时解决,会威胁到我国食品安全,所以必须要对我国食品质量监管法律制度进行探讨。
近些年来,食品安全始终是我国社会经久不衰的话题,食品质量也需要进行多方面的监管。在“依法治国”的今天,单纯地依靠人工管理不足以解决食品质量的问题,必须要依靠法律制度监管食品质量,才能够消除食品质量的安全隐患,保证国家的食品安全。但是,我国现行的食品质量监管法律制度,是近几年逐渐建立起来的,法律法规并不完善,具有明显的滞后性,在实际监管工作中难以针对性地解决问题,监管人员的管理依据不足[1]。同时,由于我国食品质量监管体系起步较晚,法律体系并不完善,大多数法律法规只是空有条文,并没有明确监管执行程序,监管人员的执行程序不正当,也会产生纠纷等状况。
当前我国食品质量监管法律制度中,还存在着法律规定责任不合理的问题,其主要原因是食品质量监管法律体系的滞后性,一些法律责任的处罚较轻,并不能很好地发挥震慑作用,法律监管制度形同虚设。在实际监管过程中难以发挥维护秩序的作用。同时,由于社会的发展,各种新型的食品质量违法行为层出不穷,其中甚至存在着食品质量监管法律制度未规定的处罚,导致违法行为更加猖獗。食品质量违法犯罪成本较低,受处罚的力度较小,不法商人更加积极寻找法律漏洞,从中牟取暴利,会导致我国食品市场秩序混乱,进而威胁到我国的食品安全,不利于国家、社会的和谐稳定[2]。
当前我国食品质量安全的主要问题是食源性危害。但是,我国缺少食源性危害相对应的数据资料,以及系统的监测机制,缺少主动监测网络点。当前我国食品质量监测方法,仍然是将样本送至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检测化验,没有经过科学数据分析,具有机械性、滞后性,不能为食品质量监管提供数据支撑。在实际监管过程中,检测仪器陈旧,技术人员专业能力不过关,都导致了我国食品质量数据档案的缺失。
首先,国家应当建立起完备的食品质量监管法律体系,保证法律的全面性、针对性。由于我国地域辽阔、人口众多、人口分布较广等客观因素,食品质量监管在不同地区、同一地区的不同阶段、同一阶段的不同种类等存在着各种各样的问题,所以必须要建立起完备的食品质量监管法律制度,减少各法律体系之间的漏洞,避免给不法商贩提供可乘之机。同时,还要注重立法的协调性,尽量避免不同法律制度之间的冲突[3]。其次,立法工作要注重时效性、连续性、系统性。当前我国食品质量问题难以有效解决,其主要原因是食品质量监管法律制度的滞后性,在面对新型问题时不能及时应对,只是被动地进行完善。所以,国家必须要注重食品质量法律的连续性和时效性,提前思考可能存在的市场问题,做好应急处理,减少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降低食品市场的安全风险。最后,建立完善食品质量监管法律制度的目标,保证人民的食品安全。所以在立法过程中要充分考虑到民意,不能脱离群众而空谈法律,要在保护人民群众安全的基础之上,构建起完备的法律体系。此外,国家还要注重完善实际监管人员的监管程序,确保其在监管过程有法可依、有据可循,减少不必要的摩擦。
首先,国家应当在完善食品质量监管法律制度的基础之上,完善执法监管机构的各项工作。法律的威慑力来源于落实和实施,必须要设立严格的执法机构进行监管,才能够保障食品质量的安全。国家应当完善现有食品质量监管机构,明确其职能和权责,明确不同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使监管责任落实到人,提高监管人员实际工作效率。同时,还要组织食品质量监管人员进行学习培训,加强其思想建设,用国家法律法规、规范化的监管程序开展工作,从而更好地维护食品市场的秩序,确保我国的食品安全[4]。其次,必须要建立起统一的食品质量监管机构,监督各地方机构的食品监管情况,避免出现官商勾结的现象。同时,可以明确不同部门的职责,提高监管工作整体的工作效率。最后,国家应在立法工作中明确不法商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在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的基础上,增加刑事责任,在最大程度上发挥法律的威慑作用,规范食品市场的秩序。
完善食品质量数据档案,是提高我国食品质量监督管理水平的最后防线。食品质量数据档案的建立,能够为我国食品质量监管法律制度、法律执行等工作提供重要的数据支撑,保证我国食品质量监管工作的科学性、有效性。
总而言之,法律制度作为社会监管的重要方式,能够有效地减少我国食品质量监管中可能存在的问题。要不断完善食品质量监管法律制度,保证食品监管制度的合理化、科学化,稳定我国的食品市场的秩序,保证我国的食品安全,确保人民的生活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