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 蕊
广州大学教育学院,广东 广州 510000
两岸都将产教协同育人作为培养高质量人才、推动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策略。教育部从2014年开始实施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之后各省份陆续推进产教协同育人工作,台湾地区产教合作起步早于大陆,借鉴其政策制定的先进经验,对大陆校企协同育人工作的改进和人才培养质量的提高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台湾地区与大陆同根同源,有着类似的社会文化背景,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大陆和台湾地区都面临着经济转型和产业结构调整问题,都重视产教协同育人政策的均衡发展,但海峡两岸产教协同育人政策仍有差异,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大陆政策制定逐渐倾向于由政府主导到企业主导。由政府管理到政府治理下的校企协同育人治理模式正在建立。政府的作用由原来的“主导”变成了“推动”,这一政策发生的细微转变,反映出新时期下政府在校企协同育人中的角色与地位。在台湾地区产学合作实施与政策制定上,“教育部”在政策制定上起着总揽与主导地位。政策中体现出的对学校的过度的要求和规定,恰恰限制了高校与企业的自主发挥,给予高校与企业一定的自主权是台湾地区的政策制定时应该考虑的方向。
梳理校企协同育人政策文本,大陆的政策文件多为宏伟目标与任务布署,缺乏具体的办法和实施细则。这种现象虽在最近的政策文件中得到了改善,但是总的看来,大陆的政策文本中多出现“调动”“推进”“加快”“深化”“建立健全”等指引性词汇,相比较,台湾地区产学合作育人政策制定较为细则化。政策中对课程制定、教师的聘选、研习等细节内容的具体规定与要求值得借鉴。
大陆政策的主体大多由政府制定与颁布,表现为中央教育部部门与地方政府部门相互配合。地方政府积极响应国家教育主管部门的号召,中央主导,地方牵头,共同推动政策的制定与实施。台湾地区不同于大陆的是,随着台湾地区整体社会经济的变化,民间力量在政策制定中的影响日益增大。表现在以教育主管部门为主体,产企业界、职训单位、及学校等多个主体为辅的合作参与,使技职人力和业界资源透过产学合作的机制平台,不断的灌注、回流和提升。
在权责分明情况上,台湾地区推动产学合作的相关单位中,各部门分工明确。“教育部”负责补助区域产学合作中心等八项计划,“国科会”负责产学合作的奖助、辅助等,以及经济部负责规划创业领航计划等…对每一个部门与机构都做出详细的权责说明。而大陆在对各部门的任务做规定时,多为概括性、统筹性语言描述,容易出现权责不清的情况。
实现推进产教深度融合,需要政策配套。政策问题不能靠制定单一的政策来解决,台湾地区围绕缩短产学落差问题,众多政策之间相互协调、相互配套、相互支持、相互适应、相互联动,从而更加具有推动性,利于学用落差问题的解决。借鉴台湾地区的经验,大陆在推进产教融合的过程中,积极改善金融、法律、市场体制与政策等配套措施。鼓励学校、企业等单位根据发展与需求制定政策,建立从中央主管部门到地方政府,同时联合其他各部门建立完善的产学协同育人政策体系,完善企业与高校主导的共同管理的统整体制。
对大陆产教协同育人政策进一步细化与完善,其根本意义在于使政策更具可实施性,从而发挥政策的最大效力。进一步加强产学合作相关方责、权、利的明晰不仅有利于产学合作运行的规范,也会起到一定的激励作用。台湾地区产学合作政策在内容上对相关主体责、权、利规定详尽,对教师聘用、研习等推出专门政策,在成效评价及奖励上配有详尽的评价指标,在大陆地区产教协同育人政策内容也逐渐从宏观向微观转变,但在一些政策文件中,也存在权责不清的情况,大陆在政策制定上注意明确政府、企业、学校、学生以及各部门的职责与任务,重点突出对教师研习的鼓励、列出具体措施以及实施机构,注重产学合作育人的评价,使其更具有可实施性与可操作性。
推动政策制定主体多元化,表现在政策的制定由多方的组织或机构参与,除了政府制定有关鼓励政策之外,高校、企业与其他机构也积极参与政策的制定与实施。推动多元主体制定相关政策,有利于决策更加科学化与民主化。大陆地区在政策执行过程中,要充分发挥政府宏观调控的优势,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互相配合,用政策引导、奖助金扶持、监督测评等方式帮助产学合作实施进行,鼓励教育、科技、财政、人保等有关部门出台有针对性的政策和经费支持产教协同育人,给予高校与企业充分的自主权,促进产教融合政策的多元化发展,鼓励各部门或民间机构等对产教融合的进一步跟踪与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