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学清
(山东省莱西市委党校,山东 莱西 266600)
当下国内农村民主发展中,政府作用较为明显,考虑到经济基础作为主要限制因素,为了提高村民资质效果,必须积极进行经济建设和发展。村民自治经济基础作为当地发展的物质支撑体系,对当地公共建设、公共服务而言起到了决定性作用。受国家政策影响,农村当地逐步推行了税改政策,部分村集体经济发展受到阻碍,当地自治处理存在较大困难。一旦自治机构方面无法完成独立,实际操作中便不会实现民主自治的目标。传统管理模式下,村领导经由提留获取一定收益,具有一定的经济独立性。但是当下各大村干部需要经由乡镇机构获得补贴,无法实现经济自主、经济独立。国内大部分地区存在这一现象:村财乡管,最终结果是村委会需履行行政职能,但是无法完全实现自主独立,属于附属行政机构。这一现象限制了村民自治工作的进步。
为了实现村民自治,必须积极进行社会文化环境的调整。传统乡村多为熟人社会,新时期,国内乡村并非传统封闭小区,旧的秩序方法已经不再适用,但是新型管理规范并未形成体系。这一状况的后果便是社会文化的异化。如家族势力在选举中具有较高的发言权,严重干扰了村委会的选举操作。再者,部分地区存在民主观念,自治水平有限。大部分村民更加关注田地种植状况,并未考虑村民政治民主、公共治理等基本要求。
村民自治过程中,必须考虑其行动力、执行力等要素,整个治理团队需要具有一定的活力特性。当下城市化建设发展导致农村精英人员的流失,当地自治主体相对薄弱。村委会干部呈现出老龄化的状况。市场经济体制下,进城务工已经成为当代农村青年的首选,由于人才流失引发了村民自治的难度明显增加。一方面村委会选举质量下降,村级组织后备力量薄弱,另一方面,进城务工人员并不会对村公共事务进行参与、关注,参与比例下降。村在职干部由于待遇低、保障差,存在思想不稳等诸多弊端。
新农村的构建过程中,村民自治面向一定的矛盾,主要表现为政府对农村的资源配置管控和村民自治之间的冲突。新农村建设中,政府一般需要进行人力、财力的投入维持这一状况的推进,必须合理整合、利用各项资源,发挥各项资源的实际价值,在这个管控的过程中,村民自治自然受到影响,自治体系的发展便会受到挤压。因此,新农村的建设中将会出现政府控制权、村民自治权的矛盾。由于农村当地,村民无法进行资源配置的管理和控制,导致负面结果较多,如国家的财政拨款并未直达要害,建设设备设施并不是农村当地最为紧缺的产品。换言之,政府工程项目受实际状况影响,大众仅从外观开到了农村新风貌,但是农村实质状况并未得到改善。
农村经济发展实践经验表明,必须积极进行物质基础的完善,方可提供扎实的经济支撑,这对当地农村资质而言十分关键,是保证集体经济有序进行的重要措施。利于促进当地集体利益的合理分配,为村民提供更加稳妥、合理的公共服务。反之,对于经济发展滞后的地区,村民自治工作受到较为明显的排挤,无法凝聚村民的团结心。村落无法提供良好的物质基础、社会服务,引发当地基层组织逐渐处于停滞、瘫痪状态,也称为“空壳村”。为此,为了提高农村参与自治的积极性,提高农村资质效果,必须积极进行村集体经济的完善,保证当地自治运作、物质基础的完善性。综上,为了保证村民自治,必须积极进行农村集体经济的开发和建设,从实质情况出发进行村委会功能的完善,提高村民自治的可操作性。
村民自治环节中,必须结合村民需求、政府帮扶两大要点,结合当地实际状况,这是完善村民自治的必要过程。市场经济条件下,为了保证农民切实实现个人利益,村集体组织机构必须考虑当地居民的职能。由于农户面临着诸多垄断状况,基层人员存在较为明显的弱势,必须借助集体机构完成村民组织管理,才可充分提高当地农民的市场地位。从而进一步提高当地经济建设水平,规避风险、提高效益。现阶段的发展中,村民自治和农合社等都是常见现象,必须及时进行思路体系的完善,如将新生合作社融入到村管理范畴内,完成二者的整合优化,从而保证村民自治上升到新阶段。
村民自治作为一种新型模式,蕴含了民主的本质,但是社会大众必须切实认知到农村公共产品、公共服务仍是政府的职责,这是当地政府机构的责任。非集体化经济引发原有公共产品体系逐渐消失,引发农村当地公共产品的无效化。为此,必须积极进行农村公共产品的政府化处理,合理进行支付方式的转变,充分合理利用各项社会资金,从而逐渐解决乡村财政矛盾问题。国家政府需结合公共产品的性质,逐步推行省、地方、农村、社区公共产品的供给服务体系。对于穷困乡村,要建立中央、省政府为主导的财政帮扶政策,提高当地经济建设水平。其次,要结合现有农村管理体系,发挥村民自治的实际价值,保证农村治理工作方面具有一定的决策权。充分利用村民自治体系内容,发挥其在公共产品服务方面的优势。只有农民占有公共服务产品的话语权,方可保证其在产品和服务中更加贴合村民需求。结合基层政府供给绩效等作出相应的评价,这对农村公共产品服务、选择等起到了较大影响。此外,还要积极进行乡镇党组织体系的精简处理,考虑到乡政府等组织一般无法进行村民决策的干预和管控,但是基层自治组织必须承担起相应的责任,落实监督、协调等职责。
城镇现代化发展的大形势下,农村人口逐步成为城市劳动力,农村经济发展的衰落具有一定必然性。这一状况下,农村当地的民主自治制度必须落实转型发展,逐步从自然村落制度转化为社区村组制度。同时传统村民自治必须逐渐转变为当地的社区自治。借助一定的激励体系完成农村人口有序迁出的过程,建立以小城镇为主的经济发展新途径。
新农村建设中,除了要考虑村民自治的窘境和应对方法,还要考虑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和教育工作的进步。明确村民自治的义务、权利,保证农民从传统政治管理体系生活的听命者逐渐转化为制度参与制定者。同时还要考虑农民政治主体地位的转变。当下,国内农村建设中,村民自治仍处于初期阶段,并未达到制度目标的要求。整个过程中必须充分认知到政治文明建设的问题,了解问题产生原因,发现并落实解决策略。推进农村民主政治建设的进步。避免形式化、表面化等状况的产生,促进新农村建设的全面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