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梭论平等与财产的限度
——兼论一种基于马克思视角的可能性批判*

2020-12-08 15:07
教学与研究 2020年2期
关键词:财产权卢梭契约

在近现代政治哲学的发展中,财产问题一直处于十分重要的地位,而卢梭又是推动这一问题讨论的关键性环节之一。自17世纪英国革命以来,以洛克、斯密等为代表的思想家往往从正面理解私有财产,将其视为个人自由的基础。及至卢梭,私有财产开始受到批判性考察,尤其是它与社会不平等的内在关联被揭示出来。卢梭的考察开启了财产问题讨论的新阶段,在其之后并受其启发和影响,财产权所可能具有的不同意义不断被思想家们揭示出来。在此,我们就以卢梭的文本和相关研究为基础,全面考察卢梭对待私有财产的态度及其内在一致性,界定卢梭意义上的私有财产的合理性界限,并基于马克思的视角对其进行反思。

一、卢梭的财产问题和财产概念

在进入卢梭关于财产问题的任何讨论时,我们首先会遇到一个困难,即卢梭的相关论述是分散的和非专题性的,在其著作中很难找到关于财产的系统论述。(1)参见James MacAdam, “Rousseau: The Moral Dimensions of Property”, in Theories of Property: Aristotle to the Present, Wilfrid Laurier University Press, 1979, p.181.综观卢梭的思想,之所以出现这种状况,与其整个政治理论所处理的主要问题有密切关系。正如很多学者所指出的,卢梭的政治理论一方面关注道德问题,另一方面关注政治合法性的基础,而在这两个方面,自由意志等问题相较于财产问题具有更重要的位置。(2)参见Patrick Coleman, “Property, Politics and Personality in Rousseau”, in Early Modern Conceptions of Property, edited by John Brewer and Susan Staves, Routledge, 1995, p.255.因此可以说,在卢梭整个政治理论的构架中,财产问题并不处在极为核心的位置。这就使得卢梭并不像洛克、格劳秀斯和普芬道夫等理论家那样,试图解决诸如财产权的转让等具体的实践问题以及构建系统的财产理论,而这也导致了卢梭对财产问题的细节性阐释的缺失。

然而,卢梭政治理论的这一特征也为我们解决上述困难提供了一条可能的道路,因为我们可以在此对卢梭财产理论的核心问题进行定位。在讨论财产问题时,卢梭的阐述虽然是非系统性的,但却并非任意而发。如果说自由意志、道德和政治合法性的基础等问题构成了卢梭政治理论的核心议题,那也可以说它们构成了卢梭财产讨论的轴心。更具体地说,卢梭的财产理论围绕着这一核心问题展开,即财产关系如何作为政治秩序的基石去实现内含自由和平等理想的公民社会。以这一核心问题为导向,我们便可以组织和测度卢梭关于私有财产的讨论,进而界定出其合理性界限。

在澄清了卢梭财产理论的核心问题之后,我们需要界定他的财产概念,尤其是“财产”和“财产权”概念。综观其著作,不难发现,卢梭很少直接而明确地定义财产及财产权,他只是在与自然状态、自然权利的关联中,在享有权(possession)与财产权(property)的区分中,才完成了对财产和财产权概念的界定。(3)参见Alan Ryan, Property and Political Theory, Basil Blackwell, 1984, pp.54-55.因此,我们将通过澄清这些关联和区分来更加明晰地理解卢梭在何种意义上使用财产和财产权概念。

在《社会契约论》中,卢梭指出,我们必须“区分仅仅是由于强力的结果或者是最先占有权而形成的享有权,和只能是根据正式的权利而奠定的财产权。”(4)[法] 卢梭:《社会契约论》,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2003年,第26页。在中译本中,“property”被译为“所有权”,在此为了术语统一,将其改译为“财产权”。也就是说,在卢梭那里,享有权和财产权存在根本差异:享有权根植于自然状态,它以强力或者最先占有权为基础;财产权则根植于社会状态,它以正式权利为基础。而造成这一差异的关键在于社会契约的确立。

社会契约的确立不仅造成了享有权和财产权之间的根本差异,它还使享有权转变为财产权成为了可能。根据卢梭的区分,享有权存在于自然状态,拥有强力和最先占有权两个来源。在卢梭看来,强力是一种物理力量,它既不能产生道德,也不能构成权利,人们没有义务尊重或者服从以强力为基础的任何权利。由此,以强力为基础的享有权不能转换为以合法的权利为基础的财产权。

那建立在最先占有权基础之上的享有权能否转变为财产权呢?根据卢梭的相关论述,我们发现:首先,这一转变是可能的,必须在以最先占有权为基础的享有权获得了有效认可之后;其次,卢梭为最先占有权的有效认可附加了极为严格的条件,因此享有权向财产权的转变只是在极为严格的条件下才是可能的。然而,即便是获得有效认可的最先占有权,也仍然不是以社会契约为基础的财产权。因为只要它仍停留在自然状态,它向财产权的转变就尚未实现,这就意味着根植于自然状态的有效的享有权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财产权。只有在政治社会建立之后,享有权才能完成向财产权的转变,才能成为一种真正法律意义上的权利。因此,纵使在获得有效认可的享有权那里,享有权和财产权之间仍然存在根本差异。

至此,我们终于对卢梭的财产概念进行了某种把握和澄清。根据卢梭的讨论,一方面,从自然状态向社会状态的过渡,使个体对于事物的占有从享有权转变为财产权,在此意义上,占有的本质发生了改变。就像麦克亚当(James MacAdam)所指出的,“说‘ 享有权’变成‘ 财产权’而没有改变它的本质的说法都是错误的和令人误解的。”(5)James MacAdam, “Rousseau: The Moral Dimensions of Property”, in Theories of Property:Aristotle to the Present,Wilfrid Laurier University Press,1979,p.194.另一方面,财产权不是一种洛克意义上的自然权利,而是一种根植于社会状态并由社会契约所确立的权利,就像瑞恩(Alan Ryan)说的,“卢梭关注的是任何自然的‘权利’是如何不同于真正的完全成熟的权利。因此,在洛克在自然状态中合并最初的享有权和财产权的地方,卢梭并没有合并它们”。(6)Alan Ryan, Property and Political Theory,Basil Blackwell,1984,p.55.

在对卢梭的财产问题和财产概念有了一定的把握之后,接下来,我们便可以具体讨论卢梭对待私有财产及其权利的态度。

二、私有财产的“变调”

纵观其著作,我们发现,卢梭对待私有财产及其权利的态度并非一成不变,而是存在多重的“变调”。尤其是在同时期创作的《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和《论政治经济学》中,卢梭的态度大相径庭,而在之后的《社会契约论》中,卢梭则采取一种相对中间的立场。在此,我们以这三部著作为基础,来讨论卢梭对待私有财产及其权利的态度变化,并探求这种变化的内在原因,从而彰显其财产理论的内在张力。

我们首先来看1755年出版的《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在这部著作的第二部分开篇,卢梭表达了对私有财产激进的否定态度。他认为,私有财产特别是人们对于土地的私有,在文明社会及人类苦难的形成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在此我们可以依据欧哈根(Timothy O’Hagan)对卢梭的讨论来解释这种作用。(7)参见Timothy O’Hagan, Rousseau, Routledge, 1999, pp.50-57.欧哈根指出,卢梭认为在“人类的青年时期”,人们受自爱心(amour de soi)而不是自尊心(amour-propre)的驱动,占有物品是为了满足自身的基本需求而非用于财富的积累。由于个体的基本需求差别不大,因此在这个阶段,人与人之间仍然保持着一种相对平等的关系。值得强调的是,这里的相对平等不是指才智、财物占有方面的平等,而是指每个人在满足自身需求方面是平等的。(8)参见Timothy O’Hagan, Rousseau, Routledge,1999,p.51; James Delaney, Starting with Rousseau, Continuum, 2009, pp.59-60.

及至冶金术和农业的发明使人类进入“新产生的社会”,推动劳动分工和货币经济的发展,再加上人们私有化劳动产品和土地的欲望增强,原本相对平等的状态被打破。此时,原本不会对人类产生实质性影响的自然的不平等开始对人类的命运产生重要的影响:自然的不平等决定了个体劳动能力的不平等,进而决定了个体在占有私有财产方面的不平等,而这又导致个体间的竞争、倾轧和冲突,最终导致人与人之间全面的不平等。卢梭指出,为了避免个体间的冲突和斗争,人类决定订立社会契约。但是,这一契约的订立并非为了消除私有财产的不平等或者将其限制在一定的范围之内,而是通过法律制度将其合法化和永恒化。其产生的结果是,弱者丧失了自由和平等,陷入了被压迫和奴役的命运。由此可见,在《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中,卢梭将私有财产与不平等、贫困等社会问题联系起来,基本上是在否定意义上谈论私有财产的。

然而,在同一年完成的《论政治经济学》中,卢梭对私有财产又采取了另一种态度。卢梭不仅没有批判私有财产,反而认为“财产权的确是所有公民权中最神圣的权利,它在某些方面,甚至比自由还更重要”,(9)并从两个方面进行了证明。

第一,卢梭认为,相较于自由而言,一方面,财产及其权利在公民保存生命和维持生活方面产生了更重要的影响;另一方面,它们作为公民的身外之物却更容易被侵犯,而法律应该保护更容易被侵犯的东西。在此意义上,财产权作为公民的一项权利,不仅相较于自由具有更重要的位置,而且还为公民的生命和自由提供了保障。

第二,卢梭指出,“财产是文明社会真正的基础,公民事业真正的保证”。(10)[法]卢梭:《论政治经济学》,王云成译,商务印书馆,1962年,第25、25页。并为此提供了两个理由:其一,财产是公民与政府之间的缓冲剂和粘合剂。它的缓冲剂作用表现在,如果公民触犯了法律又没有财产的话,他们将面临失去生命或者自由的威胁;但如果他们拥有财产的话,那面临的可能只是被剥夺财产的威胁,财产在这里就起到了缓冲公民和政府关系的作用。(11)参见Patrick Coleman, “Property, Politics and Personality in Rousseau”,in Early Modern Conceptions of Property,Edited by John Brewer and Susan Staves,Routledge,1995,p.262.它的粘合剂作用表现在,公民的生存依赖于他们的财产,而财产的安全又依赖于政府的保障,政府的建立就是为了保护公民的个人财产,财产由此构成并强化了公民与政府之间的联结纽带。(12)其二,公民财产为政府的运转提供了物质基础。卢梭认为,政府为公民的财产安全提供了保障,作为回报,公民也应当承担一定的义务,比如纳税等,以支撑政府的正常运转。

通过上述两个方面的证明,卢梭确立了财产权在公民权利中的神圣地位,认为财产权不仅为公民的生命和自由提供了保障,而且还奠定了文明社会和公共事业的基础,因而政府必须保证公民财产的安全。

及至1762年完成的《社会契约论》,卢梭又从一种较为中间的立场为私有财产的政治合法性提供进一步证明。我们知道,私有财产权在卢梭那里不是一种自然权利,而是社会契约和法律的产物,因此唯一能够证明私有财产权正当性的依据来自公意所授权的法律。以此为基础,通过考察享有权向财产权的转变,我们便可以界定卢梭对私有财产的政治合法性证明。

根据卢梭的讨论,这一转变主要有两个步骤:第一个步骤是个人将自身所享有的财产让渡给主权。卢梭指出,在主权形成之后,社会成员将自身自然的自由和对已经占有的财富的享有权让渡给主权,即享有权从个人向主权的让渡。但是,这一让渡还不足以使享有权成为财产权,真正改变享有权性质并使其成为一种合法财产权的条件涉及第二个步骤,即主权将财产让渡给个人。卢梭指出,在个人将财产让渡给主权之后,主权反过来会将这些财产让渡给个人。在这里,主权的让渡行为具有两个重要意义:一方面,它使自然状态下的享有权转变为社会状态下的合法财产权;另一方面,合法的财产以私有财产而非公有财产的形式出现,因为主权的让渡是向个人实施的。(13)参见David S.Siroky and Hans-Jörg Sigwart, “Principle and Prudence: Rousseau on Private Property and Inequality”, Polity, Vol.46,No.3,July 2014:394,398.

因此,卢梭的财产让渡不是一种剥夺行为,而是一种互惠行为。其互惠性表现在:一方面,它保证个体成为自身财产的合法享有者,并受到国家强力的保护;另一方面,主权在保护财产安全的同时,为了谋求公共福利,能够通过普遍的法则管理或限制所有的财产权。(14)参见James MacAdam, “Rousseau: The Moral Dimensions of Property”, in Theories of Property:Aristotle to the Present,Wilfrid Laurier University Press,1979,p.194.也就是说,在这里卢梭既认同私有财产,又认为私有财产并非可以不受限制地任意发展,它必须与公共福利相协调,而且为了公共福利,主权能够干预私有财产。

至此,我们终于勾勒出卢梭在不同著作中对待私有财产的不同态度,那这些看起来前后不一的态度是否存在着内在矛盾呢?由此我们便进入对卢梭财产理论内在关联的讨论。

三、私有财产的“变调”矛盾吗?

面对卢梭财产理论是否存在内在矛盾的问题,学者们提出了截然不同的观点。(15)一种观点认为,卢梭对私有财产的分析在逻辑上前后不一且存在内在矛盾;而另一种观点认为,这些矛盾只是表面的而非内在的,它们可以通过强调卢梭政治哲学中的某些相关理论而被调和。详见David S.Siroky and Hans-Jörg Sigwart, “Principle and Prudence: Rousseau on Private Property and Inequality”,Polity,Vol.46,No.3,July 2014:382-383.在此,我们认为,要想解决这一问题,必须回溯到卢梭财产理论的核心问题,即财产关系作为政治秩序的基石如何实现内含自由和平等理想的公民社会,并从卢梭对这一核心问题的讨论中寻找线索。

卢梭认为,自然状态是自由和平等的状态,但这种状态往往被强者打破。当自然状态不能维持人类生存时,人类就必须通过订立社会契约建立公民社会,从而进入社会状态。他指出,这种公民社会具有两种可能性:一种是建立在真正体现公意的社会契约基础之上的社会。这种社会“并没有摧毁自然的平等,反而是以道德的与法律的平等来代替自然所造成的人与人之间的身体上的不平等”。(16)这构成了卢梭的理想社会。与之相对的是另一种可能性,即建立在未能体现公意的契约之上的社会,也就是卢梭所说的“坏政府”。卢梭指出,在“坏政府”下,道德的、法律的自由和平等只是“虚有其表”。(17)[法]卢梭:《社会契约论》,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2003年,第30,30页。它们不仅不能保证实质的自由和平等,还会损害个人乃至集体的自由和平等。这种社会可能性是卢梭现实面对的,也是他所批判的。

以卢梭对两种社会可能性的区分为基础,我们便可以解释卢梭在私有财产问题上看似矛盾态度的原因,进而调和这些态度,并说明它们的内在一致性。

在《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中,卢梭针对的是他当时所处的现实政治社会,即“坏政府”,因而他对私有财产的批判针对的也就是“坏政府”下的私有财产,而非私有财产本身。正如欧哈根所指出的,在这样一种政治制度下,私有财产的不平等之所以能够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是因为富人欺骗穷人订立社会契约将不平等合法化。然而这一社会契约没有建立在真正公意的基础之上,它不同于《社会契约论》中的通过公意确保公民自由和平等的合法的社会契约。(18)参见Timothy O’Hagan, Rousseau,Routledge,1999,pp.53-54.因此,建立在这一社会契约之上的私有财产也就不具有正当性。正是出于这样的原因,卢梭在《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中所批判的与其说是私有财产本身,不如说是建立在非法的社会契约基础之上的私有财产。这一批判实质上针对的是徒有其表的社会契约,以及建立在这一契约基础之上的道德规则。

实际上,卢梭从未在根本上否定私有财产本身,相反,他始终认为私有财产是实现内含自由和平等理想的公民社会的基石。这不仅可以从卢梭在《论政治经济学》和《社会契约论》中对私有财产合法性的证明看出,而且纵使在《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中,卢梭对待私有财产的态度也不完全是批判性的,而是还存在着隐蔽的建构性成分。这从如下两点可以看出:其一,卢梭明确指出,私有财产在正义原则的确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19)[法] 卢梭:《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李常山译,商务印书馆,1962年,第123页。其二,卢梭对私有财产的批判暗含着私有财产作为一种社会制度的规范性理论。在《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中,卢梭之所以强调不平等不是自然的、神圣的或者人性的产物,而是政治和社会的产物,其原因在于,不平等不是来自于不可改变的自然本性,而是来自于人为的具有可塑性的制度,这就意味着人们可以通过改变政治制度来解决社会不平等,从而为自由平等的社会的实现提供了可能。(20)参见David S.Siroky and Hans-Jörg Sigwart, “Principle and Prudence: Rousseau on Private Property and Inequality”,Polity,Vol.46,No.3,July 2014:389-390.

因此,虽然卢梭在不同的文本中对私有财产持有不同的态度,但是,这些“变调”之间不仅不存在矛盾,反而具有内在的一致性。这种一致性表现在,私有财产在其本性上不仅可以为公民的生命和自由提供保障,还可以奠定文明社会和公共事业基石。在此,问题的关键在于,私有财产服务于不同性质的政府会产生不同的作用。当私有财产为“坏政府”所用的时候,它就会导致卢梭在《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中所批判的人与人之间与日俱增的不平等;相反,当私有财产为“好政府”所用的时候,它将会推动卢梭在《论政治经济学》和《社会契约论》中所设想的自由和平等的理想社会的构建。

四、私有财产的合理性界限

既然卢梭一方面从根本上肯定私有财产的积极构建作用,另一方面又批判其在“坏政府”下的消极作用,那私有财产依据什么原则能够发挥积极构建作用而排除消极作用呢?更进一步说,在这一原则的基础上,私有财产发挥其积极构建作用的合理性界限是什么呢?对此,我们首先可以肯定的是,在卢梭看来,私有财产要想发挥其积极构建作用,就必须在真正公意的指导下,与公共的福利相协调。依据这一要求,私有财产的合理性就具有一定的界限,即“唯有当人人都有一些东西而又没有人能有过多的东西的时候,社会状态才会对人类有益。”(21)[法]卢梭:《社会契约论》,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2003年,第30、85、66页。对此,我们可以从如下几个方面展开理解。

首先,每个人都必须拥有充足的维持自身生存和独立的私有财产。卢梭认为,充足的私有财产对于促进个人的自由和平等来说是极为重要的,因为它可以防止富人与穷人之间产生病态的依赖关系,从而确保每个个体相对于他人的独立性,以及在集体性自治活动中平等地结合和享有相关权利的可能性。(22)参见Chris Pierson, “Rousseau and the Paradoxes of Property”, European Journal of Political Theory, Vol.12,No.4,October 2013:420-421;N.O.Keohane, “Rousseau on Life, Liberty and Property: A Comment on MacAdam”, in Theories of Property: Aristotle to the Present, Wilfrid Laurier University Press, 1979, p.215.

其次,为了保证每个人都拥有充足的私有财产,就要求“没有人能有过多的东西”,即要求私有财产的占有不能出现极端的不平等,而必须维持在一种相对平等的状态。在卢梭看来,“要有地位上与财产上的高度平等,否则权利上和权威上的平等便无法长期维持”。(23)[法]卢梭:《社会契约论》,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2003年,第30、85、66页。也就是说,法律和道德上的自由和平等只是一种抽象的公民权利,在私有财产占有严重不平等的条件下,抽象的自由和平等不能保证实质的自由和平等。因此,要想实现真正的自由和平等,必须既要保证每个公民拥有充足的私有财产,还要保证私有财产的占有处于一种相对平等的状态,从而维系每个人相对于他人的独立性,进而实现以这一独立性为构成要素的真正的自由和平等。(24)参见Christopher Bertram, Rousseau and the Social Contract, Routledge, 2004, pp.94-95.

最后,私有财产占有的相对平等不是绝对的平均主义。卢梭明确指出,“至于平等,这个名词绝不是指权力与财富的程度应当绝对相等;而是说,就权力而言,则它应该不能成为任何暴力,并且只有凭职位与法律才能加以行使;就财富而言,则没有一个公民可以富足得足以购买另一人,也没有一个公民穷得不得不出卖自身。”(25)[法]卢梭:《社会契约论》,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2003年,第30、85、66页。可见,卢梭不仅反对私有财产的极端不平等,而且反对私有财产的绝对平均主义。实际上,他甚至允许私有财产的分配存在一定范围的不平等,在他看来只要私有财产的不平等没有失衡到威胁个人的自由和独立,并产生相互间病态的依赖关系,这样一种不平等就是可以接受的。(26)参见David S.Siroky and Hans-Jörg Sigwart, “Principle and Prudence: Rousseau on Private Property and Inequality”,Polity,Vol.46,No.3,July 2014:399;[英] 凯斯·安塞尔-皮尔逊:《尼采反卢梭——尼采的道德-政治思想研究》,宗成河、孙磊、熊文驰译,华夏出版社,2005年,第55页。

至此,我们终于可以界定出卢梭意义上的私有财产的合理性界限:私有财产是公民自由和平等的保障,是文明社会和公共事业的基石,但它必须在公意和主权的管理和调解之下,与公共福利相一致。公意和主权的管理和调解,一方面需要保证每个公民都拥有足够的私有财产,进而保证每个个体自身的独立性,以防产生病态的依赖关系,而这就要求每个个体对私有财产的占有不能过度失衡,必须维持在一个相对平等的界限之内;另一方面,相对平等的私有财产占有并不等于绝对的平均主义,不危害个体自由和独立的私有财产不平等在理想社会是被允许的。

五、基于马克思视角的反思

依据卢梭的主要文本以及相关研究,我们完整地考察了卢梭对待私有财产的态度及其内在一致性,进而界定出在其观念中私有财产的合理性界限。那么卢梭的相关讨论具有怎样的内在合理性和缺陷呢?在此,我们可以依据马克思的视角来对其进行简单的反思。

首先,需要肯定的是,卢梭对财产和平等问题的讨论,尤其是对私有财产与社会不平等之间关联的揭示,为马克思提供了重要的理论借鉴,并对其产生了一定的影响。从马克思的早期著作特别是《论犹太人问题》中可以看出,马克思对卢梭的思想是比较熟知的,而且在其讨论中也经常援引卢梭的观点。在这里有两个关键点需要指出:其一,卢梭将不平等、贫困等社会问题与私有财产及其权利联系起来,对马克思考察和批判私有财产及其根源具有重要的启发意义;其二,卢梭对政治平等与社会、经济平等之间关系的探讨,揭示了形式平等和实质平等在资本主义社会可能存在的裂缝,进而揭示了资本主义政治平等原则可能存在的局限性,而这构成马克思相关批判的先导。在马克思看来,资本主义社会的“政治世界的天国”的平等与“社会的尘世”的不平等(27)《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2002年,第100页。之间是相互对立的,重要的是,政治平等将“受限于法律之下的平等的财产权”。(28)Julie Mostov, “Karl Marx as Democratic Theorist”, in Polity, Vol.22, No.2, 1989:201.也就是说,在资本主义社会中,不平等的财产占有和不平等的社会地位等状况,决定了政治平等实际上是一句空话,它不过是社会和经济不平等的附庸乃至共谋,带有虚假性和欺骗性的色彩,用恩格斯的话来说“就是简直把不平等叫做平等”。(29)《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57年,第648页。

其次,从马克思的视角来看,卢梭对私有财产的讨论存在明显的缺陷和不彻底性。虽然卢梭看到了私有财产可能引发的社会不平等,并对其进行了批判,但在其最终态度上,卢梭还是肯定了私有财产的合法性,并认为在政治制度的规范下私有财产能够成为公民自由和平等的保障。卢梭的这一讨论并未触及私有财产的本质性特征,马克思指出,私有财产是“生产力发展一定阶段上必然的交往形式”,(30)《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60年,第410-411页。其产生、发展和消亡都具有历史必然性。私有财产的出现虽然推动了生产力的发展,但与此同时也产生了不良的后果:一方面,私有财产造成了阶级利益分化和社会财富分配不公,使一部分人成为另一部分人剥削和奴役的工具,丧失了自由和平等;另一方面,它还阻碍了人对自身本质的真正占有和自由自觉的生命活动的实现,导致了人的全面异化。毫不夸张地说,纵使是卢梭所设想的建立在公正的社会契约基础之上的私有财产,仍不可避免地产生这些不良后果。因而,不论私有财产及其权利是否受到政治制度的规范和约束,它从根本上说都无法构成公民自由和平等的保障,更是无法承担起实现理想社会的重任。

再次,从马克思的历史唯物主义视角来看,卢梭考察财产和平等问题的方法也存在明显的缺陷。卢梭对财产和平等问题的考察是在传统社会契约论的框架之内进行的,更进一步来说,是在对自然状态、社会契约、社会状态的抽象设想和推论中进行的。这一抽象的、非历史的考察方法忽视了社会历史发展的现实过程,使卢梭在相关考察中尽管批判了私有财产所可能引发的不平等,但却错失了私有财产的根源性问题,进而最终走向对其合法性的肯定。

最后,需要特别指出,尽管卢梭的财产理论存在诸多缺陷,但在当前社会历史发展阶段,它仍然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根据历史唯物主义,在当前时期,受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的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在推动经济增长、科技创新、社会就业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因此我们需要大力支持非公有制经济,促进其健康发展。然而,在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过程中,我们应当更加注重社会公平,避免出现严重的社会不平等问题,从而确保社会的稳定和发展。而在这方面,卢梭对私有财产限度等问题的讨论可以为我们提供一定的理论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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