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卓
(黔南州生态环境污染防治技术中心,贵州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 558000)
建设项目工程分析是环境影响评价中分析项目建设影响环境内在因素的重要环节,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表现不同,分为污染影响为主的污染型建设项目和生态影响为主的生态影响型建设项目。本文仅讨论污染型建设项目工程分析在环境影响评价中的作用,不讨论生态影响型建设项目工程分析在环境影响评价中的作用。
环境影响评价的定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给出的环境影响评价的法律定义为: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
(一)重点审核项目工程内容是否清晰、全面;
是否反映了实际的施工进度。
建设项目工程内容决定了污染型项目的工艺流程、产排污环节、污染因子及污染物产生和排放量,故要求建设项目工程内容不能漏项,工程内容要清晰、全面。包括项目组成、原辅料、生产工艺、主要生产设备、产品(包括主产品和副产品)方案等。
施工进度决定项目环评是否要分析施工期污染源强及环境影响。虽然近几年各级环保部门加大了对未批先建项目的处罚力度,但未批先建的情况仍时有发生。针对未批先建的情况,若项目施工期已结束,则项目环评无须分析施工期污染源强及环境影响,只需明确施工期是否存在遗留环境问题即可。
(二)若项目为改扩建、搬迁项目,还需审核原有项目工程概况、产排污情况、存在的环保问题、“以新带老”措施等是否清晰、全面。针对改扩建、搬迁项目环评,除了按照新建项目分析建设项目概况外,还要明确原有项目的工程概况、产排污情况、存在的环保问题以及“以新带老”措施,结合新建项目的产排污情况,分析“三本帐”才能分析改扩建、搬迁项目对环境的影响。
(一)重点审核包含产污环节的生产工艺流程图及描述和原辅料、污染物的走向是否清楚;物料平衡、水平衡、元素平衡、蒸汽平衡是否正确。包含产污环节的生产工艺流程图,有助于分析项目产生的污染因子及走向;各种物料平衡、水平衡、元素平衡、蒸汽平衡是分析项目产排污是否准确的基础。针对存在具有致癌、致畸、致突变的物质,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或重金属的,应重点审核其来源、转移途径和流向是否合理。
(二)重点审核产排污环节(包括生产、装卸、储存、运输) 是否明确,包括产排污位置和污染物分析是否正确;污染物产生和排放(包括正常工况和开停工及维修等非正常工况,有组织和无组织) 的污染因子、排放方式、浓度和排放量计算方法是否合理、数据是否可靠;污染物属性鉴别依据是否充分。
(三)重点审核原辅料、产品、中间产品及污染物成分分析、数量是否准确。
(四)针对改扩建项目,还要审核主要污染物的种类、排放环节、排放量、稳定达标及其数据是否可靠;是否满足总量控制要求;“以新带老”措施解决问题是否可行;若存在依托设施,还要重点审核依托设施的可行性和可靠性。
(一)重点审核环境影响因素识别是否合理,主要评价因子是否全面、无遗漏。
(二)重点审核评价等级划分及评价范围的确定是否合理,环境保护目标是否全面、无漏项,评价标准的使用是否准确,评价方法是否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规定了的评价方法。若项目环评选用非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规定方法的,技术评估应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特征、影响性质和评价范围等重点审核其适用性。
(一)重点审核项目所在区域环境制约因素,例如项目选址是否位于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重点审核项目建设与所在工业园区规划环评的符合性分析,包括项目产业性质与所在工业园区产业功能定位的符合性分析以及环境相容性分析。
(二)重点审核环评提供的评价范围内各例行监测点、断面或站位的环境监测资料或背景值调查资料的时效性和代表性。
(三)重点审核现状监测和观测网点是否根据各环境要素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要求布设,是否具有代表性,相关监测数据是否有效;现状监测因子是否涵盖了项目的所有特征因子。
(四)重点审核环境现状调查与评价的结论是否可信。
(一)重点审核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的时段、常工况是否合理可信。
(二)对于环境质量不符合环境功能要求或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建设项目环评,应重点审核是否结合区域限期达标规划对环境质量变化进行预测,预测结果是否合理可信。
(三)对存在环境风险的建设项目,应重点审查环境风险源项的合理性,以及预测方法和环境风险后果的合理性。
(四)若项目生产废水零排放,则还要重点分析生产废水零排放的可行性和可靠性。
(一)重点审核项目采取环保措施的技术可行性、经济合理性、长期稳定运行和达标排放的可靠性、满足环境质量改善和排污许可要求的可行性。
(二)针对环境质量不达标的区域,应重点审核采取环保措施的先进性,应结合区域限期达标规划及实施情况,审核建设项目实施对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贡献和影响。
重点审核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是否全面、是否明确合理。“对存在重大环境制约因素、环境影响不可接受或环境风险不可控、环境保护措施经济技术不满足长期稳定达标及生态保护要求、区域环境问题突出且整治计划不落实或不能满足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建设项目,应提出环境影响不可行的结论。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已成为实现我国经济增长方式转变,保持平稳健康发展的重要手段之一,也是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和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措施之一。通过污染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实施,使环境保护逐步深入人心,成为一种社会理念,成为国民经济健康运行的重要保障,成为一道预防环境污染,提高环境质量的坚实力量,为当代和子孙后代留下蓝天碧水,为经济可持续发展做出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