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述民事法律行为理论

2020-12-08 14:23:46黄丽娜杨缓
魅力中国 2020年40期

黄丽娜 杨缓

(河北外国语学院,河北 石家庄 050000)

民法的基本原理是私法自治,而民事法律行为制度正是实现全面私法自治的手段。民事法律行为制度充分体现了民法精神或私法精神,承认个人有独立的人格,承认个人为法的主体,承认个人生话中有一部分是不可干预的,即使国家在未经个人许可时也不得干预个人生活的这一部分。

一、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

(一)私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是由自然人、法人等私主体做出的行为,与政府机关行使国家权力做出的国家行为、法院依审判权做出的裁判行为相区别。民事法律行为是由自然人、法人依意思做出的变动民事关系的行为,而不是利用公权力做出的行为。

(二)合法行为。所谓合法,就是说它所追求的效果“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这说明自由是有边界的,任何人的行为不得以损害他人的权利或破坏公共秩序为代价。这也是法律行为与违法行为的区别。

(三)表示行为。民事法律行为的核心,是意思表示。所谓意思表示,是当事人想要实现一定效果的内心意思对外表示。任何民事法律行为都必须具备意思表示这一要素,不具备意思表示,就不称其为民事法律行为。

(四)意思决定效果的行为。民法的基本理念是意思自治,它主张人们在民事生活中自己做主,自己负责。只要意思表示中所要实现的效果是合法的,法律就听任其依照内容发生法律效果,设定权利,负担义务,或使权利义务变更、终止。

二、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

(一)当事人。即进行民事法律行为的民事主体。在单方民事行为中,存在一方当事人即可;在双方民事行为中,需要有双方当事人;在共同行为中,需要有两方以上当事人;在决议行为中,需要有某一组织的成员或内部机构参与表决。

(二)有意思表示。单方法律行为,当事人意思表示完成,法律行为既告成立;双方法律行为,互相意思表示一致时法律行为方告成立。

(三)标的须确定并且可能。标的的确定,指关于标的表示须达到能被具体认定的程度。认定标的确定与否的时点,通常为行为成立时。标的可能,指标的在客观上须具有实现的现实性。

三、民事法律行为的争议

(一)《民法总则》之前,民事法律行为专指合法行为,通过比较法研究,结合法律行为的特征,可以得出法律行为本身已经含有合法性,既法律行为是合法的表意行为,与我国法律行为概念中的合法性存在逻辑矛盾并引起了民事法律行为是否以合法性为要件的争论。

1.我国《民法通则》将民事法律行为界定为合法行为,引起了理论的冲突和认识的混乱,也与具体民事法律行为制度理论产生了冲突。

合同是一种双方民事法律行为,而无效合同也是合同,也应是民事法律行为,但无效合同却是不合法的法律行为。从逻辑学上讲,合同相对于法律行为属于下位概念,法律行为属于上位概念,不符合两个概念的逻辑关系。婚姻和继承领域也同样如此。另外,如果将民事法律行为规定为合法行为,会与法理学关于法律行为的规定产生非常大的分歧。法理学认为法律行为既包含合法行为也包含违法行为,而不是单指合法行为。因此如果一味地将法律行为认定为合法行为会在法学体系中产生混乱,逻辑关系不清。

2.在此之前,关于法律行为的合法性问题就已经有专家指出,合法性并非民事法律行为的必备要件。例如“法律行为,是权利主体所从事的,旨在规定、变更和废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法律行为,指能够发生法律效力的人们的意志行为,即根据当事人的个人意愿形成的一种有意识的活动……可以分为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我国台湾学者史尚宽先生将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和有效区分为两个不同的阶段。认为合法性只是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并非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依据这一思路进行分析,我们可以将民事法律行为划分为成立和生效两个阶段,从而解决了合法性在民事法律行为中的逻辑矛盾问题,即解决“合法但无效”的矛盾。

(二)民法总则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从概念中可以看到法律行为是通过意思表示形成的私法上的关系,而法律行为本身其实已经包含了意思表示的因素,进一步讲引起法律关系变更的不是意思表示而是法律行为,目前大陆法系很多国家在进行法律行为的规定时都不将意思表示单独进行表示,因为法律行为本身就包含意思表示,例如意思表示的发出、变更、到达。

法律行为具备的生效要件包括当事人具备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并且没有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法律行为意思表示理论上可以分为意思表示的成立和生效,相对应法律行为的成立和法律行为的生效。从比较法研究从来没有哪些国家将意思表示真实作为生效要件,大部分国家是采用没有瑕疵的意思表示,没有瑕疵就是意思表示没有内部和外部不一致,因此意思表示采取积极的规定相比较没有瑕疵消极的表示有一定的局限性,这也会对民事法律行为产生积极的实践意义。

总之,每一项民法基本精神的实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秩序的建立,无一不依赖于民事法律行为作用的发挥。通过研究法律行为也有益于促进其在司法审判实践中的应用,让民事法律行为充分发挥作用,进一步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新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