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静
(中共兴仁市委党校,贵州 兴仁 562300)
一、孔子一生以恢复周礼为使命,周礼在孔子看来,是以德治为基础的,是其政治合理性之前提,是夏商周“三代之治”的总结,是国家与社会管理的典范,人们只有奉行周礼,才能得以成就有教养的君子;国家按照周礼去做,将会永享太平。然而 “人而不仁,如礼何?仁而不仁,如乐何?”人如果没有仁爱之心这一内在基础,礼乐制度又何从谈起,只有由仁爱之心之内在基础,行礼才能变成人们的自觉行动。由此,孔子提出“仁”的范畴,凸显了人的价值主体性,进而把“仁”同德相联系,建立起仁政学说,再进而把德同治相联系,阐发出自己的治国理想.
自《左传·僖公三十三年》中“德以治民”中可见,“德”便是从政治意义上提出的。道德作为政治之基本原则的形成并被系统化的表达在殷周之际。《礼记·表记》载:“夏道尊命,事鬼神而远之,近人而忠焉”。敬天尊神,殷人之为最,商汤曾言“有夏多罪,天命殛之”,商汤认为是夏犯了很多罪行,讨伐夏是上天的安排。在殷人看来,无论是社会秩序,还是自然法则一切都是天命的安排。与此同时,通过对祖先的祭祀与对天的信仰,起到了稳定社会秩序的作用。这种绝对的天命观在后来周代注入了人文的因素后意义发生了改变。
这中间经历的过渡,是伦理之演变。这种观念在尧舜时期就已经有了,只是直到周代才完全理性化,也就是说到了周代才形成了一套系统的道德规范体系,从对天命的虔敬到对自身行为的关注,周赋予了天命以伦理意义,实现了伦理的转换,这种天命的伦理内涵在周人的世界中就是否敬德爱民,是否严肃认真体察人民之疾苦。对天的敬意已经融入自身警惕反思的行为中了。
周王用敬德思想诠释了朝代兴废更替的原因,有德者为王,以德配位,无德而失天下。有德而民和,无德而民叛。敬德内在的暗含着天道与人道的统一,天道即人道,而人道之始就是敬德。敬德思想是敬天思想的深化与扩张。敬德是周朝的思想支柱,是对民众的肯定与承认,这是自夏商以来从敬天命到重人事的一种转变。
因此,知天命就是完善自我,践行意志之天赋予自身的道德使命。为此,“天人关系成为中国哲学的基本问题或最高问题。”其实质是道德实践之理论根据。孔子在《论语》中诠释了客观自然之天的存在也赋予了道德属性。“四时行焉,百物生焉.天何言哉”,同时把德与人的实践活动结合在一起,强调统治者个体的道德修为,同时将道德修养扩展到政治治理层面,从而具有人文精神。在这一理论的前提下,君主个体道德的实现、天命的实现以及国家之治的实现在目标与价值上便趋于统一。
二、孔子对天人合一的理解集中在对天理的体认及道德主体的实践性上,呈现着对道德价值的追求。修己安人的思想在政治治理中已成为政治价值的最高体现。
当然,政治价值最高实现也具有现实基础,在孔子看来,政治上的秩序与道德原则其本身是寄托在人性善之基础之上。在孔子看来,人性善是一种先验意志的存在。孔子曰∶生而知之者,上也;学而知之者,次也;
可见,对于独立个体来说,学习前人智慧结晶是一个最基础的实践过程,这也为道德践行提供了可能。个体可以通过“好、敏、求”三方面的实现达成个体在道德上的实践。孔子没有绝对地否定“生而知之”的可能,从根本上解决了道德实践的现实基础。如果绝对地否定,那这个否定就成了一个先验的命题,这显然和孔子注重道德实践、反求诸己的思想相背离。“生而知之”超出了当下实践而有的智慧所能解决的范围,但并不排除其存在,人类对思维的终极把握完全可以使得人“生而知之”。对此,孔子曰其为“上也”。“上”,并不是智慧等级上的差别,是从先验的角度,承认德行的差别。然上者在孔子思想中是极少的一部分,极大部分道德是后天可以通过学习而获得的。承认先验的差别,为圣人、君子的存在提供了道德理想空间。上者乃儒家认为的圣人君子的理想人格的化身。然而,学而知之,适用于每一个个体的社会实践中,同样也应用于社会治理中与道德实践中。这为德治思想提供了逻辑起点。
性相近、习相远是孔子对人性的基本判断。性,是指人的天性,是先验的存在,此存在不决定未来。决定未来的是后天的主观努力——习。习为学习、躬行实践等活动。这样的努力会给后天的变化发生不同。在道德实践中,先验存在的善良意志是相差无几的,通过后天的实践最终实现人性上的分野。性与习,呈现了先验的统一与后天的差异。同时,极高地肯定了后天发展,为德治的实现奠定了人性论基础。
综上,孔子之德治思想作为治国模式的最高理想,延续了周人以德配天的理念,融入了敬德保民的思考。在制度设计中,使天命与德治紧密的结合在道德实践中。追根溯源,天人合一的精神传统与思维模式为孔子的德治思想奠定了坚实的本体论理论基础。孔子在政治实施过程中融入了道德理性原则后的良善制度,具有历史进步性,是理性化的政治建设。孔子将道德价值与政治有机结合,为政治治理提供了现实原则。将德贯穿于整个社会治理之中,从而使政治治理导向了至善的维度,把社会治理奠定在人文理性基础之上,成为社会治理的现实关切及政治所应遵循的基本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