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振京
浙江树人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浙江 杭州 310015
全面从严治党政策自习总书记在2014年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总结大会讲话中首次提出后迅速成为我党在十八大召开后的一项重要战略部署。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专题研究了全面从严治党的重大问题,充分显示出我党坚定不移地实施全面从严治党政策的决心和信心。习总书记在十九大报告中更是强调了我们必须坚定不移地全面从严治党,不断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全面从严治党政策已经成为我国全面实现小康社会、全面依法治国、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保障。全面从严治党政策对于我国社会在未来长期向好发展的重要性有何理论依据?在法理上是否有据可循?为了找到这些问题的答案,笔者在本文中以法社会学的视角,从“冲突”理论、“活法”理论、“越轨”理论和“社会控制”理论等四个方面出发来论证全面从严治党政策与法社会学理论就内在而言具有高度的契合性。
根据法社会学中“冲突”理论的观点所谓的冲突是指社会成员间具有抵触性、非合作性甚至滋生敌意的互动状态或社会关系,矛盾、争执、纠纷、诉讼都属于冲突的范畴,都是冲突的具体表症。①在研究冲突的解决过程中,法社会学不仅关注冲突双方所表现出来的不和谐以及相冲突的状态,而且它同样关注冲突本身与法律、秩序和整个社会和谐状态之间的利弊得失。所以,协商、仲裁和诉讼都是法社会学中解决冲突的行之有效的方法。冲突双方可以因时因地自行选择解决冲突的方式,但必须要兼顾冲突的解决及冲突与法律、秩序、和谐社会之间的关系。
上述根据法社会学中“冲突”理论的观点,笔者认为人类社会的腐败行为所导致的社会民众权益失衡必然会引发社会民众对于腐败分子的抵触与敌意。由此而产生的社会矛盾必然会激发社会冲突的出现。中国共产党作为我国的唯一合法的执政党如果对党内腐败分子的腐败行为姑息纵容,那将会亵渎我国法律制度的公正性,破坏我国现有统治秩序的稳定性,使得我国社会整体和谐的状态受到重大的影响。十八大以来在党的反腐败斗争中落马的腐败势力就已经在我国社会的局部区域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给这些地区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造成了极大地困扰。所以面对腐败所带来的社会冲突,我们必须坚持原则全面从严治党,通过党规党纪所构成的党法来全面、深入、严肃、彻底地治理腐败分子。一旦发现党内腐败分子的腐败行为触及国家法律,那就将这些腐败分子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只有这样才能在解决腐败这一社会冲突的同时,维护我国法律的公正性、保障我国统治秩序的稳定性、使得我国最终实现和谐社会的伟大目标。十八大以来众多腐败势力被打倒后的积极影响也证明这一点。所以,全面从严治党的政策与“冲突”理论所追求的法治精神不谋而合,与“冲突”理论在内在上有着高度的契合性。
“活法”理论是奥地利著名法社会学家尤尔根.埃利希提出的理论。作为欧洲法社会学和自由法学派创始人,埃利希认为“活法”是被社会成员所认同并在现实生活中发挥规范作用的法律规范。②“活法”的内涵要大于仅仅呈现在纸面之上的国家法,它不仅含有立于纸面之上的成文规章还包含一切在社会中起到规范作用的规矩、习俗。只要是能在社会中调节人们言行的规则制度都可称之为“活法”。埃利希还认为“活法”归根到底来源于社会,是一定社会的内部秩序。法并非都由国家创制。那些由国家创制的法为国家法,而许多社会规范同样能保障社会秩序,他们同样是法,但他们并非由国家创制,可称之为“活法”。③法律的发展重心在于社会,所以每个国家法律的发展应立足于本国自身的社会。
我国进行全面从严治党最重要的武器即为党规党纪所构成的党法。根据埃利希“活法”理论,我党的党法与“活法”概念规定的内涵十分契合。首先在制定主体上,我党的党规党纪都是由中国共产党的中央组织、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四类主体才有权制定党内法规。党内法规的制定需经历规划、起草、审批、发布四个步骤的程序,其制定主体与制定程序与我国法律法规指定的主体和程序都有所区别,严格意义上讲并不属于国家法的范畴,而只是中国共产党党内的规矩纪律。其次在法律效力方面,我党的党法对于全体中国共产党党员有着极大的约束力。任何一位中共党员在加入中国共产党那一刻其实就等于与我党签署了一份契约,要自觉遵守我党的党章、党规、党纪等党法的规定。党员一旦违反党法的规定,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这一点与国家法律十分相似。再次,我党的党法与国家法律有着共同的价值追求,即维护国家的社会秩序。本次宪法修正案中一项重要的改变就把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特征写入了我国宪法,这意味着我党作为我国唯一合法的执政党的地位更加牢固。因而我党党内秩序的稳定关系到我国整个社会、整个国家秩序的稳定。所以我党的党法所致力实现的目标党内秩序的稳定与我国法律追求的目标社会秩序、国家秩序的稳定具有内在的一致性。我党的党法源自我国社会特定的要求,其在制定主体和制定程序上与我国的国家法律有着明显的区别,同时他还对于我国9000 多万中国共产党党员有着极大的规范效力。这些特征足以佐证从严治党政策所依据的武器—我党的党法确属于埃利希“活法”理论规定的内涵范畴,两者在内在上有着高度的契合性。
在法社会学领域关于越轨有多种定义。美国学者J·D·道格拉斯、弗兰斯·C·瓦克斯勒等认为越轨是“某一社会群体的成员违反其准则或价值观念的任何思想、感受或行为”。④美国学者阿尔伯特·柯亨认为“耍无赖、诈骗、撒谎、不端、犯罪、偷窃、装病、投机取巧、不道德、不诚实、陷害人、贪污、腐化、心怀恶意、过失即为越轨”。我国学者奚从清、沈庚方等认为越轨是指“人的行为脱离了社会生活的正常轨道,超越社会规定的行为规范并为大多数人所非难和反对”。⑤对这些观点进行总结整合后,笔者认为越轨即为背离社会规范所规定的社会正常运行轨道的行为。
全面从严治党政策所针对的党员腐败在内在上与法社会学中的“越轨”理论具有高度的契合性。原因有二。其一从行为表现上而言。党员腐败主要表现为党员违反我党针对全体党员所制定党内法规,即如前所述的党法。这些党法在内容上包含了政治规矩、经济规矩和作风规矩等内容。党员做出任何违反这些党法规范的行为都属于腐败行为。党法在性质上也属于社会规范的范畴。它是专门针对全体党员干部的社会规范。腐败即为背离党法所规定的我党正常运转轨道的行为。并且腐败天生就包含着与身俱来的不端、犯罪、贪污、腐化、不道德、不诚实的负面基因,为大多数社会成员所非难和反对。所以腐败在本质上就是法社会学中的越轨。其二从行为成因上而言。美国学者J·D·道格拉斯、弗兰斯·C·瓦克斯勒等认为越轨的成因是多元的:自然环境、生物机体、特殊的社会结构变量、亚文化群、社会相互作用、个人心理、具体的活动、特定情境和事件都会导致越轨产生。⑥而在越轨的下位概念—犯罪领域中,龙勃罗梭提出了天生犯罪人学说,认为犯罪是基于隔世遗传而产生。⑦K·克雷奇默尔、A·伦茨认为人的体质、性格、所处环境与犯罪有着诸多关联。⑧S·佛洛依德将犯罪归因于意识的性本能。⑨E·菲利提出犯罪与个人因素、社会因素和自然因素密切相关。⑩李斯特则认为犯罪是个人因素和社会因素相互作用产生的结果。⑪实践证明在他们这个腐败的亚文化圈子中想要独善其身是十分困难的。纵观这些腐败案件,涉腐党员干部大多因为个人原因,特殊环境及与腐败相关的亚文化群而出现腐败问题。而这些腐败成因都包含在了越轨的成因中。所以就成因而言,腐败与越轨也是有着高度契合性的。
在法社会学中,美国学者E·A·罗斯最先提出了“社会控制”的概念。他认为社会控制主要表现为一种社会机制,是控制美国在19 世纪末20 世纪初的都市化和移民潮中产生的诸多社会问题维持社会秩序的新机制。⑫而我国学者吴增基、吴鹏森、苏振芳等认为社会控制是社会通过一定的手段使社会成员遵从社会规范,维护社会秩序的过程。⑬社会控制具有普遍性和强制性的特征,它针对社会所有成员,而且以制度化为核心,通过各种规范,如法律规范、道德规范、纪律规范、宗教规范、政治规范和教育规范等。社会成员一旦违反相关规范,就要承担相应责任。社会控制根据不同的标准还可以分为有组织控制和无组织控制,个人控制和群体控制、正式控制和非正式控制、内在控制和外在的控制。社会控制的功能包含了预警、宣泄、控制和救济等四个方面。社会控制的目的则为防止和纠正越轨从而避免社会问题的产生。
全面从严治党政策是我党为了治理日益严峻的党员腐败问题进而保持我党的纯洁性、革命性和先进性而出台的政策。该政策的目的性十分明确,即整肃党风纲纪,根治腐败问题,确保我党走在一条持续健康的发展轨道上。全面从严治党政策也以制度化为核心,新中国历史上最严的党法已经配套到位。任何党员干部一旦违背了党法的相应规定就得承担相应的责任。全面从严治党政策正是以最严党法为依据对所有党员干部的言行进行有效且合理的控制。这种控制属于有组织的控制、群体控制、正式控制和内在控制的范畴,具有普遍性和强制性。在功能上,全面从严治党政策对党员的控制在功能上同样包含了预警、宣泄、控制和救济等四个方面。预警功能表现在全面从严治党政策时刻警示着全体党员干部必须严格要求自己,遵守党纪党规。宣泄功能表现在全面从严治党政策要求对违纪干部进行严肃处理。此举有效地宣泄了人民群众因为涉腐干部的腐败行为而对我党所产生的不满情绪甚至是敌对情绪。控制功能表现在全面从严治党政策通过严格的治理将有效地控制党内腐败问题从而确保我党始终走在一条健康发展地轨道上。救济功能表现在全面从严治党政策还能帮助因党员腐败行为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人民群众获得及时有效的救济,最大限度的维护好他们的合法权益。因此全面从严治党政策与“社会控制”理论无论在目的方面还是在特征、分类、功能等方面都具有高度的契合性。
综上而言,全面从严治党政策与法社会学中的“冲突”理论、“活法”理论、“越轨”理论和“社会控制”理论在内涵上有着高度的契合性。全面从严治党政策在法理上有着深厚的理论依据。它是我党有效抵制腐败问题、控制腐败问题甚至是解决腐败问题最为合理、最为有效、最为关键的抓手!
注释:
①王康,主编.社会学词典[M].山东人民出版社,1988.
②埃利希[奥].法社会学原理[M].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9.
③党雷,张颖.非正式法的形成与发展研究——以埃利希“活法”理论为视角[J].山东社会科学,2009(10).
④J·D·道格拉斯,弗兰西斯·C·瓦克斯勒.越轨社会学概论[M].河北人民出版社,1987.
⑤奚从清,沈庚方,主编.社会学概论新编[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7.
⑥J·D·道格拉斯,弗兰西斯·C·瓦克斯勒.越轨社会学概论[M].河北人民出版社,1987.
⑦龙勃罗梭.犯罪人论[M].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
⑧斯蒂芬·赫维茨,巴南.刑事人体学[J].环球法律评论,1988(2).
⑨S·佛洛依德.精神分析引论[M].台海出版社,2016.
⑩E·菲利.犯罪社会学[M].商务印书馆,2017.
⑪林继东.形势政策学[M].台湾编译馆,1969.
⑫赵辉兵.爱德华·罗斯的社会控制论新探[J].商丘师范学院学报,2019(8).
⑬吴增基,吴鹏森,苏振芳,主编.现代社会学[M].上海人民出版社,19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