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地震档案信息服务特点及启示
——以美、加、澳三国为例

2020-12-08 08:32福建省地震局
浙江档案 2020年1期
关键词:信息服务

蓝 姝/福建省地震局

地震档案信息服务指将地震档案信息提供给生产、科研、教育等多个领域用户使用的行为。目前,西方在地震档案信息服务方面走在了前列,最具有代表性的当属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研究这三个国家地震档案信息服务的特点,对完善我国地震档案信息服务有着重要意义。

1 美、加、澳地震档案信息服务的主要特点

1.1 完善政策保障,注重版权保护

三国在发展信息服务的过程中十分注重版权保护,强调未经许可的成果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传播,并授权专业机构对信息的生产、使用进行监督。20世纪60—80年代,美国先后颁布了《信息自由法》《联邦政府信息资源管理条例》《隐私法》《版权法》等一系列法规,将信息服务重点聚焦于出版、通讯、流通等重点领域,保护信息提供者在服务过程中的合法权益。2003年,美国又重点实施了“国家空间数据计划”,以标准的元数据实现空间地理信息的快捷、低成本访问,在促进政府电子政务发展的同时扩大了与商业机构的合作,避免了数据的重复采集。其他两国在保护版权方面也纷纷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法规。澳大利亚主要通过《空间数据目录法案》《空间数据使用办法和价格政策》进一步细化信息资料的代码、类型和获取途径,对信息服务的对象、内容、流程、监管等方面做出详尽规定。加拿大侧重巩固公私合作关系,除了颁布《信息获取法》《隐私权法》《专利法》等有关信息服务的法律外,还通过“地理空间数据基础设施项目”统筹公私部门资源,推动地理空间数据和相关档案信息产品开发。

1.2 适应市场需求,公益与商业并举

目前,三国基本实行了公益性和商业性并存的服务策略,确立了政府投资与开放共享的管理机制,即允许私营公司与政府进行平等竞争。以美国为例,美国地震信息服务的主要机构是美国地质调查局(UCGS),它致力于美国地质信息资源的存储与收集;大多数保存有地震信息和地球物理资源的机构也参与其中,包括州立地质调查局、大学、科研机构和企业等。与之相对的是美国的私营信息机构:一类主要提供战略情报和咨询服务,如美国兰德公司;另一类主要提供多语种的联机数据库、程序开发等服务,如美国的DLALOG公司。这两家公司在数据发布和信息提供方面都比较权威,市场占有率较高。加拿大则重点发展代理机构:一方面,由加拿大地质调查局开展公益性地质调查工作,为政府决策、社会发展和公众科学素质的提升服务;另一方面,鼓励代理机构进行深层次档案信息资源开发,以弥补加拿大幅员辽阔、公益性机构占有率低的缺陷。

1.3 细化收费策略,丰富信息产品

价格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信息服务产品的可获得程度、数量及质量。依据《信息自由法》《版权法》,大部分西方发达国家地震档案信息产品价格以“成本费+较低的服务费”为主(二次开发的产品除外)。“成本回收”就是政府将信息的加工、销售、推广等工作交由商业机构运作。举例来说,一本地震工作的调研报告需要作者投入多年精力,耗费大量的脑力、体力,借助多种高科技调查设备才能完成,而印刷这本调研报告却只需要很少的费用。在“成本回收”的策略下,第一本调查报告的费用由加拿大政府支付,而商业机构复制、宣传、发行、销售行为所产生的费用由用户支付。

目前,三国能够根据社会需求提供多样化的地震档案信息产品,基本包括以下几类:一是地图、航片等,如美国地质调查局(UCGS)会将地图以一定的折扣提供给经销商,再由经销商按定价出售,美国市场上80%的地图都是通过经销商进行销售的。二是出版物、科普产品,包括各类用户手册、标准手册以及专业书籍、科普创意产品等。如在UCGS的网站上,用户可浏览科学家在过去100多年内撰写的15万份出版物,囊括地震、气候、能源、环境等相关内容。三是深层次开发产品,这类产品大部分都是对地质调查成果的二次编研,通常需要特殊定制,如地震学研究成果和专业报告。

1.4 以公众需求为导向,重视成果宣传

发达国家普遍重视调查成果的宣传,充分利用各种手段向公众普及调查成果、挖掘潜在用户。一是建立以公众需求为导向的科研原则。在统筹兼顾的基础上,优先扶持具有重大社会需求的科研项目,减少基于科学家个人意愿而提出的科研项目数量。二是重视沟通与反馈。建立专门机构协调政府、企业、公众之间的关系,保持三者之间长期、稳定的联系。三是充分发挥专业委员会等非政府组织的作用。如加拿大政府通过全国地质调查委员会(NGSC)和各省、区的地学顾问委员会(TAC)定期召开会议,对政府开展的项目进行科学评议,使项目的成果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各行业和公众需求。在此基础上,三国普遍重视网站建设,把网站作为地震档案信息服务的重要窗口,开发具有市场潜力的产品,打造方便快捷的一站式服务。如加拿大地质调查局通过专业网站普及地震、生态环境、气候变化等相关知识,展示成果价值和应用领域。

2 对我国的启示

2.1 优化定价策略,完善法律法规

整体而言,我国地震档案信息服务的相关政策以及法律、法规仍存在滞后性,实际管理活动中权责不明等问题仍不同程度存在,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地震档案信息服务的质量。对此,首先要完善地震档案信息服务的定价政策,明确收费标准和收费原则。其次要完善版权保护的相关条款,明确公益性服务和商业性服务的界限,规范地震档案信息生产、使用、转化行为。最后要进一步完善档案信息服务方面的法律法规,对地震档案信息资源的收集、交汇、共享、服务做出明确规定,积极维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构建起国家、省、市、县的多级服务体系。

2.2 获得学科支持,实现信息共享

地震档案信息服务离不开国家层面上的地球数据共享。地震学科是一门数据密集型学科,不仅需要长时间、大范围、持续性的实地观测,更需要不同学科的互相支持。从目前的实际工作来看,地震档案信息资源分散在各个部门,档案的信息化建设也缺乏联动,这种分散的资源模式必然造成利用率低下。当前,地学信息的数字化、动态化、网络化发展已经推动了地震档案信息资源的开发,地震档案信息服务要充分利用已有条件,积极开展以国家级元数据、数据库为主的信息服务,加快建设全国统一的数据中心和信息系统,整合分散在不同部门的地震信息资源,推进地震档案信息服务的开放共享,实现管理、科研、服务一体化。值得注意的是,地震档案信息资源的来源复杂、专业性强、内涵各异、表现手法不一,理解起来有较大难度。为此可注重运用可视化技术提升地震档案信息的经济附加值,实现服务的简洁高效。

2.3 培育市场主体,以公益带动商业

地震档案信息服务离不开成熟的市场建设。当前,地震档案信息服务的商业化性质已经出现并逐渐扩大,如相关部门已经通过政府采购公共产品等方式,培育起提供地震档案信息资料加工、整理、数字化等服务的中介机构。但整体而言,地震档案信息的社会化服务仍未取得实质性突破。对此,应充分发挥地震行业协会作用,鼓励高校、科研机构、企业参与地震档案的信息服务建设,搭建参与式的协调平台和信息导向平台。具体来说,可以通过政府推动、市场运作、购买服务等措施,丰富地震档案信息专业化处理、技术咨询、信息服务的内涵,提供不同星级的客户服务,完善相应的准入退出机制,提升服务质量。在引入商业机制的过程中,可以采用逐步推进的方式,从中介机构开始,逐步平稳过渡到商业机构。

2.4 提高防灾素养,挖掘潜在需求

公众认知度低也是我国地震档案信息服务发展面临的困难之一。由于地震档案信息资源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公众对地震速报、地图等产品较为熟悉,而对其他产品比较陌生,尤其是对地震灾害的孕育规律、成因机理、对策手段等缺乏科学认知,这从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地震档案信息服务的发展。对此,要分层次、多渠道地深化国民教育体系的相关内容,从根本上增强社会对地震档案信息成果的了解。一是针对中小学校,在自然、地理、物理等相关教学大纲中补充地震灾害的相关知识,形成比较完善的灾害教育体系;二是针对高等教育,在土木工程中加强地震学、地震工程力学、抗震设计理论等相关课程,在资格考试和继续教育中进一步完善抗震理论和技术方法,深化对地震原理的认知;三是针对社会人员,运用“互联网+”等新模式,分层次、分时段、分区域开展地震信息的宣传教育,充分激发地震档案信息潜在的社会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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