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媒体环境下,案件报道应更注重隐私保护

2020-12-08 03:24朱兰英
传媒评论 2020年7期
关键词:隐私权当事人案件

文_朱兰英

案件报道,是新闻报道中的重要内容,因具有较高的阅读率、点击率、收看率,被称为新闻报道的“富矿”。但案件报道也常因报道不当,引发较多的名誉权、隐私权纠纷,特别是新媒体环境下,信息流动加速,表达方式丰富,案件报道大量使用现场图片、监控视频、庭审直播以及个人社交网络信息,容易走入泄露隐私的“雷区”。近年来,因处理不当、把关不严引发的侵犯隐私权纠纷,屡见不鲜,令人担忧。

一、新媒体环境下侵犯隐私权的几种常见情形

隐私是一种与公共利益、群体利益无关,当事人不愿他人知道或者不便让人知道的信息,当事人不愿他人干涉或他人不便干涉的个人私事。近年来,随着人们对个人隐私保护意识的增强,关于媒体侵犯隐私权的诉讼案件日益增多。据中国裁判公开网显示,2019年,有多家媒体所属网站因转载了同一篇不公开审理的名誉权纠纷案件报道而成为被告。法院最后判决,媒体转载的报道侵犯了当事人的隐私权,应承担侵权责任。笔者从事案件报道多年,总结了容易侵犯隐私权的几种常见情形。

公共安全监控视频、现场执法视音频的不当披露。十几秒或者一两分钟的短视频,因为主题鲜明、叙事方式紧凑、表达直接以及符合当前碎片化的阅读场景,深受年轻用户喜爱。在新媒体案件报道中,短视频的使用极为广泛,且大部分来自公共安全监控视频、现场执法视频、庭审直播视频等。当中,因披露视频不当引发的侵犯隐私权纠纷,屡见不鲜。如在刘强东涉性侵一案中,有微博账号就直接发布了餐厅、酒店的监控视频,其中一段视频还标注女方当事人姓名,引发了是否侵犯隐私权的广泛争议。新闻媒体报道对视频监控的合理合法使用,我国法律也有具体规定。公安部公布的《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安机关现场执法视音频记录工作规定》,均对视频管理使用予以了规范,明确“对于获取的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视频图像信息不得非法泄露”“视频图像信息用于公共传播时,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应当对涉及当事人的个体特征、机动车号牌等隐私信息采取保护性措施”“因对社会宣传、教育培训等工作需要向公安机关以外的部门提供现场执法视音频资料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等内容。

案件细节、案件当事人的过度曝光。在案件、突发事件报道中,关注人的命运和情感,是新闻人常用的报道手法。但在互联网环境下,传统媒体原本的新闻隐匿措施也会“失效”,公众可以非常方便地通过媒体报道获取到当事人的信息,进入当事人的微博、博客、微信朋友圈、QQ空间等,从而对当事人造成骚扰、伤害,甚至大肆开展“舆论审判”。在上海外滩踩踏事件发生后,一些媒体具名报道一位复旦学子在事故中逝世,部分复旦学生质疑:媒体大篇幅地引用了杜同学的私人资料:年龄、生源地、专业、生平喜好,是“为了要哀痛一个生命的逝去,还是仅仅为了博得关注度的手段?”在浙江大学毕业女生谭某某被害一案中,部分媒体在案件发生、侦破、起诉、审判的各个过程报道中,均使用了被害人谭某某的照片,有些甚至没有对照片进行模糊处理。有网友质疑:是否经过了被害者家属的同意,是否考虑到了他们的感受?同样,过于详细地报道案件细节,不仅给侦查、审判带来影响,对尚处于伤痛中的受害者或家属而言,也是一种二次伤害。

对案件报道中的未成年人未尽保护义务。我国法律对涉案未成年人的保护有明确规定。《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469条明确,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不得向外界披露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身份的其他资料。被害人是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适用前两款的规定。最高法院《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也明确指出,对于涉及未成年被害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和未成年被告人的身份信息及可能推断出其身份信息的资料和涉及性侵害的细节等内容,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律师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应当予以保密。在沈阳市某村小学教师程莫某强奸猥亵女生一案中,有媒体的报道详细披露了程莫某工作的具体单位、作案的具体时间,将6名被侵害的未成年人暴露无遗。在深圳保安区校服女孩被父母轮番殴打的报道中,一些媒体引用了未经技术处理的视频、动图、视频截图,让被殴打女孩雪上加霜。后警方证实,视频为有人利用家用摄像头偷窥所得,对发布人、提供人作出了行政处罚。媒体直接引用非法获得的视频,是否违反新闻伦理,值得深思。新媒体的发展,让未成年人的隐私权保护与新闻自由、出版自由、言论自由的矛盾更为凸显,如报道不当不仅影响司法公正,更会对未成年人造成永久伤害。

社交网络上的个人信息的滥用。伴随着开放社交生态的逐渐蔓延,每个人都成了“透明人”,一些专家学者认为“隐私已死亡”。这当中,有个人隐私被当成牟利手段导致隐私泛滥,也有个人在使用社交网络时无意识、不自觉地自我曝光,导致部分个人信息泄露,这是社交网络在改变信息传播方式后带来的最大隐私难题,有学者将其称为“无解的隐私难题”。对于个人主动发布在社交网络上的信息,能不能使用、怎样使用,一直有争议,媒体记者通过社交网络追踪案件当事人的做法也是普遍现象。需要注意的是,个人在朋友圈动态等社交网络上发布的信息,并不等同于想在媒体上公开发布。因此,媒体记者在使用社交网络信息时应该严格注意新闻伦理,评估报道信息的真实性、透露个人信息的必要性,以及报道可能对当事人造成的伤害。一个典型案例是,女子姜某跳楼自杀,去世前2个月,她一直在博客中以日记形式记载自己的心路历程,并将丈夫王某与案外女性东某的合影照片贴在博客中,认为二人有不正当两性关系。姜某的日记显示出丈夫王某的姓名、工作单位地址等信息。有网站为此制作了标题为《从24楼跳下自杀的MM最后的BLOG日记》的专题网页,引发了网友对王某的“人肉搜索”、网络谩骂和线下攻击。2009年,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判决认为,公民的个人感情生活包括婚外男女关系均属个人隐私。网站报道未对当事人姓名等个人信息和照片进行技术处理,侵害了王某的隐私权并导致王某的名誉权遭受损害,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二、案件报道避免隐私权侵害应把握的原则

案件报道,是弘扬法治精神、传播法律知识的重要渠道。好的案件报道,能深入分析案件发生的原因从而引起社会关注,对公众产生警示或示范作用,对司法机关起到监督作用。但案件报道不可避免地会触碰到隐私问题,媒体应把握一些基本原则,回归专业和理性,合理规避法律风险和道德风险,提高媒体社会责任,共同维护社会公序良俗。

公共利益原则。在案件报道中特别是刑事案件报道中,嫌疑人的隐私权和公共利益之间往往存在微妙博弈。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权利既是法律的明文规定,也是法治社会的共识,但刑事案件的适度公开也是现代法治社会的标志,是现行刑事诉讼的发展趋势。对刑事案件特别是重案、要案、恶性案与特殊案件进行及时全面的新闻报道,既有利于公众了解事件真相,消除谣言传播带来新的社会危害,也有利于促进司法公开,达到新闻监督的效果。案件报道应客观评价可能产生的社会效果、法律效果,如有利于保护公共利益,适度地报道隐私并不构成侵权。

对被害人伤害最小化原则。在案件报道中,不放大作案细节,不大肆渲染、炒作,不消费公众情感,是媒体人文关怀的体现,也是对案件当事人尤其是被害人的保护。在报道刑事案件特别是强奸、凶杀等恶性暴力案件中,不要发布被害人的照片,不要说出案件被害人的真实姓名,披露被害人的职业、工作单位、年龄、居住地等资料信息,不要因为案件描述过分详细而伤害被害人及其家属的情感,是案件报道应该守住的底线。同理,在民事案件报道中,媒体也应换位思考,尽最大可能减少报道对当事人的生活可能带来的影响。

涉未成年人报道尽最大保护原则。涉及未成年人的案件,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热点,也很容易引起舆论炒作。我国在司法上给予未成年人的隐私权保护主要体现为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实行不公开审判和犯罪前科封存制度,但在案件侦查、逮捕、起诉阶段,严格不公开制度落实有待完善。对此,新闻媒体应尽到格外严格审查义务,对于涉及未成年人犯罪以及被害人为未成年人的报道,要充分评估报道后果,不得披露未成年人之姓名、住所、照片、图像及可能推断出未成年人的相关资料。

当事人同意授权原则。案件报道常涉及个人隐私,媒体要提高把关意识,坚持涉及个人隐私报道需经当事人同意授权原则,无论是采访刑事案件嫌疑人、被告人、被害者或是民事纠纷当事人,都应向采访对象明示采访内容将予以公开,尊重当事人的人格权利,获得当事人的允许,必要时应当获得当事人的授权。这也是媒体万一陷入隐私权纠纷时,有力的抗辩理由。

三、新媒体案件报道应注意把握的几个关系

案件报道具有矛盾冲突、细节悬念、情节曲折等各种故事元素,是新媒体平台重要的报道内容。在浩瀚的互联网世界中,隐私保护变得日益艰难,媒体对隐私权保护的责任也更重。在具体报道中,建议注意把握以下几个关系:

政务新媒体发布内容与权威性的关系。政法新媒体的蓬勃发展为传统媒体提供了大量信源。据统计,到2019年底,全国有各类政法新媒体账号11万多个,分布在微博、微信公众号、头条号、短视频等各个平台。媒体在转载这些平台发布的内容时,不应过分迷信其权威性,要清醒认识到政务官方新媒体平台发布的内容、通稿,不是党和国家机关公开发布的正式文件、通知、判决书,不加审核地予以转载、引用,容易出现隐私暴露问题。

追求阅读数与报道价值的关系。新媒体追求流量,往往用阅读数、最高阅读数、在看数等数字指标,来衡量一篇稿件的好坏,却也容易陷入“流量大于一切”的误区,过分追求案件报道的“新、奇、异”,深挖他人隐私以迎合一些网民的低级趣味,忽视了对报道价值的审查。这恰恰背离了案件报道传播法治精神、回应社会对公平正义关切的初衷。

讲究速度与严格把关的关系。一味追求时效,而放松对新媒体报道的审核,是很多媒体陷入隐私权纠纷的重要原因。在案件报道中,记者、编辑以及最后签发人,都应牢固树立隐私保护意识,对侵犯他人隐私的案件不予报道,对涉及隐私的信息要坚决删除,对报道中涉及隐私的信息要加以技术处理,树起隐私保护的屏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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