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参与旅游精准扶贫研究

2020-12-07 05:58张曼
湖北农业科学 2020年19期
关键词:精准扶贫旅游农村

张曼

摘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互助、共同致富的特征,对农村经济的发展起到了重要推动作用。围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旅游精准扶贫的相关理论概念,分析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参与旅游精准扶贫中所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

关键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旅游;精准扶贫

中图分类号:F592.7;F321.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439-8114(2020)19-0137-03

Abstract: The rural collective economic organization was an important part of the national economy. It had the characteristics of mutual assistance and common prosperity, and has played an important role in promoting the development of the rural economy. This study focused on the related theoretical concepts of rural collective economic organizations and tourism targeted poverty alleviation, the problems existing in rural collective economic organizations participating in tourism targeted poverty alleviation were analyzed, and the corresponding countermeasures were proposed.

Key words: rural; collective economic organizations; tourism; targeted poverty alleviation

農村集体经济组织具备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基本属性,旅游精准扶贫兴起于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中国农村地区实施了以土地改革为主的诸多改革计划,其中土地改革以家庭联产承包制为基础,对农村的集体经济组织产生了较大影响和冲击。近年来,中国加大了扶贫力度,主张精准扶贫,采取更为多元且全面的措施不断推进扶贫任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农村扶贫的重要主体,符合旅游精准扶贫的基本要求,而其参与旅游精准扶贫有利于贫困人口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特别是政府提出对农村土地进行“三权分置”制度的改革要求后,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旅游精准扶贫相关的资源和资产实现了更优配置,进而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旅游精准扶贫中的参与度,为实现精准脱贫而提供科学指引[1]。

1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参与旅游精准扶贫所存在的问题

1.1 法律政策存在模糊和争议

分析中国针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旅游精准扶贫的法律、法规及政策演变的过程来看,相关概念和内涵的界定不明确,存在模糊性,缺乏统一性。在中国同一部法律中,甚至存在着自相矛盾的表述,《民法通则》是中国较早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涵和概念的法律,其中第74条对农村集体组织提出了相似的多种表述,例如集体经济组织、村农民集体和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等,这就导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概念模糊,在实际应用过程中极易引发争议,从而导致诸多问题的发生,不仅无法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参与旅游精准扶贫提供可靠的法律保障,还为学术界对其理论的研究设置了障碍[2]。

《宪法》是中国的根本大法,在其第三次修订时,其中第八条第一款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概念进行明确,赋予其合法权益,并明确表示合作经济也属于农村集体所有制经济,但是其中未曾对合作经济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关系进行明确和区分,导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缺乏统一的概念规定。

除此之外,尽管在《民法通则》中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了原则性规定,但是并未出台相关的流程和内容规定,加上各地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管理及其产权分配立法探索属于区别开来的形式,甚至出现了一些与现行法律相矛盾和违背的规定,从而影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旅游精准扶贫的参与度,不利于其正常开展。

1.2 缺乏主动性

农场集体经济组织是生产经营组织的一种,拥有集体土地等资产,具备社会主义公有制性质,共同决定了其在旅游精准扶贫中的参与主体性。目前,中国各农场地区的集体经济组织尚未完全建设,更多的是由村委会代行职能,加上被纳入到旅游精准扶贫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缺乏经济基础或经济基础薄弱,导致其缺乏参与旅游精准扶贫的主动性,需要上级部门或单位进行催促或采取措施进行推动,处于被动地位。由于中国部分农村地区的集体经济组织对旅游精准扶贫的参与主动性不强,仅仅是为了应付上级检查,勉强完成所规定的脱贫指标,各类档案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存疑,甚至存在着一些组织干部对纳入到旅游精准扶贫项目的成员基本信息了解不清楚的现象,体现其工作流于形式,不仅影响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旅游精准扶贫的参与度,还影响了旅游精准扶贫的实际效果。除此之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旅游精准扶贫项目开发商之前缺乏有效的沟通,也凸显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普遍缺乏参与旅游精准扶贫的主动性,导致错过了一些利于贫困成员脱贫的乡村旅游项目,进而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3]。

1.3 参与充分性不足

从本质上来说,旅游精准扶贫的目的在于“扶持真正的贫困户”和“真正扶持贫困户”,在实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脱贫的基础上,强调维护贫困成员的各方面权益,并促进其发展。但是在旅游精准扶贫的实践过程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未有效利用旅游精准扶贫政策,甚至并未利用成员的各项资产和资源,导致其参与充分性不足。目前,中国部分偏远的贫困农村地区并未真正实现素质教育,农民的思想观念较为保守,且发自内心地不认同和不理解旅游精准扶贫,这就导致中国在推进农村相关改革工作时,农村地区人民存在着懈怠心理,且组织干部不作为,使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无法充分利用成员的土地资产和其他资产,无法真正参与到旅游精准扶贫项目中,进而导致旅游精准扶贫无法发挥出其真正的作用。除此之外,中国农村地区存在着部分集体经济组织,仅靠着补贴或组织贫困成员到村内的旅游景点打工来帮助贫困成员脱贫,并未培养贫困成员的旅游经营和管理技能,这无疑是“杯水车薪”,并未实现精准脱贫,易导致“返贫”等情形的出现,同时阻碍了旅游精准扶贫项目效益的发挥[4]。

2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参与旅游精准扶贫的优化对策

2.1 健全法律法规

要想解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参与旅游精准扶贫的问题,首先需要健全法律法规体系,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基本概念和内涵,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参与旅游精准扶贫提供理论支持和实践基础。一方面,必须区别农民集体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之间的关系,农民集体属于所有权主体,不同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纠正二者之间的混淆,避免出现立法不严谨的问题。值得注意的是,农民集体同样需要代理机构进行职能代理和实现,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就是农民集体的一种具体代理组织。由于中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存在着缺位,在这样的现实情况下,在其参与旅游精准扶贫时常由村委会代为履行和执行相关职务和职权。由此可知,严格区分农民集体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意义在于完善农民集体的监督、决策和制约机制。另一方面,就是要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类型和属性,为其参与旅游精准扶贫提供法律保障,而中国自2017年对《民法总则》进行修订后实行,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人地位进行明确,列为特别法人,并区别于公司、事业单位和基金会等其他形式的营利或非营利法人,由此可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具备特殊的属性[5]。

2.2 强化基层组织建设,提高参与主动性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旅游精准扶贫的主体,其贯彻落实体现了精准扶贫思想,因此,必须建立起独立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从而确保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党的正确领导下,全面覆盖旅游精准扶贫的各个环节。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关系着中国在2020年能否建成全面小康社会,必须将其放在重要位置,贯彻落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参与旅游精准扶贫。一方面,各县、乡政府需重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建立和完善,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规划和领导,为其提供充足的资金保障,引进素质水平高的经营管理人员,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参与旅游精准扶贫奠定人才基础,夯实组织基础,充分结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和旅游精准扶贫的攻坚工作[6]。另一方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深入了解、分析和总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促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参与旅游精准扶贫项目时,坚定不移地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指导思想。可让各村级党支部书记担任旅游精准扶贫项目的负责人,强化村级党组织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领导,确保精准扶贫的方针、路线和政策都得到严格贯彻和落实。最后,在建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过程中,必须借鉴社会经验,采取社会招聘形式,选拔出更为优秀的组织管理人员,打破地域局限,从而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供领导人才,防止素养较低的领导人员或宗族恶势力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非法操控,提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参与旅游精准扶贫的主动性[7]。

2.3 适应发展需求,注重实效性

一方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必须不断学习精准扶贫的相关知识,贯彻旅游精准扶贫政策,组织贫困户积极配合基层农业部门所开展的土地登记和所有权确认等工作,为旅游精准扶贫的深入推进奠定坚实基础。另一方面,在精准扶贫政策下,中国农村纷纷实行土地市场化改革,这就要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适应这一要求,将成员的土地资源进行充分利用,摸清贫困成员的情况和需求,号召成员采取集中建设住宅楼等方式,达到减少辖区内建设用地的目的,从而将用地使用权入股到旅游精准扶贫中,促使成员获取收益,提高旅游精准扶贫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实际应用效果,保障贫困成员可持续性地获取利润,帮助其脱贫,并不断缩小城乡收入差距,避免出现“返贫”情况[8]。最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必须树立起创新发展的理念,在参与旅游精准扶贫的过程中,充分挖掘内部的各项文化,积极挖掘和发展更多的旅游精准扶贫项目,并创新项目形式,扩大项目规模,提升项目品质,进而提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参与旅游精准扶贫的实际效果。

2.4 提高专业水准,促进可持续发展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参与旅游精准扶贫项目前必须有完善的制度支持,因此必须对绩效考核制度、管理制度和运营制度进行制定和实施,防止个别腐败人员利用权力获取个人利益。一方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需加强学习和培训,确保组织干部了解旅游精准扶贫政策和相关的经营管理知识。另一方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充分利用各项优惠政策,发展规模化的旅游精准扶贫项目,吸收企业运作方法中的优势,提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参与旅游精准扶贫的专业水准。除此之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参与旅游精准扶贫项目过程中,需注重法制化经营和管理,强化监督和制约制度体系,从而促进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9]。

3 小结

综上所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实现脱贫的重要组织形式,必须拓展其参与旅游精准扶贫的规模,通过调整农村的经济结构,发挥规模经济的效益作用,从而促进旅游精准扶贫项目开展的精准性和实效性[10]。由于研究时间、研究能力的限制,本研究并未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参与旅游精准扶贫的作用、意义等进行全面梳理,同时对所存问题主要涉及立法方面,难免存在着不全面之处,所形成的结论可能会有所偏差,所提出的优化对策亦无法涵盖所有方面。相信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指导下,在今后的实践工作中,有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参与旅游精准扶贫的研究将会更加深入。

参考文献:

[1] 吕逆风.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参与精准扶贫实施的路径研究[J]. 农业经济, 2019(4):34-36.

[2] 王庆生, 张行发, 郭 静. 基于共生理论的乡村旅游精准扶贫模式和路径优化研究——以山东省沂南县竹泉村为例[J]. 地域研究与开发, 2019, 38(3):108-112.

[3] 黄海燕, 曲志宝, 姜 华. 产茶区乡村旅游精准扶贫绩效评价研究[J]. 福建茶叶, 2018(6): 128.

[4] 成克惠. 社会组织参与农村精准扶贫的法律依据与治理研究[J]. 农业经济, 2019(1):75-77.

[5] 趙春雨. 贫困地区土地流转与扶贫中集体经济组织发展——山西省余化乡扶贫实践探索[J]. 农业经济问题, 2017(8):11-16.

[6] 宋慧娟, 蹇 莉, 陶 恒. 景区带动型乡村旅游精准扶贫的机制及路径[J]. 农村经济, 2018(5):46-51.

[7] 肖拥军, 万 芸, 唐嘉耀. 民族地区农村居民对旅游扶贫政策满意度研究——基于湖北五峰栗子坪村的旅游精准扶贫调查[J]. 湖北农业科学, 2018, 57(19):16-20, 25.

[8] 马斌斌, 鲁小波. 基于精准扶贫视角的海棠山乡村旅游研究[J]. 辽宁农业科学, 2016(2):30-34.

[9]  陈亚东, 郭淑敏, 刘现武. 西部地区集体经济发展路径研究——以宁夏回族自治区为例[J]. 中国农业资源与区划, 2019, 40(2):116-122.

[10] 韩 冬, 韩立达, 史敦友, 等.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治理的构建与完善[J]. 中国土地科学, 2017, 31(7):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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