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积维
(长春理工大学法学院,吉林 长春 130012)
2020 年2 月27 日,外国同人创作平台AO3(Archive of our own)被明星肖战的粉丝以侵害艺人名誉、污染网络环境等理由聚众实名向国家机关举报。在其后几天的时间里,该明星的粉丝群体在有组织的情况下陆续举报了LOFTER 等国内同人创作平台,并对在微博上发布相关同人创作的个人用户私信辱骂或人肉信息,并以向平台方举报的方式致使用户发布内容被删除或者个人账号被封停。由于举报后果的连锁反应以及肖战本人、工作室和粉丝群体的态度问题,大部分网络用户开始自发抵制肖战代言的产品以及其参演的电视剧或电影,最终成为声势浩大的网络舆论事件。
粉圈,又可称饭圈,是指不同年龄、不同职业的粉丝个体因为喜欢同一个明星而聚集起来的粉丝团体。早期的粉丝团体以贴吧为主要交流平台,尽管有吧主、贴吧管理员等具有一定领导性粉丝的存在,但还是以个体粉丝的自发聚集为主,并且受限于网络未普及、信息渠道单一和交流方式简单等客观条件,早期的粉丝团体更像是兴趣小组。而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互联网的受众范围变广,线上社交平台依托着网络技术的蓬勃发展,如今的粉丝团体与早期因为喜欢而自发聚集起来的粉丝团体不同的是,其更具有组织性,他们以明星为中心,有鲜明的特色,清晰的层级,明确的分工结构和极强的行动力,而不同明星的粉丝团体聚集到一起后,就形成了现在我们所说的粉圈,在粉圈之中被承认的,包括明示和默认的运行规则与交流方式,就是粉圈文化。
粉圈文化作为新兴的群体性文化,具有这样的几个特点:
根据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19 年出具的报告显示,到2019 年6 月止,我国手机网络用户达8.47 亿,年龄广泛分布在10-29 岁的年龄段之间,比例为41.5%。而在我国,追星的人群大多为十几或二十几岁的年轻人,与网络用户高占比的年龄区间重合。由于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在2014 年前后,互联网资本入场,大数据算法的成熟引起媒介变革,线上社交平台和自媒体兴起,明星更加频繁的出现在大众视线里,曝光率提高,让原本就是以年轻人为主要群体构成的粉丝圈子吸纳了更多的年轻人。这些粉丝对网络交流习惯且熟练,他们更容易在网络上获取消息,也更容易找到同好进行分享和交流。
粉圈就是由一群喜欢同一个明星的粉丝组成的团体,随着粉丝人数的增长,为了能够更方便快捷的吸引同担(指喜欢同一个明星)、避开对家(通常指与自家明星关系不好或者有竞争关系的其他明星),个体粉丝会选择在社交平台上面设置重重标签,通过自己的头像、用户名、简介、关注和发布内容等表明自己的粉丝属性。粉丝控评(即操控评论,指粉丝在所有出现喜爱明星名字的地方满屏复制粘贴编辑好的文案)就是群体性特征的体现。
对粉丝来说,因为将一部分感情投射到了自己喜欢的明星身上,所以会更加主动接受、寻找和分享更多关于该明星的信息,在这个过程中,不管是有意识还是无意识,粉丝的性格与言行举止都会受到喜欢的明星的一定影响。而对于明星来说,在互联网资本进入文创市场之后,由于在大数据条件下可以分析、预测大众的喜好,所以影视投资方和商家会根据数据结果来选择符合大众喜好的明星,通过邀请他们参演影视作品或者代言商品的方式来吸引大众视线,获取更多的利益。同样的,明星也希望通过影视作品的播出和商业代言的推广来提高自己的曝光率以获得更好的发展,所以他们需要向资源方证明自己有能力或者有潜力吸引大众,这个时候,流量数据就是最为直观的一个表现方式,而粉丝是重要的生产明星新媒体数据的工具,所以明星及其公司会有意识的与粉丝进行互动,参与到粉丝之中,了解、分析、预测粉丝的喜好,用来打造具有吸引力的人设,扩大粉丝规模。可以说,明星人设的变化就是粉丝喜好趋势的变化。
失范的网络言论可归结为两种,一是不良网络言论,二是违法网络言论。二者区别在于对权利的侵害程度不同,不良网络言论的影响尚未达到违法程度,违法网络言论的影响已经侵害到法律规定的公民权利,即违法网络言论是不良网络言论的升级。而这两种网络言论失范的现象都普遍存在于粉圈之中。
不良网络言论表现在粉丝对“撕”的过程中。在粉圈之中,粉丝“撕”的现象非常普遍,“撕”的过程中各家粉丝经常组团出现,情绪化严重,偏向性明显,目的通常具有一致性,都是为了给自己喜欢的明星提高人气、获取关注。“撕”的方式一般表现为:反击贬低自己喜欢明星的言论;主动贬低其他明星以抬高自家明星;单纯因为讨厌某个与自家明星合作过的其他明星而故意辱骂该明星或其粉丝群体、编造该明星的黑料传播等。除了向权力部门举报是近一两年出现的新现象之外,谩骂威胁、站内举报、恶意侮辱和人肉信息等几乎是粉圈冲突的常态,而这些常态方式的实际操作就是不良网络言论的体现。粉丝之间的骂战不可避免的会对明星进行言语侮辱、人身攻击或者造谣诽谤,又由于互联网信息传播的特性以及粉丝总是组团出现的特点使得不良网络言论很容易就在网络平台上大面积传播,再加上职业粉丝、营销号等有一定关注体量博主的参与,不仅加深了粉丝使用侮辱性语言的程度,也扩大了对当事人的影响,使得不良网络言论升级为违法网络言论,进而形成群体性侵权事件。
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搜索相关关键词可发现,在明星因网络侵权纠纷而提起的诉讼中,滥用明星肖像做宣传、编造明星黑料广泛传播以及言语侮辱诅咒明星是涉诉侵权行为主要集中的三个点,其中造谣诽谤和言语侮辱的涉诉侵权行为人多是学生粉丝,侵权行为的发生也多以粉丝群体之间不断互相攻击为起因,比如近期两名女艺人也是因为粉丝群体之间的互相攻击而分别起诉对方粉丝。根据北京互联网法院19 年年底发布的《“粉丝文化”与青少年网络言论失范问题研究报告》显示,北京互联网法院19 年审理的1075 件网络侵害名誉权案件中,发生于明星与粉丝之间,且表现出粉圈文化影响特点的案件为125 件,占比11.63%,涉诉的侵权行为主要包括言语侮辱和广为传播捏造的明星黑料两方面。比如张艺兴与陈婵等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中,被告微博账号的身份认证就显示其为该艺人前组合成员超话中的粉丝大咖。
粉丝在追星过程中之所以容易出现互相攻击、言论失范等现象,主要是因为以下原因:
互联网的发展不仅带来了更年轻的网络用户,也带来了更年轻的粉丝群体。这部分粉丝以在校学生为主体,范围从小学到大学不等,受限于学识与经历,很难在成熟的饭圈营销体系中保持长时间的理智判断,更容易被操控。
对于网上社交平台例如微博来说,每一次大型娱乐事件引起的粉丝互撕,其用户活度及流量热度带来的数据都是可分析的,而这些数据则是热搜榜单排名定价、推广和广告的基础,所以对于平台来说,话题性是很重要的。
流量类型的明星因为营销和人设吸引了一批粉丝的支持而获得曝光的机会,并借着粉丝做出来的数据营造出一种虚红的假象,故而这样类型的明星与粉丝群体是深度绑定的状态,所以出于自身定位和发展等方面的考虑,为了留住这部分粉丝,吸引更多的粉丝充当明星数据的制造者,明星团队会培养一定量的职业粉丝成为该明星粉丝团体中具有一定权威性和一定话语权的角色。
长期故意的引导使粉丝习惯于被动接收粉群内部被挑选处理过的信息而忽视外部完整全面的信息,习惯于粉丝之间一言不合就互相掐架谩骂上升正主(即喜欢的明星)的方式,习惯于粉圈的小圈子生态而被粉丝文化所规训。再加上社交平台对举报机制的纵容,粉丝发现了不喜欢自家明星的用户或者某条表示不喜欢自家明星的发言,集中向平台举报后往往能够使该条发言被删除、用户被禁言甚至封号,而被举报的用户是否真实存在违规行为则存疑。长此以往会使粉丝形成错觉,变得敌视不同意见的提出者,在涉及到喜欢的明星时更加的偏执,擅于并习惯于在网络和日常生活中利用上位权力来解决持有不同意见的个人甚至是群体,而当粉丝适应了粉圈行为方式和情感模式之后,便会倾向于在所有活动的领域去实践推行这种方式而不会觉得不合理,因此极易与普通网络用户之间产生冲突并上升至语言侮辱和人肉威胁,形成网络暴力,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需要注意到的是,粉圈已经不是一群人的小圈子,借着线上社交平台和自媒体兴起的东风,粉圈日趋发展为融入网络日常、对年轻人有着深远影响的文化圈子。但是粉圈文化逐利的一面在一定程度上扭曲了年轻人的道德素养和审美志趣,有碍于其法律意识的形成,并且自我身份建构的需求和多方面推动的粉圈滥化使粉圈不断干涉或吞并其他意识,演变为一个凶悍的且组织性极强的机器。故而应该从多方面一起发力,以建立良好的网络言论环境。
互联网是虚拟和现实相交融的世界,规范网络言论的敏感之处在于,公权力干涉过多会给人限制言论自由的感觉,单纯依靠市场调控又会导致言论失控,所以公权力必须谨慎,而单纯地依靠技术手段是不能够治理失范网络言论问题的,在技术的基础上还应当辅之明确的法律以及合法合理高效的行政手段。目前我国关于失范网络言论的规定散见于其他法律之中,集中于司法解释和部门规章之中,规定散乱,效力层级不高,内容以行政管理为主但是权力有交叉且指向不明确,加大了执法部门的执法难度,也有碍平台和网络用户的自我约束。
对立法机关来说,应加强互联网领域的立法,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对执法机关来说,应当坚持依法管网,建立、完善长效的联动协调机制,联合多部门对明星粉丝团体故意引导甚至是扭曲低龄粉丝观念,诱迫消费明星代言产品,应援集资等危害行为进行调查、加强监管,加强舆情监测,完善举报机制,持续深入关注和打击流量注水、数据造假、过度营销和恶意炒作等违规违法行为。对司法机关来说,要依法审判,加强司法公开,整理典型案例向社会公布,提炼具有示范意义的案件中的失范行为、裁判依据、裁判结果等重要信息,联动线上社交平台多方面、多形式的加大宣传和推广,便于网络用户接收理解信息,预防个别无良媒体和营销号断章取义导致用户形成误解。
互联网的虚拟性和及时性使得网络上的信息既多又杂,每个注册用户都可以是信息的制造者或者传播者。这种复杂且细节的信息流动方式是不能单依靠法律和政府权力的,而互联网平台的优势之处在于,信息流动以线上社交平台为依托,粉丝活动也集中在线上社交平台上,如微博、微信、豆瓣等,所以平台相对于政府部门来说能够更及时地发现和处理失范网络言论并将结果反馈。互联网平台运营商既然提供了信息交流的平台,就应当主动维护平台的生态环境,打造良好的氛围,承担相应的责任,做好正确的引导,而不是故意推诿。
互联网平台应当依法办网,完善网络用户的信息审核和发布内容的审查机制并向监管部门备案,加大对各种榜单、营销号、小号和僵尸号的监测与审查,加强对用户投诉、用户举报受理与处理的自查,对多人或多次举报同一或相似内容、同一或有联系的用户的情况应当人工多重审查并记录分类,合理使用禁言、封号等违规处理措施,明确告知被违规用户的申诉渠道,限制无意义举报或恶意举报的行为,以减小对网络言论环境的伤害。
文化存异,文明求同。被粉圈文化所规训的粉丝花费大量的时间与精力在网上给自家爱豆做数据,控评和巡逻,时时刻刻在社交平台上搜索自己爱豆的名字,在瀚如烟海的信息中找到不喜欢、不欣赏自家爱豆的言论,去反对、谩骂和威胁发布言论的用户。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也不该是一家之地。
对于粉丝来说,追星不一定囿于圈子,明星也不该是生活的全部,粉丝作为网络用户首先应做到依法文明上网,以爱国守法为基础,坚持诚实的美德,提升自身文化素养,增强自身综合素质,理性辨别网络信息,理智发表网络言论,保持开放包容的心态,理性看待关于自己爱豆不好的言论,合理运用取关、删除、拉黑等功能,谨慎使用举报功能。
对于艺人及其经纪公司来说,应当崇尚德艺双修,警惕泡沫数据带来的虚假繁荣。需要认识到的是,明星作为具有一定号召力和影响力的公众人物本身就占用了一部分的公共资源,应当自觉承担社会责任,带头遵纪守法,就对其业务工作能力的合理批评予以容忍,对网络上的侮辱诽谤、攻讦造假、恶意炒作和过度营销等违法失德行为及时表明态度,依法反击侵权行为,维护自身合法权利,自珍自爱,为粉丝树立正向的榜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