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阿敏
(西南政法学人权研究院,重庆 401120)
乡村是社会结构中的基本单元,乡村振兴战略则需要整合各种内生性动能与外源性动能,立足于乡土社会中的现代化转型的阵痛现实,探索文化嵌入的发展路径机制。十九大报告指出,乡村振兴要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促进农村产业融合,以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推进乡村治理现代化[1]。文化是乡村振兴的黏合剂,其不仅能够提升乡村民众的精神生活,同时对乡村治理与乡风文明建设具有支撑作用。在少数民族地区,民俗文化是长期具有优势地位的文化,面对现代化的转型与遭遇,如何将法治文化与民俗文化更好地进行融合从而助益于乡村振兴战略,则是本文拟讨论的重点。
所谓文化,是指:“某个人类群体的独特生活方式,他们整类群体的‘独特生存方式’。”[2]4社会生活的诸多方面均是学习而了解的,是共同享有的,在相互的共同生活与频繁交往中形成了文化。爱德华.B.泰勒(Edward B.Tylor)1871年写道:“文化是一个复合的整体,其中包括知识、信仰、艺术、道德、法律、风俗以及人作为社会成员所获得的任何其他的能力和习惯。”人类所生存的自然环境、社会环境为文化提供了物质基础,文化则正是随着周遭环境变化演进所形成的历史凝聚。文化具有稳定性与连续性,大多数人都遵循一定的文化模式,这一方面源于人类的记忆、模仿和交流能力对文化信息的反复记忆和传递,通过对文化的反复实践,人们在文化中进行自我定位[3],另一方面,社会的分工带来了文化模式的固定化,例如处于家庭生活中的人们,在不同的房间,同样做着烹饪[2]4。文化影响人类群体的生活方式,同时遵循一定的文化也能够影响周遭环境,乡村振兴战略需要文化的作用。一方面文化能够维持乡村社会有序发展,另一方面正确的文化嵌入乡村,能够对乡村的经济产生正面作用,而在这其中,民俗文化与法治文化的作用尤为明显。民俗文化是乡村各种活动的基础,是人类在历史的洪流中基于生活式的选择,自然环境的约束与人类自身生物式的选择决定了不同文化的产生,民俗文化则正是在对自然生态环境的不断适应中形成的。例如我国原始人类便有“南方人巢居,北方人穴处”的说法,直至现在南北方人的居住环境也呈现着巨大的差别,对于少数民族的民俗文化的特点则更加凸显。再例如,原来从事狩猎或者畜牧的人民来到坝区之后,极易产生谷神、田神的崇拜,随着历史的演进与地理迁徙,原始的崇拜与民俗也在悄无声息的发生变化,但是依然以某种仪式对文化进行传递。民俗文化对生活规则以及社会交往规则的遵循来源于长久生活中累积复制的习俗和习惯,尽管民俗文化随着社会动态变迁呈现着变化,但其核心基本保持不变,人类学家鲁思·本尼迪克特认为:“人们总是借助于一套确定的风俗习惯、各种制度和思维方式来观察这个世界的。即使在哲学探索中,人也不可能超越这些俗套,他的真假观念仍然与特定传统习惯有关。”[4]可见,民俗是族群中独特文化的思考原点,而在乡村振兴中村落的建设、生计的选择、社会交往以及娱乐活动的组织等都需要民俗文化的支撑。不同于民俗文化,法治文化则是随着国家机器的建立被反复运用的概念,“法治文化表达了人们对法治的理解和把握、判断和评价、意向和要求,标志体现现代文明的自由、平等、民主、人权、理性、秩序等法治精髓已经深入到人们心理结构的底层,积淀为人们的心理素质,并以稳定的心理方式表现出来,影响着人们的行为方式”[5]。其是在国家一系列规则与制度的范围内对个人权利与义务的安排,在乡村振兴中法治文化同样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乡村基层组织的运作与治理、生态文明的建设、产业的发展等都难以脱离法治文化而独立运行。无论是法治文化还是民俗文化都是乡村振兴中不可缺少的文化样态,但是其各自拥有的不同话语体系,使得乡村治理经常遭遇困境。
首先,法治文化与民俗文化的内涵存在异质性。现代法治文化来源于西方文明,西方近现代文化受到了文艺复兴与启蒙运动的影响,在这样文化的影响下,以人为本、自由平等、个性解放等则成为西方文化的代名词,也成为现代法治文化的重要内涵。中国一直受到儒家思想的影响,处于偏远的少数民族受到现代法治文化嵌入较弱的地方则更为甚之,在儒家文化的影响下,强调人与人之间的等级、尊卑以及宗教等价值理念。例如在部分少数民族面对来自外来宗族的伤害,会由宗族出面交涉斡旋,甚至会举族人之力为其伸张正义,这正是源于儒家传统中家族本位的政治文化[6]。在儒家等级观念的影响下,个体的价值与权利未能真正体现,法治文化所倡导的公平与正义难以获得适宜土壤。法治文化与民俗文化的核心不同,能够反映出在不同文化盛行地区其相去甚远的社会秩序,例如在侗款文化中同态复仇的观念则与现代法治中宽严相济、刑罚个别化的价值相悖[7]。依据不同的文化理念进行价值选择,可能会导致两种不同社会样态以及社会氛围,在面对“同态复仇”时对于民俗习惯的选择可能会破坏法治权威,甚至导致乡土社会结构失序。其次,法治文化与民俗文化的经济基础不同。法治文化生长于商业经济的基础上,其着重对个人权利保障以及自由的强调,是一种规则分明的理性文化。法治之所以能够得到大力倡导,其中最重要的因素则是中国市场经济的建立,个人逐步突破了自然经济的束缚,开始进入到市场经济的竞争之中,而在我国大部分少数民族地区以家庭为单位的自然经济依然存在,在这样的乡土社会中所形成的民俗习惯维持着群体成员的社会秩序,淡化了法治文化中对个体权利的维护。再次,争议的解决机制不同。法治文化之下的争议解决则有一套确定的规则与原则,通过将法律规范涵摄于法律事实之中,并且运用一定的法律方法与法律技术从而最终定分止争,其特别强调争议处理中的程序正当与透明,在法治文化之下程序正义则是首要考虑的因素。而民俗文化恰好相反,其没有固定的处理纠纷的程序,大多纠纷的解决都依赖于在乡土生活中有权威长者的调解,同时其解决争议的规范也是世代相传的民俗习惯,在本土化的生活当中,民俗习惯已经内化成为人的心理结构,成为解决纠纷的尺度,其在追求个案正义中效果凸显。例如在广西壮族自治区的三江侗族村寨,纠纷的解决主要是通过村寨内部的寨老调解和村委会调解,而无论是在村委会调解和寨老调解,最主要的调解人员还是村寨中有威望的寨老[8]。我国现阶段推行的法律大部分从西方的法律移植过来,可以看出西方的文化基础与我国存在巨大的差别,尽管我国经过多年的实践已经逐步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治体系,但是现代法治在少数民族民俗性较强的地区依然不可避免的遭遇到困境。究其本质,则源于不同话语体系的异质性。同时,由于民俗较强的乡土社会的原有规范,其对于外来法律规范出于本能的不认同与不接受,长久生活累积复制形成的生活习惯以及民俗习惯无形中加大了少数民族族群内的认同,利用法律维持少数民族乡土社会的秩序势必存在一定冲突,法治规范与民俗规范的冲突使得乡土社会的法治进程出现困境,对于乡村治理也会造成负面影响。因此,在乡村振兴战略中正确处理法治文化与民俗文化之间的融合是一个亟须考虑的课题。
尽管由于民俗文化与法治文化之间的话语博弈,不可避免地给乡村治理带来冲突,但是两者之间的相似性为正确处理两者之间的关系以及更好地融合提供了价值基础。同时,在乡村振兴战略下法治文化与民俗文化的融合也有其必然性与正当性的理论基础,只有找到两者融合的契合点,才能更好地服务于乡村振兴战略。
尽管法治文化与民俗文化各自属于不同的话语体系,但是也存在共同点,即双方均用各自的文化对社会秩序进行规范。文化的重要功能便是使人们自觉明确生活定位、能力与规范,依照文化的指引对自己生活中的内容以及形式进行安排,从而促使社会依照一定秩序发展。文化所衍生出的价值理念不断教化、规范人的行为,人无时无刻不处在文化的浸润之中,正如卡西尔所说:“走向人的理智和文化生活的那些最初步骤,可以说是一些包含着对直接的环境进行某种心理适应的行为。”[9]人们在社会生活中不断调整自己的行为与思想以便符合环境的要求,正是一次又一次的调整体现了文化的教化功能,在文化的指引下人们在相互频繁交往中保持克制,规范自身行为,促使社会永远在既定的轨道上运转,在动态中实现平衡。钟敬文认为:“民俗一旦形成,就成为规范人们行为、语言和心理的一种基本力量。”[10]因为民俗就是在一个民族成员普遍而持续地遵守某项具有强制力的惯例和习惯时便产生了,从心理上要求相互遵守规则的需要促使了规则的产生,荀子的“论礼乐,正身行;广教化,美风俗”,正是说的礼俗对人们生活的规范与影响,民俗作为一种社会规范,正在潜移默化影响着社会秩序。例如民俗文化中的“禁忌”便是最好的例证,禁忌是指为了避免神灵发怒或遭遇不幸所采取的措施,如生产禁忌、居住禁忌、饮食禁忌等,例如游牧民族有踏春的禁忌,因为踏春不利于幼草生长,从本质上说禁忌是为了社会秩序而设定,社会需要什么样的社会秩序,就会创造什么样的禁忌,这些禁忌对于社会的正常运转和自然界的可持续发展均起到了积极作用[11]。法治文化同样具有规范的作用,其用法治理念规范社会秩序,在私人交往中,法治文化指引私人或者私人群体之间的行动领域,以防止相互侵犯的行为、避免或者阻止严重妨碍他人的自由或所有权的行为和社会冲突,同时,其限定政府官员的权力,保障私人权益领域不恰当的受损[12]246。法治文化与民俗文化的规范作用,为特定群体内成员均提供了确定的指引,规范了社会成员的行为,稳定了社会的秩序,其相似的功能进一步加大了法治文化与民俗文化融合的可能性,两种文化的规范性作用能够为乡村振兴提供内生性动力。
民俗文化是人类在漫长的历史进程中逐渐形成的精神文化和生产、生活经验的结晶。人类在社会群体生活中生存和繁衍,群体的生活不仅需要社会制度,同时需要维系社会制度的文化,这种对社会生活和文化的需要使得民俗应运而生。群体是否共同生活决定了民俗的产生、发展、演变和存亡。民俗并不是个人行为,而是社会群体成员在潜移默化中达致的默契。法律则是社会成员普遍遵守的安排、日常惯例以及正义原则的集合体,其是人民集体意志的体现,而依据法律为基础衍生出来的法律文化成了社会成员的共同映像和社会价值共识的最大公约数。因此,法治文化也是在集体中得以形成,是集体意志的体现。而无论是民俗文化还是法治文化都是社会中的多数人所共有的信仰和感情,是“集体意识”的呈现。乡村振兴战略本身便是对乡村全面振兴,城乡融合发展的强调,其意味着乡村整体发展与城乡共同进步,民俗文化与法治文化对“集体意志”的共同承认,为两者在乡村振兴中的进一步融合提供了契机。
民俗是在特定群体的传承中不断发展,特定群体对于民俗已经形成了稳定认同,作为整体法治化的要求,少数民族地区民俗必须融入法治的范围之内。少数民族地区法治文化的发展必须以少数民族地区民俗文化为奠基,“法治模式只有扎根民族文化传统,与本民族文化传统融合才能生根开花结果”[13]。这一方面是因为要想获得特定群体对于法治文化的认同,应当以民俗文化为突破口与切入点,加强法治文化与民俗文化融合。法治文化与民俗文化之间的异质性,不可避免地会导致法治文化在特定群体中的传播遭遇困境,应用法治文化进行社会治理必须有民俗文化参与,没有民俗习惯的配合与参与,国家的正式法难以得到普遍认可与正式施行。民俗源于特定群体的社会生活,其一旦形成,则会潜移默化支配个人行为,影响个人生活,其渗透于特定群体生活的方方面面,是对群体生活“润物细无声”的调节,其作为内化于心的深入认同与法律的外在强制存在明显区别,所以它是法律文化调节的必要补充。同时,民俗是经由传统和习惯得到巩固与该民族法律意识相符合的社会安排,按照历史法学派的观点,法律并不是自上而下产生的,是作为社会成员间体力协作及脑力协作以及他们相互关系的结果自下而上生成的[12]403,民俗正是在社会实践中不断形成的,所以民俗在一定程度上是法律的“本土资源”。“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注重民间的一切知识和一切法治资源,不是仅有国家就能独自完成社会支配与整合的能力,法治社会的实现很难由国家法单独来完成,法治的内容、命运越来越取决于社会的运作”[14],因此,法治文化必须以民俗文化为基础,法治文化也只有在汲取民俗文化丰富营养的基础上才能获得更深认同,从而成为深入民众内心层次结构的习惯以便更好实施。因此,良法善治的法律思想应当注重对少数民族利益的维护,这样能够加大少数民族对于法治文化的认同,从而增强法治实施效果。目前,法律在乡土社会遭遇困境也正是因为缺少民俗文化的支撑,没有根植于民俗文化,也就表明没有以乡土社会中秩序为基础,而是自上而下的推行法治文化的应有秩序,易与民俗文化中本应有的秩序产生冲突,只有根植于民俗文化的土壤,法治文化才能生根发芽。
法治文化有利于维护民俗文化成员的根本利益,法治文化的建设不仅不会将特定群体的民俗文化排除在外,同时还将其正当的权益纳入法治轨道。一方面在高度现代性的时空分布下,民俗文化受到现代文化的不良影响,在传承和保护上出现了不同程度的困境,另一方面,少数民族人口流动的不断加快,少数民族文化受到多元文化的影响和冲击,均使得少数民族文化难以适应现代的生活步伐,与现代生活实践存在一定的疏离与隔阂。例如随着城镇化与现代化的发展,民族传统文化的建设正举步维艰,少数民族特色村寨在不断地“解构”与“重构”中特色逐渐消失,旅游空间的繁荣与“饱和”与少数民族特色村寨的衰败形成了鲜明的对比,因此利用法治的作用在保障少数民族特色村寨则十分有必要。法治文化在面对少数民族民俗文化的失序时,则可以法治文化的内在意蕴为逻辑起点对民俗文化进行重构,法治文化中蕴含着人类普遍认同的某些道德伦理所支持和认可,例如人本主义则是其中之一,法治的发展必须以人这一主体进行展开同时必须最终服务于人的权利更好保障。少数民族民俗文化同样是以人这一主体与周围所处的社会关系展开,这与把人作为目的而不是手段的理念不谋而合,少数民族中的民俗文化则可以通过以人为本的方式进行筛选,将符合人文关怀、以人为本的少数民族民俗发扬光大,从而更加符合少数民族的利益与追求,这样的价值与追求离不开法治的引领作用。另一方面法律并不是为个人制定的,而是具有普遍性,法律的普遍性对于少数民族的文化保护极其重要,因此,充分发挥法治文化的功能与作用对于少数民族民俗文化的保护至关重要。
Zukin和DiMaggio(1990)提出了“文化嵌入”的概念,认为被群体所共享的文化环境能够对企业的经济行为产生影响[15]。“文化是文明的内在精神,是构成乡风文明的内核与精髓。多样文化嵌入乡村社会之中,不仅有利于乡村文化的传承、融汇与发展,同时也在构建共同体精神、规范乡村秩序中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16]88。2018年中央一号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明确提出:“乡村振兴,乡风文明是保障。必须坚持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一起抓,提升农民精神面貌,培育文明乡风、良好家风、淳朴民风,不断提高乡村社会文明程度。”①《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中发[2018]1号,2018年1月2号。可见,精神文明的建设与物质文明一样成了乡村振兴中不可缺少的一环,“文化振兴是乡村振兴的精神本源”[17],因此,在乡村振兴中应当加强法治文化与民俗文化的融合,法治文化能够引导乡村治理遵循法律规范,同时保障村民的根本利益,民俗文化中既有先进的一面,但是也有许多需要剔除的腐朽落后的文化,对于民俗文化中的消极部分,需要法治文化进行“移风易俗”。同样,民俗文化在乡村振兴中也是不可缺少的一环,发展和进步的民俗观念和民俗形式被更多的村民主体所认同,进而可以转化为村庄共同体的伦理认同和集体行动,可以提升乡村治理的水平为乡村振兴进行服务。
中国的本质是乡土的,因此乡村社会治理是整个国家治理体系中最基础的环节,乡土文化正是在以土地为基础的连接上由士绅乡贤与广大农民为主体创造的文明。乡村的文化建设是一项极其复杂的工程,应当由多元力量共同完成,不同的社会主体应当根据各自的力量进行分工与合作,发挥各自的优势,从而为文化建设提供智力支持。“多元主体的相互嵌入,并不是要湮没或占据乡民作为乡土文化和乡风文明建设的主体地位,相反,嵌入融合多种文化元素,是为了夯实乡村社会的文化根基,培育适应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需要的文化创造与文明传承主体”[16]93。这要求政府应当把乡村文明建设作为日常工作,一方面政府应当加大对农村文化基础设施的投入工作,同时为乡土文化培育挖掘人才,实施文化振兴的人才支撑计划,着重培育农民在乡村振兴中的主体地位,同时对于基层政府官员与村领导应当做好积极引导,其行为应当形成示范作用引领新的文明与新的风尚。其次,要激发农民对文化的创造主动性,“人民群众是先进生产力和先进文化的创造主体,是实现自身利益的根本力量”[18]。最后,要激活其文化主体功能,在文化嵌入互动的过程中培育其主体性,这样才能使得乡风文明能够可持续的发展,要激发各界的文化精英参与到乡村振兴的建设之中,同时鼓励新时代的农民工,大学生以及企业、社会组织参与到乡风文明的建设之中,在乡村文化的建设中,政府转变职能加强对各个主体的正确引导,充分发挥各个主体的作用,让每个主体平衡参与,才能促进乡风文明的建设,构建多元合作的乡风文明建设体系。
乡村民俗文化在农村具有悠久的历史,民俗乃民族认同的载体、社会团结的纽带,它渗透到乡土群众的日常生活。通过法治文化的积极引导,可以更好地继承和创新民俗,为民俗赋予新的时代内涵,“现代文化的传播几乎没有国界与城乡壁垒,乡村民俗文化已不是封闭的体系,而是不断由传统向现代型融合转变”[19]。现代化的发展为民俗文化注入了新鲜的元素,现代法治理念也随着这一新鲜的元素嵌入了乡村社会,法治文化与民俗文化在相互的博弈中寻找彼此适合调整的路径,在不同的民俗文化中既有对现代社会管理助益的良俗,同时也有破坏现代法治社会的陋俗,这意味着对于民俗文化的建设十分有必要,移风易俗应当成为面对陋习治理的关键。民俗中的陋习则正是需要通过法治文化得到矫正,其对民俗文化的应然与实然之间能够进行巧妙的区分,对于民俗的具体实践作出优劣的辨析,为民俗文化在乡村振兴中健康正确的发展提供有益指导。首先,应当加大法治理念的宣传,农村基层组织应当善于运用法治模式进行决策,促进村务管理的契约化和制度化,并在乡村社会中进行普法宣传活动,其可以通过树立一批典型的案例、建设法治文化书屋、广场等,使乡村民众逐步意识到与法治理念相悖的陋俗应当移除。在互联网时代,巧用新媒体形式将与村民有关的法律知识通过“算法”根据村民的偏好向其微信、微博等客户端进行精准投放。调动村民的积极性参与法律实践是最好的宣传模式,村集体可以制定村规民约让村民积极参与讨论,同时赋予村民知情权、监督权和参与权,在各个主体共同参与的情形下加大对法治理念的认同。其次,构建城乡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针对与村民利益密切相关的土地权益纠纷、农产品合同纠纷、集体成员资格纠纷、农民工资纠纷,应当通过“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全覆盖、一村(社区)一人民调解委员会全覆盖、一乡(镇)一公证联络员全覆盖、一乡(镇)一法律援助工作站”[20]的方式为村民在最大限度内提供法律援助,通过契约与书面文件的形式确定村民的权益,纠正传统民俗中损害他人利益与集体利益的行为,使得村民在进行农村经济建设中吃下定心丸。最后,依法办事是村组织集体应当遵循的原则,面对乡村中各种争议不断的政策和矛盾以及村民之间的争端,应当在服从于国家法治统一安排之下行事。例如安徽省徐港社区南圩组通过土地复垦腾出来的20多亩地,因为村民对于分地产生纠纷,最后村委会班子、司法所以及调解员一起召集村民开会,学习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知识,最终完美解决了各项矛盾[21]。
法治文化只有扎根于民俗文化的土壤,根植于民俗文化的现有秩序,才能完成自下而上的对社会秩序的规制,根植于民俗文化的法治文化才能减少法治文化推行的阻力。这一方面需要在立法体系上进行完善,立法内容中应当结合优秀的传统文化以及合理的民俗,这样能够更好、更有效地维持乡土社会的规范与秩序。法治文化应当根植于本土社会,因为法律所调整的正是在最粗糙、最草率或者最反复无常的社会关系中拟出一条准则,无视法治文化所处的社会环境,将会使法治文化遭遇断裂式的困境。同时在法律语言上也应当更加世俗化,语言是一种社会现象,社会成员之间使用共同的语言,其身份识别与认同感会不断地增强。法律语言则是对法律思维及法律规则的表述,是法治文化形成的前提条件,语言的限度就是生活的限度,语言是对人类生活的表达,人类生活方式的无限性导致了语言表达的不同。法治文化与民俗文化的异质性也体现在语言表达方式上,不同的语言所传递的意义空间必然不同,司法工作人员应当以民俗文化为基础,法官语言的通俗化能够打破司法人员与民众之间文化的差异和身份的不同。因此,法官应当尽量用通俗易懂以及符合民俗习惯的方式将法律语言以乡土群体能够理解的方式进行完整阐释。其次,在司法实践中,应当综合考虑法律制度以及民俗习惯,法治具有“价值理性”以及“工具理性”,其最终目的是实现正义、自由、人权等一系列的价值。因此,过于强调法治容易消解民俗的主体性,民俗的独特性是人主体性的发挥,即具有自我约束的自律的精神,过于强调法治文化,易侵占本可以由民俗文化调节的关系。如果社会成员的行为在民俗文化的约束之下能够很好地运行,社会管理呈现善治的状态,则应当将民俗文化的优势发扬光大。不同的司法纠纷所倚重的纠纷解决方式也不一样,对于既合乎民俗又合乎法律的行为,依法处理即可;对于符合民俗,但是在立法当中处于空白的行为,则可以适用民俗习惯;对于合乎民俗习惯但是不合法的纠纷则应当认为与现代法治、人权保障的理念相异应当纠正或者抛弃。例如针对民俗习惯中“男尊女卑”理念则应当得到纠正并加大宣传与现代法治相结合的理念,例如“男女平等”的观念和思想进行宣传。同时,针对不合乎民俗习惯的行为,可以认定该行为得到了法律的认可,在处理具有民俗习惯的社会成员的纠纷时,应当注意利用“比例原则”尽量将不合乎民俗习惯带来的影响降到最小,以便司法适用。同时,尽量在与现代法治核心精神不相违背时,引入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利用和解、调解的方式。这些方式不仅没有远离法律,反而为法律注入了新的动力,在这样的机制下,无须考虑民俗习惯在司法中的地位,也不用担忧民俗的运用会消解司法的主动性,其反而能够减少社会性对抗和社会治理的成本。最后,对于地区性纠纷使用民俗进行法律裁决的案例应当进行系统化整理以及归类,并适当将部分条款引入法律规则,使民俗解决实际问题具有可操作性。总之,在法律纠纷的解决过程中,不管法治文化多么强大,其都不能撇开或者取代民俗文化,真正好的法治文化,不是排挤民俗文化而实施法律的独尊,也不是离开法治文化的专横,而是在法治文化与民俗文化的张力之间,把握好两者之间界限的绝对性与相对性,实现法治文化与民俗文化之间的功能互补以及相得益彰的融合。
人类文明的多样性是世界基本特征,也是人类进步的源泉[22]。不同的文明与文化在现代社会中频繁交流与互鉴,不同的文化展现出“和而不同”“美美与共”,不同的文化尽管在具有相似性的基础上进行融合,但是世界并没有形成单调同一的文化共同体。因此,在乡村振兴的实施战略中,并不是要以各种文化取代乡村中的民俗文化,而是要为法治文化与民俗文化搭建好平台,以便其进行更好地融合。当前“文化鸿沟”现象出现在城乡、区域和阶层,将优质文化引入乡村,促进文化资源的交流与共享,能够为乡村振兴提供新的动力。首先,应当加强乡村公共文化设施建设力度,在公共文化产品的供给上将法治文化与民俗文化进行融合,以民俗文化为本色,引导法治文化进行乡风文明的建设,使得法治文化能够完美的嵌入乡风文明的建设之中;其次,应当以开放的经济带动文化的交融互嵌,在经济建设中应当注重城乡之间的交流,城乡之间的经济往来既要注重契约精神的法治文化,同时也应当创建具有民俗文化的乡村文化品牌,在城乡之间的交流、互动与共享中更好地融合民俗文化与法治文化;最后,应当以乡村社会组织为载体,搭建文化交流的场域,通过城市党政机关、企事业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与乡村建立双向连接,建立文化俱乐部,将法治文化融入该平台场域,并且寻求外部资源的支持,同时寻求法治文化对民俗文化的支持改善村级公共文化服务条件,提升乡村民俗文化新品味,构建乡风文明新秩序。
钱穆先生说:“一切问题,由文化问题产生。一切问题由文化问题解决。”乡村振兴既要铸魂也要塑形,利用文化加强乡风文明建设,是新时代乡村振兴战略的“灵魂工程”。法治文化与民俗文化分属不同的话语体系,两者间的异质性与冲突性无法及时有效应对乡村社会中出现的土地权益纠纷、邻里纠纷、婚姻家庭继承纠纷等各种问题。因此,正确处理法治文化与民俗文化之间的关系对于振兴战略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法治文化与民俗文化的融合既有价值基础又有正当性,其共有的规范功能以及对“集体意志”的承认为两者之间的融合提供了价值基础,以民俗文化对法治文化进行补充能够自下而上的传播法治理念,以法治文化引导民俗文化能够加强少数民族权益的保障。乡村振兴背景下,没有法治文化与民俗文化融合实践探索,乡村振兴中乡风文明建设和社会治理便失去了文化基础;没有法治文化与民俗文化融合的理论探讨,就使得乡村治理的制度创新失去支撑;没有法治文化与民俗文化融合的制度构建,乡村振兴的道路拓展便失去了保障。没有对法治文化与民俗文化实践、理论与制度的有机结合,就无法达到乡村振兴中“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总要求。
法治文化作为规则之治,是现代文明国家治理的最佳选择,民俗文化作为连接乡村成员朴素情感的内在动力,是维护乡村社会秩序的基本规范。乡村振兴战略中法治文化与民俗文化的融合路径的提出,既是对现代文明成果的有益借鉴,又是乡村熟人社会特殊要求的体现。基于对法治文化与民俗文化的融合理论分析与路径选择的总结,可以为乡村振兴战略的推动提供智力支撑,提高解决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的水平,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