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违规行为
第五条 受托管理机构的违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
采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获得管理资格;
内部管理混乱,影响受托管理工作正常开展;
重大事项未及时报告;
存在管理过失,造成负面影响或财政资金损失;
设租寻租、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私分受托管理的科研资金;
隐瞒、包庇科学技术活动中相关单位或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
不配合监督检查或评估评价工作,不整改、虚假整改或整改未达到要求;
违反任务委托协议等合同约定的主要义务;
违反国家科学技术活动保密相关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相关违规行为。
第六条 受托管理机构工作人员的违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
管理失职,造成负面影响或财政资金损失;
设租寻租、徇私舞弊等利用组织科学技术活动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
承担或参加所管理的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
参与所管理的科学技术活动中有关论文、著作、专利等科学技术成果的署名及相关科技奖励、人才评选等;
未经批准在相关科学技术活动实施单位兼职;
干预咨询评审或向咨询评审专家施加倾向性影响;
泄露科学技术活动管理过程中需保密的专家名单、专家意见、评审结论和立项安排等相关信息;
违反回避制度要求,隐瞒利益冲突;
虚报、冒领、挪用、套取所管理的科研资金;
违反国家科学技术活动保密相关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相关违规行为。
第七条 科学技术活动实施单位的违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
(一)在科学技术活动的申报、评审、实施、验收、监督检查和评估评价等活动中提供虚假材料,组织“打招呼”“走关系”等请托行为;
(二)管理失职,造成负面影响或财政资金损失;
(三)無正当理由不履行科学技术活动管理合同约定的主要义务;
(四)隐瞒、迁就、包庇、纵容或参与本单位人员的违法违规活动;
(五)未经批准,违规转包、分包科研任务;
(六)截留、挤占、挪用、套取、转移、私分财政科研资金;
(七)不配合监督检查或评估评价工作,不整改、虚假整改或整改未达到要求;
(八)不按规定上缴应收回的财政科研结余资金;
(九)未按规定进行科技伦理审查并监督执行;
(十)开展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危害人体健康的科学技术活动;
(十一)违反国家科学技术活动保密相关规定;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相关违规行为。
(待续)
(来源: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http://most.gov.cn2020-07-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