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技术部令第19号 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

2020-12-04 02:53
甘肃科技纵横 2020年10期
关键词:规范性财政资金保密

第二章  违规行为

第五条 受托管理机构的违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

采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获得管理资格;

内部管理混乱,影响受托管理工作正常开展;

重大事项未及时报告;

存在管理过失,造成负面影响或财政资金损失;

设租寻租、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私分受托管理的科研资金;

隐瞒、包庇科学技术活动中相关单位或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

不配合监督检查或评估评价工作,不整改、虚假整改或整改未达到要求;

违反任务委托协议等合同约定的主要义务;

违反国家科学技术活动保密相关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相关违规行为。

第六条 受托管理机构工作人员的违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

管理失职,造成负面影响或财政资金损失;

设租寻租、徇私舞弊等利用组织科学技术活动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

承担或参加所管理的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

参与所管理的科学技术活动中有关论文、著作、专利等科学技术成果的署名及相关科技奖励、人才评选等;

未经批准在相关科学技术活动实施单位兼职;

干预咨询评审或向咨询评审专家施加倾向性影响;

泄露科学技术活动管理过程中需保密的专家名单、专家意见、评审结论和立项安排等相关信息;

违反回避制度要求,隐瞒利益冲突;

虚报、冒领、挪用、套取所管理的科研资金;

违反国家科学技术活动保密相关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相关违规行为。

第七条 科学技术活动实施单位的违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

(一)在科学技术活动的申报、评审、实施、验收、监督检查和评估评价等活动中提供虚假材料,组织“打招呼”“走关系”等请托行为;

(二)管理失职,造成负面影响或财政资金损失;

(三)無正当理由不履行科学技术活动管理合同约定的主要义务;

(四)隐瞒、迁就、包庇、纵容或参与本单位人员的违法违规活动;

(五)未经批准,违规转包、分包科研任务;

(六)截留、挤占、挪用、套取、转移、私分财政科研资金;

(七)不配合监督检查或评估评价工作,不整改、虚假整改或整改未达到要求;

(八)不按规定上缴应收回的财政科研结余资金;

(九)未按规定进行科技伦理审查并监督执行;

(十)开展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危害人体健康的科学技术活动;

(十一)违反国家科学技术活动保密相关规定;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相关违规行为。

(待续)

(来源: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http://most.gov.cn2020-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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