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科学技术的发展带来了视频记录工具的进步,各类视频也为新闻报道提供了多样化的素材。新闻机构可以通过视频资料挖掘和分析新闻线索,运用视频图像来展示和还原事件的原貌。对于法治新闻报道来说,由于事件现场视频能够很好地反映事件发生的真实状况,逐渐成为了国内外法治新闻报道的核心资料,为法治新闻报道真实性和权威性的提升提供了重要的推动力。然而,在法治新闻报道对事件现场视频的使用过程中,存在着一些违背新闻伦理的问题:一是现场视频内容失真;二是现场视频的视觉暴力问题;三是对现场视频被拍摄者的权利侵害问题。法治新闻报道对现场视频的不合理使用并不意味着应限制这种使用,如何对使用的方式进行规范,在利用现场视频还原事件真相的同时体现新闻的人文关怀,才是新闻报道实践中需要关注的重点。
关键词:法治新闻;新闻伦理;现场视频
在这个人人都能成为“记录者”的时代,通过各种方式被记录下来的事件现场视频已经成为新闻报道的重要素材,这些现场视频不仅弥补了新闻机构在事件发生时无法在第一时间赶到现场的遗憾,为事件原貌的展示提供了可能,促进了新闻真实性的提升。然而,在事件现场视频为法治新闻报道带来诸多好处的同时,各种乱用、滥用事件现场视频导致的新闻伦理问题也层出不穷,这对新闻报道的公信力及被报道者权益的保护都是极为不利的。人们总说“真实是新闻的生命”,但新闻真实本质上是真与善、合规律性和合目的性的统一。在利用事件现场视频还原新闻之“真”的同时,也应追求新闻“善”的传播价值,实现二者的有机统一。
本文旨在研究目前新闻报道使用事件现场视频中存在的主要伦理问题,讨论这种现象的成因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以期规范事件现场视频在法治新闻报道的使用,为提升法治新闻的真实性和权威性提供助益。
一、法治新闻语境下的“现场”
“现场”一般指事件或行为发生的地点,它包含时间和空间两个维度,空间范围涉及事件发生和延续的物理空间,时间范围涉及事件从发生到结束以及事后处理的整个过程。在法治新闻的语境下,“现场视频”是指记录下社会生活中发生的,与民主法治相关的,或需要法律法规规制解决的事件现场的视频资料,这些视频资料的主要内容是事件发生和处理过程的现场画面。
事件现场视频的来源可以分为三类:第一类是由现场摄像头记录下的视频,包括公共摄像头拍摄的视频,也包括个人或单位所安装的摄像头拍摄的视频;第二类是由新闻机构或公民个人记录下的视频;第三类是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用执法记录仪记录下的视频。这三类视频的使用程序和使用范围并不一致,在新闻报道中使用这些视频资料时,应该遵循相应的程序和规定,避免在新闻报道中出现违反法律、违反新闻伦理的问题。
二、现场视频在法治新闻报道中的传播价值分析
(一)增强法治新闻的真实性和权威性
新闻机构作为信息传达的主要渠道之一,负有客观、公正报道以及进行社会监督的责任。对于许多涉法事件的报道,新闻记者往往没办法在第一时间赶到事件现场,此时,事件發生现场的监控视频、执法人员的执法记录仪以及目击者记录下的事件相关视频便为新闻报道提供了重要的信息来源。对于受众来说,各类现场视频提供了一种未经修改的真实,打破了以往新闻媒体报道框架下被重新编排的故事叙述模式,故在法治新闻报道中使用事件现场视频可以增加新闻的真实性和报道的权威性。
(二)增加法治新闻的现场感
与文字不同,视频所传达的信息更加直接和生动,受众可以通过视频画面,以“第一视角”来了解事件发生和处理的过程。法治新闻报道使用事件的现场视频,意味着报道建立在亲眼所见的基础上,是对现实事件的真实复述,尤其对于某些人们难以直接接触到的涉法事件来说,这种真实性和在场性,能够给人们带来一种“增强的现实感”。
(三)保障公民的知情权
公众的知情权是西方社会新闻自由的起点,在我国也一样。我国宪法规定公民享有知情权,而“知情权”的范围不仅包括知政权和个人信息知情权,还包括社会知情权,即公民依法享有知悉其所感兴趣的社会现象和社会问题,了解社会发展变化的权利。事件现场视频记录了事件发生当时的状况,为公众了解事件过程提供了渠道,新闻报道使用事件现场视频是保障公民知情权的一种体现。
三、现场视频在法治新闻报道使用中的伦理问题分析
(一)未经调查便使用现场视频
关于影像的真实性,古老的格言向我们保证:“照相机不会撒谎”。然而正如亚瑟·伯杰在《眼见为实》中指出的那样,眼睛和照相机之间的差异影响了感觉——由于摄影术中照相机的角度、光线的使用、结构和焦距等诸多变量,一张照片总是现实的“转述”,而不是现实本身。在报道某一涉法事件时,仅通过视频资料呈现出来的事实并不一定是完全真实的,或者说这种真实是片面的、不完整的。由于事件现场视频所承载的信息比较直观,部分新闻机构在报道时往往过于依赖事件现场视频,忽略了对涉法事件事实本身的调查,这样容易造成对事件现场视频解读的偏差,最后导致新闻报道部分失实或严重失实。一个典型的例证便是某省级卫视《超级新闻场》栏目播出《监控拍下上海多名法官集体招嫖》新闻,在报道中使用了网友上传的酒店大堂、电梯及楼道的视频监控录像,视频标明此为上海高院8名法官在该酒店嫖娼的监控录像,然而在针对这些视频的解说词中并未表明这一是一则已经证实的新闻。虽然后来这件事被证明为真,且相关人员受到了处罚,但不能据此认为新闻机构“重视频、轻调查”的报道理念是正确的。
(二)现场视频中暴力血腥画面的使用
在法治新闻报道中,有许多事件现场视频的画面是比较具有冲击性的,如交通肇事、杀人抢劫或者是其他暴力画面。如青海卫视《午间360度》播出的《女教师电梯内遭割喉 监控视频曝光》报道中使用了涉法事件发生时的监控视频,这一视频较为完整地展现了涉法事件发生的全过程,虽然在报道时对画面中的暴力和血腥画面进行了相应的处理,但观众仍能清楚地识别行为人的肢体动作,视觉冲击较为强烈。虽然这些画面也是属于事件真实的一部分,但在新闻报道时不宜不加掩饰地直接播出这些画面,新闻机构在对此类涉法事件进行报道时,应该要有选择地对画面进行处理,不能只为了报道的真实与轰动效应而不加区分地对血腥、暴力等类型的视频进行报道。从传播的效果来看,血腥和暴力的画面会引起受众不适甚至是抵触,这也与新闻报道想要达到的传播效果相悖。
(三)对被报道者的权利侵害问题
在文字报道时代,对被报道者的权利侵害情形比较有限,影响力也较小;而在視频报道时代,视频影像的直观性、生动性不仅给受众带来了视觉上的冲击,也使被报道者的具象化和可视化成为可能,一旦被报道者的个人形象通过新闻报道被公开,可能会对其今后的个人生活造成影响。在新闻报道实践中也不乏此类案例:重庆电视台报道的《视频:监控拍下女孩电梯里摔打婴儿疑将其扔下楼》中,监控视频显示一位十二岁的小女孩在电梯内对一岁的小男孩拳打脚踢,新闻机构在使用这一画面时未做任何遮挡。根据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尽管未成年人涉嫌犯罪或已经宣判其有罪,面部图像一律应当进行马赛克处理。这种报道方式不仅侵犯了未成年人的隐私权,也不利于对其进行教育改造。除此之外,媒体对于视频画面不加遮掩的使用也可能对男孩的家人造成心理上的二次伤害。
四、规范现场视频在法治新闻报道中使用的措施
(一)多方求证:对现场视频进行事实核查
真实性是新闻报道的核心要素,在这个信息爆炸的时代,当事件发生时,与事件相关的各类信息就会蜂拥而至,此时,在海量的信息中对事实的核查就变得愈发困难,但另一方面,信息的丰富性也为信息真实性的相互印证提供了可能。以现场视频为例,新闻机构可以通过采访视频的记录者,如执法人员或事件现场的围观群众,来了解事件的真实情况,还可以通过比对不同的视频来源、观察视频内容是否经过剪辑等方式来对事件视频的真实性进行核查。
(二)加强把关:严守新闻报道伦理
由于现场视频的直观性,新闻机构在使用现场视频进行报道时应当对视频中不适宜播出的画面进行处理,如对血腥、暴力的场面进行模糊处理,对涉及被报道者隐私信息的画面进行处理,对与事件无关的当事人或是事件严重程度不高的当事人的可识别特征进行处理。除了对视频画面进行处理外,法治新闻报道还应对事件的背景、视频的来源等内容进行说明。此外,还需要注意的是新闻机构在获取现场视频时应遵守相关的规定,在视频拍摄阶段,考虑事件现场的可接近性,即事件现场是否为公开的场所;在视频获取和使用阶段,采用监控视频和执法记录仪视频时,遵守主管机关的相关规定,采用公民拍摄的视频时,注意保护拍摄者的合法权益,如支付相应的报酬,在未经其同意时不得擅用其拍摄的视频等。
(三)转变思路:探寻法治新闻报道与现场视频的融合路径
在这个“人人皆是记录者”和“全民记者”的时代,专业新闻媒体的把关制度似乎失去了其大部分效用。以公民拍摄的事件现场视频为例,这些视频往往是在公民自主上传至网络后,才被新闻机构采纳的,即使新闻机构有意识地对不宜播出的视频画面进行了相应的处理,但原始视频可能早就被广泛地传播了。在此背景下,可建立一个新闻现场视频的共享平台,由监控设施和执法记录仪的主管机关、各个新闻机构的前线记者以及参与记录事件现场的目击者上传事件的现场视频,再由专业的新闻机构对视频进行筛选、处理和报道,形成非新闻专业人员拍摄的现场视频与专业新闻报道相结合的新闻生产模式,规范现场视频在法治新闻报道中的使用,发挥现场视频在法治新闻报道中的良性作用。
五、结语:回归真实与“善”的平衡
法治新闻报道除了可以反映真实的社会现状外,还具有法治宣传、警示公众等功能。将事件现场视频作为报道素材固然有其积极意义,但事件现场视频的乱用、滥用不仅可能对事件相关人员造成侵扰,也可能会导致公众对我国社会法治形势的误判,造成恐慌。新闻影像要力求真实地呈现新闻事实,但也应考虑到受众的接受心理和情感以及传播效果的多义性问题。如果一味地追求真实效果,而忽视其他接受因素,也会引发影像的伦理问题,损害法治新闻报道的公信力。
对于新闻机构来说,维护新闻的真实性与传播效果的善意性应该是统一而美好的,有违善意的新闻真实,新闻价值肯定是不高,也是不被大众所接受的。新闻机构在运用视频素材时如何做到在保证新闻真实性的同时,保障事件当事人的权益和尊重受众的接受程度,在利用视频反映事件真相的同时体现新闻报道的“善”和温度,是未来新闻机构在报道时仍需要不断思考的重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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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高菲(1996—),女,华东政法大学2018级研究生,研究方向:传媒法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