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清泉
自2020年11月1日起,北京、上海、山东(含青岛)、山西、湖南、四川、天津、吉林、江西、深圳、广西、贵州、西藏、新疆(兵团)等省(区、市),企业职工各项社会保险费(部分省还包括职业年金等)已交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中国正式步入全面社保税征时代。
首先,纠正一个说法。有很多人使用“社保入税”或“社保费改税”等简称,这些说法容易让人误以为是费或税的性质变化。但实际上,本次并不涉及社保性质或费基、费率政策调整,仅仅是征管主体变化,即社保费征收机构统一交由税务部门,简称“社保税征”更符合原意。
2018年3月,中共中央印发《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明确国地税合并:“具体承担所辖区域内的各项税收、非税收入征管等职责”;明确社保税征:“为提高社会保险资金征管效率,将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等各项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
同时,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职责,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职责,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管理职责,民政部的医疗救助职责整合,组建国家医疗保障局。
2018年7月20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明确各项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并指出“对依法保留、适宜划转的非税收入项目成熟一批划转一批,逐步推进”。
筆者认为,社保税征有三个要点值得注意:第一,社保税征的目的是提高征管效率,应对已经到来的老龄化社会,各项社保费政策并未发生实质性变化;第二,税务征管体制变革的方向是,未来很可能税收和多项适宜税务部门征收的非税收入都将统一划归税务,社保费只是其中之一;第三,社保费只是征收职能划转税务,目前来看,参保登记、权益记录、待遇发放等各项不涉及征收的具体业务仍会继续由社保(医保)经办机构负责。
2018年12月21日,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做好社会保险费征管职责划转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8]192号),明确了相关险种征管职责划转工作的期限。
——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费:2019年1月1日起税务征收;
——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1)正常征收的,2019年1月1日起税务征收;(2)跨年度征收的待完成征收工作任务后2019年4月1日起税务征收;
——企业职工社会保险费:(1)原来已由税务机关征收养老险的,2019年1月1日起税务征收;(2)原来尚未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原则上暂按现行征收体制继续征收。
其实,在2018年以前全国已有20多个省(区、市)自治区或计划单列市不同程度由税务部门征收社保费。这些原来已全部或部分交由税务部门征收的,大部分于2019年1月1日起完全划转,少数随后相继划转。
2020年10月30日,15省市自治区或计划单列市同时发布公告,这些原来尚未由税务部门征收的,也自2020年11月1日起划转税务部门。笔者认为,这可能是2018年社保费划转工作未完成部分的延续,不应该是国家层面对社保费制度改革做出的新部署。
笔者认为,社保分步税征实际上是考虑了业务相似性和工作量的统筹考量,采取了成熟一批划转一批的分步策略,优先划转机关事业单位、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然后对企业职工社会保险费按照实际情况分步骤推进。2020年11月1日起,15省市社保费划转税务征收这个变化,业界不宜过度解读,其本身就是既定方向,并无特殊含义,只是经过长时间准备,划转条件成熟,全面完成了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中涉及税务部门的既定任务目标。
●经办申报沿用现行方式
办理参保登记基本上沿用了现行方式和渠道,对于很多企业来说,本次划转对于参保登记等环节可能“无感”。
例如,北京:“缴费人办理参保登记后向所属社会保险经(代)办机构按照现行方式和渠道办理社会保险缴费申报……企业已经签订《北京市社会保险费银行缴费协议》的,无需另行与税务部门重新签订三方协议”(京人社发[2020]18号);
天津:“企业按照现行方式和渠道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津人社局发[2020]23号);
上海:“缴费人按照现行方式和渠道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深圳:“用人单位、个人缴费人员以及建筑工程项目等社会保险费缴费主体(以下简称缴费人)按照现行方式及渠道向社保(医保)经办机构申报”。
●社保缴费征收的两种模式
企业职工社保缴费征收,根据各地情况不同,有核定征收和自行申报两种模式。
——核定征收模式:先由社会保险经(代)办机构核定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再将应缴费额传递给税务部门,税务部门按照核定金额进行征收。
——自行申报模式:参保单位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
目前核定征收模式是北京、上海等大多数省(区、市)采用的主流方式,自行申报模式只有个别地方采用。由于办理参保登记基本上沿用了现行方式和渠道,而核定征收模式是公共服务系统内部各部门间的数据传送,企业只在缴费环节感知税务征收,而如北京等采取“企业已经签订《北京市社会保险费银行缴费协议》的,无需另行与税务部门重新签订三方协议”的平滑过渡方式,企业无需太多经办行为习惯的改变。
●参保在社保(醫保),征收在税务
社保征管体制改革仅仅是将征收划转交由税务部门,所以未来会形成“登记、待遇在社保(医保),征收、管理在税务”的多部门协同情况。
——社保(医保):参保登记、权益记录、社保转移、待遇核定、待遇发放等业务仍由社会保险经(代)办机构负责办理,缴费人在办理上述业务时如有疑问,可以拨打社会保险咨询热线12333;
——税务:缴费征收、管理由税务部门负责,缴费人在办理缴费业务时如有疑问,可以拨打税务咨询热线12366。
从各省已经公布的公告来看,本次划转改革时,社保、医保、税务、财政等多个部门做了大量细致充分的准备工作,尽可能地沿用和保留原有经办行为习惯,实现平滑过渡,不会出现剧烈变化,企业只需对缴费环节稍加留意即可,无需过度担心,同时对缴费人的待遇享受也不会产生影响。另外,企业内部人力资源部门和财务部门要做好信息同步与分工协作,确保社保业务经办和缴费正常持续。
社保税征作为征管体制重大改革,确实会引起社会各界特别是企业关注,一些企业担心社保税征之后会引起社保缴费负担上升。但是基于如下原因,笔者判断出现这种情况的概率会较小。
●环境形势不允许
我国正处于复杂的国际环境中,无论是新冠肺炎疫情还是宏观经济的影响,国家目前政策方向是“六稳”“六保”,减税降费,保居民就业、保市场主体。社保税征只是征管体制改革,稳妥有序完成划转任务,不会主动增加企业负担。
●划转原则有部署
之前中央曾明确“总体上不增加企业负担”部署,并提出“严禁自行对企业历史欠费进行集中清缴”。因此,基本上可以判断社保税征不会引起社保缴费负担上升。
在15省(区、市)划转之前,已有20多个省市自治区实行了税务征收。但从实际情况来看,这些地区征收工作总体平稳,并未出现企业社保缴费大幅上升的情况,广东、浙江等税务征收地区因为征管效率较高,反而费率比其他地方低一些。
当然,从长期来看,企业合规缴纳税费一定是未来方向。社保合规关系到基金规范平衡、市场竞争公平和社会长治久安,长期来看,税务部门一定会充分借鉴发挥管理税收的优势和经验,推动社保费管理的规范化和法治化,税费统管、社保合规仍然是大势所趋。
笔者建议,企业要未雨绸缪,避免合规带来的成本波动和经营风险,逐步从被动侥幸的“消极合规”走向主动设计的“积极合规”。企业只有将公共政策与实际用工情况相结合,分层分类,灵活运用,阳光筹划,提前规划,渐进设计,才能逐步走向积极合规,真正实现成本和风险平衡,推动企业长期持续稳健发展。
作者 51社保创始人兼CEO、国内知名社保专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