岁末年初,突如其来的新型冠状病毒肺炎(COVID-19)疫情迅速蔓延全国,不仅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也给社会经济发展带来了巨大挑战。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不少企业采用远程办公模式,有关政府部门也开通了在线服务平台。都说“民以食为天”,在疫情防控期间人们更加关注“吃”的问题。事实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官网早已开通“公众留言”板块以解答各方疑问。本刊汇总了部分关于食品及食品安全方面的咨询及答复,希望能让更多人知晓并了解这一线上平台。
问:机构改革后,农贸市场行业主管部门应归属商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还是其他部门?
答:就国家部委层面,包括农贸市场在内的商品交易市场的行业主管部门为商务部。第一,规定市场监管部门(原工商部门)作为商品交易市场主管部门的《城乡集市贸易管理办法》(1983年出台)已经废止,故无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市场监管部门为主管部门。第二,商务部“三定”方案对其主要职责有明确表述:“(三)拟订国内贸易发展规划,促进城乡市场发展,研究提出引导国内外资金投向市场体系建设的政策,并指导大宗产品批发市场规划和城市商业网点规划、商业体系建设工作,推进农村市场体系建设,组织实施农村现代流通网络工程。”商务部内设机构职责亦有明确表述:“组织拟订健全规范市场体系的政策;推进流通标准化;牵头组织规范零售企业促销行为;指导大宗产品批发市场规划和城市商业网点规划、商业体系建设;推进农村市场和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按有关规定对拍卖、典当、租赁、汽车流通和旧货流通行业等进行监督管理。”第三,商务部2009年下发了《关于印发“双百市场工程”农贸市场建设标准和验收规范的通知》(商建字[2009]88号),并发布了《农贸市场建设标准》和《农贸市场建设项目验收规范》,要求各地结合自身特点,加强指导农贸市场建设。
在地方政府部门层面,一些地方性法规、部门“三定”方案等也对农贸市场的行业主管部门进行了明确。
回复部门: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司。
问: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私人经营的蔬菜店可以正常经营吗?该店铺的消费人群为当地社区居民。
答:如不涉及活禽等产品,且证照齐全即可开业。但如果在湖北省武汉市等地经营,建议向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咨询特殊时期的地方法规。
回复部门:办公厅
问:《食品安全法》规定,经营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办理食品经营许可。那么,在日常工作中,应如何鉴定一款食品是否为食用农产品?当前,有无正式的文件规定或具体详细的标准范本?
答:《食品安全法》第二条规定,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称为食用农产品,同时规定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应当遵守该法的规定。《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明确了适用于该办法的食用农产品的界定范围:“食用农产品是指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供人食用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农业活动包括种植、养殖、采摘、捕捞等传统农业活动,以及设施农业、生物工程等现代农业活动。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指在农业活动中直接获得的,以及经过分拣、去皮、剥壳、干燥、粉碎、清洗、切割、冷冻、打蜡、分级、包装等加工但未改变其基本自然性状和化学性质的产品”。
回复部门:食品经营安全监督管理司
问:在产品经营过程中,经营企业需要提供果蔬农药残留快速检测仪进行产品检测吗?如果需要,仪器需要定期检定或校准吗?
答:关于仪器是否需要检定,可以查看该检测仪器是否被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明细目录》。如想要了解更加详细的情况,可向当地计量行政部门咨询。
回复部门:认可与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司
问:近两年荷藕价格低迷,很多农户的荷藕都烂在塘里不进行采摘。因此,部分年轻人带头加工了一些藕粉产品但无法进入市场售卖。究其原由,是因为藕粉被定义为冲饮品,而冲饮品需要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但藕农没有资金办不起。通过对藕粉进行研究,发现藕粉很多方面跟山芋粉一样,不仅可以冲泡,还可以炒粉皮或当淀粉炒菜,甚至可以搓藕粉圆子等等。
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藕粉》(GB/T 25733-2010)等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的要求,从事食品生产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市场监管部门在接受企业生产许可(换证)申请、实施生产许可审查、产品检验审查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目前,藕粉包括纯藕粉、速溶藕粉等产品分类。取得相应食品类别《食品生产许可证》,或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且生产范围包含相应食品类别的食品生产企业,可生产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和对应食品类别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及食品安全标准等要求的食品。但有关用荷藕初级加工的事项涉及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解释,具体请向农业农村部门咨询。
回复部门:食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司
问:《总局关于调整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管理过渡期的公告》(2017年第139号)第二条规定,在我国境内生产或向我国境内出口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生产日期为2018年12月31日前的,可在我国境内销售至保质期结束。这句话应如何理解?2018年12月31日以前生产的应如何判定产品是否属于特医食品?
答:2018年12月31日前生产、符合GB 25596或GB 29922且尚未获得注册批准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可在我国境内销售至保质期结束。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是指为满足进食受限、消化吸收障碍、代谢紊乱或特定疾病状态人群对营养素或者膳食的特殊需求,专门加工配制而成的配方食品,包括适用于0~12月龄的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和适用于1岁以上人群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
回复部门:特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司
问:正在销售的豆芽被检测出氯苯氧乙酸钠超标,销售者将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答:《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年第11号)中明确,6-苄基腺嘌呤、4-氯苯氧乙酸钠、赤霉素等物质作为低毒农药登记管理并限定了使用范围,豆芽生产不在可使用范围之列。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四条及第一百一十条的规定,食品生产经营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市场监管部门可通过抽样检验的方式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守法情况进行抽样检查,具体执法处罚问题请咨询当地相关执法稽查部门。
回复部门: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