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何会有“被害人有罪论”?背后有面对不确定风险时,旁观者急于通过归责他人来营造心理暗示:“只要我不这样,我就不会被侵害。”被害人会因为社会观念将受害者身份自我内化,对性侵容忍,进而可能再次被侵害。
近日,中国美术学院《新生安全知识手册》在性侵害产生的因素中仅罗列了“女生自身的内在因素”,如注重打扮、处事轻浮等,引发网友质疑。
性吸引力并非犯罪发生的唯一原因
“被害人分析”一直是犯罪预防的必要考量。从实证角度对风险特征进行分析并预警无可厚非,这样的公开提示是否可取,实际上取决于两个要素:第一,“打扮”“漂亮”“轻浮”“暴露”是否和性侵发生有科学、合理的因果关系;第二,提示是否能够传达科学理念,助力犯罪预防,而非助长偏见。
实际上,将性吸引力作为性侵原因,忽略了性犯罪和正常性行为的区别:性犯罪中,对性的满足方式是异常的,不仅仅在于个体差异,还在于在认知心理中产生了不正当的生理需要和性欲冲动。在犯罪动机中,除了性需求,还包含自我确认、自我展示、征服他人、报复等诸多层面,不能单纯和性吸引力挂钩。
2018年,比利时一个展览中展示了18 套被害人被性侵时所穿的衣服,包含了T恤、衬衫、长裤、运动服等,这些普通的衣物显然与所谓的“性吸引力”无关。
安全提示的必要性
值得注意的是,提示女性注重在夜晚和夏季提高防范,是完全合理的。统计表明,在北半球国家,强奸等性犯罪从三四月开始递增,六七月达到高峰,冬季则明显减少。
此外,嘱咐在交友中提高警惕也无可厚非,因为“熟人强奸”在性侵案中比例极高。在上海市某區的统计中,85.11%为熟人作案。另据2010年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披露,未成年人被性侵案中,40%为“约会强奸”。但将“意志薄弱、难拒诱惑”作为诱因,则是一种以偏概全。
性侵总体可以分为暴力性性犯罪、性违法行为、性变态行为。在相关调研中,136起案件中,有114 名性犯罪者使用暴力手段,居前手段为持刀、扼颈、捂堵口鼻。我们不鼓励在面对暴力犯罪时一味强行抵抗,但不能将被害人“胆小懦弱”当成犯罪诱因。
摒弃“被害人有罪论”
为何会有“被害人有罪论”?背后有面对不确定风险时,旁观者急于通过归责他人来营造心理暗示:“只要我不这样,我就不会被侵害。”对于被害人而言,自我归责的情绪冲动则更加强烈。
女性拒绝的举止被男性解读为“半推半就”,在司法实践中十分常见。
在相关调查中,23%的女性称自己曾被强迫进行性行为,对应的男性则只有3%承认进行过强迫性行为。在这种特殊的性心理差异下,被害人一般不敢报警。
更令人担忧的是,如同犯罪者会形成标签而重复犯罪,被害人同样会由于社会观念将受害者身份自我内化,对性侵容忍,进而可能再次被侵害。而罪犯则通过羞辱将性侵合理化,可能再次实施性侵。由此可见,关爱女性、预防性侵犯罪,“猎狼”需要,合理提示也需要。
(《人民法院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