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伯余,郭学松
(1.泉州师范学院 体育学院,福建 泉州 362000;2.曲阜师范大学 体育科学学院,山东 曲阜 273100)
乡土体育的学术用语早见于20世纪90年代的《适用于山区学校的乡土体育器材——石球》一文,后在两岸文献中多有沿用,我国台湾研究者认为:“乡土体育具有地方独特色彩及传统习俗之体育活动,随地方生长,与地方有密切关系之草根性体育文化始能生根并生长繁殖。”[1](P7)费孝通先生指出:“在基层上看去,中国社会是乡土性的。”[2](P1)根据课题组调查境况、本研究需要及相关研究梳理,结合“邻近属+种差”的概念界定方式,认为“乡土体育是以身体运动为核心,扎根于民间社会,融合地方习俗、宗教、宗族、军事等为一体,以促进身心发展的文化活动”。据此,我们可以得知,乡土体育在某种程度上涉及到学界所使用的“民俗体育”“民间体育”“传统体育”“仪式体育”等范畴,是一个涵盖范畴较为宽泛的领域,同时也在我国乡土社会广泛存在。对乡土体育的关注也是学界、社会界共同的议题。有鉴于此,课题组以闽南三个地市的相关乡土体育项目为调研对象,对乡土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呈现的问题进行调查,有针对性的提出解决问题的措施。
在认识闽南乡土体育事项保护成果方面,可依据“研究、保存、保护、宣传、弘扬、传承和振兴”等几个方向来归纳分析。在课题组统计的闽南乡土体育非遗项目中,多数项目都被市级以上的非遗名录收录其中,这些名录所收录的项目,是在申报者提供材料的基础上,地方非遗部门进行实地考察落实,统编成《某某市或某某区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这些名录的刊印体现了各地非遗部门对闽南非遗乡土体育文化挖掘整理的重视程度,并以“归档”的形式进行保护,可以说这是地方非遗保护的重要举措之一。
课题组在实地调查中发现,一些乡土体育发源地建立了相关的文物保护馆或展览室,以便这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相关古老文物的保护。如厦门莲塘村建设的“闽台宋江阵历史博物馆”,其中收集了与闽台宋江阵相关的文献材料、宋江阵器物、宋江阵的展图等,同时还建设了宋江阵文化广场。泉州的南少林演武厅等设备也是对福建南少林武术文化的保护方式。像泉州卢厝宋江狮阵、沙美宋江狮阵等,厦门茂林宋江阵、赵岗宋江阵等闽南乡土体育项目都建设了项目发展的场馆,促进了这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当然,像一些乡土体育项目虽然没有自我文化馆舍,但它们往往会寄生在诸如闽南文化生态实验区、客家文化中心等场所中。总体而言,在闽南乡土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存、保护、宣传等方面,地域相关部门做了大量的建设性工作,也取得了显著成效。
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保护方面,国家及地方政府就出台了许多文件,明确了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给予一定数额的经费补贴。冯骥才学者曾说:“可是这笔钱中央拨下去后,又有多少真正到了传承人手中呢?”“这是当前非遗保护工作面临的最大问题。”[3]在闽南乡土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资助过程,似乎也存在相似的经费使用不当之情况。课题组在泉州晋江踢球舞的实地考察中,传承人讲述,该项目成功入选省级非遗目录之时,甚是欢喜,相关部门纷纷前来调研,并给予了补助金。但是,好景不长,热度过后,便无人问津,许多扶持、保护政策也未能落地。虽然,2019年福建省出台了政策文件,为经费的到位提供了基础保障,但其中依旧存在一些问题需要合理解决。
课题组在闽南乡土体育活动的实地考察中,相关人士告知,早期一些活动是村民自愿自发的组织起来的,以民众信仰为依托,一直开展较为顺利。在入选非遗名录之后,相关部门开始介入活动的组织等事宜。在经费的使用方面,参与人员给予一定的劳务补贴,这样以来却改变了村民的价值认知,到了第二年,经费补贴没有增加的情形下,许多村民便不来参加了。本来是全体村民在一种民间信俗的动机下,自愿自发地参与其中,但是,后来却是为了获得劳务补贴而参加。那么,我们是否要思考一下,经费的如何使用才是合适呢?在这项活动的组织中,都是一辈一辈的传承下来,是以所谓的村落长者为组织和领导核心的,但是在相关部门参与管理规划之后,改变了组织格局。而且,他们许多并非在深入调研该项目的基础上,在并不是十分熟悉掌握该项目的情形下,主导了该项目的发展。正如负责人所说“外行指导内行,路就走偏了”。以至于这个项目中间就因为诸多原因,而一度停止了举办。正如苑利所说,“在某些区域,我们的相关政府部门并没有更好的摆正自己的位置,而是越俎代庖,利用自己手中的权力,取代了传承人,从而致使非物质文化遗产因传承人的易主而变色、走味。”[4]为此,在一些地区所呈现的“大保护大破坏,小保护小破坏,不保护不破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境况也就不足为奇了。那么,保护主体以什么样的角色参与到项目的保护之中,才能使得项目不受干扰的情形下,又能有利于其传承,这是一个非常值得思考的问题。
当然,课题组在实地考察过程中,不仅发现保护体制、法律推行、经费使用等方面存在问题,关于场地的建设和使用方面也存在一些问题。像厦门的送王船活动在场地因素不利的街巷中展演,同样面临诸多安全隐患。诸如此类的问题还有很多,不胜枚举,所以,面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风尘仆仆的历程,张岳公先生担心会出现“开始时急风暴雨,收尾时草草收兵,结束后少人问津”[5]的局面与态势。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十多年来,形成了诸多经验,同时在保护过程中也生成了诸多问题,需要有针对性的调整。例如,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机制进行修复与完善,同时也要协调好公法与私法之间的体系建构问题。在宏观层面,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财产权体系的重构是其中的一部分,可在民法典中予以体现;而在私法体系建构中,物质文化遗产权可以单独设立,并将财产权中规定的所有权理论适用于其中。对于非物质遗产保护的私法进行修法,尤其是对知识产权相关的内容进行确权[6],其目的主要是为了保护民族文化之多样性。
闽南相关部门对乡土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应该依托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地方相关政策法规、生态环境、经济社会、多民族布局、社会生产方式等制定相应的地方性政策法规或保护条例。因为闽南地域乡土体育诸多与宗族、乡土宗教等文化相互融合,在相关政策法规的制定中,要协同民宗局、旅游局等相关部门,在以乡土体育事项为核心的基础上,综合进行考量。在制定相关政策法规的过程中,要以充分的田野调查为基础,充分掌握目前闽南乡土体育保护、发展、传承、弘扬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以及将来的发展规划。统筹考量保护与发展的关系,依托闽南乡土体育的口传身授的特点,确实保障以传承人为核心的建构思路。对传承人的权利和义务明晰化,对经费的使用进行规范化,对保护与利用的协调化,对亟待抢救项目的区别化,对监督保障体系实施常态化和普遍化,对问责要严肃化,要逐渐过渡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方能为闽南乡土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提供基础保障。
在闽南乡土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存续的村落社会环境中推行相关政策法规,不可操之过急,要结合当前的村落社会环境按部就班的实施,既要充分尊重和肯定村落“礼治”的当下社会作用,也有凸显国家及地方政策法规的效益。在闽南乡土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政策法规的推行过程中,要充分发挥宗族和村委会的作用,使村落“能人”、传承人或宗族长者能够与村委会相关人员形成一个共生体,营造一种和谐共生的氛围,使“礼”与“法”能够相得益彰。这样的礼治与法治格局的形成,将会产生互动影响,使彼此之间的思想意识形成交融,为乡土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政策法规的推行创造了良好的村落社会环境,有利于从宏观和微观两个层面提供保障。
凸显闽南乡土体育传承人在项目传承过程中的重要性,是根据这些身体运动事项的特质来解构的,但也不能否定村落其他群体的存在价值,如村落老人协会、项目理事会、村落行政机构等。课题组在漳州珪塘村三公下水操活动、漳州正达村盘古王戏水活动等项目的实践调查中获悉,这些项目的开展一直依托于一些项目发展的协会或理事会而得以运转。像厦门郭山村宋江阵、厦门钟山村送王船等项目活动的开展或多或少都与村落行政机构紧密关联,并得到诸如村委会等大力支持。在确定闽南乡土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政策法规主体过程中,也应该将这些群体确定为推行主体,特别是一些村委会群体,他们是国家政策法规在村落的代言人,同时又是国家政策法规在村落的主要推广普及的中坚力量,无论是知识体系、认知观念等方面,他们都是村落中最优秀者。当然,他们之中也有一些是非遗传承人,在乡土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过程中,兼具双重身份,对推动闽南乡土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及传承有着重要意义。
课题组在闽南乡土体育实地调查过程发现,如政府直接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甚至严重干预的现象已大为改观。目前,许多基层政府职能部门更多的提供了一种服务性的工作。例如在漳州珪塘村三公下水操活动及厦门石塘村送王船运动等项目开展过程中,地方政府部门安排交通警察等相关人员,更多地承担为项目顺利开展提供保驾护航的工作,而并非直接参与项目开展的筹划等工作事宜。相对于新闻媒体来说,为了闽南乡土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保护,他们深入实地调研,梳理了诸多口传身授却少有文字记载的项目,并配以活动照片,在互联网等平台进行宣传,使更多的人群探寻到这些项目的文化印迹。作为一些学术研究者,他们也在持续的田野实践中获得了大量的研究素材,将这些乡土民间文化形成文献,起到了静态保护的目的。作为商业部门,他们也在某种程度上为项目的传承保护提供了物质上的援助。当然,也要直观审视,基于一些与政绩挂钩、与学术成果相连、与媒体工作要求相关、与商业利益相融,而滋生的完全不尊重项目自身保护与传承思想的存在。这些保护主体更应该深度学习有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政策法规,形成正确的认知观和保护观。因为这些有形或无形的力量,将极大推动这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工作,但也可能对这项工作造成毁灭性的影响。
人民群众监督是一项非常可取的监督方式,那么人民群众该如何实施监督呢?群众监督的核心是对公共权力的监督制约[7]。那么,移转到乡土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相关政策法规执行的监督,亦即对保护主体及传承主体的监督,就目前来说主要指对前者的监督。但是,如实地调研中,来自基层声音表示,在经费使用的过程中,就出现程序繁琐、困难重重的现象,国家经费审查过渡严格,导致很多部门产生了“多用多事,少用少事,不用无事”的工作心态;当然还有经费到位问题,如专项保护经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补贴经费等等,这也凸显了监督机制出现了问题。
从古自今,相关部门都在强调广大人民群众参与监督的重要性,同时也出台了相关政策。《宪法》赋予了人民群众监督的权利,以及为监督主体提供法律保障措施。但是,不同历史时期所遗留的社会问题以及广大人们群众的自我认知等问题致使人民群众参与监督的意识并非想象中乐观。究其主要原因体现为:与己无关的冷漠心态;不辨是非的羨腐心态;担心报复的自保心态[7]。可见,要想让广大人民群众真正承担起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监督任务,从目前的境况来看,依旧仍重道远。为此,李进宏等人也从“加强正面宣传,提升人民群众参与监督的责任心;继续加大惩处力度,强化人民群众参与监督的信心;完善制度建设,优化群众监督的社会心理支持系统”[7]等方面提出了人民群众参与监督的措施。如何完善监督体系?监督体系如何有效运行和保障?如此等等都将成为闽南乡土体育可持续发展的影响因素,这需要全体与这些遗产保护相关的人员行动起来,参与进来,方能逐渐实现。
就调研的闽南乡土体育而言,对政策法规的依赖程度并不是很强烈,因为这些项目诸多是以信仰为基础,以宗族为基本单位,以自发自愿为开展前提,已经形成了自我发展模式,在不同历史时期受到政策影响并没有想象的那么大,即便没有如何强调非遗保护的重要性,它们依旧会按照自我轨迹发展。但是,当这些项目处在这样的一个大环境中,它们也总希望受到重视,是传承主体和保护主体的期许,也就不可避免的形成了某种心态,从而对闽南乡土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形成影响。在这种新的社会环境中,闽南乡土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要想保持可持续发展的势头,养成传承主体的文化自觉,需要经历一个过程,比如说现行政策法规逐渐产生效力的过程。那么,就需要完善政策法规,使之既可协调执行主体的关系、又能发挥监督体系作用,使三者形成合力,确保闽南乡土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机制制定合理,运行得当,形成助力。
福建省对原生态村落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非常重视,在确认、立档、研究、保存、保护、宣传、弘扬、传承及振兴等几个方面作出了巨大贡献,呈现了许多可喜的成果。但是,也存在着经费的到位及使用、法律保护的落实情况、研究成果可推行性、保护机制的健全方面、监督体系的形成、资源如何合理利用等方面问题。为此,本研究从以下几个方面提出解决问题的措施:以政策法规的完善为根基,主要针对权利、义务、责任等方面进行明细化;营造政策法规推行的社会环境,做好宣传工作,营造礼法合治的共生环境;明确政策法规推行主体,注重以传承人为推行主体,处理好村委会、理事会、老人协会之间的关系;培养保护主体与传承主体的保护意识,要强化对传承人的培训工作,端正传承人的经济价值观念;落实非遗保护监督机制,以群众为根基,动员一切力量做好监督工作;正确运用政策法规效力,建设好执行主体与监督体系,积极推行政策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