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周礼·秋官·朝士》,西周时已有“盗贼军乡邑及家,人杀之无罪”的法律,“军”是“攻”的意思,当私宅遇到进攻时,主人可以杀死进攻者。汉儒郑玄的注释中引用了一条汉朝的法律,意思大致相同,允许主人当场杀死“无故入人家”者。与此类似,如果在船上和车上发现行船人、驾车人图谋不轨时,因事起仓促,也允许当场杀死行船人、驾车人。
汉朝的法律中对官府执法人员任意进入私宅也有一些限制。在居延(中国汉唐以来西北地区的军事重旗,故址在今内蒙古额济纳旗东南)出土的汉代竹简中有一条“捕律”,禁止官吏在未出示证件情况下进入私宅捕捉人犯,否则,就是被该家人打伤也“以无故入人室律从事”。
此后,中国历代法律都有类似的内容。如《唐律疏仪·贼盗》专设“夜入人家”条,规定夜间无故进入他人私宅的,处“笞四十”;如果主人“登时杀者,勿论”,就是允许主人当场杀死入侵者。唐宋时期也有“夤夜入人家,非奸即盗”的俗谚。
明清律规定“夜无故入人家”之罪的刑罚为杖八十,比唐律略有加重。主人“登时”杀死入侵者仍然无罪。同时明确规定政府执法也应有官府签发的“信牌”“牌票”为标志,官府衙役要持牌票、约会当地的地保才可执行传讯、逮捕等公务。一般的传讯不得使用武力,只有在逮捕凶犯时才可以使用武力进入私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