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俊华
非物质文化遗产(以下简称“非遗”)保护,是与保护文化多样性密不可分的。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之所以通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在很大程度上是基于保护文化多样性的考虑:
考虑到1989年的《保护民间创作建议书》、2001年的《教科文组织世界文化多样性宣言》和2002年第三次文化部长圆桌会议通过的《伊斯坦布尔宣言》强调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性,它是文化多样性的熔炉,又是可持续发展的保证。
承认各社区,尤其是原住民、各群体,有时是个人,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产、保护、延续和再创造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从而为丰富文化多样性和人类的创造性做出贡献。(1)联合国教科文组织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见宋俊华、王开桃《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研究》附录,广州:中山大学出版社2013年,第179页。
为了强调非遗与文化多样性的关系,《公约》甚至把“文化多样性”作为非遗概念的基本内容:
“非物质文化遗产”,指被各社区、群体,有时是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社会实践、观念表述、表现形式、知识、技能以及相关的工具、实物、手工艺品和文化场所。这种非物质文化遗产世代相传,在各社区和群体适应周围环境以及与自然和历史的互动中,被不断地再创造,为这些社区和群体提供认同感和持续感,从而增强对文化多样性和人类创造力的尊重。在本公约中,只考虑符合现有的国际人权文件,各社区、群体和个人之间相互尊重的需要和顺应可持续发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2)宋俊华、王开桃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研究》,第180页。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把非遗与文化多样性相结合,是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宗旨的具体体现。1945年11月1日至16日,“二战”刚刚结束,根据盟国教育部长会议的提议,在伦敦举行了旨在成立一个教育及文化组织的联合国会议(ECO/CONF),约40个国家的代表出席了会议,在法国和英国的推动下,会议代表决定成立一个以建立真正和平文化为宗旨的组织。会议结束后,37个国家签署了标志着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正式诞生的《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组织法》,指出:
战争起源于人之思想,故务需于人之思想中筑起保护和平之屏障。
文化之广泛传播以及为争取正义、自由与和平对人类进行之教育为维护人类尊严不可缺少的举措,亦为一切国家关切互助之精神,必须履行之神圣义务;
本组织之宗旨在于通过教育、科学以及文化来促进各国间之合作,对和平与安全作出贡献,以增进对正义、法治及联合国宪章所确认之世界人民不分种族、性别、语言或宗教均享人权与基本自由之普遍尊重。(3)联合国教科文组织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网,http://old.moe.gov.cn//publicfiles/business/htmlfiles/moe/A23_qtgkxx/201001/xxgk_81409.html,访问日期:2019年12月23日。
和平源于理解和尊重,承认和维护文化多样性有助于实现人们的相互理解和尊重,这是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和平文化”建设的基本思路。1991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成立了世界文化和发展委员会,着手研究文化和发展的关系。1995年秋,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发表了该委员会撰写的题为《我们创造力的多样性》的报告。1998年3-4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与瑞典政府合作在斯德哥尔摩召开了“文化政策促进发展政府间会议”,对“文化多样性”“文化与发展的关系”等问题进行了广泛讨论,通过了《文化政策促进发展行动计划》。2001年11月2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第31届会议通过了《世界文化多样性宣言》,指出:
文化在不同的时代和不同的地方具有各种不同的表现形式。这种多样性的具体表现是构成人类的各群体和各社会的特性所具有的独特性和多样化。文化多样性是交流、革新和创作的源泉,对人类来讲就象生物多样性对维持生物平衡那样必不可少。从这个意义上讲,文化多样性是人类的共同遗产,应当从当代人和子孙后代的利益考虑予以承认和肯定。(4)联合国教科文组织 :《世界文化多样性宣言》,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网,http://portal.unesco.org/en/ev.php-URL_ID=13179&URL_DO=DO_TOPIC&URL_SECTION=201.html,访问日期:2019年12月23日。
2005年10月3日至21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巴黎举行的第33届会议上通过了《保护和促进文化表现形式多样性公约》,进一步明确了“文化多样性”的概念:
“文化多样性”指各群体和社会藉以表现其文化的多种不同形式。这些表现形式在他们内部及其间传承。
文化多样性不仅体现在人类文化遗产通过丰富多彩的文化表现形式来表达、弘扬和传承的多种方式,也体现在借助各种方式和技术进行的艺术创造、生产、传播、销售和消费的多种方式。(5)联合国教科文组织 :《保护和促进文化表现形式多样性公约》,见宋俊华、王开桃《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研究》附录,第194页。
可见,文化多样性是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以文化维护和平宗旨的体现,也是非遗保护的终极目标。在过去75年中,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文化和平主张,为世界大多数国家和地区所认可,为世界和平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但是“二战”以来,冷战或地区性武装冲突一直不断,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文化和平理念也常常遭到质疑、甚至否认,美国政治思想家塞缪尔·亨廷顿(Samuel Huntington,1927-2008)在《文明的冲突和世界秩序的重建》中提出所谓“文明冲突论”,他认为冷战后世界冲突的基本根源不再是意识形态,而是文明方面的差异,伊斯兰文明和中国文明(儒教文化)是对以基督文化为代表的西方文明的严重威胁(6)1993年,塞缪尔·亨廷顿在美国《外交》季刊发表的《文明的冲突?》提出“文明冲突论”,引起了激烈的争论。1996年出版的《文明的冲突和世界秩序的重建》对“文明冲突论”进行了系统的阐述,该书共分五部分,其中第四部分标题为“文明的冲突”是全书的核心,指出文明是人类的终极部落,文明的冲突就是全球规模的部落冲突。[美]塞缪尔·亨廷顿 :《文明的冲突和世界秩序的重建》(修订版),周琪、刘绯、张立平、王圆译,北京:新华出版社2010年,第161页。。“文明冲突论”在本质上把国家、地区之间冲突归结于文化冲突,否定了不同文化之间的交流互鉴、和谐共处,是与国际社会文化和平愿望背道而驰的,自然遭到了大多数国家、地区的批判。近几年随着我国整体实力不断的增强,一些西方国家重弹“文明冲突论”老调,试图遏制中国崛起。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所建立起来的“交流互鉴、共建共享”的文化和平正面临各种不确定性风险。“从文化战略学和文明观看,里夫金建立在社会共享理念基础上的‘文明共情理论’较之亨廷顿建立在社会达尔文主义理念基础上的‘文明冲突论’,在影响的力度和范围上都小,这同样体现了西方资本主义传统的作为‘观念的上层建筑’(意识形态)的价值观、文明观的保守性和落后性,已不再符合当今时代逻辑和全球发展进步大势。”(7)刘方喜 :《论人类命运共同体与共享理念的文化战略学意义》,《学术论坛》2018年第3期。
基于此,我们要思考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以非遗保护来维护文化多样性的内在逻辑:多样性非遗之间能否和谐共处?它们之间是否存在某种统一性?如何为多样性的非遗搭建互相沟通的桥梁?要正确回答这些问题,就不能不讨论非遗能否以及如何共享的问题。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建立统一的国际规则、机制,把来自不同国家、地区的非遗公布为“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等,通过国际合作与援助对其加以保护,在维护人类文化多样性的同时推动了国家、地区间的非遗交流和共享。
文化共享是人类社会一种普遍现象,是人类文明延续、发展的重要基石。动物之间往往会有食物、巢穴、安全等本能性共享行为,人类则不仅有动物本能性共享,而且有更高层次的文化共享。
在我国古代,“共”“享”主要分开使用,《说文解字》讲,“共”:“同也”(8)(汉)许慎 :《说文解字》,(宋)徐铉校定,北京:中华书局2013年,第54页。;“享”:“祭祀”“享受”(9)(汉)许慎 :《说文解字》,(宋)徐铉校定,第106页。。把“共享”作为一个合成词使用相对较晚,如明朝罗贯中《三国演义》第四十八回“宴长江曹操赋诗 锁战船北军用武”:“今吾有百万雄师,更赖诸公用命,何患不成功耶!收服江南以后,天下无事,与诸公共享富贵,以乐太平!”(10)(明)罗贯中 :《三国演义》,北京:人民文学出版社2019年,第387页。其中的“共享”就是共同享用富贵的意思。在英语国家,共享一次常用“share”来表示,既指物质的共同享用,也包括精神的交流。
近几年来,随着互联网、物联网等新技术和体验经验的发展,共享成为社会的热点话题,在经济消费领域出现了共享单车、共享汽车、共享雨伞等现象,促使了共享经济的发展。由此,“共享”一词成为流行词,《中国语言生活状况报告(2018)》把其作为2017年最受青睐的新词汇(11)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组编 :《中国语言生活状况报告(2018)》,北京:商务印书馆2018年。。“研究当今新工业革命的美国学者里夫金则揭示了问题的另一面,即新工业革命同时也在促进‘分享(共享)’ 和‘共情’:‘(2008 年以来)在全球范围内,年轻一代分享自行车、汽车、家居、衣物和其他不计其数的东西,更注重使用权而非所有权。 越来越多的千禧一代不再选择设计品牌而选择一般品牌或定制品牌;更关心物品的使用价值,而非其交换价值或地位。 在本质上,由协同产消者构成的分享经济具有更多的共情性和较少的物质感。’里夫金揭示了与当今新工业革命相适应的新型文明观”(12)刘方喜 :《论人类命运共同体与共享理念的文化战略学意义》,《学术论坛》2018年第3期。。
当然,在我国,‘共享’是五大发展理念之一,以人民为中心是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整体发展的核心理念,而共享理念实质就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因此,‘共享’在五大发展理念中又处于特别重要地位”(13)刘方喜 :《论人类命运共同体与共享理念的文化战略学意义》。。“‘共享’既体现了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基本精神,也体现了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精神,总体上体现了习近平把这两者融会贯通的价值思想。 习近平在系统论述共享发展理念时指出:共享理念实质就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体现的是逐步实现共同富裕的要求”(14)刘方喜 :《论人类命运共同体与共享理念的文化战略学意义》。。
非遗是社区、群体代际传承的活的精神实践。代际传承决定了非遗本质上是一种共享文化,具有代际性、群体性。非遗共享的内容和方式,取决于非遗项目自身的特点,有的比较复杂,有的则相对简单。从不同的标准来看,就有不同的非遗共享类型。
第一,从共享主体看,非遗共享有内部共享与外部共享之分
在非遗实践中,所有者、传承者往往起主导或决定作用,他们自认为是内部人,是有共同血缘、族缘、地缘、业缘或者教缘等共同传统和价值观念的共同体,是“我们”,与外部人(他们)有明显的边界和区别标志。非遗往往以“内部人”共同性为基础,维护并宣传这种共同性。
非遗实践主体的内外之分,导致了非遗共享的内外之别。所谓内部共享,就是指发生在非遗内部人之间的共享,既包括非遗实践的观念、技艺、过程的共享,又包括非遗实践的结果、产品及收益的共享。共享是非遗内部世代传承的重要动力。内部共享是多层次、多元的,如演员、巫师、手工艺人等内部人,多作为非遗项目狭义传承人对表演、仪式、手工制作的核心技艺、核心精神进行共享,有时表现为以传承为目的的代际共享,有时表现为传播为目的的同代共享,有时表现为以传承、传播为目的的综合共享。再如观众、群众、消费者等内部人,通常作为非遗项目广义传承人来对非遗一般技艺或非遗产品进行共享。狭义传承人、广义传承人的内部共享是差序的,有层次之别的。
所谓外部共享,是指发生非遗内部人与外部人,或外部人与外部人之间的共享,主要是非遗实践结果、产品的共享,有时也包括非遗实践的观念、技艺、过程的共享。外部共享是随着内部人与外部人交往、交流的发生、发展而发生、发展起来的,且往往是从非遗产品的交换开始的,如内部人把刺绣、雕刻或绘画等的产品通过礼品交换或商业贸易与外部人共享。随着与外部人交往、交流的发展,内部人有时也会通过展示、展演、收徒授徒等方式,与外部人共享非遗实践的理念、技艺和过程,甚至核心技艺,使得一些外部人转化为内部人,相应的外部共享转化为内部共享。
非遗的内部共享与外部共享是既相互区别又密切联系的。一方面,内部共享是非遗生命力的基础,没有内部共享,非遗传承就难以存续。确保非遗生命力的核心就是确保非遗内部共享。《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伦理原则》中所讲,“相关社区、群体和个人在保护其所持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过程中应发挥主要作用”;“社区、群体和个人继续其各种实践、观念表述、表现形式、知识和技能以确保非物质文化遗产存续力之权利应得到承认和尊重”;“创造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社区、群体或个人应从源于这类遗产的精神利益和物质利益的保护中受益,特别是社区成员或其他人对其使用、研究、立档、宣传或改编”(15)联合国教科文组织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伦理原则》,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网·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博物馆,http://www.ihchina.cn/zhengce_details/15769,访问日期:2019年12月23日。。另一方面,外部共享是非遗传承的外部条件,没有外部共享,非遗传承、内部共享也会受到影响。此外,非遗内部共享与外部共享的边界也不是绝对的,随着社会开放发展水平,以及内部人与外部人交往、交流的发展而发展变化的,有时内部共享与外部共享是可以互相转化的,外部共享者有时可以转化为内部共享者,反之亦然。
第二, 从共享内容看,非遗共享有物质共享和精神共享之别
非遗是一种代际传承的精神实践,观念、知识、技艺等精神是非遗共享的核心内容,即精神共享。与其他实践一样,非遗实践也需要物质的工具、场所,也会产生物质的产品等,这些物质的工具、场所、产品等也是非遗共享的内容,即物质共享。
精神共享与物质共享是既区别又联系的关系。在非遗传承中,精神共享是根本、是基础,观念、知识、习俗、技艺等非遗精神,是人类社会不断发展的动力和智慧。当然,非遗精神不是纯粹的抽象存在,总是通过具体物质形式如工具、实物、产品等体现出来,所以,物质共享也是十分必要的,是精神共享实现的基本保证。在非遗共享中,精神共享与物质共享有时难分彼此,相互融合的。我国所倡导的“见人见物见生活”的非遗保护理念,就体现了非遗物质共享与精神共享相互结合。
第三,从共享功能来看,非遗共享有传承共享与传播共享之分
非遗共享是非遗在人与人之间的享用实践,是以满足人的需要为目的的。参与共享的人不同,也就有不同的共享需求,共享的目的和功能也就不同,有的满足人最基本的生存、安全需要,有的满足人的娱乐、审美需要,有的则满足人的自我实现需要,有不同的层次。从非遗保护角度看,非遗共享主要表现为传承和传播两个功能,可分为传承共享与传播共享两种。
所谓传承共享,是指非遗拥有者、传承人基于传承非遗的目的与他人共享非遗,共享形态以内部的代际共享为主,包括家族共享、师徒共享、师生共享等;共享内容侧重在精神方面,包括观念、习俗、知识、技艺等;共享方式以共享者之间口传心授等直接的精神交流为主,文字、录音、录像、互联网等方式为辅。
所谓传播共享,就是指非遗拥有者、传承人基于传播非遗的目的与他人共享非遗,共享形态以同代共享为主,包括内部的同代共享和外部同代共享;共享内容以物质性产品为主,包括日用品、工艺品等,也包括精神性产品,如节日、民俗、演出等;共享方式以共享者之间的物质产品赠与、销售为主,直接的精神交流为辅。
非遗保护的核心是传承共享,传承共享是非遗生命力的根本所在。但随着现代化、全球化发展带来的人与人之间交往、交流与合作的不断加强,传播共享正在变得愈来愈重要。传播共享不仅可以增强非遗的可见度、影响力,扩大非遗消费,为传承共享提供了良好环境,而且会增强传承共享的信心,激发传承共享的动力,提高传承共享的效能。
综上所述,无论从非遗的主体来说,还是从非遗的内容和功能来看,非遗本质上都是一种共享文化。非遗共享类型是多元的、多层的,有内部共享与外部共享、物质共享与精神共享、传承共享与传播共享等类型、层次之别。非遗保护应以确保非遗内部共享、精神共享和传承共享为主,以发展非遗外部共享、物质共享和传播共享为辅。
否认非遗共享与否认非遗共享的多元性、多层性都是不可取的。在现代化、全球化以及互联网技术快速发展背景下,文化与文化之间、人与人之间的联系日益密切,单纯从非遗的内部、精神性、传承性角度认识非遗共享问题,已经很难适应时代发展的需要。非遗共享包含了内部与外部、物质与精神、传承与传播的共享,这是非遗共享的基本要义,也是非遗本质的体现。
从理论上讲,共享是非遗的本质要求,具有必然性。在实践上,非遗如何共享,是否具有可操作性?过去十多年,人们对非遗保护问题进行了多方面的探讨,多数与非遗共享有直接或间接的关系。有关非遗生产性保护的讨论,表面目的是讨论如何把非遗实践纳入商品的生产、销售和流通之中,通过改善供给、增强流通来提高非遗自我生存力,实质上讨论的是非遗同代共享、物质共享问题,非遗生产性保护就是基于同代共享、物质共享来实现。有关非遗“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讨论的核心是非遗传承人如何通过自身努力或与其他设计师的合作,创新非遗内容和形式以适应现代生活的需要,如通过创新设计,把传统刺绣元素融入皮包等现代产品中,推动刺绣作品的创造性转化等,本质上是非遗共享实践,包括非遗传承人与设计师在非遗创新产品设计、制作上合作共享,也包括传承人与消费者之间的非遗产品共享等。
在非遗传承人不断扩大与外界合作实践中,催生了许多新的非遗共享方式,非遗藏品实践就是其中一个代表(16)非遗藏品票是乐怡海创文化科技(广东)有限公司近几年推出的一项非遗传承发展计划,目的是通过与非遗传承人开展合作,把非遗项目以藏品票的形式向社会推广,创新非遗生产、传承、传播方式,搭建非遗传承人与非遗消费者沟通、联系的平台,推动非遗在更大范围内传承、传播和共享,实现非遗的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它在非遗共享上的创新经验值得分析和推广。
所谓非遗藏品票实践,就是指非遗传承人与相关文化公司合作,把非遗具象化为一种收藏票据而进行销售、流通、传承、传播的实践。首先,通过拓印、扫描、印刷等方式,把具有重要价值的非遗产品如端砚、玉雕、彩瓷等做成纸质图画产品;其次,通过传承人亲笔签名、设计师的美化设计、计算机工程师的信息化(编码、防伪)处理,使非遗图画成为设计精美、内涵丰富的藏品票;再次,在藏品票上附加上非遗产品制作过程影像二维码,以便消费者用手机扫描二维码观看该非遗产品制作过程,从中了解该非遗的知识、技艺及相关民俗文化内涵;最后,通过线上、线下展示、销售、交流非遗藏品票,传播非遗,共享非遗。
把一种实物用收藏票形式进行符号化、份额化处理,并作为实物的替代品进行转让、流通、收藏等,是文化产权交易的一种惯用方式,把这种方式用在非遗保护上是一个创新。非遗藏品票实践在非遗共享的主体、内容、模式上都进行了创新,既验证了非遗共享性本质,又为非遗共享实施开辟了新路径。
首先,创新了非遗共享主体之间的关系。
在传统非遗共享中,非遗传承人是主导力量,他们决定着与谁共享、共享什么、如何共享等事项,其他共享者往往只能被动地接受非遗共享。除传承人外,多数非遗共享者只是非遗产品的被动消费者,很少参与非遗生产的共享。此外,受制于非遗产品的影响力、数量、价格和流通等,能够参与非遗产品消费的共享主体也往往是十分有限的,如国家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的老坑端砚作品,数量少,价格昂贵,少则几十万多达上百万,普通消费者不独没有能力消费共享,甚至连目睹的机会都很少。
非遗藏品票实践,创新了非遗共享主体之间的关系。其一,非遗传承人与设计师、拍摄者、信息处理者等在合作制作非遗藏品票过程中,建立了平等互利的共享关系,他们既共享了非遗产品,又共享了非遗生产,还共享了非遗带来的经济效益,共同创造了既与非遗产品密切联系,又具有独立价值的新的符号化非遗产品;其二,增强了非遗传承人与非遗消费者的互动,扩大了非遗消费者的范围。在非遗藏品票实践中,非遗传承人不仅在制作环节与潜在消费者如设计师、摄影者、信息处理者存在互动,而且在展示、流通环节与非遗产品直接消费者、非遗产藏品票消费者存在互动,如购买非遗藏品票的消费者可以优先购买传承人非遗产品、参与非遗线上线下对话活动等。更重要的是,由于非遗藏品票设计精美、内涵丰富、价格低廉、流通方便,具有投资价值,能够吸引更多的消费者参与,大大扩大了非遗消费主体的范围,使得过去许多“曲高和寡”的非遗产品能够进入“寻常百姓家”。
其次,创新了非遗共享内容。
传统的非遗共享,内部共享既有非遗产品共享又有非遗知识、技艺、意义等共享,外部共享则往往以非遗产品共享为主,较少共享知识、技艺、意义等内容。
非遗藏品票实践主要针对外部共享而言,扩大和创新了非遗外部共享的内容,具体表现在:一是丰富了非遗物质共享。作为非遗产品的仿制品的藏品票,既具有部分替代非遗产品的价值,又有独立的意义,传承人的亲笔签名、独一无二的编号、防伪标志和精美的附加设计,赋予非遗产品更多的内涵和意义。二是增加了非遗精神共享。非遗藏品票实践增加了非遗传承人与非遗消费者在藏品票制作、流通上的互动,增加了非遗生产过程的影像展示内容,使得非遗共享内容从物质共享扩展到精神共享,消费者从消费产品到消费独特的非遗知识、经验和技艺等精神内容,增强了消费者对非遗的参与感、体验感。三是扩展了非遗的价值共享。非遗藏品票有与非遗产品相同或相似的认识价值、传播价值、经济价值、版权价值,是消费者认识、传播非遗和获得收益增值分成的重要工具。此外,非遗藏品票还有非遗产品所欠缺的数据价值,是传承人与消费者共享非遗发展数据分析的重要途径。
最后,创新了非遗共享方式。
传统的非遗共享,主要有三种方式:一是传承人通过口传心授或身体示范等精神交流方式,把非遗知识、技艺、经验或其他精神内容传授给共享者,主要用于传承人内部的代际共享;二是传承人通过礼物交换或商品销售等方式,把自己生产的非遗产品与共享者进行共享,既用于传承人内部的代际共享和同代共享,也用于传承人与外部共享者之间的同代共享;三是传承人在通过礼物交换或商品销售方式把自己生产的非遗产品与共享者进行共享的同时,邀请共享者参观、体验部分非遗生产实践过程,主要用于传承人与外来共享者的共享,有时也用于传承人内部的共享。
非遗藏品票实践对上述传统共享方式既有所继承又有创新发展,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传承人通过礼物交换或商品销售方式进行产品共享,除了非遗产品外,还有它的仿制品或替代品——藏品票,使得非遗产品共享方式更为丰富了;二是传承人与消费者在共享非遗藏品票时,除了物质共享、经济共享外,还附加了传承人与消费者的知识、技艺等精神共享,精神交流成为非遗藏品票共享方式的重要补充;三是非遗藏品票共享把线下共享与线上共享、被动共享与主动共享实现了有机结合,把现代互联网技术与非遗藏品票共享相融合,丰富了非遗共享的渠道和方式。
总之,非遗藏品票实践发端于非遗物质产品共享,推动了非遗在共享主体之间关系、共享内容和共享方式等的创新变化,为非遗共享实践开辟了新路径,对非遗共享的各参与方,无论是传承人、消费者以及相关企业都具有积极的影响,提高了非遗及其传承人的可见度和影响力,激发了消费者的非遗消费兴趣和潜力,促进了相关企业与非遗传承人的资源整合,为非遗可持续发展提供了动力。
藏品票的实践创新,启示我们进一步思考非遗共享的意义及风险问题。
非遗共享本质上是人际关系的反映,不同的共享内容和共享方式往往反映了不同的人际关系。内部共享反映的是内部人的人际关系,包括代际关系和同代关系,外部关系反映的是内部人与外部人的人际关系,主要是同代关系。这些关系都属于非遗共享主体间的关系,是主体间性的反映。
主体间性(Intersubjectivity)是20世纪西方哲学中凸现的一个范畴,即人对他人意图的推测与判定,主体间性不是把自我看作原子式的个体,而是看作与其他主体的共在。主体间性又译为交互主体性,它反映了主体与主体间的共在。主体既是以主体间的方式存在,其本质又是个体性的,主体间性就是个性间的共在。海德格尔指出:“由于这种有共同性的在世之故,世界向来已经总是我和他人共同分有的世界。此在的世界是共同世界。‘在之中’就是与他人共同存在。他人的世界之内的自在存在就是共同此在”(17)[德]海德格尔 :《存在与时间》,陈嘉映、王庆节合译,三联书店1987年,第146页。。胡塞尔说: “作为被时间化了的东西 ,现实现在的自我 ,也与它的过去了的 ,因此不再是当前的自我相连结 ,与它进行对话 ,对它进行批判 ,就如同对别人进行批判一样。……主体性只有在主体间的共同性之中才是它所是的那个东西。”“从自我这个观点来看 ,这就意味着一些新的主题 ,即特别涉及到自我与他我 (每一个人都纯粹被看成是自我 )的综合 ,‘我 - 你的综合’,同时还有更为复杂的‘我们’ 的综合这样一些新的主题。”(18)Edmund Gustav Albrecht Husserl,The Crisis of European Sciences and Transcendental Phenomenology, Northwestern University Press, 1970, p.172。胡塞尔“提出了一个极其普通的问题 ,即倡导同情、移情和换位思维 ,他要求我们不仅要站在我的立场上去看他人 ,而且要努力站在他人的立场来看待自我”(19)高秉江 :《中西哲学与文化的主体间性问题》,《天津社会科学》2006年第1期。。非遗是存在不同主体间的文化形态,非遗共享既是主体间性的反映,又是文化间性的体现。文化间性是文化之间的交流、互动、融合,“指不同文化的存在与平等互动,以及通过对话和相互尊重产生共同文化表现形式的可能性。”(20)联合国教科文组织 :《保护和促进文化表现形式多样化公约》,宋俊华、王开桃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研究》,第195页。文化间性与主体间性是互为表里,共同推动了非遗共享。
非遗共享是文化间性与主体间性的体现,是平等、互利人际关系的反映。在实践中,就会带来各种风险:一是不同非遗的文化间性能否以及如何建立的风险;二是不同非遗共享主体间性能否以及如何建立的风险;三是非遗的主体间性和文化间性能否被遵守的风险。
对于物质遗产而言,“将共享作为保护的一个伦理向度,是基于遗产的公共性产品属性和当代人的文化需求。遗产的最初自在状态有以下几种:一是私人的或家庭(家族)的遗产,从物权法来看这很难看作是公共产品,但是其中一些遗产特别是建筑遗产有很强的外部性,对所在地环境和民众有重要影响,也具有一定的公共性,如澳门郑家大屋即为澳门历史街区的重要组成部分;二是集体社区或族群的遗产,这在一定范围内是共有的,乡土建筑、众多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物质载体等属于此类;三是失去了文化环境或文化创造者的遗产,为所在民族、国家、政府继承,这类遗产具有更强的公共性。我们可以看出这几类遗产都有不同程度的公共性,那么,遗产共享当然也就是合理的伦理要求。不仅如此,当代遗产保护运动对于遗产的公共性和共享倡议还有更高的立意、更宽的视野,致使上述遗产的公共性建立在更高的层面上。”(21)季国良 :《传承和共享:文化遗产保护的双重伦理向度》,《东南文化》2016年第4期。相对物质遗产共享,非遗共享面临的伦理风险更大。
所以,非遗共享必须坚持文化间性、主体间性,在尊重非遗传承人基本权益的同时,开展交流互鉴、共建共享。
非遗保护旨在保护人类文化多样性,保护不同文化的特殊性及其拥有者保持这种特殊性的权利。当然,任何文化特殊性的存在都是以某种普遍性为语境、为基础的,保护文化特殊性并不排斥普遍性,且以普遍性为基础进行的。普遍性也是文化共享的前提,没有共享性的文化是无法存在的,更不能成为遗产。所以,保护非遗的特殊性,恰恰是以非遗共享为前提和动力的。
由于非遗的无形性、变化性和多义性,决定了非遗主体的变动性和不确定性,导致了非遗共享内容、方式的多样性和复杂性。非遗共享,既有非遗精神意义的共享,又有非遗实物产品的共享;既有所谓非遗内部人的共享,又有非遗内部人与外部人的共享;既有代际共享,又有同代共享;既有现实社会的共享,又有虚拟社会的共享。随着非遗保护的国际化、现代化、城市化、信息化,非遗内部与外部、创造与享用、精神与实物、现实与虚拟的边界将愈来愈模糊、变化不停,非遗共享的内容和方式将会愈加多样、复杂。
藏品票实践是基于非遗共享多样性、复杂性的一种探索,是在当代非遗保护、互联网、共享经济等语境下的探索。它直面非遗生产在现代社会中遇到的问题,引入社会力量和现代科技手段来推动非遗共享主体、内容、方式的转变,实现了非遗生产与产品销售、产品消费与符号消费、线下生产与线上体验、传承人与经营者等的融合发展,促进了非遗的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扩大了共享范围,提升了共享效果。藏品票模式的非遗共享是一种份额化文化符号消费的体现,是体验、股份等经济模式与文化共享的创新结合。
正如非遗保护一样,非遗共享同样面临伦理风险。在多样性文化背景下,非遗共享必然会面临“文化间性”“主体间性”问题。在不同文化、不同主体的文化共享中,如何确保非遗传承人的各种权益,是经常需要谨慎处理的问题。坚持非遗保护的伦理原则,用辩证发展的观点看待非遗在现代社会中的传承与共享问题,正确处理主体间性、文化间性,是防控非遗共享风险的必然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