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俊艳
中共甘南州委党校,甘肃 甘南藏族自治州 747000
《民族区域自治法》是我国宪法所确立的国家结构形式中的一项重要的内容,对于促进地方协调发展民族团结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而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发展,民族区域自治理论需要不断的改进和完善,从而适应新的形势和环境,满足民族之间、区域之间发展的需求,使得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社会主义现代化进程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民族区域自治法》能够保障民族自治区域行使自治权,是一项基本政治制度和基本法律,针对民族区域自治方面进行了十分详细的规范,但是在贯彻落实的过程中,一些工作人员和上级部门往往存在认识偏差或认识不足等问题,缺乏对《民族区域自治法》重要地位的认知,导致这部法律的实施效果并不理想。其次,一些地方在出台自治条例时,过于维护自治民族的权利,威胁到其他民族的权益,导致其他民族与自治民族之间的关系处理并不恰当,影响了各个民族区域的协调可持续发展。
通过分析《民族区域自治法》的相关条款,可以得知一些条款存在抽象实践性和实施性不足的问题。很多的法律文件中,对自治区条例进行了明确的规定,要求自治条例应当表现出自治区域的民族特色与民族的发展相契合。但是一些字句条例忽略了这一特点和规定,在制定条例内容时生搬硬套,忽略了对实际的考虑,仅仅局限于表面形式,宣示性较强,无法真正落实到实际应用中,导致地方的自治权益得不到有效的保障,在执行过程中的客观实现度大打折扣。
一些民族自治区域虽然拥有了自治权利,但是对国家扶持帮助产生依赖感。一些区域在制定自治条例时,大多数抄袭了《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等基本法律的内容,忽略了对自治权利的使用,导致立法事项中出现了多项重复的内容,并不利于《民族区域自治法》功能价值的发挥。由此可见,这些地方自治意识不强,自治能力不足,严重影响了《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落实。
在《民族区域自治法》中,针对散居少数民族权益,进行了一定的规定,但是从整体和本质上来说,《民族区域自治法》主要是针对民族聚居区所设计的制度进行了基本的法律规定。因此对于散居的少数民族在制度保障上存在一系列的问题,覆盖性和周延性是有限的,相关的保障体系也并不完善,导致散居少数民族的权益受到损害。
对于一些自治区域来说,在制定单行条例的过程中存在重重阻碍,制定流程比较复杂,需要遵循相关的政策规定,然后提交给国家的相关部门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方可实施。因此自治区一般会出台地方性的制度规范,并不会主动的去制定单行条例,这就导致自治区单行条例出台难。同时单行条例在数量上还存在不均衡的情况,不同区域所分布的单行条例差异较大。
解决《民族区域自治法》的现实困境,做好制度建设的完善工作,首先就需要提高相关部门对《民族区域自治法》的重视程度,认识到我国民族问题的本质。我国是一个统一多民族的国家,在制定国家相关制度时,都会充分考虑到这一国情,《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完善也并不例外。构建《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初衷是为了促进各个民族的协调统一,保护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在解决《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存在的问题时,一方面需要立足于实际针对民族问题进行详细的分析,挖掘其本质,提高相关人员的重视程度。在实际的工作中能够落实好国家的各项政策和法律法规,自治区域的人员也应当构建完善合理的自治条例,维护区域利益,为《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落实提供强有力的保障。另一方面需要结合我国的历史和未来的发展。还需要注重完善《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实施程序规定,形成一定的约束力度,使得各项条例更加清晰,提高实施效果。
《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实施性和实践性不够强,主要原因还是由于《民族区域自治法》并不完善,缺乏相应的配套立法。针对这一情况,国家应当注重配套立法跟进,颁布《若干规定》,修改完善现行的行政法规,解决《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则抽象实施性不足等各种问题。在《若干规定》中对其中的一些条款进行细化规定,并分析其内容的合理性,增加程序性和规则性,提升实现程度,加强了《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全面性,弥补了中央立法层面配套实施规则缺乏等问题,能够有效的避免各个部门在一定的制度中存在的矛盾问题,从而保障我国自治法律体系的稳定性。其次相关配套立法的完善加大了对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工作,确保工作人员严格的按照法律法规行事,在开展民族自治工作中充分发挥自治权。尤其是一些并不重视民族问题的地区,相关配套立法的完善,能够提高这些地区的重视程度,根据自身存在的民族问题结合民族自治中的相关规定,独立出台相关政策,保障《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完善落实。
加大司法机关的监督力度,能够有效的保障自治区域的民族权益和执法的公正性,有力推动《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全面落实。国家的权利机关和司法机关监督是针对民族区域自治法规成立的监督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实际的落实工作中,成立专门的监督机制,监督人员要深入到自治地区,监督《民族区域自治法》中相关规定的实施情况,及时发现实施中存在的问题。自治地区的区域情况各不相同,在法规实施的过程中,监督人员应当分析其对地区所产生的影响,是否适应地区的稳定发展,定期提交监督报告,针对自治地区出台的相关政策,也应当加强监督工作,确定其是否威胁到其他地区的合法权益。对于违反《民族区域自治法》侵害少数民区权益的行为,应当依法追求其责任,落实各项法律法规,保障《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威严性。
我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缺乏对散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的相关规定,因此随着时代不断发展,需要制定关于这方面的保障法律,完善《民族区域自治法》。在相关的法律条例中也有散居少数民族的规定,但是无法满足新时代的需求,因此需要尽快推出《散居少数民族权利保障法》,弥补《民族区域自治法》中的不足。《散居少数民族权利保障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相辅相成,并不会威胁到《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地位。同时还需要注重将其和《民族乡行政工作条例》《城市民族工作条例》等相关的法规相联系,为分散在各个地区的散居少数民族提供强有力的保障,有效的解决散居少数民族权益问题,同时为《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完善注入了新鲜的活力。
总而言之,做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完善工作满足国家发展的需求,也能有效地实现民族复兴,做好各个民族区域的协调工作,促进民族区域的可持续发展。国家应当认识到现行的《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存在的困境。针对问题制定有效的解决方案,细化《民族区域自治法》的相关内容,提高其实践性和实施性。创新民族区域自治的实现形式,加大对民族法制工作的关注力度,维护少数民族的利益,推动地方经济发展,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提供有效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