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 莹
吉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吉林 长春 130062
社会主要由家庭构成,而婚姻又构建组成家庭,实现家庭的衍生。婚姻法律制度隶属于民法,在民法典体系下占据着重要的地位。完善婚姻法律制度,有助于完善司法体系,实现婚姻法律制度的平等性、公正性。
在新婚姻法律制度中,对夫妻财产的划分主要运用列举式的方法,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法律的可操作性,不过,在实际应用中并不能够解决问题。在法律上针对夫妻分居期间的财产归属认定不明确。如若夫妻分居是双方自愿行为,那么夫妻双方各自获得的财产就属于他们单独的财产,在离婚时再将这份财产归入共同财产处理并不合理。关于财产所有权的划分受到诸多因素影响,当前新婚姻法律制度中财产制度的应用存在不足。
首先,婚姻法律制度中,关于公民生育权的保护,并不包括计划生育政策;其次,随着科学医疗技术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家庭采用试管婴儿、人工授精等生殖技术,但是在婚姻法律制度上对这些辅助生殖技术缺少明确规定;最后,婚姻法律制度中,夫妻之间一旦出现任何伤害夫妻双方生育权的行为,都需要承担起相应的赔偿责任。例如,夫妻双方中,有一方发生故意与他人通奸生育的行为,受伤一方便可以向对方提出诉讼。
在新婚姻法律制度中,并没有对妇女权益进行补充,尤其是财产保护方面。新婚姻法律制度强调保护生产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家庭中妇女的权益地位不重视,忽略了妇女在家庭中所有的劳动报酬。传统婚恋观影响下,婚姻关系中的女性在家庭中处于弱势地位。
民法典体系下婚姻法律制度的完善,应更多关注和保护妇女的权益,并以对家庭的贡献作为依据,女性除了工作生产所得的报酬外,还要涉及家庭劳动和生育子女。
婚姻法律制度具有伦理价值,主要由家庭关系的属性决定,我们认知中的婚姻关系、家庭关系都是婚姻法律制度调整的对象。婚姻家庭关系具有社会性,主要由人的社会属性决定和影响,正是人的社会属性的不断变化发展,推动婚姻法律制度从低级向高级的发展蜕变。
目前,婚姻法律制度主要调整夫妻、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孙等家庭成员之间的亲属身份关系。婚姻法律制度调整对象的伦理性,决定了法律具有人文关怀及人本主义的伦理特征。婚姻法律制度与婚姻家庭伦理道德的一致性,婚姻法律是法律化的道德,道德化的法律,两者在内容上互相渗透,在功能上互相辅助,共同发挥调整社会关系。
未来,强化修改和完善婚姻法律制度,维护婚姻家庭关系,并运用伦理道德对法律的执行进行监督,提高人们坚守道德底线的意识。
婚姻法律制度与民法中其他法律的区别:
首先,调整对象的主体不同,适用原则也不同。婚姻法律制度的调整对象主要是有亲属身份关系的人,他们彼此存在身份关系、财产关系。例如,在夫妻财产制度的基础上建立夫妻关系,当夫妻关系解除时,那么随之关系的结束夫妻财产制度也必然终止。
其次,法律制度的社会功能、社会性质不同。婚姻法律制度与其他财产法律关系相比具有稳定性,前者是追求一种长期伦理关系的结合,并不是为了利益而短暂的结合,因而受到道德观念、民族习惯及文化传统等诸多因素影响,具有深刻的精神内涵和人本主义伦理色彩。
最后,婚姻法律制度中,权力关系设立的目的不同于其他法律。婚姻法律制度中的夫妻关系、亲子关系等,反映了家庭生活中成员之间的需求。因此,在婚姻法律制度中,权利的行使与义务的履行具有统一性,权力义务关系不具有对价性、均衡性。
婚姻法律制度与其他法律属于共性与个性的关系,婚姻法律制度应根据其特性,与民法典体系的逻辑完整性保持一致,创建符合婚姻法律特性的基本原则、身份法和财产法规则。
首先,民法典体系下,法律制度强调以人为本,由此婚姻法律制度重视和尊重公民意志。在民法典体系下对婚姻法律制度的完善,强调婚姻自由,男女双方完全自愿。新法律制度中保留“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禁止结婚”的内容,将“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内容删除,将结婚与不结婚的选择权交给当事人自主决定。民法典体系下,对结婚制度的调整和完善,有效拓宽了人们结婚自由权力的范围,体现了对民事主体的尊敬。民法典体系下的婚姻法律制度对当事人的诚信提出要求,指明如若夫妻双方有一方对患重大疾病故意隐瞒,不能如实相告,那么另一方就有权利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撤销双方的婚姻关系。
其次,修改结婚生效的时间,以往婚姻法律制度规定,夫妻关系在领取结婚证起开始确立。但民法典体系下,修改婚姻法律制度指出夫妻关系是在结婚登记后才确立。因为颁证和登记两者不同,前者属于一项国家公权力的行为,后者则是当事人双方出于各自本愿的行为。
最后,胁迫婚姻撤销规则的修改与完善。旧的婚姻法中,因胁迫确立的夫妻关系,受胁迫方可向婚姻登记机关、人民法院申请离婚,撤销婚姻关系。民法典体系下的新婚姻法律制度,删除“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的内容,最后调整为“统一由人民法院行使撤销权”。这一修改不仅更加合理,还保护受胁迫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此外,婚姻法律制度,也增加了对婚姻关系中无过错一方当事人权利的救济帮助,当婚姻关系被撤销或者处于无效时,夫妻关系中无过错方有权利向另一方申请损失赔偿。
民法典体系下,对婚姻法律制度中的家庭关系不断完善。第一,倡导夫妻平等,明确夫妻的家事代理权,夫妻双方对日常家务事都有决定权;第二,明确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规则,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本着“共债共签”的原则,在离婚时双方应共同偿还债务;第三,确认婚内析产的法律规则,为保证婚姻关系、财产共有关系的稳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允许分割夫妻共同共有财产;第四,增加亲子确认规范,父母、子女就亲子关系都有权利向法院提起诉讼。
民法典体系下,婚姻法律制度中增加“离婚冷静期”的内容,这一规定有助于维持婚姻关系的稳定,减少冲动离婚现象;其次,将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时间延长,当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在半年内没有新情况和新理由,对再次离婚诉讼不予受理;再者,完善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最后,适当放宽“家务贡献补偿原则”,离婚时,夫妻当事人在子女抚育、老人赡养方面付出多的一方可向另一方申请补偿。这些法律制度的完善,使得离婚财产的分割更加公平、合理。
伴随社会的现代化建设和发展,婚姻法律制度有助于保障婚姻家庭关系中弱者的利益。在民法典体系下,婚姻法律制度的构建和完善应着重于身份法、财产法。本文通过介绍婚姻法律制度的现状,分析婚姻法律制度的特性,探究民法典体系下如何完善婚姻法律制度,加强婚姻法的法律作用,推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