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前调查评估在社区矫正中的现状及完善

2020-12-01 04:32
法制博览 2020年32期
关键词:委托矫正司法

陈 辉

青岛科技大学,山东 青岛 266000

一、审前调查评估概述

社区矫正起源于美国的缓刑资格调查制度,我国社区矫正试点工作自2003年开始,随着几十年的发展,已经逐步形成社区矫正体系,而社区矫正审前评估制度是在2012年“两院两部”颁行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中首次系统的规定,随即被广泛推进。伴随着2020年7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以及《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社区矫正调查评估制度正逐步完善。

审前评估制度作为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区矫正工作第一道程序,审前调查评估受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监狱的委托,主要以走访、谈话的形式,了解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家庭关系、邻里关系以及村两委监管情况,为法院的定刑、刑罚执行以及是否具备社区矫正条件提供全面、公正、客观的可行性的参考标准。

二、审前调查评估的重要性

(一)调查评估为日后社区矫正工作提供保障

实际工作中,调查评估大多由社区矫正执行机关担任,因此社区矫正执行机关提前了解案件情况,并且通过调查评估了解被调查人的家庭环境、成长环境以及保证人态度,从而形成更好的衔接,同时通过审前调查评估,被告人、罪犯更能清晰意识到社区矫正的重要性,认识到不服从管理带来的后果,降低日后管理社区服刑人员的风险,从而有利于社区矫正机关日后管理工作的开展。

(二)调查评估能够保障公民权利和维护社会稳定

调查评估通过走访形式展开,了解被告人、罪犯的基本情况,对没有人身危险性的刑事犯罪或者过失犯罪,实行社区矫正是他们的权利,有利于刑罚公正、司法和谐,从而达到刑罚目的。调查评估制度通过对人身危险性和再犯罪可能性进行评估,有利于维护村居、社区的安全稳定,维护社会的和谐。

(三)调查评估能够更好保护法益

刑法的处罚方式以各种形式出现,本质是对法益的保护,社区矫正是国家创制非监禁刑罚执行方式,此种刑罚方式以不能侵犯法益为前提,以预防犯罪、维护社会稳定为目的。调查评估是社区矫正工作的组成,为法院或监狱等司法机关提供审判和量刑的参考,有价值的调查评估能够更好地维护好法益。

三、审前社会调查存在的问题

(一)调查评估规范标准有待统一

根据最新《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中规定,委托调查程序主要是通过走访、座谈、个别约谈等方式进行调查的,调查人员应当现场制作调查笔录。实务工作中,面临着调查笔录内容不尽相同,每一个委托调查机关所使用的格式不一致,并且没有统一的格式等问题,例如调查范围、调查时限以及所涉及的问题等。在实际工作中,有些调查需要征得被害人的意见,委托机关根本不提供被害人联系方式;有些调查评估则根本不调查被害人,这就导致了被害人材料到底要不要做以及如何去做、采取什么方式去做以及出具被害人后的参考价值怎么定性等问题没有被明确。

(二)调查评估未能真正发挥价值

调查评估主要是调查犯罪人的家庭状况、监管状况、村居两委保证状况,为法院量刑和监狱的监外执行提供参考。而实际操作中,出现了很多调查评估意见未作出,或者正在做调查时,法院就直接宣判,导致了委托调查流于形式,不能真正发挥其价值。有时委托机关只管委托,不管结果,甚至告诉预估宣判结果,导致调查评估不能发挥真正的价值,衔接不畅,浪费人力的同时也打击了工作人员的积极性。

由于县区司法行政系统没有配备相关委托调查评估机构,现调查主要是依靠基层司法所来完成,但就目前基层司法所情况看,司法所人员配备、交通工具配备仍不完善,除了社区矫正工作以外,基层司法所还承担着人民调解、普法宣传、安置帮教等繁杂的任务,有的还兼任乡镇、街道等一系列工作,工作繁重。调查中不分案件性质、类型和原因,都要进行调查,甚至连法院适用简易程序、速裁程序的案件也需要正常程序调查,一个司法所一个月就有十多个调查案件,而有的人口聚居的乡镇、街道委托调查数量就更多,司法所常常忙于调查而忽略其他工作开展,这样导致了很多调查评估严谨性不高,很难客观反映实际情况。

(三)在校大学生的委托调查评估问题

在校大学生是一类特殊人群,他们因为一些原因导致犯罪而接受调查评估,他们长期在学校生活学习,不论从户籍地还是居住地都不沾边,这就出现了法院、检察院的调查评估函委托给谁?谁负责去调查评估?谁又担任保证人、监管责任人?都没有具体规定。实践中,以某市两个在校大学生案例为例,第一个是因为上高中时参与的斗殴事件,在上大学期间进行的审判,法院以聚众斗殴罪委托调查,委托地是户籍地,但考虑到在外上学情况,通过到学院走访班主任、教导主任和同班同学了解情况,因该学生在校表现一直良好,且此次事件也并非因为主动参与,鉴于学生表现和实际情况,教导主任愿意为其担保并进行监管,最终而被宣告缓刑继续留校学习。而另一个是因为放假在家骑车发生的交通事故,被认定交通事故罪,接到委托函后与校方沟通,校方不愿进行监管,最终而被劝退休学回家服刑。两个案子,两个结果,对待在校大学生案件的问题,我们该如何进行调查评估,如何进行监管,如何度过社区矫正服刑期?

四、完善审前调查评估的建议

(一)从法律制度上保障,规范调查评估流程

此次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未对调查评估进行明确规定,但《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中对调查评估有了进一步的明确和细化,但仍然缺少统一的操作规范、流程和细则。为此应出台相关调查评估办法,明确标准、确定调查评估范围、统一文书格式等细化操作流程,使其更加规范。通过细致全面的审前调查评估,有利于委托机关对在开庭审判案件时对犯罪人有全面的了解和把握,有利于对被告人是否适用社区矫正提供更为全面的判断,确保社区矫正适用的准确性,更好的发挥调查评估的作用和价值。

(二)明确调查评估范围,繁简分离,减轻基层行政工作压力

新实施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明确规定了委托主体,法院作为可以委托的主体,可以委托社区矫正机构或者有关社会组织对被告人或者罪犯的社会危险性和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进行调查评估,但未提及委托案件的范围,笔者认为可以出台案件分类委托制度,实行繁简分离,分批次调查。对应当委托的按程序进行委托,可以委托案件,可根据案件情况决定是否委托。如有些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且符合速裁程序、简易程序审理的刑事案件则可进行分流,出台新的调查评估办法或者是批量集中进行调查评估的委托,并由司法行政机关启动批量委托、批量调查,批量案件的快速办理调查评估,可以大大提高审前社会调查评估的效率,让法院、监狱能够做到参考调查评估意见依法作出裁判,更有利于判决后的执行,也缓解了司法所人手不足、工作繁重的实际情况。

(三)关注大学生群体

大学生委托调查也是我们接下来重点研究的群体,如何能够保证大学生矫正人员在学校期间顺利度过服刑期,首先应制定适合大学生人群委托调查制度、调查问卷等;其次与学院建立衔接、落实学院和社会监管制度;最后完善日常报到、日常请销假以及公益劳动的参与等制度,确保大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的同时度过社区矫正服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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