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全初 夏淑华
湖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湖南 长沙 410131
2018年以来,全国司法行政系统坚持从实际出发,按照司法部出台《“数字法治、智慧司法”信息化体系建设指导意见》,全力推进科技信息化建设,涌现了很多这方面的典型案例,成果显著。在推进“数字法治、智慧司法”建设中,司法大数据的应用功不可没,起着关键的核心作用。
全国司法行政系统按照“数字法治、智慧司法”的建设要求,完成三十多项信息基础设施,初步形成了“一个大平、六个大系统”加上大数据的基础体系结构,服务涵盖了司法系统的四大主要职能——行政立法、行政执法、刑事执行和公共法律服务,可以说已经搭建起了“数字法治、智慧司法”的总体框架,以数据为支撑的司法慧治能力进一步增强。
从司法部到各省(区、市)司法厅(局)及基层单位高度重视,按照《“数字法治、智慧司法”信息化体系建设指导意见》积极推进各项任务。目前已经搭建了全国司法“一朵云”“两平台”“三入口”的新一代信息化体系架构,司法大数据中心和司法加密网建设不断推进。特别是建设了司法公有云,不仅完成了涵盖公证、律师、法律援助等20个系统已迁云并运行,而且各地业务数据基本完成上云。全系统网信工作互联互通程度显著提高,整体上实现了数据集中、资源共享,“信息孤岛”“数据烟囱”问题得到有效治理。
随着司法部大数据平台的初步建成,司法行政大数据也初步形成,汇聚各业务数据14.4亿条。以“数助决策”为代表的数据运用迅速拓展了社会治理创新的空间与格局,形成了数助社会治理的创新点,在立法意见征集、备案审查、行政执法综合管理监督、智慧监狱、智慧戒毒等方面取得了良好效果。依托中国智慧法院建设的成果,中国司法大数据研究院每五分钟可汇集全国四级4000千多家法院的数据至最高人民法院。再如,通过大数据分析,科学准确地统计出我国近年来多维度重新犯罪率,得到中央政法各部门的高度认可。有的地方通过公共法律服务大数据分析,提供精准法律服务,体现了慧治效果。
为了让公平正义看得见,实体、热线和网络平台日趋融合的“互联网+公共法律服务”成为司法为民的重要渠道。截至2020年7月13日9:48中国裁判文书网文书总量达96,860,937篇,访问达4,641,000多万人次,已经成为全球最大的裁判文书网。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中国庭审公开网一起使司法案件从立案、审判到执行重要流程节点实现信息化、可视化、公开化,从而构建起阳光司法机制。再如,功能丰富的法律服务微信小程序,上线以来累计访问超13亿人次,法律咨询800万人次,在线办事120万余件,用户满意率达到95.6%,增强了人民群众的法治获得感。
一是科技支持。“科司协同”工作机制已经启动,将全面依法治国、行政立法、行政执法监督等领域纳入国家科技创新重大专项。司法鉴定、物联网、人工智能等司法行政重点实验室进入建设阶段。二是标准化支撑体系,行政执法监督、监狱、公证、仲裁等51项标准发布实施,司法行政行业标准体系日趋完善。三是依托司法信息安全中心,推动司法大数据安全保障体系建立,建立健全司法系统网络安全及数据安全保密管理制度,实现数据收集、存储和传输全过程安全保密、自主可控。四是建立司法大数据人才培养中心,为司法信息化业务培训、高层次人才培养、引进和交流提供全方位支持。
伴随“数字法治、智慧司法”体系建设的推进,司法工作模式的创新正在不断涌现。无论是智慧法院、智慧检察院还是在智慧监狱、智慧戒毒所的应用;无论是案件智能辅助系统的构建还是司法“微调解”的尝试,司法大数据在每项司法工作、每个案件、每次为民服务中都显现其独特价值。但是在司法领域,大数据思维并没有得到完全的实质认可。主要表现:一是部分司法部门的决策者还存在惯性思维,决策仅依赖经验和直觉,在决策上缺乏数据论证,因而科学性不够,在管理上没有用数字来计划、管理、评价的习惯。二是对数据的重视和运用不够,不尊重客观数据,有倾向性地选择使用数据,甚至选择性地使用与常识不一致的数据。三是存在数据应用上的工作作风问题,有时存在用大数据简化工作而不是用大数据去判断,也存在人为封锁部门信息,不提供共享的情况。因此,司法大数据思维在部分司法领域并未得到根本性认可,其思维模式还没有得到根本性的转变。
由于司法大数据思维尚未完全形成,接下来就不可避免地在司法大数据应用中出现不深入、不协调、不全面的窘境。一是从司法大数据应用的现状来看,其应用实践主要为辅助型应用,这些做法虽然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所产生的效益并不显著,与司法大数据本身蕰含的巨大价值相比,显露出司法大数据应用深入性不够,没有从根本上解决大数据应用的本质问题。二是司法系统之间的大数据应用还是不成体系,大数据尚处于典型推进阶段,与人民群众的需要和大数据本身发展不协调。三是司法系统的数据来自立法、司法和执法的不同专业,有行政、监狱、戒毒和调解等诸多方面,但司法大数据的应用作出专业化区分的不多,开展有针对性的大数据应用实践不够。
任何新技术创新应用只能在法律框架下进行,任何新技术的应用会产生新的问题而需要法律规制,“数字法治、智慧司法”背景下的司法大数据应用同样如此。然而大数据在司法系统的应用仍然存在法律法规的不完善、不科学甚至空白的情况。一方面,没有相应的法规制度来规范目前的应用模式——司法大数据应用依赖于政策驱动,这样有可能导致大数据运用的不合理性。另一方面,对大数据全程应用随意发挥,没有一个规范化的应用模式,造成司法大数据应用价值得不到最大限度的发挥。如在数据安全方面,信息资源、信息资源采集、共享、使用、信息资源风险评估和安全审查等方面专门的管理与保护制度欠缺。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了“建立健全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进行行政管理的制度规则”“推进数字政府建设”等战略部署,正是“数字法治、智慧司法”背景下,司法大数据的应用是以科技信息化手段保障党依法治国、依法执政的必然要求,是促进依法行政、司法为民的必然要求,是以科技信息化手段提升司法行政机关维护社会稳定与国家安全能力的迫切要求。因此提高司法行政工作信息技术含量,向科技信息化要战斗力,必然要求应用大数据、云平台、区块链、指纹人脸识别技术等高技术,不仅能使司法行政工作降成本增效益,而且能缓解基层社会治理压力,有利于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
树立“数据驱动”思维模式,要让“用数据说话、让数据做主”的数据驱动变成自觉的决策思维模式。司法部门的决策者和管理者依靠经验来管理,依靠直觉来决策的模式已经不适应大数据时代的要求,要从传统的粗放低效的管理决策模式转变为大数据时代的精细高效管理决策模式。司法行政系统的决策者、管理者决策时应与时俱进,做到凡事心中有“数”,凡事尊重客观数据,养成数据说话有底气,数据管理增效益、数据决策更科学、数据创新更活跃的新局面,真正实现思维模式的转变。
随着“数字法治、智慧司法”的推进,司法数据质量的高低,影响着数据分析的效用,影响着数据价值的发挥。为了改进和提高数据质量,应树立“大数据质量观”,强化全面数据质量管理。首先抓住数据的源头,统一的多渠道规范采集。其次抓紧数据运行过程,重点对数据运行与质量的变化进行全过程监控。最后抓细数据结果的研究,把握数据质量规律,利用研究结果反过来对数据源头和运行过程进行更加科学和有效的控制,提供提高数据质量的改进措施。
要发挥高质量的司法大数据的作用,关键或者着力点应是利用大数据推进智慧司法,即“大数据慧治”。
首先,强化“大数据慧治”的首要任务是实现数据共享。要共享数据必须破除“信息孤岛”现象。目前司法系统“数据孤岛”表现为以下问题:一是系统部门间人为封锁而获取不到,更谈不上民众获取;二是获取不及时,造成数据时效性减损;三是由于大数据集合的标准不统一,导致数据五花八门,各系统之间无法实现对接,各部门各系统之间工作的流转无法完成。因此,构建司法大数据共享平台,首先必须加快建设“司法云”,这是司法机构大数据最重要的基础设施。
其次,强化“大数据慧治”的关键核心是利用大数据预测功能。促进刑事执行与法律服务的智慧化,为此要发挥司法大数据的预测能力才能真正实现。目前在智慧法院、智慧检察、智慧监狱、智慧戒毒和智慧调解等已经初步体现了慧治的效果,特别是司法部表彰的“数字法治、智慧司法”的典型案例是这方面的突出代表,要发挥它们的示范与带动作用,其他单位也要结合实际,在利用大数据的“慧治”上下功夫。例如,如果有了司法大数据,就能研究得出其与犯罪之间的相关关系——犯罪地图,利用犯罪地图就能对犯罪趋势进行预测,也能模拟犯罪模式,如此就发挥了司法大数据应用的真正威力。
最后,强化“大数据慧治”要发挥其评价功能,促进法治与立法水平,规范行政执法规范。在立法上,要根据立法的过程和特点,全面引入大数据来提高立法的科学性与参与度。在执法上,对行使公权力的单位和个人行政行为引入大数据进行监督,能够引导行政执法行为规范化,优化行政执法的监督。
司法大数据的健康发展,必须切实保障司法数据安全才能行稳致远,因而要加强政策、监管、法律的统筹协调,加快法规制度建设。
1.统一数据应用标准和导则。要按照《“数字法治、智慧司法”信息化体系建设指导意见》的要求,建设全国司法行政信息资源标准体系,编制司法行政所有业务信息资源分类标准、元数据标准、数据传输交换标准、数据库接口标准等标准规范。各地司法厅结合本地业务实际,扩展延伸地方标准。
2.制定司法行政数据资源开发利用管理办法。为大数据建立共享制度,消除信息孤岛,整合数据资源,促进互联互通,提升司法数据的一致性和准确性。同时大数据在司法行政系统的发展也需要规范,涉及数据的收集、共享、分析、发布、决策的全流程,均需要建立标准流程,用相关法律法规来保障。明确司法行政数据共享的范围边界和使用方式,充分利用国家电子政务网络,形成司法行政数据统一共享交换体系,融入国家政府数据统一开放平台。
3.构建司法数据的安全保护制度。由于司法数据的特殊性,要在“数字法治、智慧司法”信息一体化系统要求下构建专门的司法数据安全保障制度,主要建立健全司法系统网络安全及数据安全保密管理制度,落实网络安全责任制,实现网络安全管理的规范化、精准化,实现数据收集、存储和传输全过程安全保密、自主可控。
4.建立保护隐私有关的法律法规。大数据信息开放的本质要求与司法数据的特殊属性必然会带来一些新的问题,如涉及国家机密、个人的隐私、数据主权归属、大数据服务可靠性、数据争端时的化解与裁决等。因此,在司法大数据应用中,为了避免不应有的数据泄露而危害司法公信力,应制定相关隐私安全等法律法规来规范,总之,要对司法大数据应用过程中产生的新的法律问题进行深入研究,用法律的手段来规范和解决新的问题。
司法大数据应用顺应大数据浪潮的趋势,在“数字法治、智慧司法”的大背景下,进一步拓展在司法领域中的应用,推动司法治理模式的转型升级,助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实现现代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