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信网络诈骗案件中的警察执法

2020-12-01 04:32时长江
法制博览 2020年32期
关键词:诈骗案件

时长江

西北政法大学,陕西 西安 710063

一、电信网络诈骗案件概述

电信网络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通信工具、互联网等技术手段,以欺骗的方式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行为。它是从传统诈骗中衍生出来的一种新的诈骗类型。其具有以下特点:

(一)多发性和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根据公安部的统计,2013—2017年共立案电信网络诈骗案件的数量分别为30万起、40万起、59万起、63万起、53.7万起;给国家和人民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分别为100亿元、107亿元、222亿元、222亿元、260亿元、120.1亿元。由此可见,2013—2016年我国电信诈骗案件数量以及给国家和人民造成的损失呈逐年递增的趋势。2017年进一步加大了对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的打击力度,通过严打和集中整治初步实现了“两升两降”的目标,但是电信诈骗数量仍然庞大,给国家和人民造成了巨大损失。

(二)形式多样化

国务院于2019年5月发布《深化收费公路制度改革取消高速公路省界收费站实施方案》,要求年底高速公路不停车快捷收费率要达到90%以上。全国各地ETC业务迎来全民办理热潮,一些不法分子乘机而入,借办理ETC业务之际,行诈骗之实。此类涉ETC电信网络诈骗作为电信网络诈骗的一种新形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办理ETC业务的名义,利用通信设备、互联网等技术手段,以欺骗的方式骗取数额较大公私财物。此外,2019年5月16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广州市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审判白皮书(2016—2018)》及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十大典型案例。白皮书显示,该类犯罪的形式高达30余种,大致有以下类型:1.网上发布虚假信息诈骗。2.网上购物诈骗。3.冒充专家推销伪劣产品诈骗。4.冒充银行、电信等客服人员诈骗。5.以恋爱交友为名诈骗。6.冒充熟人或者国家工作人员诈骗等。由此可见,随着电信网络技术的发展,电信网络诈骗分子会不断创设出新的电信网络诈骗形式。

(三)呈现区域化、国际化和集团化特征

随着全球化的发展,犯罪也呈现出跨区域,甚至跨国的特点。首先,科技的进步缩短了人与人之间的距离,给人们带来了极大的便利,即人们通过手机、互联网等工具即可进行实时的沟通交流;网络银行业务的迅速普及使得资金往来简易方便。任何事物都有两面性,科技方便人们生活的同时也为犯罪分子提供了作案条件。其次,科技的发展也开阔了人们的视野,拓宽了人们的思路。这就有助于犯罪分子发挥主观能动性,预谋犯罪新的形式。具体到电信诈骗领域就是犯罪成员居于不同地区和国家,往往通过使用电信手段进行相互间的联络和实施犯罪行为。此外,由于认识到了组织相比个人具有多层级性、专业性,为了更加高效地实施犯罪,达到犯罪目的,诈骗分子大都会形成一个组织,犯罪成员间有分工,不同具体的违法犯罪行为之间往往联系紧密,漏掉其中一环就可能做不到准确全面地打击违法犯罪行为。由此可见,新形势下电信诈骗所具有的上述特征无疑会给警察查处此类案件带来更大困难。

(四)诈骗手段科技含量高,隐蔽性强

随着网购、网络直播的日趋普遍,犯罪分子使用互联网进行诈骗,且手段多样,隐蔽性强。由于犯罪分子大都在网上运用虚拟身份实施诈骗,行为间存在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因此发现犯罪线索,查明行为人真实身份对警察有了更高的网络技术水平要求。

警察作为维护公共安全的武装行政力量,防范和打击电信网络诈骗是其重要职责,在电信网络诈骗猖獗的形势之下,对电信网络诈骗的打击力度也越来越大,不定期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如公安机关开展的“云剑—2020”行动,据公安部统计,侦破的电信网络诈骗案件高达20万起,抓获嫌疑人有16万之多。但在上述高压态势之下,电信网络诈骗行为仍然层出不穷,警察在该领域内的执法形势依然严峻,面临着众多问题。

二、警察在电信网络诈骗案件中执法时存在的问题和成因

考虑到电信网络诈骗所具有的特点,随着电信网络技术的进步,警察防范打击电信诈骗将面临越来越多的挑战,查处案件的难度也越来越大,存在很多问题。

首先,有关电信网络诈骗的警察执法理论研究不足,警察执法缺乏理论指导,更多的是公安机关在实际工作中探索。其实不只是电信网络诈骗这一具体层面,从公安学这一宏观层面上我们就可以发现,相比刑事法学、民法学、行政法学、经济法学等,我们对公安学的理论研究重视度远远不够,甚至公安学的独立性都要受到质疑,往往会认为其属于行政法的一个分支。同时,实务过程中总结出的实践经验也很难上升到理论层面,从而缺少一定程度的普遍适用性。这就导致了相关理论和实践的脱节,现实中很多警察出现执法不科学、不规范的现象。

其次,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导致警察执法缺少法律依据。尤其是法律中规定的一些处罚情节有待细化。如《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情节较重”,但并未明确上述情节的具体内容。此外,虽然《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九条规定了特定主体在履职过程中违法使用公民个人信息的情形以及因此要受到的法律制裁;《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但是如果出现非法收集居民身份证记载之外的公民个人信息尚且不构成犯罪的情形,该如何追究法律责任,则缺少系统、专门的法律规定。

再次,公安机关内部存在警力不足、设备落后、部分警察人员素养不够高、一些考核机制不合理等问题。这些问题在很大程度上导致警察对管理秩序中新动态的掌控明显滞后,预防和及时处置案件能力不足。诸多电信网络诈骗的新型违法行为的产生都是警察在接到民众报警后才认识到的,而且一些案件因为涉案金额小,公安机关不予立案或者即使立案也不尽心尽力去查办,这间接助长了违法犯罪行为的出现。

复次,国家对银行、电信运营商和有关支付平台等企业的监管力度不够,部门之间缺少联动。上述企业为了各自的利益,对部门客户实名制落实不到位,对资金转移缺乏监管。警企之间缺少联动,导致警察和上述企业的信息资源不共享,配合困难,比如警察在获取违法犯罪嫌疑人不同银行卡信息时需到不同的银行机构查询,异地信息的话还得寻求异地协作,为诈骗分子转移资金留下更多时间,追回被害人财产难度加大,查处效率大打折扣。

最后,打击防范电信网络诈骗宣传不到位,民众防范意识不够,不积极配合警察执法。如尽管公安机关已就电信网络诈骗开展了一些宣传教育活动,但是宣传大都只是通过微信公众号、部分新闻媒体报道的方式进行,加之经费限制,宣传面很窄,民众知悉度不高,很多民众抱有侥幸心理,这就使得电信网络诈骗分子有机可乘。警察的执法不是一方的,只有其他社会成员积极配合,才能获得良好的执法效果。

三、警察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的建议

笔者认为,警察在电信网络诈骗案件中执法时重点在于如何预防、控制和打击电信网络诈骗行为的发生。对电信网络诈骗的识别只需要认清违法犯罪行为人是否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采取欺骗手段骗取钱财这一本质特征即可。具体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用理论指导警察执法

理论是行动的先导,电信网络诈骗有关理论的研究对相关管理制度的完善进而指导警察执法具有重要意义。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理论研究又离不开研究方法的使用。在研究警察执法时应更多借鉴社会科学的研究方法,社会科学的研究方法用两句话概括就是:从问题出发开始自己的研究,将本土的经验上升到一般理论。理论只有具备前瞻性,其生命力才能长久。我们的研究要立足当前,放眼长远,本着大胆假设,小心求证的治学方法,总结出电信网络诈骗案件中的警察执法经验并上升到理论层面,形成一种模式,并从正反面对其进行论证,以便在较长时间内能为该经验提供理论支撑,指导警察预防、控制和打击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行为。同时,在总结内部经验时,也要引入一些具有普遍适用性的理论来指导警察执法。例如,近几年各地正如火如荼推行的“枫桥经验”,力争将矛盾化解在基层,有力推进了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这就是中国经验上升到理论层面而后又指导具体实践的生动体现。将其用来指导查处电信网络诈骗案件就是要坚持群众路线,加强预警,及时遏制有关犯罪的苗头。

(二)让警察有章可循

完善有关法律法规,坚持立法先行,使警察履行职务行为尤其是实施治安管理措施时有法可依。如《浙江省公安厅关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认定的意见》第三十七条就对《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予以进一步的明确。这就为警察执法提供了更为明确的指引,同时也在很大程度上避免警察恣意,规范其执法行为。另外,我国电信网络形势日新月异,公民的个人信息的安全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保护公民个人信息显得尤为迫切。要加快制定实施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法,不仅对潜在的犯罪分子发挥震慑作用,也为警察查处此类案件提供有力遵循。

(三)使警察体制更合理

壮大警察队伍力量,尤其是增加基层警察人数,加强对警察的选拔和培训教育,提高警察队伍的素养,科学合理地提升警察待遇,破除破案率、结案率等不合理的指标,提升警察办案能力,激发警察办案热情。加大对警务工作所需经费的投入,重点在高科技人才、设备的引进和运用。公安机关应更多地采用科学技术手段的方法,加大对社会的掌控力度。可以将诸如大数据分析、人工智能等现代科学技术方法运用于案件防范过程中,瞄准诸如涉ETC电信网络诈骗新类型违法犯罪势头,及时预防、控制和打击违法犯罪行为。对高科技手段的合理运用,无疑节省了人力物力,缓解了警力不足,提高了警察的工作效率,同时提升了治理效果。另外,注重对采用上述科技手段获取的数据和电信网络诈骗发生的趋势进行研判,总结规律,以期使电信网络诈骗的发生具有一定程度的可预测性,并为相关理论研究提供可靠的资料。

(四)加强部门合作

进一步推动部门联动机制建设,加强银行、电信行业、支付平台和公安机关的信息共享和紧急情况下的相互配合,提高警察处置案件的效果。首先,充分发挥国务院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的统筹引领作用。重点关注对行业的监管,消除行业为了各自的利益而创设的游离于法律之外的灰色地带,进而使得电信网络诈骗分子无处藏匿其所得财物,最终根除其违法犯罪的客观条件。其次,充分发挥企业和地方部门以及部门之间协作的积极性,结合实际探索出了切实可行的应对措施,总结出了“中国经验”,然后尽快在全国推广。如河南省于2017年建立反电信诈骗专席、涉案银行账户快速止付平台和反虚假信息诈骗工作平台,公安机关与电信企业、银行等组成联席工作组,共同应对电信网络诈骗,形成了“警企联合、无缝对接、技术反制、以快制快”的“河南模式”,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治理效果。该省于2020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河南省电信条例》规定了单位和个人未经电信用户同意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的信息。该条例也对电信经营者提出了相关要求,违者将会受到高额罚款。支付宝于去年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打击电信网络诈骗,并推出“152防骗套餐”,在行业率先上线“反诈骗法律服务”,运行期间已成功解决上千名用户的法律难题。近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了《通信短信息和语音呼叫服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拟规定未经电信用户同意不得进行短信或电话营销,电信运营商如若违反,根据情节将面临责令限期整改、警告、罚款甚至被吊销电信经营许可的处罚;另外,将建立统一的“谢绝来电”平台、投诉渠道等配套措施。这些举措都有利于从源头上避免电信诈骗的发生,进而保护民众的财产安全。

(五)加大对打击防范电信网络诈骗的宣传力度

宣传是执法过程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证执法效果必不可少的手段之一。有关部门应加大对该方面的投入,采取诸如专题学习培训、贴发传单、广播电视、播放主题影片等多样化的手段,在突出当前打击和防范重点的基础上,对电信网络诈骗从定义、特征、表现形式、危害后果、防范和处置途径等进行系统的介绍,力争让民众对电信网络诈骗有一个完整清晰的认识,增强民众的防范意识和能力,进而有效遏制电信网络诈骗案件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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