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建设系统行政审批改革分析

2020-11-30 08:36李梅
科学与信息化 2020年30期

李梅

摘 要 本文针对山东省建设系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结合理论实践,在简要阐述行政审批制度相关内容的基础上,分析了山东省建设系统开展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必要性,希望通过本文的分析,对山东省建设系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各项工作高效、有序地开展提供一定的参考和借鉴。

关键词 山东省建设系统;行政审批制度;行政审批管理;行政审批体系

1行政审批制度内容

所谓行政审批制度指的是通过具有行政审批特权的行政机关,按照现有的规定,对行政行对人依法提出的申请进行审查。审核通过之后,才能行驶某项活动的权利和资格,并在活动开展过程中进行监督管理的制度。行政审批制度具有非常丰富的内涵,涉及行政审批决策机制、行政审批运行机制、行政审批管理机制等发那方面的内容,需要从多个方面同时入手,才能发挥出应有的作用和价值。

2建设系统开展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必要性

2.1 有助于规范行政审批督查工作

“互联网+政务”以自动化程序对政务督查的工作范围、传递流程、审批权限等方面进行了全面的规定,对建筑系统可形成了统一的政务督查工作模式[2]。

2.2 有助于建设完善的行政审批管理机构

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中,采用釜底抽薪的方法,对山东省相对集中的行政审批权,对建设审批事项实行“一站式”服务,从而促使行政审批提速增效,政务环境更加优化、高效、透明。

2.3 有助于提升政府行政能力

开展行政审批制度改善,可督促政府部门更好地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促使当地建设系统和生态环境、居民生活、政治文化等和谐发展。让各级政府工作人员,都能立足法律法规行驶行政权力。此外,还能加速推进政府职能转变,通过“互联网+政务”智慧大厅、网上“中介超市”、項目建设联审代办等措施,让服务平台发挥最大作用。

3提升山东省建设系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对策

3.1 优化政务服务,围绕“一次办好”改革重点工作,深入推进政务服务流程再造

当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完成之后,要同步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用地预审核意见可以作为使用土地证明文件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的许可证,进而取消规划方案预审环节,实现政府服务流程再造。围绕“一次办好”的改革重点,将建设工程许可和规划设计方案审查一起办理。进而简化社会投资的中小型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对于那些带方案出让的土地项目,不再对设计方案进行审核,从而将工程建设许可和施工许可合并为一个阶段。

3.2 加快电子证照应用

依托省大数据局电子证照库系统,完成存量证照数据在电子证照库的归集;依托户籍、不动产、房产交易、社保等数据资源,实现更多业务的“一次办好”和“零跑腿”,使行政审批人员从大量简单、重复性工作中解脱出来,更加方便办事企业和群众。

3.3 提升行政审批人员的综合素质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属于行政主体的职责行为,为进一步强化服务理念,需要强调审批人员和申请行政审批人之间的关系,及时解决存在的矛盾,促使建设系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能够高效开展。此外,为提升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成效,需要不断提升行政审批人员的素质,完善培训教育制度,努力培养一批高素质、高水平的行政审批人员,以加快建设系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步伐。

3.4 建立互联互通行政审批体系

第一,建立互联网+智慧政务服务三级服务平台。在县(区)、乡镇(街办)、村(社区)建设规范的行政服务中心、便民服务大厅和服务室,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梳理编制行政审批权力清单和办事流程,实行流程简化、窗口前移,促使建设系统项业务的办理更加方便。

第二,建立互联网+智慧政务服务三级网络信息平台。依托中国电信和互联网+技术,统一数据标准和属性,如统一电子照基础信息分类标准,建立综合性、集成式、共享型的数据信息系统,形成人在格中管、事在网上办的智慧服务新格局。

第三,构建线上和线下互联互通的三级互联网+智慧政务服务平台。

设立信息平台管理中心,然后把建设系统行政审批相关工作全部纳入服务大厅和信息平台,由专人负责、分级授权、分级管理,推动网下实体服务大厅信息平台与手机App无缝对接,实现为民服务二十四小时全天候。

4结束语

综上所述,本文结合理论实践,分析了山东省建设系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分析结果表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对山东省乃至全国建设系统持续发展有非常重要的作用。针对目前改革中存在的问题,可从提升行政审批人员的综合素质、构件科学合理的行政审批制度管理体系、构建完善的行政审批监督机制等方面同时入手,促使建设系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相关工作能够高效有序地开展。

参考文献

[1] 宋林霖,何成祥.大数据技术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中的应用分析[J].上海行政学院学报,2018,19(1):72-80.

[2] 赖先进.论深化简政放权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动力机制[J].中共青岛市委党校青岛行政学院学报,2018,247(1):41-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