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美好生活作为当代中国社会发展的核心目标之一,要求在社会现实中的价值观念与道德建构对这一目标形成回应。这无疑会使一些新的伦理形态和观念引入人们的视野,同样也会让人对传统的伦理道德观念进行反思。这一背景使得关怀伦理凸显出其特有的理论和实践价值。由于对美好生活的追求首先基于对“共同生活”的承认,这恰与关怀伦理所强调的伦理共同体相融合。进而,关怀伦理对道德移情的强调形成了美好生活的感情基础;同时,关怀伦理又对“自我”进行了反思和重构,提出关系性自我这样一种更能够适应于生活共同体建构的个体设定。最终,关怀伦理所倡导的多元实践则对美好生活共同体建构给予了较为现实的伦理原则。
关键词:关怀伦理;美好生活;生活共同体
中图分类号:B8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0751(2020)10-0102-06
随着中国社会历史发展到新时代,社会的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这就意味着对“美好生活”的解析与建构是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在理论和实践上的一个基础性目标。在这一新的实践目标下,需要新的伦理形态与道德反思,毕竟,“伦理如同一切涌现,依赖于使它涌现的一切社会的和历史的条件”①。因此,美好生活的建构本身也就意味着一种伦理的发展。关怀伦理的产生对这一问题有非常有价值的启示。因为,对于人们的美好生活而言,至少应该是一个和谐的生活共同体,共同生活是人类能够得以存在和发展的基本前提。关怀伦理恰恰是实现这一前提的一种有效伦理体系。
一、共同体:关怀伦理与美好生活的融合之域
作为一种新兴的伦理学研究视域,关怀伦理显然不同于那种在现代性社会中占有主导地位的“个体主义”或“自由主义”的伦理学。它将“关怀的关系”置于伦理的核心,并认为关怀有着与“自由”“平等”“正义”这些当代社会核心伦理原则相同的价值地位。关怀伦理,可以有效避免“自由主义”中的消极自由所产生的弊端,也在一定程度上克服“个体主义”可能带来的那种拒斥他者的“自我中心主义”。因而,关怀伦理非常重视那些在现实实践中对生活具有建构和整合意义的元素,包括人们彼此之间的善意、关爱、同情、包容等。关怀伦理认为,道德的施动者(关怀者)与受动者(被关怀者)有着同等重要的地位,而且,关怀的动机、指向乃至效果必须统一起来。因此,按照关怀伦理的基本观点,虽然每个人都是独特且不可替代的,但是,每个人的这种独特的價值必须在特定的关系网络与互动中才是有意义的。而且,每个人也没有那种绝对排斥他人的独立价值,因为,每个个体的生存总是依赖于这样或那样的群体,如家庭、医院等。因而,获得某种程度的关怀是人们生存和发展的必要条件之一。简言之,关怀伦理强调人们在生活实践中的相互依存性和内在的可沟通性。这其实也就证明了人们在生活实践中所具有的共同体性质。如内尔·诺丁斯提出,“真正的共同体不会组织涣散,不会带有目的理性,不会总是试图解决个体的问题。相反‘共同体指的是在社会性活动中相互依靠的一群人:他们聚在一起讨论问题,进行决策;他们共同制定群体规则,并以此约束自己”②。在此,关怀伦理也就显示出了开放的、共同体伦理的特征。特别是在当代,共同体伦理已经扬弃了曾经的那种特殊的封闭的共同体意识,主要强调要在全体人类共同命运的意义上,形成一个其成员被某种“我们”的归属感联系在一起的整体。③
从生活来看,伦理来源于共同生活。有学者指出,伦理“是人类‘共同生活本身的原则或道义,是‘存在的‘原理和共同存在的‘家园”,伦理着重“关注的是人类甚至人类与‘世界的共同生活,它要辩护的是‘共在何以可能,什么能作为‘共在的原理和原则”④。我们今天所要追求的美好生活,也必须是伦理与生活共同发展所进行的一种创建。美好生活在其本质上是一种人与人之间的相互包容与依赖,各种社会元素之间联系得更为紧密和谐,人类整体朝向有序、共享、永续等方向发展的生活。因此,美好生活不是一个标准化、模式化的定义,更不应该在其内部彼此封闭、彼此冲突,而是要打通人类命运内在的共通性。因此,如果要将美好生活作为一个学理概念加以分析的话,需要从多个角度去揭示其具体的复杂性和实践性特征,以便从中找到某些能够被普遍认可的价值,并建构出对美好生活的学理性定位。
从整个社会历史发展来看,“美好生活”本身可以说是人类一直以来的一个追求,人类的全部实践,无论是在物质领域还是在精神领域,都是以生活越来越好为目标的。只不过在不同的历史文化背景下,对于美好生活的具体理解有所差异。那么,从最一般意义上去理解生活的美好,其实它就意味着相对安全的生存环境,不断繁衍和发展的空间,进而能够发挥每个个体的价值,获得其内在本质,并实现其自由全面的发展。由此也可以进一步推出,美好生活本身存在群体性和个体性两个层面:一方面,美好生活应该能够为个体的人提供适恰的生存空间和价值实现渠道;另一方面,则要确保人类在类本质的意义上能够共同生活、共享发展。因而,对于生活是否美好的判断,必须同时关照到个体的生活状态和人类共同的生活状态。诚然,在现代社会,个体受到更多的关注,并以个体为中心来强调自由、平等、公正等伦理原则。但人类能够得以存在和发展的基础,则在于其能够结成一种生活的共同体,实现共同的生活。因此,虽然个性的张扬与个体的幸福感依然是当今人们对于生活进行价值判断的重要参考,但是,真正可持续的美好生活,必须是人们能够共同生活,并建立一种生活共同体的基础。
于是,关怀伦理与美好生活在此有了一个共同的指向,即要以共同体的建构作为人类未来发展的基石。关怀伦理之所以将“关怀”作为一个本体性的伦理原则,就是因为关怀能够成为人们共同生活的必然要素。人们不仅处在关怀之中,依赖于关怀得以生存和发展,而且关怀亦能够被绝大多数人所认同,较为容易达成某种共识。与此同时,美好生活的建构同样需要人们建立起一种和谐稳定的关系,这种关系不仅要获得大多数人的认可,而且还要有较强的现实性。“关怀”在此无疑能够成为建立这种关系的有效纽带。因为,绝大多数人不仅自身需要关怀,而且也能够通过较为有效的途径获取关怀的能力,诸如大多数人都要经历的家庭生活。在此基础上,我们可以将关怀伦理作为美好生活的伦理底色,即通过将关怀伦理有效地落实于人们的日常生活中,就可以在社会中确立一种更为开放而稳固的共同体理念,从而为类意义上的美好生活提供基础性的伦理保障。
二、移情:关怀伦理与美好生活的情感基础
按照当代情感主义伦理学家斯洛特的观点,关怀伦理是内在于道德情感主义的传统当中的,他进一步认为,“在新的关怀伦理传统中,当代情感主义化身能够通过在曾经忽略的那些理论性和规范性的方面更多的努力来获得与哲学最为紧密的关联”⑤。换言之,情感主义贯穿于关怀伦理的思想脉络中,在关怀伦理学看来,这种情感能够外化为规范与规则。也就是说,无论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协调还是个体的道德养成,都是以人们内心的情感为核心依据的。他们更多地相信,人们能够用那种“人同此心,心同此理”的方式来体会彼此之间的感受。这一过程能够被人们所了解和认知,并形成具有普遍性意义的伦理规范和行为准则。
基于此,斯洛特提出了“移情”这样一个关怀伦理的重要概念。所谓“移情”,就是指对他人感受的深刻体验,这种体验不仅仅是对对方遭遇的某种同情,而且是能够真切感受到对方的切实感受。用斯洛特的话说,就是“当我们看到他人的痛苦的时候,移情就会被唤醒。这使得我们似乎能够感觉到这种痛苦也侵入了自身。按照休谟在这方面的说法,就是一个人的感受对另一个人感受发生的感染”⑥。这种移情在具体的生活情景中表现为两个方面。其一,是具有某种先验性,即移情的发生在很大程度上并不依赖已有的道德规范或道德经验。斯洛特在其著作中举出了这样一个例子,“当我们看到一个患有晚期癌症的人在表面上或实际上不知道自己的致命状况,而仍在表现出欢乐的时候,我们可能会感到那种移情式的深切悲伤。”⑦在这个例子中,我们似乎能够看到其与孟子所提出的那种“乍见孺子入井”的怵惕恻隐之心有着非常类似的表现。也就是说,这是发源于人们道德情感的直接表现。在斯洛特看来,“我们的移情能力和移情体验先于我们的道德判断和对道德的理解。我们也只有具备起码的移情能力才能理解移情、正当性等概念,才能做出和理解道德判断,正如只有具备正常视力的人能真正理解颜色的概念一样”⑧。基于这种认识,移情能够构成人们彼此之间进行伦理互释与道德沟通的情感基础,在一定程度上,这一基础能够超越由不同文化习俗背景下的道德经验,从而为道德共识打下一定的基础。其二,则是具有切身性和即时性。在斯洛特看来,移情的强烈程度与“关系”和“距离”有着密切的关联。斯洛特指出,我们更倾向移情于我们的家人和朋友,因为“朋友和配偶通常在一起分享价值观、活动和过往,这种方式比陌生人之间更容易、更深刻地相互理解”⑨。同时,基于当下发生于身边的事件所产生的道德移情,其强度也远高于对遥远地方发生的事件的道德移情。例如,看到一个将要溺水的孩子而产生的那种救助责任感要远高于救助饥荒国家孩子的责任感。这种切身性与即时性使得“移情”这一道德发动机制能够获得与现实生活更为直接的互动。毕竟,它发生于人们最有切身体会的生活场域。只要在常态生活下,人们就能够理解这种道德情感的发动与体验,因此,也就更能够对彼此的生活进行理解。
这种将移情作为道德情感的基本运作模式形成的关怀伦理,能够为美好生活中所应有的道德情感实践提供一条非常有价值的途径。既然美好生活必须以共同生活的姿态来呈现,那么,就必须有能够有效沟通不同个体与群体之间情感的方式。毕竟,美好生活在实践层面需要落实于具体的生活体验,就是要让大多数人有“美好”这样一种具体的身心体验。在日常生活中,绝大多数人都会认为情感的有效交流与相互理解是实现人们之间关系融洽,并促进人们获得认同的有效方式。在此,关怀伦理中所主张的移情恰恰成为这种交流的具体实践过程。首先,移情意味着相互的情感认同,即认为人们彼此之间的情感是类似的。人们彼此之间之所以能够形成相互的关怀,是因为人类情感在本质上是同质的。绝大多数人能够体验到一个行为引发的道德情感体验。其次,移情能够使不同生活方式与不同价值系统之间建立起相互的交流成为可能。自从2000年世界宗教大会将“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确立为当今世界的道德金律之后,各种伦理思想都在寻找这一金律可能的实践方式。在此,移情则是一个非常值得尝试的实践方式。因为“赞同和不赞同大致上是对温暖(或)亲切的感受和对冷漠或冷淡的感受,这些感受部分的是对行为者的动机、态度或情感的一种移情”⑩。最后,基于移情在实践层面架构起来的这些沟通渠道,人们也就能够在一般意义上获得对于“美好生活”的情感投射。因为美好生活意味着,在这一生活情景中,人们能够获得不同层面的情感疏导,并满足相应的情感需要。移情既然能够形成人们之间的关怀,那么在关怀的关系中,人们不仅能够找到情感上的依赖,而且还能够从不同的生活方式和价值系统中进行比较和优选,进而能够在最直接的情感体验上获得最为适恰的生活环境。
进一步而言,无论是从生活方式的选择还是对生活内容的需求,情感体验越来越成为当代人们生活的重心。這一方面是因为随着物质生产能力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人摆脱了物质生存的危机,情感与精神层次的需要越来越凸显;另一方面是因为如果希望发展走向均衡,特别是要实现一种社会发展的共享,则需要充分调动人们的情感因素。关怀伦理提出的移情恰恰能够为人们的这种生活需求提供有效的路径。通过移情,能够充分调动人们的关怀实践,这一实践过程主要是人们获得情感满足的过程,无论是付出关怀的一方还是获得关怀的一方,其实都能够在情感体验上获得愉悦。正如斯洛特指出的,移情有着很强的利他属性,“我们的移情反应总是伴随着对他人的移情关爱,这种关爱成为我们利他行为或道德义务的心理基础”B11。这也就是说,移情在实践过程中不仅会给被关怀者带来情感上的抚慰,而且对关怀者本身而言也是一种自我价值的实现。同时,通过移情所建立起来的关怀关系,也有利于人们进一步调配各种资源,特别是要让依然存在的弱势群体能够同样获得生存和发展的空间。
三、关系性自我:关怀伦理对美好生活中个人的价值定位
生活的美好与否,在现实的实践中需要落实于具体的人,既然个体的人的生活必然以共同生活作为基点,同时又不能否定个体的差异与自我的主体性,那么就需要重新认识生活中具有个体性的自我。关怀伦理在对自我进行重新审视的过程中,提出了“关系性自我”这样一个概念。这一概念辩证地包含了人们生活中的共同体性质和个性化的诉求,从而能够成为人们在追求美好生活过程中对于自身需求的判断。关怀伦理在此也为美好生活中的个体价值提供了一个重要的参照系。
所谓关系性自我,指的是“自我是一种关系。它是在与世界上的他我、与事物及事件相遇的过程中建构起来的。这既非把他人当做自己投射对象的建构性主体,也非只能表达附属感情的被建构的主体”B12。诸多关怀伦理学家认为,既然共同体是人们得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每个人都不能以孤独个体的方式存在,那么,人们在对自身进行判定的时候就必须确立其内在的关系性本质。因此,在关怀伦理的视野中,“个人被视作至少更多因果地受到社会关系的影响,并往往被视作部分地但更重要地由社会关系所构成”B13。
对于个人而言,在其生活实践的过程中,要获得对自身的判断,无论这种判断来自内心还是外在的社會,都会现实地表现为自我与他者之间的交互作用。例如,我们去判断一个人是否善良,必须看到这一个体与他人交往时给他人带来的影响;而一个人在反思自己是否有尊严的时候,也必然会通过自己与周遭人处于何种关系的结构中来进行判断。个人越是对自身的关系性有着明确的认识,并积极主动地将自身的价值投射于各种与他者互动的关系性活动中,其往往生活状态越好,自身价值的独特性也就愈加显著。正如卡罗尔·吉利根指出的,“关系的真理性在对联系的重新发现中再现,而且它也再现于这样一种认识中,即自我与他人是相互依赖的,不论生活本身的价值如何,它都只能通过关系中的关怀来维系”B14;“通过对他人与自我关系的重新理解,消除了自私与责任之间的紧张关系,关怀成为自我选择的判断原则”B15。
美好生活的重要目标是自我价值的实现,因而,对于自我的确证将是人们对生活境遇进行价值评判的重要标准。同时,生活实践又是由具体的人来进行的,每个人能否尽可能多地提供生活的正价值、正能量,又是整体性的生活能否变得美好的关键。因此,能否在各种关系中确证自我,并且使得自我价值的实现更强地体现为对共同体生活中的关系网络的维护作用,是美好生活得以实现的重要因素。关怀伦理将关系性自我作为道德实践的起点,无疑对个人的价值进行了重塑。而这种新的个体价值结构,恰恰符合于美好生活的要求。因为,“如果没有在一种在以亲密关系之中隐含着的关怀原则为基础的实践,人类要么无法生存,要么会生活的非常糟糕;当然,更不会兴旺发达”B16。
其一,关系性的自我意味着人们对于自身的价值确立,需要从一种网络性的价值结构中去寻找。因为,即使一个人“视自己为‘独立的成年、自由的个人,也是由无数的家庭、友谊、专业学会、公民身份等社会纽带所形成”B17。具体而言,就是人们在追求价值的过程中,必须将自身的价值实现与那些与之相关的价值结合起来,并且要通过对他者价值的促进来使得自身的价值得以显现。于是,个体价值之间就不会产生强烈的价值冲突,彼此的生活也就能够有效地融合在一起。其二,关系性的自我将现实生活中的价值关系都划归为一种主体间性的价值关系,即每个人都要将他人作为目的,而不是手段。而且,只有在将他人作为目的的时候,个人才能实现自身的内在价值,从而在价值层面形成一种良性互动的关系。这很类似于中国哲学中的那种“成己成人”的境界。在这个意义上,可以说就确定了美好生活中具有普遍意义的价值准则。其三,通过这种关系性的自我,能够发现,个体除了那种异于他人的独特性价值之外,还有一种趋向于与他人统一的“整合性”价值。“关怀伦理学中人的目标不是主导的传统道德理论中的孤立、自主和理性的个人。而是这样的人:和其他人一起来维持某些关系、重建其他的关系并且还创造道德上令人钦佩的关系。”B18与那些更为强调个体价值和个性化发展的道德概念不同,关怀意味着一种结合的力量以及彼此依存的价值,关系性自我就是这种力量与价值的表现。这种价值将成为共同生活的价值基础,即一种共同价值。美好生活内蕴的价值观不仅仅是每个个体价值的综合,而且是一种能够使得彼此联系的整体性价值。也可以说,美好生活中类意义上的价值与个体性的价值正是在这种关系性的自我价值中得到统一的。
四、多元实践:关怀伦理对美好生活的实践启示
关怀伦理在理论上有个最大的特色,就是拒斥那种刻板的原则或标准,它奉行不同原则中的融通与互释,因而可以说是一种多元性的伦理。那么,将之投射于具体的生活世界和生活实践中,不仅大大增加了人们对于生活的选择,而且也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不同生活方式之间的壁垒。既然在前面我们已经提到,美好生活是一种人与人之间紧密联系、相互依赖和包容,并且能相互成就、共享共荣的共同体生活。那么,在具体的生活实践中,就需要贯彻一种具有实践智慧特征的生活模式与整体价值建构,在这其中,不能用某一种唯一的原则来进行实践,也不能出现具有压倒性的道德的选择和判断。关怀伦理的主张恰恰符合了这一要求,即他们在对伦理原则进行选择和进行具体的道德判断的时候,都非常注重具体的生活经验与实践问题。
关怀伦理之所以提出一种去原则化的伦理范式,其实就是因为它是从非常鲜活的情感经验出发的。其所主张的关怀是要涉及现实生活中的每一个人(甚至包括罪犯),并且要求内化为道德良知与道德情感的自觉。诺丁斯就指出,对于罪犯而言,主要是纠错,而不是惩罚。“合理的刑法制度的目的应该在于保护包括受害者在内的无辜者,而且如果可能也应该旨在使犯罪者恢复健康和完整的公民身份。如果这种目的能被接受,那么核心任务就在于使犯罪者弥补过失(包括归还财物)并重新融入社会”B19。她甚至主张,即使是杀人犯也可以被教化为满足他人需要的人,并且终其一生去做有益于其他生命的事。B20(当然,不可否认,诺丁斯在这里有某种理想主义的倾向。)同时,由于关怀又是一种内心情感的发动,因此,也很难用外在的力量去直接干涉,正如赫尔德指出的,“关怀是工作也是感情或动机或意图”B21。这也就是说,人们在关怀的实践中遵循着某种内在理由,即是“能够与行动者的主观动机集合在慎思上发生联系的理由”B22。关怀伦理的每一个价值判定或道德选择,都需要进入具体的生活情景与情感关联中,从而使得行动者通过其慎思来进行多方面关系的建构,以确保其行动符合内心的道德情感指向和外在的道德承诺。于是,在这一过程中,关怀伦理能够最大限度地将生活的多元性与丰富性展现出来。它并不追求那种普适性的原则体系,而是要求针对生活的具体情况,做出能够让具体生活情景中的人获得最大满意度的选择。
关怀伦理更强调教化而不是约束,更注重内在修养而不是舆论的他律。关怀伦理中的价值理念,如共同享受、社会责任、集体关爱等,在实践的贯彻中也就能够引起更多的生活共鸣。由于关怀伦理认为自我利益与他人利益是相互缠绕的,因此,其在实践中最基本的立场就是要防止出现某种因“抽象的至高原则”而产生的对于现实中的个人压倒性的约束原则,即“将价值定在特殊的人们和人们具有差异性的实际情况,而不是在一个理想假设的范围中呈现抽象理性的人”B23。在这一原则下,关怀伦理认为,现实生活中实践的人们,一方面,有着那种具体的、负有责任的自主性;另一方面,则要求有多元的价值标准进行实践,以防止将某种价值观(如追求自我利益)扩大到整个人类活动当中。换言之,关怀伦理更强调在社会实践过程中注重整体,注重整体中具体的每一个人,并要“照料社会成员之间社会关系的健康发展”B24。因此,从共同体角度而言,不仅避免了那种非此即彼的生活价值判断,使得生活成为一个多元选择,共同体内部的冲突就会大为减少,而且,选择的多样性也提供了足够的试错空间,对于某些突然兴起的流行趋势或价值趋向,可以将其控制在一个较小的时空范围内,并及时发现其正向价值和负面影响,以便于共同体进行相应的调整。这样就可以避免出现直接对立的意识形态和思维模式,降低共同体发展过程中的风险。
由此,在关怀伦理背景下,美好生活就不会是某一种抽象的原则,而是一种动态的、发展中的生活;它不仅不是一套刻板的生活模式,而且本身也应是一个开放的存在。现实的、具有实践意义的美好生活必然是开放且包容的,一方面,能够在现实生活中体现出人们在追求个人利益和发展需要中所应该具有的合理性;另一方面,则要对生活中人们的各种价值判断划定边界。美好生活必须以一种共同体的姿态才能够得以实现,正如赫尔德指出的,“如果一个社会的构成将优先性给予那些在经济、政治和文化方面的自我利益的追逐,给予反对他人的个人权利的维护,从而反对人的相互作用的整体,那么,这个社会是不会长久凝聚的。这些追求必须发生在一种足够关爱的社会关系之内,并足以认识种种关系对于社会的政治、法律、经济制度的正常运作所具有的道德价值”B25。关怀伦理所关注的那种具体生活实践中人们的交互性与关系性,不仅能够缓和生活实践中可能出现的矛盾冲突,而且,关怀伦理在其实践中通过情感上的移情,自我与他者互动,着力于使人们在生活过程中能够照顾好他人和得到很好的关怀,培养各个层次上的良好关系,与他人一起好好生活,这样也就使得生活的共同体性质更加稳固。
五、小结
从本质上说,美好生活应该是一种共同的生活,因为从人类的生物性特征而言,只有共同生活才能够让人类生存下去,因此美好生活也就必须是一种伦理的生活。按照莫兰的说法:“道德行为是一种连结行为:与他人连结,与社区连结,与社会连结,直至与人类种属连结。”B26换言之,一方面,美好生活要落实于每个具体的人的生活;另一方面,则是要体现生活的共同性和未来性。共同体是美好生活的一个特质,也是伦理发展的使命。正如有学者指出的,“伦理学的根本问题是‘人类怎么生活的问题,也就是说是什么样的伦理理念能让我们‘人类共同生活在一起,而且要生活得好”B27。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关怀伦理在当代的兴起与美好生活在中国的建构,既是一种历史的机缘,也可以说是一种时代的要求。以关怀伦理作为当代美好生活的伦理道德基础,能够从共同体的角度实现对美好生活建构的现实指引,毕竟,关怀伦理对于人们进行美好生活的建构潜能给予了充分的信任,它认为“人类可以、而且应当足够关怀其他人,以维持他们之间的关系,在其中权利可以得到尊重。他们有潜力可以奋力使他们的社会比已有的现状更为关爱”B28。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关怀伦理能够成为美好生活共同体建构的一个重要的道德基础与价值来源。
注释
①③B26[法]埃德加·莫兰:《伦理》,于硕译,学林出版社,2017年,第46、218、47页。
②[美]内尔·诺丁斯:《培养有道德的人——从品格教育到关怀伦理》,汪菊译,教育科学出版社,2017年,第75页。
④B27路强、赵宁:《回归伦理之道:当代伦理学研究的范式与内核——邓安庆教授访谈录》,《唐都学刊》2018年第2期。
⑤⑥⑦⑨Michael Slote. The Ethics of Care and Empathy. Routledge, 2007, p.4, p.13, p.14, p.28.
⑧B11陈真:《论斯洛特的道德情感主义》,《哲学研究》2013年第6期。
⑩Michael Slote. Moral Sentimentalism.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10, p.41.
B12B19B20[美]内尔·诺丁斯:《始于家庭——关怀与社会政策》,侯晶晶译,教育科学出版社,2006年,第111—112、264、237页。
B13B17B18B21B23B24B25B28[美]弗吉尼亚·赫尔德:《关怀伦理学》,苑莉均译,商务印书馆,2014年,第74、163、215、81、224、216、218、129页。
B14B15[美]卡罗尔·吉利根:《不同的声音》,肖巍译,中央编译出版社,1999年,第135—136、77—78页。
B16Stephanie Collins. The Core of Care Ethics. Macmillan Publishers Limited, 2015, p.37.
B22徐向東:《理由与道德》,北京大学出版社,2019年,第51页。
责任编辑:思 齐